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司法腐败已到了亡党亡国的地步

我是一个律师,我知道,如果这些事我说出来,或许我的职业生涯即告终结!

正如黑社会和公安局是亲兄弟一样,一个以民事案件为主业的律师,与法官是亲兄弟,我刚陪几个法官喝花酒回来,七荤八素的,可能词不达意,见谅!简单点吧,煽动性语言不说了,说实际的,可能很多兄弟打过官司,或者听别人说过打官司的经历,或者在新闻媒体上看到过某些敏感事件打官司的报道,会从最基本的直观觉得“怎么可能这样?这官司怎么可能这么判呢?莫非法官傻了吗……..”诸如此类的疑惑,声明:法官不傻,个个都是全日制法学院校的本科或研究生毕业,他们有智商,有情商,有水平,他们根本不傻,具体在个别案件上,比大部分的律师水平要高!为什么会有让人看不懂的判决呢?只有一种可能:揣着明白装糊涂。

猫腻,现在开始:

一、黑暗从立案开始

许多人认为打官司的猫腻是从开庭后甚至判决时开始的,只能说明你不懂打官司或者是打官司的菜鸟,真正的猫腻,从立案就开始了。

多多少少,每个醒目律师(你懂的)谁都有自己熟悉的法官,如果你的案件恰巧分到你熟悉的法官手里,哈哈,你懂的。正常分案程序是这样的:立案后,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随机分配案号,并按顺序分配给各个法官,一个法庭会有几十个法官,比如上一个案件已经分给李姓法官,那么下一个案件会随机分配给杨姓法官。问题在于,我跟某几个法官很熟,但跟别的法官并不熟(跟所有人熟也不是不可以,但是:成本太大,天天有人叫你买单,受不了)。这个时候,我立过案后,会直接找到立案庭领导,要求把这个案件分到某某人那里,这对领导来说是小菜一碟,只需要一句话:小某,这个是兄弟的事情,放在谁谁那里!~我跟谁谁天天晚上在一起厮混!

二、输亦赢来赢亦输

有了上一步,基本可以高枕无忧了,判决我都可以先写好发给法官!这个案件如果可左可右,也就是说:证据的认定或者基本事实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列位,你们懂的!如果我必赢,列位,你们更懂了,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最短时间内拿到判决书!如果我必输,比如借款(当然:这种情形适用于我代理被告时,比如我的当事人欠了别人钱),我可能把这个案件拖个一年半载,本来一两个月能判的案件,一年你也见不着判决,等判决下来了,财产也转移光了,就算你有能力保全,你拖得起吗,还有二审呢!你赢了官司,却赢不到一毛钱!

三、执行是一种关系游戏

千辛万苦判决生效了,要强制执行了。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解释和故事很多很多,为什么执行这么难?真的很难吗?如果你一个人不认识,真的很难!法律赋予律师的权限几乎没有!一个人的财产线索无外乎下面几种:房产、存款、股票、汽车、其他!律师能做什么呢,知道姓名查房产?sorry!查不了!去银行查存款?sorry!查不了!股票?sorry!名下有没有汽车?sorry!律师到底能做什么?只能给执行法官送礼或许诺,让他们去查!问题在于,每个执行法官一年可能有200宗以上的执行案件,不可能每个案件都去查!谁熟帮谁查!法官查这些其实很简单,简单到令律师愤怒!每个执行法官的包里都有一沓子盖好法院章的协助查询函,他们只需要到各个职能部门亮下工作证,手工填写协助查询函,爱查啥查啥,不要说你名下有没有房子,就连你在这个城市是否曾经买卖过房子都能查个一清二楚!银行有没有存款?更简单,有专门的窗口,把姓名和身份证号递过去,无论你在本市任何一家银行开户,马上显示得明明白白!查车查股票同理,但是,如果你跟执行法官不熟,你会等到一句话:请提供财产线索,你不提供财产线索,我们只能中止执行!凭你能耐,你去哪儿提供财产线索!

四、代价

我入行四年了,说实话,比一些干十几年的挣的还多。为什么?你懂的。我每年的开支在30万以上,基本是年节送礼和请吃请喝。吃饭喝酒太可怕了,现在茅台1550,五粮液889,轩尼诗XO1280,一顿饭下来万把块,下半场夜总会又是万把块!不送不吃不喝行不行?我反复考虑过这个问题,不行!不是我想,龟孙子才想天天拿自己钱请别人吃饭!但是,不走这条路,我几乎无路可走。我爹不是李刚,我也不曾是某高院院长秘书,我的律所主任也不是彭真的儿子,我只是一个普通院校毕业的普通本科生,在一个普通的律所从事普通业务的普通律师,我没办法!我的小女儿还在老家,之所以没接过来,是因为应酬太多,老婆在的时候生过不少气,最夸张的时候我一个月没在家吃一顿饭,天天凌晨4、5点才醉醺醺回家,老婆跟我大吵一架回了老家,我只说了一句话:老婆你以为我想吗!老婆在电话里大哭。

五、为什么

我很羡慕美国的律师,那种牛逼让我等死的心都有。我们在做什么呢,下面求案源,中间狠同行,上面谄法官,我们的尊严和满足感到底在哪里?是我们错了,还是行业错了,还是制度错了?我一直在想,一直无解!中国没有几个田文昌、没有几个陈有西、没有几个张思之,有的是20几万个狗苟蝇营的我辈!到底是卑微,还是被卑微?到底是强奸,还是被强奸?

六、结语

请不要说我是搞法律的,我只是被法律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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