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state)的存在,有存在的功用(function)。他的功用失掉了,他存在的理由同时失掉了。国家的功用,就在保障人权。就在保障国民做人上那些必要的条件。什么时候我的做人的必要的条件失了保障,这个国家,在我方面,就失掉了他的功用,同时我对这个国家就失了服从的义务。(1929年7月10日)
(一) 引言
人权破产,是中国目前不可掩盖的事实。国民政府四月二十日保障人权的命令,是承认中国人民人权已经破产的铁证。
努力起来争回人权,已为中国立志做人的人的决心。人权运动,事实上已经发动,他的成功是时间的问题。这点,用不着特殊的鼓动。
争回人权的手段,原来没有一定的方式。纸笔墨水,可以订定英国一二一五年的大宪章;枪弹鲜血,才能换到法国一七八九年的人权宣言。在不同的环境下,争人权的手段亦随之而不同,这是历史的事实,这点,本文存而不论。
什么是人权?什么是我们目前所要的人权?这的确是目前人权运动里急切重要的问题。我认为这些问题急切重要,其理由,简言之,有三:
第一,人权运动,自有他的目标。这些目标应明确的并有条理的写出来。国民政府的命令说:“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所谓“世界各国人权”是些什么?下命令的人明白吗?命令又说:“……不得以非法行为侵犯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这三项的范围,包括些什么?人权果限于这三项?这些问题,下命令的人亦没有说明白。在其他方面说,英国人大部分的人权就列举在一二一五年的大宪章,一六二八年的人权说帖,一六八九年的人权条文里;法国人大部份的人权就列举在一起八九年的人权宣言里。我们目前的人权条文是什么?已到了我们回答这问题的时候了。
第二,有些人权已经破产的人,自骗自的说人权是抽象的名词,是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的口头语,人权运动比不上唯物主义的阶级革命的切实。这些人根本没有想过什么是人权。人权当然包括衣,包括食,还包括许多比衣食更要紧的东西。说句顽皮话,假使当日德国有绝对的思想,言论,出版*自由,马克思就不必逃到伦顿的古物陈列所里去做《资本论》了。批评人权是抽象名词的人,根本还是没有想过人权是些什么条件。我们目前要的人权是些什么?已到了我们回答这问题的时候了。
第三,更有一班幸运一时的人权蹂躏者,他们大笑人权是老生常谈,他们大笑人权运动是英法十七和十八世纪的东西。侥幸得志的人们,拼着命在模仿英国十七世纪的查理士第一,法国十八世纪的路易十六,他们在排演“朕即国家”的老剧。在这种环境之下,我们只好唱大宪章和人权宣言的老调。其实,人权果然是老调吗?查查大战后各新兴国家的宪法,就知道人权已有了许多新腔。他们暂时得意的人们,横行霸道来糟蹋人权,根本没有明白我们的人权是些什么条件。我们要的人权是什么?已到了回答这问题的时候了。
(二) 人权的意义
人权,简单说,是一些做人的权。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要的条件。
“做人”两字的意义,表面上似乎肤浅,实则高深。有五官,有四肢,有头脑,有肠腑,有皮,有骨,有爪,有发,有人之貌,有人之形,这样的动物,当然应该叫人。但他在不在“做人”,能不能有那些“做人”的条件,又另成问题。
一个死人当然不在做人。所以“做人”,第一,要有生命。换言之,维持生命,是做人的出发点。谈到维持生命,马上我们联想到生命上那些必须的条件。譬如说,要维持生命,就要有衣,有食,有住。谋取衣,食,住的机会,就变了人权的一部份。西洋人的工作权(right to work )如今成了人权的一部份,当然是这个意义。
有衣,有食,有住。在我固然可以做人,旁人能不能容许我做人,又成另一个问题。在个野蛮社会里,强凌弱,众暴寡,一把刀,一枝枪,随时可以了结我的性命。这样,我虽然是个人,我虽然想做人,我不一定有做人的机会。换句话说,要维持生命,身体的安全,又成了必要的条件。身体安全的保障,又成了人权的一部份了。
照这样说,人权是生命上那些必要的条件,是衣,食,住的取得权及身体安全的保障。
人权的范围,决不止此。维持生命,固然是做人的出发点。维持生命,决不是做人的唯一目的。
如今中国千千万万人活着,他们有他们的生命,但有几个是真正在做人?做人,老实不客气,要有做人的快乐(happiness),生命要有生命的幸福。要享受生命上的幸福,衣,食,住,及身体安全这几个条件是不够的。
人有个性,人有人格。倘个性及人格没有发展培养的机会,人就不在做人。在个性与人格上,“人皆可以为尧舜”的话,当然说不上。人人在他的个性及人格上有他可能发展的至善点,是不容否认。“成我至善之我”(Be myself at my best )这是一句常听到的西洋话。通俗说些,做个我能做到的好人。这样,做人才有意义;这样,生命上才有得到幸福的希望。
因此,所谓生命上的必须的条件,绝对不止衣,食,住及身体的安全,同时要加上那些发展个性,培养人格,成我至善之我的一切的条件。
同时又要明白,我,不过是人群的一份子。我的做人,同时与人群脱不了许多连带关系。我的幸福,同时又与人群全体的幸福发生连带关系,我对人群的责任,在将我之至善,贡献结人群,俾人群全体可以达到人群可能之至善。最后就在使人群里最大多数得到最大的幸福。
准此,所谓生命上的必须的条件,既不限于个人的衣,食,住及安全;又不能与人群脱离连带关系,而是要在那些条件上加上达到人群最大多数的最大的幸福的目的的条件。
根据上面这些话,人权的定义,应该如下:
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须的条件。人权是衣,食,住的权利,是身体安全的保障,是个人“成我至善之我”,享受个人生命上的幸福,因而达到人群完成人群可能的至善,达到最大多数享受最大幸福的目的上的条件。
我的人权定义是如此。他是很平淡,很率直的。我没有追溯十七世纪霍布斯的学说,认人权是满足一切欲望的东西。人有许多欲望,根本就不应该得到满足。许多自命的大伟人有专制欲,有多妻欲,我们不能根据人权的理论,说这种欲望,应该满足。我亦没有引证十八世纪卢骚的学说,认人权是天赋的,说我们要归真返朴,到自然的环境里去自由发展我们的本性。我始终相信一九二九年的上海没有法再变成五百年前的原野。我更不敢颂扬十九世纪边沁的学说,主张人权应依赖法律为依据。智者作法,愚者守法,是中国过去的历史。强者立法,弱者服法,是中国近来的现状。
法律与正义公道是两件东西,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通病。从法律上我最多可以知道我现在有些什么权利,找不到我应有什么权利。中国的旧法律准许纳妾畜婢,人不一定应该认纳妾畜婢是人权,共和国家成年的国民应该有选举权。目前中国的法律,不许人民参政。法律上有人权,人权不一定尽在法律,这是很明显的事实。
彻底些说,人权的意义,我完全以功用(Function)二字为依据。凡对于下列三点有必要的功用的,都是做人必要的条件,都是人权:
❖(一)维持生命;
❖(二)发展个性,培养人格;
❖(三)达到人群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目的。
现在我随便举个例来说。言论*自由是人权。言论*自由所以成为人权,不因为他可以满足人的欲望,不因为他是天赋于人,不因为他是法律所许,根本原因是他的功用。他是做人所必须的条件。
是一个人,就有思想。有思想就要表现他的思想。要表现他的思想,他非要说话不可。他要说自己心中要说的话,不要说旁人要他说的话。说他要说的话,这就是发展个性,培养人格的道路。这是“成我至善之我”(be myself at my best)的门径。
我有了言论*自由,我才可以把我的思想贡献给人群。这种贡献,姑无论为善与不善,这是人向社会的责任。在社会方面,这种贡献,姑无论为可取或不可取,这是思想上参考的材料。这就是人群达到至善的道路,这就是人群最大多数享受最大幸福的道路。
反之,取缔言论*自由,所取缔的不止在言论,实在思想。不止在思想,实在个性与人格。取缔个性与人格,即系屠杀个人的生命,即系灭毁人群的生命。
根据这个说法,所以说言论*自由是人权,人权就是人类做人的一切必要条件。没有这些条件,我不能成我至善之我,人群亦不能达到人群至善的地位。
(三) 人权与国家
国家(state)的存在,有存在的功用(function)。他的功用失掉了,他存在的理由同时失掉了。国家的功用,就在保障人权。就在保障国民做人上那些必要的条件。什么时候我的做人的必要的条件失了保障,这个国家,在我方面,就失掉了他的功用,同时我对这个国家就失了服从的义务。
法国的人权宣言第二条说:
“一切政治组织的目的在保全自然的及永不磨灭的人权。这些人权是自由,财产,安全,及对压迫的反抗。”
到如今,人权的范围扩充了,政治组织的目的没有改变的。
麦凯蔑L.M.Maciver 在他的“近代的国家”里说:
“……国家,我们不但应当把他当做各项团体之一看待,并且就事实上及国家的功用的逻辑上看起来,他亦不过公司性质一类的组织。因为侍奉国民,所以他可以命令;因为他负了责任,他才有权利。……他有担保人权的功用。行使这种功用,他须要并且得到相当的权力。他的权力应有限制﹐犹如他的功用应有限制。”
英国的政治家学者纳斯克 H.J. Laski 在他的“政治文法”一书里亦曾经说过:
“国家是个分为政府与人民的有土地的组织。他存在,他使行权威,他有人民的服从,因为如此,人民方可以完成他们可能的至善。为要达到这个目的,人民有他们的人权。人权是那些国民少了就不能“成我至善”的一些条件。所以,很明显的,人权不是法律的产物,是先法律而存在的东西,是法律最后的目的。国家的优劣程度,就以他保障人权成功失败的程度为标准。”
简单说起来,国家万能说已破产了。国家这个组织,在二十世纪,不过是社会上许多组织中的一个组织而已。他存在的价值,完全以他功用的效能大小为转移。他对人民的威权,是有限制的,不是绝对的。威权限制的范围,就以他的功用为准。人民对国家的服从,是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最要的条件,就在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生命上那些必须的条件。什么时候,国家这个功用失掉了,人民对国家服从的义务就告终了。
国家失去功用的理由,最大的是国家为某私人或某家庭或某部份人集合的团体所占据。他的功用已变了他的本性。他成了某个人,或某家庭,或某私人团体的国家。他变成了某个人,或某家庭,或某私人团体蹂躏大多数国民人权的工具。这样的例证,历史上不一而足。譬如说,一七八九年的法国,在功用上说起来,是路易十六私人的国家,不是法国人的国家,所以有“朕即国家”的话。一六四〇年后,一九一一年前,在功用上说起来,中国是爱新觉罗家庭的国家,不是中国国民的国家。所以有“宁赠外人,莫与家奴”的话。在这种现状底下,在这种国家成了私人产物的变态情形底下,其结果,倘国民对这状态有了觉悟,必定发生革命。这又确为过去的事实。
马克思说国家是资本阶级侵略无产阶级的工具,无非片面的理由。国家有时的确为某个人或某家庭或某团体所霸占。所当注意者,则霸占国家者,从过去及现在的事实看来,不一定完全是资产阶级罢了。
这里我要说明的,不是国家可以被人霸占的事实,是被霸占后国民对这国家的态度罢了。我对这问题的答案是:
“国家的威权是有限制的。人民对国家服从的义务是相对的。什么时候国家担当不了我所托付给他的责任,在国家失了命令我的权利,在我没有了服从的义务。”
我的人权与国家的说法是如此。他是很简单的,很平淡的,很率直的。我不是巴枯宁的信徒,我不是马克思的弟子。毁灭威权或打破国家的罪名,加不到我的头上。”
转自:辣笔萧三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