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生律师:关于张凯律师案三致温州市公安局的函

 

张凯律师1

李贵生律师于9月10日下午5时将《张凯先生辩护律师函》、《再次要求会见张凯先生函》、《再次给张凯的信》通过EMS寄给温州市公安局。昨天下午4时23分,短信提示已签收。从投寄到签收,不到24小时。比从温州到呼和浩特给张凯父母寄的通知书,花了九天时间快多了。人都说我们贵州落后,从此事看,真是谣传。

给温州公安局寄这三份文件并公开,既是尽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份,争取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张凯先生的合法权利,也是监督侦查机关依法办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贵生律师等待温州公安局的答复。

张凯先生辩护律师函

温州市公安局:

作为张凯先生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称程序规定)的规定,提出如下问题和意见,希望得到贵局的答复和回应:

一、对张凯律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依照程序规定41条,是否告知张凯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张凯是否要求委托律师?是否指名委托哪位律师辩护?你局是否告知了他想委托的那位律师?

二、依据程序规定40条第(1)项、47条,本辩护人曾经在8月31日上午见到贵局杨姓、黄姓二位警官时,了解过当时已经查明的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要事实,但没被告知。现在再次提出要求:请告知截至9月8日已查明的张凯涉嫌二罪的主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1、张凯对指控的罪名认罪了吗?如果认罪了,他承认的主要犯罪事实是什么?2、如果没有认罪,其辩解是什么?

三、8月31日上午,本辩护人提出了会见张凯的要求,9月6日收到了贵局的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理由是“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到底是“有碍侦查”还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四、程序规定49条规定“有碍侦查”是指: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嫌疑人被贵局控制,没有人身自由,不可能有碍侦查和泄露国家秘密。贵局办案人员难道“认为”律师会见后会出现以上四种情况的哪一种、哪几种或者四种情况都出现?如果“认为”是,为什么?办案人员“认为”会见后律师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如果“认为”是,为什么?如果以上的“认为”没有事实依据,请尽快安排会见。

五、根据程序规则40条第(2)项,贵局应当保障辩护人与嫌疑人通信的权利。

1、本辩护人8月31日写了一短信,陈、黄二位警官答应转交张凯,是否转交?

2、张凯是否提出给我回信?如提出了,是否得到保障?

3、以后提出如何保障辩护人与张凯通信?

4、现在再请转交我给张凯的信件。

六、根据程序规则108条,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是否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具体:

1、是否可以阅读书籍、报纸?张凯父亲转交的《圣经》,是否转交给张凯?

2、是否可以看电视、听广播?

3、每天可保证多少连续的睡眠时间?

七、其他与案件侦查无关但与人道有关的问题

1、本辩护人8月31日转交的近视眼镜是否转交?

2、抓捕张凯后,扣押了他的一些财物、文件,其中有银行卡,是否都与案件有关?如有与案件无关的文件、物品,包括银行卡,可否归还张凯,由他的亲属代领?

你局收到此函后,辩护人会将本函公开,目的是为了监督贵局依法办案。
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贵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再次要求会见张凯先生函

温州市公安局:

作为张凯先生的辩护律师,曾经于8月31日根据《刑事诉讼法》37条的规定,提出要求会见张凯,贵局在9月2日回复不准予会见,理由是“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4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张凯被贵局控制,没有人身自由。不可能“有碍侦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本人作为执业律师,也不存在上列一至三种情形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张凯的家属对张凯从事的事务一无所知,不存在与“犯罪”有牵连。

现在十天过去了,不存在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故再次提出会见张凯的要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49条第4款的规定,你局应当许可会见。

张凯辩护人:李贵生律师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再次给张凯的信

张凯:

你好!自8月25日夜你被温州市公安局抓捕,至今已16天了。31日我提出会见你的申请,9月6日收到办案单位9月2日作出的不准予会见决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37条,你与我有权通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40条,公安机关也有义务保障我们通信权利。我在8月31日给你写了一封短信,警官答应转给你,你收到了吗?由于不能见到你,只能通过信函向你了解情况、履行职务了。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章第三节,请你回答:

一、侦查机关对你立案的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你认罪吗?如果认罪,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是什么?

二、如果没有认罪,主要辩解是什么?

三、你被指定监视居住,有无受到肉刑、不给吃饭喝水、不给睡觉等折磨?

四、你在居住的场所是否可以看电视、报纸?你父亲带给你的圣经收到否?可否阅读?
你的父亲9月2日来到温州,5日已回内蒙,家里一切都很好。弟兄姊妹、同行、朋友等,许多人关心你。

你的辩护人: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李贵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我的通信地址是: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6号宇利广场十楼A座
邮编:550001

本文发布在 时政博览.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