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自由是什么?

张千帆

“人生来自由,却无往而不带着锁链。”[1]这是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头的一句名言。这句话意味深长,可以引来无穷的遐想,不过法律人的理解却可以被简单总结为两个字——国家。现代人不再是无拘无束在森林里裸奔的原始人。在现代社会,每一个人都是有家有国的文明人,既受国家约束,也受国家保护。卢梭的意思并不是带着枷锁就一定不好,而是在他看来,那个年代给人套上的枷锁不合人性,因为建立国家的根基就没有打好;人失去了原始野蛮的自由,却未能获得健康文明的自由。现代人再也不可能回到过去的蒙昧状态,他的行为必须受到律法的约束。关键在于现代人不应该被动国家法律的统治,而是必须直接参与民主政治,通过民主程序为自己立法。卢梭给自己设定的命题是,人如何在受法律约束的同时还能做自己的主人,通过正当建立的国家——更准确地说,民主政府——来行使公民自由并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如果说大陆国家一般将政府视为一种保护性的“正能量”,英美国家则抱着一种警惕的态度。对于后者来说,政府很容易蜕变为侵犯个人自由的“负能量”。英国著名政治思想家密尔(J.S.Mill)在《论自由》中指出:“自由是指免于政治统治者暴政之保护……他们的权力被认为是必要的,但也是高度危险的;他们可能将权力作为武器用于自己的臣民,就和用于外敌一样。”[2]正因为此,美国立宪者将政府视为“必要的恶”(necessaryevil):对于保障文明人的基本安全和秩序来说,政府显然是必要的,但是同时不能不看到政府自身滥用权力的危险。立宪的目的正在于“对统治者在社群之上行使的权力设置界限,而这种限制就是他们所指的自由”。[3]

其实,以上两种自由观相辅相成,并不矛盾。密尔担心政府剥夺的是人与生俱有的“消极自由”——我们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行为自由……这些自由是我们天生就有的,自然不能让政府剥夺。卢梭所说的公民自由则是人民主动参与国家政治的“积极自由”,是在民主国家建构过程中人为赋予的权利,并非我们天然所有。你可以把消极自由想象为“远离政府”的自由,积极自由则是“接近政府”的自由,但是两种自由非但不矛盾,而且是相互依存的,不能以一种自由去否定另一种自由。卢梭片面强调积极自由,忽视或否定了消极自由,但是获得积极自由并不等于放弃全部的消极自由;没有消极自由的“公民”不是主人,而只能是集体的奴隶。反之,消极自由也不需要以积极自由为敌,行使积极自由恰恰是保障消极自由的前提;如果政府不由公民选举产生,怎么可能防止它制定恶法、滥用公权、剥夺民权?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经过三大阶段。一是原始自由时代,人处于蒙昧状态,没有知识,没有工业农业,没有大规模合作,也没有国家和法律。事实上,原始状态的自由人并不知道自由为何物,更不可能有意识地保护自己的自由。也正因为此,在形成国家之后,这种只是自然存在的自由很容易丧失,于是进入了专制奴役时代。在这个时代,政府通过军事征服集中了所有权力,统一了货币、文字、度量衡,出现了大规模的农业和工业,制定国家律法以维持国内安全与秩序,但人民只是被动接受统治的臣民,并不能有效约束国家权力并防止其滥用。三是公民宪政时代。待到人民觉醒并意识到自己的基本自由遭到剥夺,他们彼此之间订立契约并重新构建政府,以公民主体的身份通过宪法界定并保障基本权利与自由。

中国自有文字记载以来,就一直深陷第二阶段,至今依然在宪政之路上“摸着石头过河”。经过几千年专制统治,中国社会早已失去对自由的历史记忆。在我们所有的古籍经典中,找不到“自由”、“权利”这些现代概念。当然,中国式专制未必是绝对的,儒家、道家等治国思想为臣民留下了有限的自由空间,但是这些有限的空间并不足以让臣民成为享受自由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在专制状态下,国家根本不是一个由公民组成的共同体,臣民们对强加在他们头上的政府和法律没有认同感,对上不能主张作为人的自由和尊严,对陌生人则不承担道德与法律义务。在高压专制消退、社会自由度增加的改革时代,这个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由于国家没有经过自由立约过程,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基本关系首先没有界定,人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得到界定,国家治理层面乱象纷呈,官民之间和人民之间缺乏基本尊重,相互伤害等短期行为十分普遍。中国要由乱而治,必须从宪政层面厘清并界定自由。

与其说是泛泛谈“自由”,不如探讨各类具体自由的法律边界。这是任何文明生活的必需。你可以把自由看成一片汪洋大海,但是为了保证我的“井水”不犯你的“河水”,必须对各人的自由划界;更重要的是,必须对我们的自由和政府的权力划界。作为公民,我们首先要明白自己有哪些基本自由,自由的边界又在何处,以及在自由的边界之外我们对他人应尽的义务。

参考文献:

[1]J.-J. Rousseau, On the Social Contract, D.A. Cress (trans.),Indianapolis/Cambridge: Hackett (1987), p. 1.

[2]John Stuart Mill, Utilitarianism,On Liberty,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London: J. M. Dent& Sons Ltd. (1972), p. 70.

[3] Ibid.

转自:思考者iThink

 

本文发布在 公民评论.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