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一个饶有兴味的现象是,凡是法治发达国家,律师们的用武之地都不仅仅限于司法领域,他们在更广泛的社会事务管理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例如,美国作为一个国家的创立,便得力于杰弗逊、汉密尔顿等一批律师的卓越贡献。现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曾将这些律师们称之为“律师-政治家”(lawyer-statesman,或者,用江平教授的说法翻译,即“政治家型律师”)。在作为民意代表和立法者的国会议员中,律师更占据着不可思议的高比例。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美国参议院中,律师出身的参议员竟高达60%。美国历任总统中曾担任过律师职务者占一半以上。
美国是一个典型但并非一个特例。我们放眼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元首或行政首脑都是法律科班出身。英国、德国、俄罗斯、阿根廷……不一而足。
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当今世界,为什么律师在政治生活中能够起到如此重大的作用呢?另外,在中国这样一个正在走上依法治国道路的国度里,律师是否也应当在政治生活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呢?
分析律师的政治参与或社会角色,或许应当从观察法律教育入手。法律教育培养了律师以及法官和检察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独特方式。古罗马人有言:“法律乃公正与善良之艺术。”而所谓公正(或正义)与善良,无非是在组成社会的人群中间,适当地分配财富、权力以及荣誉,并对破坏社会合理秩序的行为加以矫正。作为人类最古老的学科之一的法学,正是研究怎样分配是为适当、如何矫正方为合理的实践型学科。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学生们要具体地分门别类地学习这门实践型学科的各个方面,例如宪法学,正是国家权力分配的原理和原则,国家权力机构之间以及政府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理论与实践。刑法学所关注的便是怎样的行为应当受到惩罚以及惩罚的合理限度。通过这样的学习,再经过一定的专业历练,一个人逐渐由外行而成为一个能够用法律的眼光观察社会的法律人。面对繁纷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他能够判断得失,辨析是非,对冲突作出符合社会正义的选择。能够娴熟地发挥这种才能的人不正是经国济世的人才么?
或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典型的律师所作所为完全是站在一方当事人立场上说话,他的最高目标是求得委托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人如何适应公职的要求呢?
对于这样的质疑,我们要反问:岂然?岂其然乎?固然,律师是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但是,不要忘记,律师的所作所为都是在法律的限度内进行。他主张一个事实,必定要依靠相关的证据;他提出某种权利主张,总要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或法律理论作为依托。律师的一切行为,不过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对于当事人由于不理解法律或检察官由于职业特质而容易忽略或遮蔽的法律问题加以揭示而已。在一个通过民主程序选任立法机关成员并遵循民主的立法程序的国家里,法律正是最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此,运用法律并做法律容许的事情,纵然是为个别的利益,但实际上受益者却并不限于当事人。况且律师的存在,在客观上有利于国家司法权的正当行使,防止司法专横,增进社会的自由和福祉。因此,从总体来说,律师与其说是私人利益的代言人,不如说是公共利益的维系者。
律师开展业务的基本方式是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有时不免给人壮怀激烈之感,但法庭程序的主导特色却并不是感性的,而是理性的。律师在出庭之前,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全面的搜集(不是只搜集对本方有利的证据),要对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以往的司法判决作出认真刻实的研究,以清楚地辨析各种法律界限。在这个过程中他要作出某些判断:如果胜算极少,他或许会规劝委托人不要“知其不可而为之”。对于确定要开打的讼战,律师要设计对本方最有利的诉讼战略和战术。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审时度势,随机应变,将本方证据和主张的说服力发挥到最高限度。
了解现代政府的权力运作的理论与实践的人们都会注意到,这种政府的决策过程与方式恰好是律师方式的翻版。在排除了巫术以及过分地依赖魅力或经验的治理模式之后,理性的决策程序、对政府行为及其效果的计算、对利益多元化的认知以及不同利益之间相互冲突的权衡选择、政府行为需要受到已订立的法律的规制等等,都是现代型政府决策的特征所在。更重要的是,民主政体倡导诉诸于言辞辩论的审议。代表不同利益的立法代表之间的相互辩论自不待言,行政机关的具体决策也常常需要通过各种听证会而获得其正当性。这可是律师们大显身手的场所:他们对不同利益的敏锐观察,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准确把握,他们对论辩技巧的熟练运用,都使得他们成为现代政府里最活跃也是最重要的角色。我们上面提到美国参议员中律师比例高达60%,当然是其来有自的。 律师参与政治生活的最后但也许是最根本的理由,是法治或依法治国本身。通过修宪,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但是,这里所谓的法并不仅仅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条文,它还包括一整套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家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法治的意识。由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所构成的法律家群体正是这种知识、方法和意识的载体。所以,依法治国乃是以法律家治国,而不是一堆死的规则对社会的调整。在这个意义上说,律师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程度乃是一国法治实现程度的标尺。
尽管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我国的律师制度有了令人注目的发展,律师在社会关系调整和人权保护等领域所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加大,但是,无庸讳言,律师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者在政治生活中仍然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角色。据江平教授的演讲,在本届全国人大近三千名代表中,律师只有区区六名――0.2%而已!虽然缺少统计,但律师对行政权力运作的参与程度大致上也不会太高。在依法治国成为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平头老百姓的流行说法的今天,这样的现状不免过于残酷。
参与如此不足,律师尚需努力。不过,仔细想来,需要努力的又何止是律师呢?
转自:思想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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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参与政治是律师的政治使命
当今世界,一个饶有兴味的现象是,凡是法治发达国家,律师们的用武之地都不仅仅限于司法领域,他们在更广泛的社会事务管理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例如,美国作为一个国家的创立,便得力于杰弗逊、汉密尔顿等一批律师的卓越贡献。现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曾将这些律师们称之为“律师-政治家”(lawyer-statesman,或者,用江平教授的说法翻译,即“政治家型律师”)。在作为民意代表和立法者的国会议员中,律师更占据着不可思议的高比例。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美国参议院中,律师出身的参议员竟高达60%。美国历任总统中曾担任过律师职务者占一半以上。
美国是一个典型但并非一个特例。我们放眼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元首或行政首脑都是法律科班出身。英国、德国、俄罗斯、阿根廷……不一而足。
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当今世界,为什么律师在政治生活中能够起到如此重大的作用呢?另外,在中国这样一个正在走上依法治国道路的国度里,律师是否也应当在政治生活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呢?
分析律师的政治参与或社会角色,或许应当从观察法律教育入手。法律教育培养了律师以及法官和检察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独特方式。古罗马人有言:“法律乃公正与善良之艺术。”而所谓公正(或正义)与善良,无非是在组成社会的人群中间,适当地分配财富、权力以及荣誉,并对破坏社会合理秩序的行为加以矫正。作为人类最古老的学科之一的法学,正是研究怎样分配是为适当、如何矫正方为合理的实践型学科。在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学生们要具体地分门别类地学习这门实践型学科的各个方面,例如宪法学,正是国家权力分配的原理和原则,国家权力机构之间以及政府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理论与实践。刑法学所关注的便是怎样的行为应当受到惩罚以及惩罚的合理限度。通过这样的学习,再经过一定的专业历练,一个人逐渐由外行而成为一个能够用法律的眼光观察社会的法律人。面对繁纷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他能够判断得失,辨析是非,对冲突作出符合社会正义的选择。能够娴熟地发挥这种才能的人不正是经国济世的人才么?
或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典型的律师所作所为完全是站在一方当事人立场上说话,他的最高目标是求得委托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人如何适应公职的要求呢?
对于这样的质疑,我们要反问:岂然?岂其然乎?固然,律师是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但是,不要忘记,律师的所作所为都是在法律的限度内进行。他主张一个事实,必定要依靠相关的证据;他提出某种权利主张,总要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或法律理论作为依托。律师的一切行为,不过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对于当事人由于不理解法律或检察官由于职业特质而容易忽略或遮蔽的法律问题加以揭示而已。在一个通过民主程序选任立法机关成员并遵循民主的立法程序的国家里,法律正是最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此,运用法律并做法律容许的事情,纵然是为个别的利益,但实际上受益者却并不限于当事人。况且律师的存在,在客观上有利于国家司法权的正当行使,防止司法专横,增进社会的自由和福祉。因此,从总体来说,律师与其说是私人利益的代言人,不如说是公共利益的维系者。
律师开展业务的基本方式是在法庭上唇枪舌剑,有时不免给人壮怀激烈之感,但法庭程序的主导特色却并不是感性的,而是理性的。律师在出庭之前,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全面的搜集(不是只搜集对本方有利的证据),要对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以往的司法判决作出认真刻实的研究,以清楚地辨析各种法律界限。在这个过程中他要作出某些判断:如果胜算极少,他或许会规劝委托人不要“知其不可而为之”。对于确定要开打的讼战,律师要设计对本方最有利的诉讼战略和战术。在庭审过程中,律师要审时度势,随机应变,将本方证据和主张的说服力发挥到最高限度。
了解现代政府的权力运作的理论与实践的人们都会注意到,这种政府的决策过程与方式恰好是律师方式的翻版。在排除了巫术以及过分地依赖魅力或经验的治理模式之后,理性的决策程序、对政府行为及其效果的计算、对利益多元化的认知以及不同利益之间相互冲突的权衡选择、政府行为需要受到已订立的法律的规制等等,都是现代型政府决策的特征所在。更重要的是,民主政体倡导诉诸于言辞辩论的审议。代表不同利益的立法代表之间的相互辩论自不待言,行政机关的具体决策也常常需要通过各种听证会而获得其正当性。这可是律师们大显身手的场所:他们对不同利益的敏锐观察,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准确把握,他们对论辩技巧的熟练运用,都使得他们成为现代政府里最活跃也是最重要的角色。我们上面提到美国参议员中律师比例高达60%,当然是其来有自的。
律师参与政治生活的最后但也许是最根本的理由,是法治或依法治国本身。通过修宪,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但是,这里所谓的法并不仅仅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条文,它还包括一整套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家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法治的意识。由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所构成的法律家群体正是这种知识、方法和意识的载体。所以,依法治国乃是以法律家治国,而不是一堆死的规则对社会的调整。在这个意义上说,律师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程度乃是一国法治实现程度的标尺。
尽管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我国的律师制度有了令人注目的发展,律师在社会关系调整和人权保护等领域所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加大,但是,无庸讳言,律师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者在政治生活中仍然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角色。据江平教授的演讲,在本届全国人大近三千名代表中,律师只有区区六名――0.2%而已!虽然缺少统计,但律师对行政权力运作的参与程度大致上也不会太高。在依法治国成为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平头老百姓的流行说法的今天,这样的现状不免过于残酷。
参与如此不足,律师尚需努力。不过,仔细想来,需要努力的又何止是律师呢?
转自:思想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