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维权公民和律师不但丧失了作为人权捍卫者应有的权利,而且还失去了基本的人身自由。更令人愤慨的是,已经关押了一年多,但他们的家属委托的律师没有一个人能够见到自己的当事人。也就是说,他们连作为犯罪嫌疑人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也被剥夺了。他们为了维护普遍人权,却丧失了自己的基本人权,不能不说这是中国人权状况的真实写照。
7月15日,各大网络媒体登出了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起诉的消息。但是我翻遍能找到的一切公开信息,看到的都跟颠覆无关,而就我记忆所及,他们不过是勇于维权的律师和公民而已。
体制弊端造成司法不公
维权起源于司法不公。如果想知道中国司法不公的表象,只需在敏感日到北京的久敬庄救助中心看看拉来的一车车访民就明白了。尽管不能说每个访民的诉求都合理,但可以说大部分人都有冤情在内。
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是司法不独立。党政机关的人都知道“党领导司法的原则”,具体实现则是通过执政党的政法委员会和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机制。政法委员会统管公检法,致使本应互相制约的公检法权力合而为一,丧失了通过独立发挥职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功能。政法委有权直接决定具体案件的结果,比如著名的佘祥林冤案据报道就是政法委的决定。而审委会则是不出庭的真实判决机构,刑诉法第180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委会里法官所提的法律建议只是参考,而院长意见,上级政法委指示都有关键作用,委员意见也有影响。由于中国是所谓人情社会,实际上就变成了谁有关系能影响审委会谁就能打赢官司。这就是打官司靠钱靠关系的原因,也就是造成众多司法不公案件的源头。党内有些开明派虽然认识到这个弊端,也有过一些努力,比如弱化政法委对具体案件的干预,但整体机制依然运作,各种冤案也就源源不断地产生。
在各种各样的涉及司法不公案件中,有些案件属于所谓敏感案件。比如涉及政治、宗教、反抗攻击公职人员、聚众、国际关注等等。理论上,敏感案件的审判跟普通案件遵循的法律是一样的,但是对于地方或中央当局,司法公正只是考虑的一方面,此外还要综合考虑包括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政府利益等诸多因素。这些也还都是政法委或政法委的上级可以摆到桌面上的因素,暗的还有司法腐败,也就是当事人的“关系”的影响。
司法不公的现况是催生维权人士和维权律师的土壤。
维权律师、人权律师和死磕律师
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所以也可以说律师本来就是为维权而存在的。不允许律师存在的社会是邪恶的反人权社会,比如文革时就以“律师给坏人辩护”为理由取消了律师行业。改革开放后,律师行业的发展为国家的法治进步做出巨大贡献,可以说“法治”两个字能写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律师们功不可没。
不过,维权律师这个词汇指的是参与敏感案件的律师。按理说,无论是否敏感,案件如果能得到最公正的处理,是最符合公共利益的。但是公共利益并不一定符合执政党和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利益。比如被抓的王宇律师代理的范木根案,由于范木根杀死的两个人是强拆者,判决结果有很强的导向作用。结果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迫于证据和法律只判了范木根有期徒刑,这就对当地甚至全国各地的强拆者敲响了警钟。这个判决结果对维护人权方面的正面意义是非常大的,但是对一心想通过强拆卖地敛财出GDP的地方政府来说,其影响则是十分恶劣的。因此对于这类案件,有关部门往往通过管辖律师的司法局或律协对律所和律师施加压力。许多律师迫于压力不得不放弃了对当事人的辩护,但是也有很多不畏压力的律师,继续依法为当事人辩护。这些良心律师就是所谓的维权律师。应该说,向律师施加压力迫其退出的行为,如果在欧美法治国家,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在中国却是法律模糊地带也是法律之剑不及之处。
维权无论维护的是财产权、自由权还是生命权,都是人权,所以维权律师本质上都是人权律师。但是中国的特殊性在于人权这个词汇。改革开放前,人权是指资产阶级人权,因为当局只承认人的阶级性,不承认超阶级的抽象的人权,因此人权是贬义词。放弃阶级斗争为纲,实际上抛弃阶级斗争学说后,在国际影响下,人权变成了褒义词,中国还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但是当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人权意识要维护权利时,原来那种以暴力和服从为模式的统治方式不稳了,于是人权变成了敏感词。对于律师来说,为敏感案件的当事人辩护,就变成了人权律师。不过由于“人权”这个词的敏感性大于“维权”,所以人权律师们最初普遍自称维权律师。
当“维权”这个词汇已经敏感起来之后,已经不能再提供什么保护作用了,于是维权律师们纷纷改称“人权律师”。现在网上流传一份人权律师的名单,自愿报名者已经多达三百多名执业律师。
由于中国的司法审判不能完全独立,比如刚倒台的河北政法委书记张越就利用干预司法独立的特权极力阻挠聂树斌案件的平反,人权律师们法庭上的努力大部分都归于失败。但毕竟国家从法律体系上还有一套补救渠道,也就是上诉、申诉、控告等公民权利。尽管申诉控告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责任感非常强的人权律师却愿意穷尽一切手段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这些把法律手段用尽的人权律师被称为“死磕派律师”或者“死磕律师”。
使用什么称谓,其意是褒是贬,从法治来说,其实是言论自由的问题,更不能据此剥夺公民权利。但是在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下,戴上某个敏感名词的帽子,就可以不用看你具体干了什么,这帽子本身就足以剥夺你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比如历史上的“地主”、“右派”、“自由化分子”。因此所谓的死磕律师尽管完全是在尽职尽责,但其挑战权威的意味就使得带上这个标签的律师处于危险境地。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当局虽然是根据标签抓人,但往往是《环球时报》这样的急先锋先制造舆论,给某些人贴上标签,然后打压措施再跟进。
媒体公开报道的锋锐律师事务所的王宇、王全章等律师就是这样的所谓死磕派,而他们的律所主任就是近期报道的周世锋律师。严格来说,周主任并不算死磕律师,但其所里出了这么多人权律师,他自然而然被看成幕后黑手,只不过从目前公布的证据和律师界公认的事实,并没有看出周世锋和他的律师们到底犯了什么罪——尽管已经公布了大得吓人的颠覆帽子。笔者作为接近过他们的人之一,了解到的和看到的,哪怕是官媒报道的,无非是维权而已。
公民维权运动
公民遭遇法律问题应该找律师,但是找律师的成本还是不小的,比如普通的刑事辩护在大城市至少两万以上,很多穷人聘不起;尤其是在司法途径上已经走进死胡同的访民,原来即便有钱,在几年十几年的反复上访申诉中,也把家底折腾光了。在世界上的文明国家靠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也就是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来解决类似问题。文明国家有大量NGO(非政府组织)专门从事扶助弱势群体的工作,甚至政府的许多社会义务都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给专业NGO去做。但是在我国NGO发展还处于初期,尤其是帮助公民维权的NGO还面临巨大的体制性障碍。因此大家更熟悉的是出现了众多的公民维权者,也叫维权人士,官媒经常提到的网名屠夫的吴淦就是著名的维权人士之一。
维权人士包括给自己维权的人,也包括进行公益维权的人;前者占了绝对多数,但是大家常说的维权人士主要指后者。进行公益维权,或者给其他公民维权的人,在国际上叫人权捍卫者(Human Rights Defenders,简称HRD),国际场合往往翻译成人权卫士。中国的HRD包括很多人,既有合法注册的维权单位,比如各地都有些劳工法律援助机构,也有通过公益维权获取一些经济利益维持生活的人,也有完全不考虑收入,作为业余志愿者的人。
维权发展成运动,是指群体性维权有越来越多的趋势。一种表现是共同利益群体的维权,比如东莞的鞋厂工人罢工,乌坎的村民集体要求选村长以及争取高考平等的家长集体请愿等等;还有一种就是陌生的维权公民因为某件事而聚集到一起进行的公益性维权,比如数百上千的公民救援盲人维权者陈光诚,公民围观曲阜公民薛福顺被跳楼事件,以及抗议庆安事件中开枪的警察等。在比较典型的建三江维权事件中,为了救援被殴打的四位人权律师,三十多名律师和七十多名民间维权人士奔赴祖国的东北角要求释放被抓律师,以此为标志逐渐形成了律师进行法律维权为正面、公民声援为侧面呼应的势头。维权运动并没有产生暴力事件,但是对于地方当局以及中央维稳部门来说却深感头痛,尤其是维权运动的发展趋势令当局惊恐。在这种背景下,那些积极活动的HRD以及人权律师纷纷被抓捕,以2015年7月9日从王宇律师开始的大抓捕最为著名。
最近报道被起诉的四个人里,胡石根、翟岩民和勾洪国就属于公益维权人士,也就是HRD。其中胡石根和勾洪国两人是基督徒,经常参与宗教维权,而翟岩民则是群体性维权事件的积极参与者。
通常因为参与群体性维权最常见的入罪罪名是非法集会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破坏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最近蔓延到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颠罪)。严格说来这些罪名都是非常勉强的,不过这些罪名的最高处罚是五年有期徒刑,并不算是重罪。而这次起诉四人的罪名是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显然当局在扩大打击面的同时,也加重了打击力度。
什么是颠覆罪
刑法的第105条是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什么是颠覆罪?条文上规定的犯罪行为是“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用颠覆解释颠覆没有意义,最多从字面上理解似乎是武装起义,但那实际是暴乱罪,所以着眼点在于“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首先需要讨论什么叫推翻。暴力性质的政变、造反肯定属于“推翻”,但假如你倡导放弃社会主义,被人大接受取消了社会主义,在普通人看来没有任何不合法,但在统治者的保守派来看,你的倡导行为就是犯了颠覆罪。其次是什么叫“社会主义”。这本来只是个学术名词,一个人无论主张社会主义、自由主义还是民族主义或伊斯兰主义,按说应该是思想自由的范畴。把某种主义神圣到谁反对谁就是犯罪,其实是神权政治的变种,类似于在伊朗谁反对伊斯兰教谁就是罪犯。不过中国人毕竟还不像纯正的穆斯林那么教条,假如一个人仅仅抽象论证社会主义不好,别跟中国的政治沾边,似乎还没有那么危险。真正危险的是你论证共产党不该一党专政。根据以前的颠覆罪判例,所谓推翻社会主义,核心要点在于是否改变中共一党专政。只要是中共一党专政就是社会主义,其他那些列宁、斯大林的教条都无所谓。只要你想改变一党专政,无论行为多么合法,也要定性为推翻社会主义,也就是犯了颠覆罪或者煽颠罪。
颠覆罪和煽颠罪如何区别呢?这颠覆罪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原来的反革命组织罪改名而成,煽颠罪则是反革命宣传罪改名而来。所以,如果成立了有政治色彩的组织,并且其成员有改变一党专政的意图或目的,基本上就可以判颠覆罪;如果没有成立组织,仅仅是言说,那么就是煽颠罪。
四人虽然被控颠覆罪,但是就算按照中共自己的判例,也必须要有成立以结束一党专政为目的的组织才够格。目前来看,在媒体都姓党的情况下,连央视审判都算上,也没看到任何像样的犯罪事实。也许周世锋开办律所或者胡石根参加教会都算反革命组织?我们且拭目以待。
维权者的人权
公民有没有做HRD的权利?从法理上,法无禁止即为自由领域,何况维护人权是正面的好事。实际上,早在199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人权捍卫者宣言》(全称:为促进和保护普遍人权和基本自由对社会个人、群体和机构的权利及责任宣言),该宣言描述了既有人权如何适用于HRD,还给出了政府对于保护人权应负有何种责任。宣言中定义的HRD的权利包括: •受到保护的权利; •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发展并讨论新的人权思想以及宣传其可接受性的权利; •批判政府部门机关以及提议改进其职能的权利; •为捍卫人权而提供法律援助或其他建议和协助的权利; •不受阻碍的与非政府组织、政府间组织以及国际机构进行联系的权利; •为保护人权而使用资源的权利,包括使用外国资金的权利。
可见,根据以上联合国的公认定义,维权人士批评政府、协助维权、与国际机构交往、接受外国资金都是合法的权利。但是为了压制HRD,中国的主导舆论把外国资源统称为西方敌对势力,并对与之联系的公民或团体进行打击。实际上,发达国家有充分发展的公民社会,各类公益性NGO多如牛毛,既有关注环保的,也有关注妇女儿童残疾人权益的,也有关注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大型的NGO如同跨国公司,在许多国家设有分部,比如绿色和平组织、大赦国际组织等等。如果说企业以营利为运营宗旨,那么非政府组织就是以保护某一方面的公共利益或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为目的。把这些国际组织定义为敌对组织是不恰当的。比如福特基金会资助过国内的一些NGO,但是大部分资助都投向了大学研究所等政府控制的机构,而且资助的研究或行动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教育、扶贫、卫生等民生福利。假如说拿外国人的钱就是勾结敌对势力,那么拿外国人的钱最多的官方机构算什么呢?
现在这些维权公民和律师不但丧失了作为HRD应有的权利,而且还失去了基本的人身自由。更令人愤慨的是,已经关押了一年多,但他们的家属委托的律师没有一个人能够见到自己的当事人。也就是说,他们连作为犯罪嫌疑人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也被剥夺了。他们为了维护普遍人权,却丧失了自己的基本人权,不能不说这是中国人权状况的真实写照。他们所捍卫的人权并不是那么抽象,而是一个个具体的个人的权利:反击城管的夏俊峰、反抗强拆的范木根、带领村民保卫土地的钱云会、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赵少杰、被非法软禁的陈光诚、被建三江警方残酷殴打的四律师、“被跳楼”的薛福顺等等。他们的维权之所以能在民间引起较大的反响,网民愿意一二百的聚成几万十几万捐款赞助他们的行动,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平白无故地遭受强拆、驱赶、软禁、侮辱甚至不明不白地死去。如果政府真的希望普通民众不要去支持维权公民和律师,那就应该让我们相信法律的独立和公正,也就是法律的尊严必须在执政党和政府之上;在做到这一点之前,民众肯定会站在维权者一边,而不是压迫者一边。
虽然在等级特权机制下,维权者捍卫的基本人权主要受益人是那些受损害的弱势群体,但是从长远来看,基本人权受到保护的潜在受益者是包括上层精英在内的所有中国人。希望那些位高权重者永远记住刘少奇的悲剧:当他被批斗时才拿出宪法想捍卫自己的权利,但为时已晚,还是难逃惨死的命运。刘少奇忘记了,在给无数公民带上“地主”、“资本家”、“右派”、“反革命”的帽子,而剥夺他们的宪法权利,包括生命、财产和自由的时候,他恰恰是出力最多的人。刘少奇的悲剧警告中国人,如果某些人为了无论是权力还是财富而漠视他人的人权的时候,最终遭殃的可能是他们自己。
让我们为那些为促进中国的普遍人权而遭受牺牲的维权律师和公民献上我们迟到的敬意。
转自:中国人权双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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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子立:维权等于颠覆?——评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
这些维权公民和律师不但丧失了作为人权捍卫者应有的权利,而且还失去了基本的人身自由。更令人愤慨的是,已经关押了一年多,但他们的家属委托的律师没有一个人能够见到自己的当事人。也就是说,他们连作为犯罪嫌疑人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也被剥夺了。他们为了维护普遍人权,却丧失了自己的基本人权,不能不说这是中国人权状况的真实写照。
7月15日,各大网络媒体登出了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被起诉的消息。但是我翻遍能找到的一切公开信息,看到的都跟颠覆无关,而就我记忆所及,他们不过是勇于维权的律师和公民而已。
体制弊端造成司法不公
维权起源于司法不公。如果想知道中国司法不公的表象,只需在敏感日到北京的久敬庄救助中心看看拉来的一车车访民就明白了。尽管不能说每个访民的诉求都合理,但可以说大部分人都有冤情在内。
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是司法不独立。党政机关的人都知道“党领导司法的原则”,具体实现则是通过执政党的政法委员会和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机制。政法委员会统管公检法,致使本应互相制约的公检法权力合而为一,丧失了通过独立发挥职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功能。政法委有权直接决定具体案件的结果,比如著名的佘祥林冤案据报道就是政法委的决定。而审委会则是不出庭的真实判决机构,刑诉法第180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委会里法官所提的法律建议只是参考,而院长意见,上级政法委指示都有关键作用,委员意见也有影响。由于中国是所谓人情社会,实际上就变成了谁有关系能影响审委会谁就能打赢官司。这就是打官司靠钱靠关系的原因,也就是造成众多司法不公案件的源头。党内有些开明派虽然认识到这个弊端,也有过一些努力,比如弱化政法委对具体案件的干预,但整体机制依然运作,各种冤案也就源源不断地产生。
在各种各样的涉及司法不公案件中,有些案件属于所谓敏感案件。比如涉及政治、宗教、反抗攻击公职人员、聚众、国际关注等等。理论上,敏感案件的审判跟普通案件遵循的法律是一样的,但是对于地方或中央当局,司法公正只是考虑的一方面,此外还要综合考虑包括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政府利益等诸多因素。这些也还都是政法委或政法委的上级可以摆到桌面上的因素,暗的还有司法腐败,也就是当事人的“关系”的影响。
司法不公的现况是催生维权人士和维权律师的土壤。
维权律师、人权律师和死磕律师
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所以也可以说律师本来就是为维权而存在的。不允许律师存在的社会是邪恶的反人权社会,比如文革时就以“律师给坏人辩护”为理由取消了律师行业。改革开放后,律师行业的发展为国家的法治进步做出巨大贡献,可以说“法治”两个字能写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律师们功不可没。
不过,维权律师这个词汇指的是参与敏感案件的律师。按理说,无论是否敏感,案件如果能得到最公正的处理,是最符合公共利益的。但是公共利益并不一定符合执政党和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利益。比如被抓的王宇律师代理的范木根案,由于范木根杀死的两个人是强拆者,判决结果有很强的导向作用。结果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迫于证据和法律只判了范木根有期徒刑,这就对当地甚至全国各地的强拆者敲响了警钟。这个判决结果对维护人权方面的正面意义是非常大的,但是对一心想通过强拆卖地敛财出GDP的地方政府来说,其影响则是十分恶劣的。因此对于这类案件,有关部门往往通过管辖律师的司法局或律协对律所和律师施加压力。许多律师迫于压力不得不放弃了对当事人的辩护,但是也有很多不畏压力的律师,继续依法为当事人辩护。这些良心律师就是所谓的维权律师。应该说,向律师施加压力迫其退出的行为,如果在欧美法治国家,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在中国却是法律模糊地带也是法律之剑不及之处。
维权无论维护的是财产权、自由权还是生命权,都是人权,所以维权律师本质上都是人权律师。但是中国的特殊性在于人权这个词汇。改革开放前,人权是指资产阶级人权,因为当局只承认人的阶级性,不承认超阶级的抽象的人权,因此人权是贬义词。放弃阶级斗争为纲,实际上抛弃阶级斗争学说后,在国际影响下,人权变成了褒义词,中国还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但是当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人权意识要维护权利时,原来那种以暴力和服从为模式的统治方式不稳了,于是人权变成了敏感词。对于律师来说,为敏感案件的当事人辩护,就变成了人权律师。不过由于“人权”这个词的敏感性大于“维权”,所以人权律师们最初普遍自称维权律师。
当“维权”这个词汇已经敏感起来之后,已经不能再提供什么保护作用了,于是维权律师们纷纷改称“人权律师”。现在网上流传一份人权律师的名单,自愿报名者已经多达三百多名执业律师。
由于中国的司法审判不能完全独立,比如刚倒台的河北政法委书记张越就利用干预司法独立的特权极力阻挠聂树斌案件的平反,人权律师们法庭上的努力大部分都归于失败。但毕竟国家从法律体系上还有一套补救渠道,也就是上诉、申诉、控告等公民权利。尽管申诉控告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责任感非常强的人权律师却愿意穷尽一切手段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这些把法律手段用尽的人权律师被称为“死磕派律师”或者“死磕律师”。
使用什么称谓,其意是褒是贬,从法治来说,其实是言论自由的问题,更不能据此剥夺公民权利。但是在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下,戴上某个敏感名词的帽子,就可以不用看你具体干了什么,这帽子本身就足以剥夺你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比如历史上的“地主”、“右派”、“自由化分子”。因此所谓的死磕律师尽管完全是在尽职尽责,但其挑战权威的意味就使得带上这个标签的律师处于危险境地。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当局虽然是根据标签抓人,但往往是《环球时报》这样的急先锋先制造舆论,给某些人贴上标签,然后打压措施再跟进。
媒体公开报道的锋锐律师事务所的王宇、王全章等律师就是这样的所谓死磕派,而他们的律所主任就是近期报道的周世锋律师。严格来说,周主任并不算死磕律师,但其所里出了这么多人权律师,他自然而然被看成幕后黑手,只不过从目前公布的证据和律师界公认的事实,并没有看出周世锋和他的律师们到底犯了什么罪——尽管已经公布了大得吓人的颠覆帽子。笔者作为接近过他们的人之一,了解到的和看到的,哪怕是官媒报道的,无非是维权而已。
公民维权运动
公民遭遇法律问题应该找律师,但是找律师的成本还是不小的,比如普通的刑事辩护在大城市至少两万以上,很多穷人聘不起;尤其是在司法途径上已经走进死胡同的访民,原来即便有钱,在几年十几年的反复上访申诉中,也把家底折腾光了。在世界上的文明国家靠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也就是公益性的社会组织来解决类似问题。文明国家有大量NGO(非政府组织)专门从事扶助弱势群体的工作,甚至政府的许多社会义务都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给专业NGO去做。但是在我国NGO发展还处于初期,尤其是帮助公民维权的NGO还面临巨大的体制性障碍。因此大家更熟悉的是出现了众多的公民维权者,也叫维权人士,官媒经常提到的网名屠夫的吴淦就是著名的维权人士之一。
维权人士包括给自己维权的人,也包括进行公益维权的人;前者占了绝对多数,但是大家常说的维权人士主要指后者。进行公益维权,或者给其他公民维权的人,在国际上叫人权捍卫者(Human Rights Defenders,简称HRD),国际场合往往翻译成人权卫士。中国的HRD包括很多人,既有合法注册的维权单位,比如各地都有些劳工法律援助机构,也有通过公益维权获取一些经济利益维持生活的人,也有完全不考虑收入,作为业余志愿者的人。
维权发展成运动,是指群体性维权有越来越多的趋势。一种表现是共同利益群体的维权,比如东莞的鞋厂工人罢工,乌坎的村民集体要求选村长以及争取高考平等的家长集体请愿等等;还有一种就是陌生的维权公民因为某件事而聚集到一起进行的公益性维权,比如数百上千的公民救援盲人维权者陈光诚,公民围观曲阜公民薛福顺被跳楼事件,以及抗议庆安事件中开枪的警察等。在比较典型的建三江维权事件中,为了救援被殴打的四位人权律师,三十多名律师和七十多名民间维权人士奔赴祖国的东北角要求释放被抓律师,以此为标志逐渐形成了律师进行法律维权为正面、公民声援为侧面呼应的势头。维权运动并没有产生暴力事件,但是对于地方当局以及中央维稳部门来说却深感头痛,尤其是维权运动的发展趋势令当局惊恐。在这种背景下,那些积极活动的HRD以及人权律师纷纷被抓捕,以2015年7月9日从王宇律师开始的大抓捕最为著名。
最近报道被起诉的四个人里,胡石根、翟岩民和勾洪国就属于公益维权人士,也就是HRD。其中胡石根和勾洪国两人是基督徒,经常参与宗教维权,而翟岩民则是群体性维权事件的积极参与者。
通常因为参与群体性维权最常见的入罪罪名是非法集会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破坏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最近蔓延到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颠罪)。严格说来这些罪名都是非常勉强的,不过这些罪名的最高处罚是五年有期徒刑,并不算是重罪。而这次起诉四人的罪名是颠覆国家政权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显然当局在扩大打击面的同时,也加重了打击力度。
什么是颠覆罪
刑法的第105条是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什么是颠覆罪?条文上规定的犯罪行为是“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用颠覆解释颠覆没有意义,最多从字面上理解似乎是武装起义,但那实际是暴乱罪,所以着眼点在于“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首先需要讨论什么叫推翻。暴力性质的政变、造反肯定属于“推翻”,但假如你倡导放弃社会主义,被人大接受取消了社会主义,在普通人看来没有任何不合法,但在统治者的保守派来看,你的倡导行为就是犯了颠覆罪。其次是什么叫“社会主义”。这本来只是个学术名词,一个人无论主张社会主义、自由主义还是民族主义或伊斯兰主义,按说应该是思想自由的范畴。把某种主义神圣到谁反对谁就是犯罪,其实是神权政治的变种,类似于在伊朗谁反对伊斯兰教谁就是罪犯。不过中国人毕竟还不像纯正的穆斯林那么教条,假如一个人仅仅抽象论证社会主义不好,别跟中国的政治沾边,似乎还没有那么危险。真正危险的是你论证共产党不该一党专政。根据以前的颠覆罪判例,所谓推翻社会主义,核心要点在于是否改变中共一党专政。只要是中共一党专政就是社会主义,其他那些列宁、斯大林的教条都无所谓。只要你想改变一党专政,无论行为多么合法,也要定性为推翻社会主义,也就是犯了颠覆罪或者煽颠罪。
颠覆罪和煽颠罪如何区别呢?这颠覆罪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原来的反革命组织罪改名而成,煽颠罪则是反革命宣传罪改名而来。所以,如果成立了有政治色彩的组织,并且其成员有改变一党专政的意图或目的,基本上就可以判颠覆罪;如果没有成立组织,仅仅是言说,那么就是煽颠罪。
四人虽然被控颠覆罪,但是就算按照中共自己的判例,也必须要有成立以结束一党专政为目的的组织才够格。目前来看,在媒体都姓党的情况下,连央视审判都算上,也没看到任何像样的犯罪事实。也许周世锋开办律所或者胡石根参加教会都算反革命组织?我们且拭目以待。
维权者的人权
公民有没有做HRD的权利?从法理上,法无禁止即为自由领域,何况维护人权是正面的好事。实际上,早在199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人权捍卫者宣言》(全称:为促进和保护普遍人权和基本自由对社会个人、群体和机构的权利及责任宣言),该宣言描述了既有人权如何适用于HRD,还给出了政府对于保护人权应负有何种责任。宣言中定义的HRD的权利包括:
•受到保护的权利;
•集会和结社自由的权利;
•发展并讨论新的人权思想以及宣传其可接受性的权利;
•批判政府部门机关以及提议改进其职能的权利;
•为捍卫人权而提供法律援助或其他建议和协助的权利;
•不受阻碍的与非政府组织、政府间组织以及国际机构进行联系的权利;
•为保护人权而使用资源的权利,包括使用外国资金的权利。
可见,根据以上联合国的公认定义,维权人士批评政府、协助维权、与国际机构交往、接受外国资金都是合法的权利。但是为了压制HRD,中国的主导舆论把外国资源统称为西方敌对势力,并对与之联系的公民或团体进行打击。实际上,发达国家有充分发展的公民社会,各类公益性NGO多如牛毛,既有关注环保的,也有关注妇女儿童残疾人权益的,也有关注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大型的NGO如同跨国公司,在许多国家设有分部,比如绿色和平组织、大赦国际组织等等。如果说企业以营利为运营宗旨,那么非政府组织就是以保护某一方面的公共利益或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为目的。把这些国际组织定义为敌对组织是不恰当的。比如福特基金会资助过国内的一些NGO,但是大部分资助都投向了大学研究所等政府控制的机构,而且资助的研究或行动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教育、扶贫、卫生等民生福利。假如说拿外国人的钱就是勾结敌对势力,那么拿外国人的钱最多的官方机构算什么呢?
现在这些维权公民和律师不但丧失了作为HRD应有的权利,而且还失去了基本的人身自由。更令人愤慨的是,已经关押了一年多,但他们的家属委托的律师没有一个人能够见到自己的当事人。也就是说,他们连作为犯罪嫌疑人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也被剥夺了。他们为了维护普遍人权,却丧失了自己的基本人权,不能不说这是中国人权状况的真实写照。他们所捍卫的人权并不是那么抽象,而是一个个具体的个人的权利:反击城管的夏俊峰、反抗强拆的范木根、带领村民保卫土地的钱云会、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赵少杰、被非法软禁的陈光诚、被建三江警方残酷殴打的四律师、“被跳楼”的薛福顺等等。他们的维权之所以能在民间引起较大的反响,网民愿意一二百的聚成几万十几万捐款赞助他们的行动,是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平白无故地遭受强拆、驱赶、软禁、侮辱甚至不明不白地死去。如果政府真的希望普通民众不要去支持维权公民和律师,那就应该让我们相信法律的独立和公正,也就是法律的尊严必须在执政党和政府之上;在做到这一点之前,民众肯定会站在维权者一边,而不是压迫者一边。
虽然在等级特权机制下,维权者捍卫的基本人权主要受益人是那些受损害的弱势群体,但是从长远来看,基本人权受到保护的潜在受益者是包括上层精英在内的所有中国人。希望那些位高权重者永远记住刘少奇的悲剧:当他被批斗时才拿出宪法想捍卫自己的权利,但为时已晚,还是难逃惨死的命运。刘少奇忘记了,在给无数公民带上“地主”、“资本家”、“右派”、“反革命”的帽子,而剥夺他们的宪法权利,包括生命、财产和自由的时候,他恰恰是出力最多的人。刘少奇的悲剧警告中国人,如果某些人为了无论是权力还是财富而漠视他人的人权的时候,最终遭殃的可能是他们自己。
让我们为那些为促进中国的普遍人权而遭受牺牲的维权律师和公民献上我们迟到的敬意。
转自:中国人权双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