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臣寿:梁勤辉案控告书

梁勤辉
控告人:覃臣寿,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梁勤辉在自己QQ空间发表文章(图片)就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辩护人,电话:18277156542。

被控告人:丁阳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电话:83210235。

被控告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控告请求:

1、对被控告人的渎职(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并处理,并书面答复控告人。

2、责令被控告人所在法院立即对梁勤辉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立即释放。
事实和理由:

梁勤辉因在自己QQ空间发表文章(图片)就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案号:(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27号】,控告人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控告人所在法院书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申请对梁勤辉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控告人至今(2015年10月18日)没有收到任何答复,被控告人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该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定处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控告人提出控告做出指引,该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第五十八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因此,控告人特向你院提出控告,请依法处置。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覃臣寿
201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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