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宇不构成煽罪及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并安排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王宇

天津市河西区公安分局:

我们是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文东海律师和北京敦信律师事务所李昱函律师,我们作为王宇的辩护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局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鉴于贵局不批准我们会见王宇,我们无法从当事人口中得知被指控犯罪事实,也无从核实该被指控犯罪事实的真伪。

鉴于贵局拒绝向我们介绍王宇所涉犯罪的有关基本情况,我们无法展开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工作。

鉴于王宇是于2015年7月9日深夜被贵局非法从北京的家中带走,此后贵局也未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通知家属,直至今日,已经被非法关押一个月整,贵局打破常规的办案方式严重践踏了法律规定和国人的法治信仰,我们无法想像贵局会在此后依法办案,我们更无法保证贵局不会对王宇采取刑讯逼供等方式套取口供。

既然作为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的两个最重要的手段被贵局以表面合法的方式剥夺,我们便只能够依据以下信息来源开展本案辩护工作。

1、贵局以泄露侦查秘密的方式透露给央视、新华网等媒体有关本案情况而形成的媒体报道;

2、王宇的同事、朋友、当事人提供的情况介绍;

3、网络上有关王宇所办理案件的信息。

我们无法保证上述信息百分之百的真实性,但我们作为执业多年的刑辩律师,我们相信自己有足够的判断力,一些基本事实我们认为是真实的。我们也无法把我们通过上述方式所了解到的案件信息强加给贵局,但人在做,天在看,时间会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我们认为,根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王宇是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理由如下:

首先,从央视、新华网等媒体报道的情况,王宇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王宇仅仅只是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有些过激的言论。按照2015年7月18日新华网的报道:“2015年4月,沈阳市沈河区一法庭内,王宇走出辩护席、带头叫骂,指着法警的鼻子大骂其是流氓、禽兽,将庄严的法庭变成了骂人、撒泼之地,使得庭审无法进行下去”。且不论该网和央视的报道是否客观公正,仅就该报道而言,王宇的行为也仅仅只是局限于法庭内骂人,顶多只能算是“扰乱法庭秩序”,如果确有合情合理的原因,连扰乱法庭秩序都算不上,更和高大上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有本质的区别。而据网络上的知情人透露,央视对王宇的视频报道是不全面的,是掐头去尾的抹黑,真实情况应该是该法院的法警当庭对王宇的当事人实施虐待、侮辱行为,王宇制止不了,才情不自禁地表现出愤怒的抗议行为。我们作为王宇的辩护律师,不管我们如何丰富我们的想象力,我们仍无法将王宇的上述行为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联系到一起。

其次,据同为北京律师的陈建刚介绍,王宇是中国最杰出的人权律师,代理了大量的敏感案件,比如乔留石因“打倒贪官”被拘留案、北京公交一卡通巨额押金案、“开房找我”叶海燕案、江西性侵小学女生案、安徽张林、张安妮案、大连“安锅案”、曹县教案、平阳教案、新公民案、范木根案、伊力哈木案、北京曹顺利案、建三江案、鸡西案、姚宝华案、尹旭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屠夫吴淦案……上述案件无一不被公权力严密监控,而辩护律师都成了公权力忌恨、打压、迫害的对象,这些案件都有一个特点,王宇总是和受侮辱、受侵害的人站在一起,总是和追求公平、正义、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的人们站在一起。不管上述案件如何敏感,王宇作为辩护律师,她的一切行为均是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是依法履行自己辩护权的行为,如果律师的正常辩护行为也可以作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加以指控,则可能置所有的刑事辩护律师于犯罪的境地,因为律师的制度设计就是抗衡公权的违法行为,对公权进行监督、批评、甚至是指责,是辩护律师的天然使命。

第三,据王宇的很多当事人介绍,王宇是一位坚韧,急公好义,不知疲惫,不计名利,富有同情心,同情弱者的人权律师,她为人和善,也许是工作太多的缘故,她很少参与对一些公共事件的讨论,她根本没有更多时间去发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即使是在微信群等一些相对私密的场所,也很少见她发言。

最后,我们觉得有必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二款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条在这里展示:以造谣、诽谤方式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相信,我们不需要对该法条作任何的技术分析和解释,只要能够看懂中文的人都无法把前述王宇的行为和该罪联系起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王宇不可能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我们于2015年8月5日到贵局了解有关情况时,贵局也是以王宇涉嫌寻衅滋事罪名相告,但仅仅在短短两天时间内,王宇所涉罪名便变更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我们只能够理解成贵局故意给王宇安此罪名以堂而皇之地阻止我们依法会见王宇。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特提出以上法律意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之规定,我们特向贵局提出如下要求:

1、立即变更对王宇指定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或在无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立即释放王宇。

2、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并向律师通报有关案件情况。

辩护人: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文东海
北京敦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昱函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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