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包括内在的思想自由和外在的表达自由,它自然包含了政治、思想方面的见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完全取消
这一基本人权,直接导致我所涉的煽动颠覆罪名得以成立。虽然宪法第三十五条补漏规定了中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这一制宪方面的自打耳光已是不言自明。滋事体大,尤关社会整体利益,我认为本案的管辖权应归属最高院或广东省高院。
本案无须隐私保护,也不关商业机密,更无涉国家秘密,即使按照现行宪法、刑期诉讼法、法官法,都完全适用公开审判之例。但广州市中院既阻挠公众旁听,又拒绝媒体报道,显失公允。
在此,我不怕个人名誉受损,以被告的名义要求上级法院公开审批我们三名被告,开放公众旁听和媒体报道,大陪审团全程参与庭审。
人民,只有人民,而不是中南海衮衮诸公,才是这个国度的王者。当我最终选择向人民上诉,是因为我信赖人民觉醒后的勇气和渴望自由的急促脚步!
袁朝阳(袁新亭)20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