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关于要求追究天津市公检部分人员违法犯罪的控告书

——敦请匡扶宪法、刑诉辩护制度之即倒

控告人:王磊,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控告人:
1、赵飞,天津市公安局局长。
2、李斌, 天津市公安局警察。
3、赵年伏,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局长。
5、李迪,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警察。
7、张铁英,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
8、张某,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中心负责人。
9、暴某,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中心工作人员。
10、杨某,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中心工作人员。

控告事项:上述被控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非法拘禁违法犯罪。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王磊是709抓捕案刘四新颠覆国家政权案的辩护律师,被控告人赵飞、李斌、赵年伏、李迪、张铁英、张某、暴某、杨某等人,肆意践踏法律,阻止控告人为刘四新颠覆国家政权案(最先定寻衅滋事案)辩护,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肆意剥夺律师辩护权,不给律师会见、不给律师介绍案情、不让律师和当事人通信,不许给当事人存钱存物,并发展到非法解除家属聘请的律师。当辩护律师采取合法手段依法维权时,无端动用警力非法拘禁辩护律师达十六个半小时。
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15日本人接受刘四新家属委托担任刘四新辩护人,2015年7月28日至2016年1月4日,控告人先后3次来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均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赵旭拒绝会见当事人,其中有一次给控告人寄送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拒不告知案情,拒不告知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拒绝辩护律师和刘四新通信。

控告人随后到天津市检察院控告,但后续无音讯。刘四新2016年1月8日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此后案件移送天津市公安局继续侦办。

2、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6月6日,控告人王磊又先后3次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刘四新,均被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以当事人已经另行聘请律师为由,拒不安排会见,拒不接收辩护人的辩护委托手续,拒不提供解除委托书,辩护律师按照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当面会见当事人核实解除事项,均被天津市公安局及李斌粗暴拒绝。

天津市公安局警察李斌,面对律师的正当要求,强词夺理、满嘴谎言,视刑诉法和五部门保障律师权益规定为无物,对警方的公信力产生摧毁性的破坏,已涉嫌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3、逼迫当事人刘四新等人电视强迫认罪,构陷污蔑,贬损人格,电视审判。在辩护人还没有会见当事人情形下,电视可以公布案情,未审先判,相关人员已涉嫌滥用职权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

4、2016年6月6日,控告人王磊来到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控告,并查询刘四新案是否已经移送到检察院,要求向检察院提交辩护律师手续。查询得知刘四新案还没有移送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区分局竟然对正在依法履行职务的辩护律师围捕,并强行将辩护律师带至挂甲寺派出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16个半小时。

5、2016年1月28日控告人在天津市检察院,4月29日在天津市公安局以及6月6日在天津检察院二分院之书面控告,至今杳无音信。相关人员面对天津警方的滥权,粗暴践踏法律的违法犯罪,置若罔闻,玩忽职守,已涉嫌违法犯罪。

6、控告人写给刘四新的信件,天津警方不转交;控告人受刘四新家属委托给刘四新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存钱竟然被拒绝。

2016年1月4日,控告人向河西分局赵旭递交一件给刘四新的亲笔信,天津警方至今没有转交,剥夺律师与当事人通讯权。控告人受刘四新家属委托给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存钱竟然被拒绝,再询问窗口警察说可以通过邮政汇款形式给刘四新存钱。控告人2016年1月29日和2016年3月31日通过邮政汇款,2016年6月28日和7月2日竟然被退回。天津警方丧失基本的人道。

709抓捕系列案影响重大,天津公检系統长时间持续违法犯罪,已经严重侵犯当事人刘四新的辩护权,以及律师的辩护权,相关人员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非法拘禁违法犯罪。

上述犯罪,给刑诉法的实施以毁灭性的打击,动摇了宪法人权保障,造成了严重恶劣社会影响。

刑诉制度是人权保障的根本,为维护当事人刘四新的权益,以及控告人辩护权,也为了维护辩护律师尊严,也为了维护刑诉法被践踏宪法人权保障之飘摇,控告人作为辩护律师紧急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注此案,匡扶宪法、国家基本刑诉辩护制度之即倒。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王磊
201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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