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甫:刑法修正案(九)或将导致人权危机

法律

核心提示:针对“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该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我以民事救济为先为由,反对对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者归罪,但我当时认为“相关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应当治罪”,经过近一年的观察,当律师界普遍为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者治罪将导致律师因履职言论获罪而担忧时,我不得不纠正自己之前的部分观点,我认为,对相关泄露庭审国家秘密者治罪的规定或将在全国范围导致严重的人权危机。

很遗憾,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顾法律界一片反对声,终归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

去年1029日,我曾撰文(见<刑法修正案草案藏祸言论,剑指律师>链接:http://www.wobianhu.com/html/wfpl_1222_1529.html)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4条、35条进行批评,针对“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该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我以民事救济为先为由,反对对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者归罪,但我当时认为“相关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应当治罪”,经过近一年的观察,当律师界普遍为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者治罪将导致律师因履职言论获罪而担忧时,我不得不纠正自己之前的部分观点,我认为,对相关泄露庭审国家秘密者治罪的规定或将在全国范围导致严重的人权危机。

今年7月通过并施行的《国家安全法》在鲜有人反对的情况下,轻轻松松获得通过并施行。这部法律中,不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颠覆和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被纳入维护国家安全任务的范畴,甚至,“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等文化思想范畴内容也被纳入其中。近几年,因言获罪的公民与律师大幅增加,罪名由当初半遮半掩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诽谤等罪逐渐变化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掌握着人民军队、警察等武装力量的中国共产党政权不是谁想颠覆就能颠覆的,印象中煽颠罪至少是公然表达呼喊“打倒”方能入罪,但2009年,刘晓波因《零八宪章》呼吁宪政、主张民选执政党而入狱后,越来越多的试图通过法治途径推进民主者亦被纳入煽颠罪范畴,刘之所以被判煽颠罪,盖因其表达了修改《宪法》保障选举、用全民普选更替执政党之目的。但近两年,眼见煽颠罪的门槛呈不断降低之势,甚至,一不小心便可跌落入煽颠之狱。当《国家安全法》将“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时,任何对政府和执政党持批评意见者均可能被捕入狱。为捍卫执政权主动出击、提前防范、阵地前移的做法逐渐使批评监督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界限模糊不清。这就不难理解,最近被抓的律师王宇、王全章、谢阳、隋牧青等人均被警方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定监视居住。他们的共同点是,在履行辩护职务过程中,对被指控宗教、政治犯罪案件做无罪辩护并在工作中坚持自己的观点,而当他们的观点为《国家安全法》所不容时,《律师法》及相关保障律师履职言论不受追究的国际公约无疑被当局丢在脑后。

2015710日前后被抓的王宇等律师进行辩护的律师们迄今为止尚未有人获准会见,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者不仅可以以指定监视居住的方式秘密羁押,而且,辩护律师需要申请并获准方能会见被羁押者。

一个可能被很多人忽视的信息是:前些日子唐荆陵等人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在广州中院审理时,法院第一次开庭时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决定不公开审理,在辩护律师的坚决反对下,第二次开庭转为公开审理,但除了唐等人的极少数近亲属外,绝大多数要求旁听的公民在法院外便被警察带离,未能进法庭旁听。即便这样,以后此类案件能否公开审理,情形越来越不乐观。如果这些被指控煽颠罪、看似激进的批评者到底说了什么、做了什么,因法院将案件不公开审理鲜有人知晓,当《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泄露庭审国家秘密的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治罪而使知情人纷纷闭嘴后,那些为批评而坐牢的人将越来越多,而他们坐牢的原因,或将永沉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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