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勋:上诉状

黄文勋
上诉人:黄文勋,男,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博罗县,初中文化,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上诉人于2016年3月22日接到赤壁市人民法院(2014)鄂赤壁刑初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上诉人不服该刑事裁定,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赤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赤壁刑初字第48号刑事裁定。

2、要求追究徇私枉法的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上诉人于2013年5月25日被行政拘留,同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赤壁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2月10日以赤检刑诉[2014]25号起诉书指控上诉人、袁兵、袁小华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起诉,2015年10月19日以赤检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书指控上诉人犯寻衅滋事罪、袁兵、袁小华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2016年3月18日赤壁市人民检察院再以赤检扯诉[2016]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上诉人与袁兵、袁小华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同案起诉不当为由撤回起诉。

从第一次提起公诉至今已逾两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是上诉人在被羁押于看守所长达近三年的时间里,并没有看到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依照刑事诉讼法切实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利,而是一味采取各种所谓的“合法方式”来延期审理上诉人的案件,以达到长期羁押上诉人的目的,这是变相的政治迫害!!!!上诉人要求对于这些办案人员追究徇私枉法的责任,对于上诉人进行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损失。

该(2014)鄂赤壁刑初字第48号刑事裁定看似有利于上诉人,给上诉人一种可能一个月后被不起诉的期望,实则可能是将上诉人另行起诉。对于“赤壁三君子”案件达到分而审之的目的,起诉书中所列“犯罪事实”对于上诉人而言,实乃正大光明、坦坦荡荡。对得起天地良心,同时中间也符合法律!

请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赤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赤壁刑初字第48号刑事裁定,让上诉人与袁兵、袁小华一同受审,查明所谓的“犯罪事实”,使上诉人、袁兵、袁小华的行为昭昭于天下!!!

此致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文勋
辩护人: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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