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連順律師: 《被“解除”辯護權有感——攤上了只有擔當》

今天上午,文東海律師作為王宇的辯護人,我和蔡瑛律師作為李和平的辯護人再次要求會見,爭取我們的辯護權。8點半準時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知負責接待我們的李斌開會去了,一個中年高個、精幹的李姓員警接待我們,到11點多李斌過來接待我們。

接待中文東海律師出示了自己的委託手續,提出了要求會見的問題,被李斌警官告知,王宇聘請了其他律師,他的辯護權也被解除了,我們一行三人主要是他們兩位充分論述了解除我們委託的錯誤、荒誕和無效。

我最後提出:

1、解除我們的辯護權無效。我和蔡瑛從7月17日,文東海律師從8月份,作為辯護人工作至今,現在就憑本案發言人說他們解除委託就解除委託了,沒有 見到當事人親自提出,我們和他充分交流解除的理由,確系他本人的意願,是不可能直接解除的。昨天您告知我們被解除辯護權後,回去還著實作了點作業,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向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第二款規定“在 押的犯罪嫌疑人僅提出委託辯護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物件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無監護人或 者近親屬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辯護律師。”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沒有家屬才能夠找律師協會聘請,只有在不知道聘請誰 做自己律師的情況下,才通過偵查人員,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推薦律師供他來選擇,王宇、李和平等人本身就是律師,或者維權人士,對我們這些律師又那麼瞭解,怎 麼可能去讓天津律師協會為他們推薦呢!

2、假如有李和平、王宇等人的書面決定,也不能夠產生解除委託的效果。要考察他們做出這一決定的條件,是不是在自由意志的作為下,發自自己內心的要 求。王宇從2015年7月9日淩晨4時許,被以毒販子戴上黑頭套被員警帶走,其丈夫包龍軍和兒子同時在去國外留學的機場被抓獲 ,李和平律師是7月10號中午在家被抓走,至今七個多月,現在員警說他們解除我們的辯護權!再說,我們都是理念相同,共同辦理研究過案件,辦理案件的情況 和能力都是很瞭解的,在被抓七個多月後寫出解除對我們的委託,找當地律師協會推薦的、他們根本不認識的律師是不可能的,如果他們真的寫出辭退, 聘請毫不認識的律師,只能說明他們遭受了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的巨大肉體和精神壓力。這種情況做出的決定不是他自由意志的體現,不具有法律效力。

709案件中,有太多的違法行為。由很高的權力者(我不相信是最高權力者)成立專案組,在北京、天津、湖南、山東多地員警同時下手,密秘抓捕,捕後 不告知辦案單位、關押地點、不許律師會見、通信、不告知偵查到的任何所謂的犯罪事實,設立專案發言人趙旭和李斌對付辯護律師和家屬,非法搜查,不給扣押物 品清單。對發聲支持的律師和其他維權人士進行約談、喝茶、傳喚、甚至抓捕,株連家屬未成年的包濛濛禁止出國留學,李和平律師的對未成年兒子和他5歲的女兒 都因此被冠以危害國家安全的理由限制出境,對他們的律師如劉曉原律師的兒子都不准出境等等株連行為、翟岩民、老道、王宇、周世鋒等人在央視節目認罪,這一 系列的行為都是文革的方法。先把人抓起來再審,再偵,再收集證據,這分明是83年嚴打的作法,也是總設計師所說的“不是運動的運動。”這些做法是反人權、 反法治、反人類的行為。而在這麼多不擇手段收集他們犯罪證據的偵查單位為他們聘請律師,會聘請為維護他們合法權益去死磕、叫真、人權律師的我們嗎?偵查人 員聘請律師能不讓人覺得老鼠給雞拜年——沒安好心嗎!

3、709之後,我做的都噩夢,不往好處想,比如誰打幾個電話或者發出資訊半天不回,馬上想到他是不是被抓了。其實現在偵查單位完全可以以危害國家 安全罪的理由拒絕律師會見,為什麼在這些人批准逮捕後著力於做工作解除家屬聘請的人權律師,以本人意願的方式換成官方認可的律師,為什麼?是不是在接下的 兩個月偵查期間內,把現在接手案件的人權律師全部搞掉,在以後的移送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可以繼續通過控制他們認可的這些律師來控制對他們審案件審判的全過 程,從容搞定他們所謂的顛覆或者煽顛犯罪。

4、聽任709事件發展下去,將會產生極其嚴重的社會後果,會使社會倒退到83年嚴打和文革時期。現在打壓的後果落在這些人權律師和維權人士,如果 不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以後延用這種方法對付維權和異議人士,將會產生嚴重的社會後果,將會傷及何人,難以預測。回顧1949年以來的歷史,毛澤東主席在 文革前就存在很多違反和廢除憲法、破壞法制的行為,作為國家主席的劉少奇不僅不去制止,而且非常賣力,他寫的《論共產黨人的修養》一書,教導黨員要成為黨 的馴服工具,要求檢察院只要是黨組織叫逮捕的人只管蓋章,只有到被整快死的時候,拿著一本憲法說不尊重我可以,不能不尊重憲法,我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產生的國家主席!其實這不話錯,可惜太晚了,當初全黨緊跟他老人家的偉大戰略佈置,一步一步走上無法無天道路的時候,沒有進行有效的阻止,到危及自身的時 候才想到憲法和法律,已經來不及了。我是文革開始那年上學的,在文革中鬥地、富、反、壞、右,走資派、當權派等運動中是坐在第一排的學生之一。但是,我當 時不知道那是錯誤的,也沒有愧疚感。而現在這場“709”的反人權、反法治、反人類的嚴重事件我們攤上了,就不能裝作不知道或者以無能為力為由逃避自己應 當承擔的責任,必須盡力阻止它惡果的發生,以免讓我們的子孫後代看不起我們,說我們在中國法治生死存亡之際逃之夭夭!

同時,709事件是在習近平總書記為首的黨中央在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出現的。而這一案件的處理過程恰恰是對全面依法治 國的直接嘲諷和破壞。作為依法治國的法首先是對國家權力的嚴格限制,而本案的員警權的行使是不受或者逃避法律的監督,是嚴重的反人權、反法治、反人類的違 法行為。在世界潮流已經發展到21世紀的今天,這種打壓人權律師和維權人士的逆流,也是根本不可以實現的!

(据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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