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公安局侵害律师辩护权,
天津检察机关怠于职守,
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控告报告
控告人马连顺,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0210454816,身份证号410205195802280035,联系电话133-8386-6589。
控告人蔡瑛,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301199510730892,身份证号430911196410010013,联系电话15807319191。
控告事项:
控告人蔡瑛、马连顺律师,系北京李和平律师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辩护律师,现依法向最高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反映天津市公安局,在侦查李和平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中,严重违反司法公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屡屡侵犯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基本权利,以及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该案中怠于职守、不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的情况,一并提出控告。
控告事实与法律依据:
李和平,河南信阳人,北京执业律师,爱好和平、推崇法治。2015年7月10日,李和平在北京家中突然被天津警方带走,至今杳无音信。2016年1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通知家属,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李和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2015年7月16日,李和平妻子王峭岭依法委托两控告人担任李和平辩护律师;次日,控告人即向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分别提交辩护手续并申请会见李和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
而事实上,上述法律法规形同虚设,控告人直至今日,未能被准会见李和平,其他辩护权利也未能得到依法保障。
天津市公安局在709被抓捕案件中,秘密抓捕、秘密审讯、秘密羁押,禁止会见、禁止通信、禁止提供生活资料,拒不告知案情、拒不公开办案人员、拒不接收委托辩护手续,甚至口头解除辩护人委托授权!各种滥权,各种对辩护律师的威胁、恐吓,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剥夺,实为国家恢复律师制度三十多年以来最恶劣、最触目惊心!
2016年4月6日,控告人以李和平辩护人身份分别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人员检察院第二分院提交控告材料,要求对天津市公安局违法侦查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纠正。但该院不予公正客观处理,答复称“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调查),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并无不当”。正是由于检察机关的怠职和庇护,天津警方竟然于2016年6月6日,公然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附近围捕了正常履职的四名辩护人。
至此,我们忍无可忍!
故此,我们提出严厉控告,请最高国家检察机关督促天津检察机关尽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天津市公安局违法侦查、侵害律师辩护权行为严肃查处,切实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河南 马连顺律师
湖南 蔡 瑛律师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