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底,我去过几次锋锐律师事务所。在我经历了一起法院领导贪赃枉法的事件之后,去找超级低俗屠夫吴淦寻求法律帮助的。此时吴淦先生担任锋锐律师事务所顾问一职不久。他有一间小小的办公室。吴淦先生扶危济困,所参与过的公众维权事件已被广为知晓,就不赘述了。我觉得,他总得到受害人的信任授权以及获得官府极力掩盖的事实证据。这让为非作歹的贪官污吏忌惮不已。在当今中国险恶的专制环境中,能有如此成就实属不易。
介绍一下我的案件。我于2009年,在云南大理双廊镇租了处洱海边的院子,租期20年,约定20年租金先行支付,房东李红军拿着我预付的租金,在另处宅基地迅速盖起了一栋3层楼房,他们全家搬入新楼居住。这也是签合同时考虑的安置方案。2010年,双廊镇的旅游迅速升温,房屋租金扶摇直上,房东反悔,让其父母搬回旧院,霸占不还。在多次沟通无果后,我开始往返于北京与大理之间,踏上漫长的法律维权之路,其间经历了协商、一审、二审、执行四个阶段,耗时两年。彼时,我对中国的法制环境,还不至绝望。这案情简单,证据也充分,我没有请律师,都是自己一个人去面对房东的一伙人。一审胜诉,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接着申请执行,大理市法院于2011年底,将房东清出,把院子交到我的手上,我当场换锁加封。至此,此案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整个合同纠纷从法律程序上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
但是房东心有不甘。2012年6月,鲍康出任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房东的机会来了。大约在2014年1月至5月的某个时间,房东买通了大理州中院院长鲍康。大理州中院于2014年5月出具了一份署名院长鲍康的民事再审裁定书。“再审”?这么珍贵的法律诉讼资源,怎会用到一个简单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上?况且,这份再审裁定书的签发日期已然超出法律时效。更况且,院长是无权做出再审裁定的。中国的民事裁定是两审终审制,再审程序作为纠正错案的必要补充,其适用范围非常狭小,法院使用再审程序应该及其谨慎。事实上,启动再审程序,有着非常苛严的条件。在法律时效内,确有需要再审的,也只能由再审委员会作出再审裁定。毫无疑问,这是一份违法裁定。不难作出判断,鲍康贪赃枉法,把大理州中级法院,变成了自己的私家法庭。此时我感觉乌云压顶。我把疑问向再审法官姜略提出,姜法官坦言,领导安排由他接手此案,希望我接受调解。我表示,如此荒唐的再审裁定,如果再审判我败诉,我将毫不犹豫上告。姜法官说,不判我败诉,也不判我胜诉,发回重审。这是驴推磨,一下把我打回4年前,法律在这些法官手里是这样玩儿的吗?4年前刚做这事时,我还没结婚,而此时,已是两个孩子的父亲。让我疏于照顾家庭,再拿出人生宝贵的4年,陷入这种循环往复的程序中,我付不起,更何况,这些法官的枉法行为,让我感到了透骨的绝望。我被迫接受调解。他们用50万元,抢走了我超过500万元的资产。
吴淦先生了解完证据和案情,请来了周世锋博士、刘四新博士、黄力群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开了两场案情研讨会,为我提供法律咨询。大家意见并不一致,黄力群律师甚至劝我作罢,他从中国法制环境的角度分析,高昂的维权成本和风险,对应的是渺小而不确定的收获,继续抗争,将会付出更大的物质和精力的代价,虽然我没有接受黄律师的建议。但非常感谢他的真诚,他曾任职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我这样的枉法案在他的见识里,应该司空见惯。其实我也知道,我的结果相对那些悲惨的、恐怖的冤案受害者,算是不错了。感谢国家不杀之恩!刘四新博士和另一位曾做过法官的律师,从现有的法律条文作技术性分析,怀疑这是一起枉法裁判。周世锋博士给我介绍继续申诉的运作流程。最后吴淦让我自己决定是否继续申诉。我颇为感触,这是一群敬业、专业的法律人士,他们与这个狡诈的、急功近利的社会有着迥异的气质。我决定抛开物质利益,选择抗争,我请求锋锐律师事务所承接此案代理。“好!我接下案子,会全力让贪赃枉法的法官付出代价,让作恶者不要这么肆无忌惮。”吴淦承诺。写下自己与锋锐的结缘和因果,是想向朋友们提供一个信息,请您判断一下被当局称为罪犯的他们所从事的事业。2015年1月7日,锋锐所派遣吴淦和曾在就职于央视和法制日报的记者谢远东律师陪同我去云南大理实名举报和控告大理州中院院长鲍康枉法裁判的罪行以及提交证据。
大理州中院为此开了个接见会,鲍康未出面,由鲍康的属下接见,接受了我的控告材料。第二天又去大理州检察院递交控告状及证据。2015年2月12日,我又通过EMS分别向云南省高级法院、云南省检察院、云南省纪委分别寄交了实名举报、控告鲍康枉法裁判的材料证据。我在微信上写到:“一直都在围观世间不公,这次我是当事人,理所当然不能默不作声。……”
5月下旬,吴淦在江西省高院门口声援“平乐冤案”律师阅卷权时被拘留,一个月后,又以寻衅滋事罪、诽谤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批捕。7月10日,锋锐律师事务所被抄查,周世锋博士、刘四新博士、黄力群律师都被拘留及失联。7月10日前后,全国超过百名律师遭遇刑拘、带走、失联、约谈、传唤……时至今日,接收我案件材料的单位没有任何回复…
陆勇2015年7月16日
转自:叶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