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局要求慈善募捐需符合九条件

中国民政部日前公布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每次在网上募捐前,必须经过申报批准,必须符合包括理事会中的内地以外人士不能超过1/3,必须纳税等条件。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网站7月29日公布的中国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指出,慈善组织若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有关信息,也可以同时在以慈善组织本身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有关信息。

但它们要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须符合9个条件:1、建立完整的内部治理结构;2、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能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4、秘书长专职,不能与理事会会长为同一人,要有专职工作人员;5、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要有3名成员以上的监事会;6、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7、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良好;8、申请前二年未发生严重失信;9、申请前两年未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其他违法行为。

在美国的中国人权活动人士刘青,就此表示,征求意见稿有关“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能超过三分之一”的规定,是要限制慈善组织理事会里的外国成员人数:

“这些条件中的有些恐怕有问题。比如说,‘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能超过三分之一’这条规定,目的就在于限制慈善组织中的外国成员的人数。在美国,慈善事业只要其他一切都合法,你管理人员中有多少本地人或外国人,政府绝不会用行政手段来控制这些的。”

中国有关慈善募捐的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的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如果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就中国大陆慈善事业的现状,刘青表示:

“中国慈善业里,一些类似红十字会的、与政府有关联的机构,因为前些年出现很多丑闻而失去了信誉。比如说,在汶川地震后暴露出来的信息显示,老百姓为灾难所捐的5百多亿元的捐款不知去向。而且大量的捐献物资都压在仓库里没人管理、也没人理睬。所以,中国人现在不愿为这些与政府有关联的慈善机构捐钱。倒是一些民办的慈善机构却得到更多的捐款。”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慈善组织有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不具公开募捐资格却进行公开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等违规行为的,民政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慈善组织以及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希望; 责编:嘉華)

转自:自由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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