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的部分,略去3个字
草案的部分条文也出现了极其明显的倒退。例如,为解决劳教制度废除后的衔接问题,草案降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门槛,将信访中“一些个人缠访、闹访,屡教不改,严重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的情形纳入刑法,由此导致一人没有聚众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也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又如,草案延续去年两高关于打击网络谣言司法解释的思路,进一步将网络造谣、传谣等行为入罪,将网络推定为公共场所,不利于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
特别是针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律师“闹庭”、“死磕”等与法院之间爆发冲突的行为,草案修改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行为增设为犯罪,最后还将“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作为兜底,弹性极大。若该条款通过,实践中滥用可能性较高,极易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又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实际上,化解“闹庭”、“死磕”等现象应从规范司法行为、司法机关严格落实程序法、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动律师行业自治做起,而非强化刑罚手段进行威慑。上述条款,均建议在未来审议时予以取消。同时,为防止律师遭到打击报复,应修改《刑事诉讼法》或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参与原审的司法机关不得侦查、审判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