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晓原,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号转,邮编100015,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被告人苏昌兰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申请人是你院审理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被告人苏昌兰的辩护律师。
2015年11月12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苏昌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移送你院起诉,鉴于苏昌兰身体状况很差,且病情还在加重,申请人在2015年12月17日向你院寄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你院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后,并没有在三天的法定期限内作答复,申请人多次打电话查询,本案书记员称,审判长说要等到开庭审理后作决定。
2016年4月21日,你院对苏昌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后并没就是否同意取保候审作出决定。
苏昌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在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你院在一审三个月审限内没有开庭审理,经申请人询问,书记员说是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了三个月审限。但你院没有给苏昌兰延长审限告知书,也没有给申请人书面通知。
2016年5月12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的三个月审限届满。在申请人的询问下,书记员口头答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三个月审限,到2016年8月12日止。
2016年8月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的三个月审限只差四天就要届满时,申请人又给你院打电话查询,书记员口头答复已第二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三个月审限。
申请人问书记员,最高人民法院是否有批准文件,书记员称没有收到。申请人问审判长,审判长说这要问书记员。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
苏昌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指控的是三篇文章和三条微信,为何审限一而再再而三地延长?案件到底出现了什么特殊情况?
申请人向书记员询问,书记员称不知道。向审判长反映,又说是法院内部的事情,不能对外解释。
这两年来,广东省有多起被控煽动国家政权罪的案件,但是,象苏昌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那样久审不决,一延再延审限,特别是两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这在同类案件中,全国也少见。
案件久拖不决,在申请人看来,除了指控证据不足,就是案件审理受到法外强权干涉,以至法院举旗不定而实施拖延术,等待更高权力机关的指示。
如果真是遇到特殊情况,导致案件迟迟判不下来,你院就应变更强制措施,因为案件久审不决,不是被告人造成的。
苏昌兰涉嫌的不是暴力犯罪,她的身体又患有严重的疾病,对其取保候审也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
苏昌兰被刑拘之前,身体一直有病,进入看守所后,虽然给吃药治疗,但毕竟医疗条件有限,病情不仅不见好转,反而还在加重。至今,苏昌兰的颈椎病没有好转,颈部结节肿大压迫神经,经常头痛头晕,心脏间隙性停顿时常发生危及生命。
从刑拘算起,苏昌兰在南海区看守所已被羁押一年零九个多月。
一个身患多种疾病的被告人,因为法院对案件“久审不决”,而被长期羁押在看守所里,也不变更强制措施,这哪有司法人道主义?
为此,申请人现第二次递交申请书,为苏昌兰申请取保候审,请你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
此 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刘 晓 原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