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三年,中國年輕的社會運動正經歷着越來越嚴酷的打壓。2014年底,傳知行、益仁平和女權團體等NGO先後被取締,獲得者被刑拘,並以非法經營罪等刑事罪名起訴。
原本以為這已經意味着中國社運的嚴冬,當局以刑罪化的方式對NGO實施定點打擊,但是,自2015年5月底一位著名的草根法律工作者「屠夫」吳淦被捕以來,當局不惜動用全部文宣力量,發動了一波針對整個人權律師群體的污名化攻勢。
僅僅半年,對中國社運的打擊從對個別組織和個人的刑罪化迅速發展為大規模污名化,其間到底發生了什麼,又意味着何等嚴峻的未來?
自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以來,社會運動作為一種抗爭政治模式,伴隨着工業革命、現代資本主義和民族國家的興起,便開始登上現代政治的舞台。在整個 19世紀的「百年和平」期間,以英國改良運動、法國無政府主義運動、德國工人運動和美國進步運動等為代表的各種社運甚至主導了美歐民主國家內部的政治進 步。進入20世紀60年代,社運高潮重新興起,並且擺脫了19世紀以來以階級動員為基礎的經典社運模式,不僅開闢了一個全新的文化導向的新社運,直至今 天,而且賦予了社運新的合法性,社運越來越被當作選舉與政黨政治之外一種正常的體制外抗爭政治形式,被看作公民社會的表達動員與直接行動,甚至被直接納入 更為廣泛的審議民主。
如果從警察監控與社運的關係角度,這一朝向「正常化」的變化也意味着社運從19世紀的動輒刑罪化轉變為保障公民社會的運動權利。具言之,19世紀初 的歐洲各國,雖然普遍建立了基本的人身權利保護制度,包括人身自由、言論自由、財產權利和相應的獨立審判制度等,但是,公民的自由集會、自由結社權利卻近 乎於無,尤以法國大革命後通過的勒沙普里哀法案為代表,對公民集會和結社的嚴格禁止還進入刑法典,在整個19世紀都成為社運脖子上的圈套。無論是英國19 世紀30年代圍繞改革法案的權利運動,還是法國巴黎1830到1871年的的歷次市民革命,或者歐洲19世紀下半頁興起的勞工運動,運動領袖和參加者都面 臨着隨時可能被以各項刑事罪名起訴、鎮壓的威脅。
這個世紀既是社運刑罪化最普遍的,也是社運對抗性最為激烈的時期。靜坐、抗議、集會、罷工、聯合抵制等當時仍屬非法、卻是經典的抗爭劇目,便在這一刑罪化打壓的世紀成熟起來,並逐漸發展為更激烈的階級戰爭,最終主導了20世紀世界範圍內馬克思主義的階級革命。
但是,在法國、英國、德國和美國,這些20世紀民主發展雖經坎坷卻相對順利的國家,之所以最終能夠避免階級革命,很大程度上又與他們逐漸改變社運刑 罪化的做法有關,逐漸承認結社權、承認工運的正當性,如法國1901年通過《工會法》,德國發展出社民黨主導的、老資合作的、重視勞動保險的萊茵資本主 義,英國在1919年實現普選、通過賦予全民普遍的政治權利緩和了階級衝突。在20世紀的相當長時間內,尤其是戰後,社運被社會權利主導的福利國家體制弱 化,只在1968革命之後,社運重新經歷了洗禮,儘管遭受着警察國家的監控和壓制,但是第一次取得了大眾的普遍參與和支持,最終被承認為民主制度的必要修正,以直接民主補充著間接民主的不足。
但從2011年茉莉花革命以來,自2003年孫志剛案所標誌的維權運動的興起,卻遇到前所未有的刑罪化打壓,獨立藝術家艾未未被關押83天,並以偷 漏稅課罰款800餘萬。接着,教育平權運動倡導人許志永,以荒唐的所謂偷漏稅罪名入刑四年半,同樣課以巨額罰款,而支持民眾對艾、許都報以眾籌式的捐款支 持,把官方的刑罪處理變成了動員。
過去三年,一波新的社運刑罪化的鎮壓出現了新的趨勢:尋釁滋事和非法經營成為兩項最被濫用的刑罪化罪名。因勞教制度在長期國內外巨大壓力下終於被迫 停止,當局開始以尋釁滋事罪名隨意刑拘社運人士,將幾乎任何哪怕最輕微、有秩序、行使正當憲法權利的街頭行動和網絡言論都視作尋釁滋事。典型如今年3月7 日以該項罪名逮捕5名女權活動者,她們準備在3·8婦女節當天進行公共汽車反性侵的倡導。
在國際社會的巨大壓力下,這五名女權活動者於刑拘37天後被以不起訴釋放。然而,有更多普通的草根維權者案例,在過去幾年間,因為該項罪名被關押、 起訴、審判、入罪。其中,雖然還有部分案例最後以證據不足等原因得到釋放,但也在看守所里被關押了一至兩年不等,公檢法三方相互默契、用盡程序時間,以刑 事程序實現了勞教式的懲罰。
而非法經營罪的濫用早已有之,最近三年,從對香港籍媒體人渦中校等的抓捕、審判開始,這一荒唐的經濟犯罪罪名有針對性地用來對付NGO的領導人。傳知行的郭玉閃和何正軍在去年底被突然抓捕,控以非法經營罪;拍攝憲政題材的獨立紀錄片製作人沈勇平在2014年被捕,也被以荒唐的「非法經營」罪名判處一 年徒刑。而國內獨立NGO從登記到稅務到活動,無不處在逼仄的法律灰色地帶,如果套用非法經營罪幾乎無可脫逃,非法經營罪也就成為一項NGO負責人的口袋 罪,專門打擊社運的組織化和公民社會本身。
對濫用尋釁滋事等「口袋罪」的趨勢,刑法學專家趙秉志等憂心忡忡,在最新出版的《尋釁滋事罪研究》一書中依據法理指出,尋釁滋事的侵犯客體是不特定 對象,且不具主觀故意,不應無限擴大適用範圍,不應隨意與擾亂公共秩序或故意傷害罪混同。換言之,社運的街頭倡導或抗議活動,在不擾亂公共秩序的前提下, 根本不具備尋釁滋事罪的基本要件。
例如,今年五月底著名草根維權人士屠夫吳淦在江西省高院門前聲援要求閱卷的律師團,直接抗議該院院長公然枉法,這種有着明確對象、明確訴求的個體抗 議行為居然被以「尋釁滋事」刑拘至今,不能不說,社運的刑罪化不僅是故意曲解法條濫用罪名的問題,且是公安機關濫權即警權無限或警察暴力濫用的問題,代表 了警方和行政機關對社運的敵視,且缺乏最基本的約束。
類似的,非法經營罪幾乎也同樣是一個政治敵意構建的法律陷阱。所有其他限制獨立NGO的制度籬笆如私獵電網般都最終導向這個陷阱,剩下的只是選擇性 執法、何時收割的問題。因此,當屠夫被刑拘之後當局發動了一波社運污名化文宣運動,就不奇怪了,其規模前所未有,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和新華社及官控網媒 同時上陣,長篇累牘的抹黑,堪比文革發動初期對劉少奇、文革後期對鄧小平的抹黑宣傳攻勢。
最近一次類似的喉舌動員,只見於1999年對法輪功的抹黑運動。其用心便照然若揭:不是不僅是針對屠夫吳淦本人,而是針對整個人權律師群體。之後的 「7·10」大規模逮捕證實了這一污名化攻勢的意圖,截至2015年7月底,超過250人被拘留、監視居住、約談。其中至少有14人被證實拘留或失蹤。
但是,如果僅僅將這一污名化理解為一次大規鎮壓行動的輿論準備,未免簡單。除了全力開動宣傳機器利用上述刑事罪名污名化被捕的人權律師和維權人士, 當局還苦心積慮地利用審訊手段,迫使或引誘這些人權律師和維權人士在官方控制的大眾媒體上自污,尤其圍繞金錢、性關係、與國外勢力合作等以自白、揭發的方 式影響公眾,試圖向公眾傳達信號:這個群體乃至整個運動都是個人道德不堪檢驗、動機低下、為金錢驅使、為外國利用甚至收買的。
例如,央視在屠夫被抓後播出了另一個被抓維權人士翟岩民的供述,他以一副相當「輕鬆」的奇怪表情揭露稱,每次維權聲援抗議的參與者都可事後領錢,彷 彿維權運動參與者不需付出交通住宿費,彷彿每次行動的組織和賣血的血頭中介差不多,而屠夫吳淦就在其中扮演着一個低級的維權食利者。對鋒銳律師事務所主任 周鋒銳的污點自證也類似,似乎他只為貪圖訪民的些微律師費就專門致力於維權,更有個人生活作風問題,他的律所和維權工作彷彿由物欲和性慾所驅動。
如此污名化,已經回到了文革時期街頭大字報的水平,以低俗動機論來構陷和抹黑維權律師群體,其修辭手法不僅反動,而且愚民,將讀者或大眾視同弱智, 抽剝了現代法律職業分工的基本常識。更惡劣的,如針對鋒銳所王宇律師的抹黑,其罔顧事實編造謊言之惡劣堪比納斯大林時期。如形容王宇多次咆哮法庭,避而不 談她代理的法輪功等案件中當事人如何被刑訊逼供殘酷折磨,正是王宇律師在庭上悲憤地怒斥檢察官,要求回避。
問題在於,如此未審先判的宣傳審判模式,將官營媒體變成單方面低級抹黑的法庭,也許反映了本屆政府對依法治國缺乏自信,宣傳機構儼然代行着公安機關 的職責,即意識形態警察的角色。此為其一,表明如此空前規模的抹黑,或稱國家的誹謗,超越司法程序,攻擊維權律師群體特別是其中的代表性機構和個人,應是 出於政治考量或者所謂安全考量,由吸收宣傳部門在內的新國安委籌劃執行。只有如此高級別的決策和執行合一的行動,才能解釋「7·10」大規模逮捕行動的全 國性協調、解釋宣傳攻勢所代表的政治意涵,即對維權律師群體的打壓和抹黑,只能出自對迫切的國家安全的擔憂,即視維權律師群體所代表的維權運動和公民社會 力量為當前國家安全的最大威脅。
如果注意到新的《國家安全法》草案正於上半年出台、7月1日正式通過並生效,就不難理解這一大規模逮捕維權律師群體和大規模污名化宣傳攻勢的政治圖 謀了。如2011年茉莉花革命當中的「2·19」胡錦濤講話以及稍後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周本順的講話,都將防止顏色革命放在國家安全的關鍵,而新興公民社會 組織和力量則是這一所謂顏色革命的主力。到2014年6月有中國社科院一幫人撰文的理論文章為此進行了意識形態的最後建構。
換言之,如果說上屆胡溫政府還只是一個維穩政權的話,那麼新政權則已通過國家安全這一「抓手」,不僅趁勢完成了權力的調整和高度集中,而且超越維 穩,轉成國家安全為第一的安全政權。那麼,污名化的意識形態效應便愈發清晰了,它是針對整個維權運動的,如「7·10」至今仍未停止的大規模約談、逮捕所 涉人員已經不只維權律師,而包括了各地的維權骨幹,甚至較單純的互聯網異議者即俗謂「口炮黨」徒。
發展到7月25日,當逮捕、失蹤、約談的人權律師、維權分子和異議人士總數超過255人之際,又一波更大範圍、更意識形態化的污名化攻勢開始,即當 天《人民日報》整版刊出的批判西方民主的文章。如此一來,彷彿時光倒流,昔日以「蘇修」為目標的「九評」與批判劉少奇的文革合體,似乎都在為今年九月「抗 戰結束70週年」閱兵和習近平主席訪問聯合國做重大戰略講話熱身。
當然,在筆者早先的研究中,這一堅持雅爾塔體系的過時中俄結盟,哪怕有着「一路一帶」戰略的新包裝,都只是標誌着2008年高加索戰爭序幕以來「新冷戰」的正式登場而已。為這種新冷戰的國際情勢做準備,國內的「築壘化」不可避免。即,為防範可能的「顏色革命」,然後新興公民社會和包括維權運動在內的 整個社會運動,正在成為目下政權檢驗其新國家安全政策的犧牲品,一場不惜顛倒黑白與正義、反社會進步的「國家的誹謗」——對維權律師群體的污名化便是在這 一背景下出台的,彷彿新國安委下屬機構的一次集體亮相和鼓掌。
從此,始自2003年孫志剛案件的維權運動以及與之對應的維穩政策走向終結,新安全戰略導向、高度集權、反民主的「晚期威權」時代開始了。遭受污名化的社運或者說整個社會新興力量如何生存和轉型,也許成為未來最為迫切、最為重要的問題。
(白信,政治學博士,專欄作家,社會運動研究者) (据端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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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信:國家的誹謗,從刑罪化到污名化
2013年5月16日,雲南昆明市的反PX化工廠示威。攝:Imaginechina
過去三年,中國年輕的社會運動正經歷着越來越嚴酷的打壓。2014年底,傳知行、益仁平和女權團體等NGO先後被取締,獲得者被刑拘,並以非法經營罪等刑事罪名起訴。
原本以為這已經意味着中國社運的嚴冬,當局以刑罪化的方式對NGO實施定點打擊,但是,自2015年5月底一位著名的草根法律工作者「屠夫」吳淦被捕以來,當局不惜動用全部文宣力量,發動了一波針對整個人權律師群體的污名化攻勢。
僅僅半年,對中國社運的打擊從對個別組織和個人的刑罪化迅速發展為大規模污名化,其間到底發生了什麼,又意味着何等嚴峻的未來?
社運的刑罪化
自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以來,社會運動作為一種抗爭政治模式,伴隨着工業革命、現代資本主義和民族國家的興起,便開始登上現代政治的舞台。在整個 19世紀的「百年和平」期間,以英國改良運動、法國無政府主義運動、德國工人運動和美國進步運動等為代表的各種社運甚至主導了美歐民主國家內部的政治進 步。進入20世紀60年代,社運高潮重新興起,並且擺脫了19世紀以來以階級動員為基礎的經典社運模式,不僅開闢了一個全新的文化導向的新社運,直至今 天,而且賦予了社運新的合法性,社運越來越被當作選舉與政黨政治之外一種正常的體制外抗爭政治形式,被看作公民社會的表達動員與直接行動,甚至被直接納入 更為廣泛的審議民主。
如果從警察監控與社運的關係角度,這一朝向「正常化」的變化也意味着社運從19世紀的動輒刑罪化轉變為保障公民社會的運動權利。具言之,19世紀初 的歐洲各國,雖然普遍建立了基本的人身權利保護制度,包括人身自由、言論自由、財產權利和相應的獨立審判制度等,但是,公民的自由集會、自由結社權利卻近 乎於無,尤以法國大革命後通過的勒沙普里哀法案為代表,對公民集會和結社的嚴格禁止還進入刑法典,在整個19世紀都成為社運脖子上的圈套。無論是英國19 世紀30年代圍繞改革法案的權利運動,還是法國巴黎1830到1871年的的歷次市民革命,或者歐洲19世紀下半頁興起的勞工運動,運動領袖和參加者都面 臨着隨時可能被以各項刑事罪名起訴、鎮壓的威脅。
這個世紀既是社運刑罪化最普遍的,也是社運對抗性最為激烈的時期。靜坐、抗議、集會、罷工、聯合抵制等當時仍屬非法、卻是經典的抗爭劇目,便在這一刑罪化打壓的世紀成熟起來,並逐漸發展為更激烈的階級戰爭,最終主導了20世紀世界範圍內馬克思主義的階級革命。
但是,在法國、英國、德國和美國,這些20世紀民主發展雖經坎坷卻相對順利的國家,之所以最終能夠避免階級革命,很大程度上又與他們逐漸改變社運刑 罪化的做法有關,逐漸承認結社權、承認工運的正當性,如法國1901年通過《工會法》,德國發展出社民黨主導的、老資合作的、重視勞動保險的萊茵資本主 義,英國在1919年實現普選、通過賦予全民普遍的政治權利緩和了階級衝突。在20世紀的相當長時間內,尤其是戰後,社運被社會權利主導的福利國家體制弱 化,只在1968革命之後,社運重新經歷了洗禮,儘管遭受着警察國家的監控和壓制,但是第一次取得了大眾的普遍參與和支持,最終被承認為民主制度的必要修正,以直接民主補充著間接民主的不足。
但從2011年茉莉花革命以來,自2003年孫志剛案所標誌的維權運動的興起,卻遇到前所未有的刑罪化打壓,獨立藝術家艾未未被關押83天,並以偷 漏稅課罰款800餘萬。接着,教育平權運動倡導人許志永,以荒唐的所謂偷漏稅罪名入刑四年半,同樣課以巨額罰款,而支持民眾對艾、許都報以眾籌式的捐款支 持,把官方的刑罪處理變成了動員。
過去三年,一波新的社運刑罪化的鎮壓出現了新的趨勢:尋釁滋事和非法經營成為兩項最被濫用的刑罪化罪名。因勞教制度在長期國內外巨大壓力下終於被迫 停止,當局開始以尋釁滋事罪名隨意刑拘社運人士,將幾乎任何哪怕最輕微、有秩序、行使正當憲法權利的街頭行動和網絡言論都視作尋釁滋事。典型如今年3月7 日以該項罪名逮捕5名女權活動者,她們準備在3·8婦女節當天進行公共汽車反性侵的倡導。
在國際社會的巨大壓力下,這五名女權活動者於刑拘37天後被以不起訴釋放。然而,有更多普通的草根維權者案例,在過去幾年間,因為該項罪名被關押、 起訴、審判、入罪。其中,雖然還有部分案例最後以證據不足等原因得到釋放,但也在看守所里被關押了一至兩年不等,公檢法三方相互默契、用盡程序時間,以刑 事程序實現了勞教式的懲罰。
而非法經營罪的濫用早已有之,最近三年,從對香港籍媒體人渦中校等的抓捕、審判開始,這一荒唐的經濟犯罪罪名有針對性地用來對付NGO的領導人。傳知行的郭玉閃和何正軍在去年底被突然抓捕,控以非法經營罪;拍攝憲政題材的獨立紀錄片製作人沈勇平在2014年被捕,也被以荒唐的「非法經營」罪名判處一 年徒刑。而國內獨立NGO從登記到稅務到活動,無不處在逼仄的法律灰色地帶,如果套用非法經營罪幾乎無可脫逃,非法經營罪也就成為一項NGO負責人的口袋 罪,專門打擊社運的組織化和公民社會本身。
社運的污名化
對濫用尋釁滋事等「口袋罪」的趨勢,刑法學專家趙秉志等憂心忡忡,在最新出版的《尋釁滋事罪研究》一書中依據法理指出,尋釁滋事的侵犯客體是不特定 對象,且不具主觀故意,不應無限擴大適用範圍,不應隨意與擾亂公共秩序或故意傷害罪混同。換言之,社運的街頭倡導或抗議活動,在不擾亂公共秩序的前提下, 根本不具備尋釁滋事罪的基本要件。
例如,今年五月底著名草根維權人士屠夫吳淦在江西省高院門前聲援要求閱卷的律師團,直接抗議該院院長公然枉法,這種有着明確對象、明確訴求的個體抗 議行為居然被以「尋釁滋事」刑拘至今,不能不說,社運的刑罪化不僅是故意曲解法條濫用罪名的問題,且是公安機關濫權即警權無限或警察暴力濫用的問題,代表 了警方和行政機關對社運的敵視,且缺乏最基本的約束。
類似的,非法經營罪幾乎也同樣是一個政治敵意構建的法律陷阱。所有其他限制獨立NGO的制度籬笆如私獵電網般都最終導向這個陷阱,剩下的只是選擇性 執法、何時收割的問題。因此,當屠夫被刑拘之後當局發動了一波社運污名化文宣運動,就不奇怪了,其規模前所未有,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和新華社及官控網媒 同時上陣,長篇累牘的抹黑,堪比文革發動初期對劉少奇、文革後期對鄧小平的抹黑宣傳攻勢。
最近一次類似的喉舌動員,只見於1999年對法輪功的抹黑運動。其用心便照然若揭:不是不僅是針對屠夫吳淦本人,而是針對整個人權律師群體。之後的 「7·10」大規模逮捕證實了這一污名化攻勢的意圖,截至2015年7月底,超過250人被拘留、監視居住、約談。其中至少有14人被證實拘留或失蹤。
但是,如果僅僅將這一污名化理解為一次大規鎮壓行動的輿論準備,未免簡單。除了全力開動宣傳機器利用上述刑事罪名污名化被捕的人權律師和維權人士, 當局還苦心積慮地利用審訊手段,迫使或引誘這些人權律師和維權人士在官方控制的大眾媒體上自污,尤其圍繞金錢、性關係、與國外勢力合作等以自白、揭發的方 式影響公眾,試圖向公眾傳達信號:這個群體乃至整個運動都是個人道德不堪檢驗、動機低下、為金錢驅使、為外國利用甚至收買的。
例如,央視在屠夫被抓後播出了另一個被抓維權人士翟岩民的供述,他以一副相當「輕鬆」的奇怪表情揭露稱,每次維權聲援抗議的參與者都可事後領錢,彷 彿維權運動參與者不需付出交通住宿費,彷彿每次行動的組織和賣血的血頭中介差不多,而屠夫吳淦就在其中扮演着一個低級的維權食利者。對鋒銳律師事務所主任 周鋒銳的污點自證也類似,似乎他只為貪圖訪民的些微律師費就專門致力於維權,更有個人生活作風問題,他的律所和維權工作彷彿由物欲和性慾所驅動。
如此污名化,已經回到了文革時期街頭大字報的水平,以低俗動機論來構陷和抹黑維權律師群體,其修辭手法不僅反動,而且愚民,將讀者或大眾視同弱智, 抽剝了現代法律職業分工的基本常識。更惡劣的,如針對鋒銳所王宇律師的抹黑,其罔顧事實編造謊言之惡劣堪比納斯大林時期。如形容王宇多次咆哮法庭,避而不 談她代理的法輪功等案件中當事人如何被刑訊逼供殘酷折磨,正是王宇律師在庭上悲憤地怒斥檢察官,要求回避。
問題在於,如此未審先判的宣傳審判模式,將官營媒體變成單方面低級抹黑的法庭,也許反映了本屆政府對依法治國缺乏自信,宣傳機構儼然代行着公安機關 的職責,即意識形態警察的角色。此為其一,表明如此空前規模的抹黑,或稱國家的誹謗,超越司法程序,攻擊維權律師群體特別是其中的代表性機構和個人,應是 出於政治考量或者所謂安全考量,由吸收宣傳部門在內的新國安委籌劃執行。只有如此高級別的決策和執行合一的行動,才能解釋「7·10」大規模逮捕行動的全 國性協調、解釋宣傳攻勢所代表的政治意涵,即對維權律師群體的打壓和抹黑,只能出自對迫切的國家安全的擔憂,即視維權律師群體所代表的維權運動和公民社會 力量為當前國家安全的最大威脅。
如果注意到新的《國家安全法》草案正於上半年出台、7月1日正式通過並生效,就不難理解這一大規模逮捕維權律師群體和大規模污名化宣傳攻勢的政治圖 謀了。如2011年茉莉花革命當中的「2·19」胡錦濤講話以及稍後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周本順的講話,都將防止顏色革命放在國家安全的關鍵,而新興公民社會 組織和力量則是這一所謂顏色革命的主力。到2014年6月有中國社科院一幫人撰文的理論文章為此進行了意識形態的最後建構。
換言之,如果說上屆胡溫政府還只是一個維穩政權的話,那麼新政權則已通過國家安全這一「抓手」,不僅趁勢完成了權力的調整和高度集中,而且超越維 穩,轉成國家安全為第一的安全政權。那麼,污名化的意識形態效應便愈發清晰了,它是針對整個維權運動的,如「7·10」至今仍未停止的大規模約談、逮捕所 涉人員已經不只維權律師,而包括了各地的維權骨幹,甚至較單純的互聯網異議者即俗謂「口炮黨」徒。
發展到7月25日,當逮捕、失蹤、約談的人權律師、維權分子和異議人士總數超過255人之際,又一波更大範圍、更意識形態化的污名化攻勢開始,即當 天《人民日報》整版刊出的批判西方民主的文章。如此一來,彷彿時光倒流,昔日以「蘇修」為目標的「九評」與批判劉少奇的文革合體,似乎都在為今年九月「抗 戰結束70週年」閱兵和習近平主席訪問聯合國做重大戰略講話熱身。
當然,在筆者早先的研究中,這一堅持雅爾塔體系的過時中俄結盟,哪怕有着「一路一帶」戰略的新包裝,都只是標誌着2008年高加索戰爭序幕以來「新冷戰」的正式登場而已。為這種新冷戰的國際情勢做準備,國內的「築壘化」不可避免。即,為防範可能的「顏色革命」,然後新興公民社會和包括維權運動在內的 整個社會運動,正在成為目下政權檢驗其新國家安全政策的犧牲品,一場不惜顛倒黑白與正義、反社會進步的「國家的誹謗」——對維權律師群體的污名化便是在這 一背景下出台的,彷彿新國安委下屬機構的一次集體亮相和鼓掌。
從此,始自2003年孫志剛案件的維權運動以及與之對應的維穩政策走向終結,新安全戰略導向、高度集權、反民主的「晚期威權」時代開始了。遭受污名化的社運或者說整個社會新興力量如何生存和轉型,也許成為未來最為迫切、最為重要的問題。
(白信,政治學博士,專欄作家,社會運動研究者)
(据端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