艾莉尔:论自然法与公民社会

自宇宙诞生以来,便以一定的规律运动着;自生命在地球上出现以来,所有的生命也以一定的规律发展进化着。万物皆有规律,作为最高级生命的人类更不例外。在人类社会诞生以前,即采集食物阶段,人类和其它动物一样,遵循的是自然法。

何为自然法?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用孟德斯鸠的话说:“自然法就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人类原来生活在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之中,他们在自然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而不需要征求其他任何人的同意,或者听命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洛克《政府论》)在采集食物阶段,人类和动物一样,只需要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就可以了。所以这个时候,他们是平等的,自由的,每个人都有绝对的权利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杀死试图侵犯自己的安全的人,即违反自然法的人。但这个时候的自由不是放任,“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每个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所以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自然状态中,为了制止所有的人侵犯他人的权利以及互相伤害,为了使旨在维护和平和保护全人类的自然法得到切实的遵守,每个人都可以自己执行自然法,每个人都有权处罚违法自然法的人,其权限以能够阻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如果没有人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来保护无辜、制止罪犯,那么自然法就没有什么作用。”(洛克《政府论》)可见,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公正之上。自然法是整个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自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利。“各国的大部分国内法,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依据。”(《政府论》)托马斯·杰弗逊在《独立宣言》中引用了自然法的理论:“我们认为以下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那么,人类是怎么根据自然法建立起公民社会的呢?胡克尔在《宗教政治》中认为:“自然法,甚至在人类从来没有任何固定的组织,相互之间从来没有关于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的庄严协定,他们只是以若干个人的面目出现之时,就对人类具有绝对的约束力了。但是,由于我们无法单靠自己的力量提供足够的物资,以满足我们天性所要求的生活,即适合人类尊严的生活。因此,为了弥补我们在单独生活时必然遇到的缺陷,人们自然会想到要和他人一起生活,这就是人们最初联合起来成为政治社会的根源。”

“只要人们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拥有共同制定的法律,拥有人们可以向其申诉、有权裁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并能惩罚罪犯的司法机关,这些人就同处于公民社会中。”“国家有权对社会成员之间所犯的各种罪行规定其应得的惩罚,也有权惩罚这个社会之外的任何人对该社会任何成员造成伤害的行为;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尽可能保护这个社会所有成员的财产。”(《政府论》)在这种定义下,所有的专制政府、君主政府下的社会都不能称其为公民社会。在专制政体中“如果有人问,有什么安全和防护措施可以防止这个专制统治者的暴行和压迫,这个问题本身就几乎是不能容忍的,立刻就会有人告诉你,只要询问安全保障问题就死有余辜。——对统治者来说,他有权力做更多害人的事和其它各种坏事,而且是合法的。如果你要问,怎样才能预防最强有力的人对你的损害,这立刻就成了分裂和叛乱的呼声。”任何一个人,或者一个小团体,他们有了立法权和执行权,那这个社会就不存在裁判者,所有人都重新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以及自己的自由和财产,人们一致同意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把它们交给了社会,由立法机关根据社会利益的需要的程度酌情处理。“每个人和其他最卑微的人一起平等地受制于他自己作为其中一部分的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都不能凭借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约束,也不能借口地位优越请求免受法律的制裁,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为所欲为。在公民社会里,没有一个人能享有法律豁免权。”(《政府论》)

西方社会为什么会基于自然法而建立起公民社会呢?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哲学,是伴随着神学的发展而萌发的。在西方哲人们看来,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依据自然法而产生了人权的观念。马利丹说:“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自然是永恒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这就决定了人权的普世性。正因为西方哲人们对基于人的本性的自然法孜孜不倦地研究和追问,对神学的怀疑和基于理性的探究,对人类平等的向往和对于人性最大化的尊重和呵护,对于全人类的悲悯,对发现一个普遍适用于全人类的规则的责任心,他们发现了普世价值,发现了对于人类目前来说最好的社会制度——公民社会。

这种社会制度是否适用于中国社会呢?先来看看中国文化中的自然法。中国人称这种理性主义为“道”,道是一种不随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的客观世界,老子说:“有物混生,先天地生”,“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天乃道,道乃久”。孟子也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中国历代的帝王们也常常以天道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得民心者得天下”,“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可惜他们往往言行不一,嘴上喊着天道,行为却违背了天道。百姓能欺骗得了,天道却是最不容欺骗的,惩罚他们也是早晚的事,酿下的苦酒唯有他们自己喝。

中国在长期的发展中,文明为什么会如此顽固而封闭呢?所有的外来民族,中国社会能改变了他们,而他们却休想撼动中国文化一根汗毛。即使有短暂的接触,交融,也立即被一种更顽固的势力以摧枯拉朽之势摧毁,而回归到更加封闭,滞后的状态之中。在我看来,首先,中国是一个大国,而且是农业大国。农业大国的特点就是落后,懒散,鼠目寸光,不思进取,容易满足,得过且过,排斥精神追求和更多的欲望。举例来说,在落后的农村地区,如果一个年轻人喜欢打扮自己,是会被其他人嘲笑讥讽的,在他们的意识里,这个年轻人不是一个守本分老实过日子的人。因为喜欢漂亮的衣服和打扮就被歧视,这就严重抑制了人们个性的发展,没有鼓励个性发展的社会风气,整个社会就活跃不起来,严重限制了社会的进步。最近这些年应该好些了吧?可是我却看到一种物极必反的现象,一群暴富起来的人大肆购物,购买各种奢侈品和名牌,从中我看不到有任何的美,还是那么庸俗和丑陋。所以这不是钱的问题,而是全社会对美的追求和培养。

人类从自然中来,还应该回归到自然中去,这里指的是人的心灵,或者理性。中国人也许早已经忘了自己是来自丛林,他们忘了理性,忘了遵从自然的规律,即自然法,可是有一种烙印却深深印在了他们骨子里,即失去理性,弱肉强食的的丛林规则。这是我要谈到的第二个问题,即在中国长达两千年,摧残人性的专制制度。在长期的专制中,文明没有进步,奴性却深入骨髓,深入到了中国人和文化的骨髓中。专制社会就是人压迫人,人吃人,使人不成其为人。只要有一个暴君在压迫着人们,那么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是暴君,压迫比自己弱小的人。恃强凌弱,欺软怕硬,这是专制社会的社会规则,是奴性入骨的人的特点。如果不摆脱奴性,怎么会有勇气反抗暴政,争取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呢?当我们的祖先还在丛林中的时候,他们怎么会想到几十万年后的人们会退化到不知道保护自己的财产、生命和自由,以及放弃了追求自己的快乐和幸福的地步呢?

人类离不开自然,自然孕育了人类。我们应该学会与自然和谐共处,与自己和谐相处。当一个人无法面对自己的时候,那是一种多么的悲哀和失落?暴君可以压迫你,社会可以摧残你,但你自己决不能放弃自己,一定要重拾起做人的尊严和权利。文化是社会的基石,文明是社会的灵魂。我深信,当中国人什么时候可以与自己的灵魂和谐相处,与自己的灵魂对话的时候,我们距离公民社会也就不再是一个遥远的梦。

转自:巴山夜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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