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言乱语:认罪不等于有罪!

法律

不出所料,官方媒体又作了大规模的报道:有相关当事人认罪求饶了!

这让人想起了当年重庆的李庄案。

当年重庆的李庄案,在轰轰烈烈中,突然在二审的时候,李庄认罪了!

对此事,当时有些一直支持他的律师很生气,而且一直耿耿于怀,甚至在李庄出狱后,还有人追着李庄,要求李庄向全国的律师道歉。

李庄出狱了,当时的认罪真相也逐渐地被披露出来:按李庄的想法,就是先按警方的要求,来个认罪,然后,判个缓刑,出来后再来申诉——所以,有了那份藏头的认罪书。

当年的李庄究竟有没有罪?相信大多数人都已经有了自己的判断。那个“眨眼翻供”说,也成了重庆司法部门永远也洗不掉的耻辱。

现在所发生的一幕幕,和当年的李庄案是何其的相似:先是官方以先声夺人的舆论轰炸的方式搞舆论审判,再以“嫖娼”等手段从人格上抹黑,然后再以诱骗的方式让当事人认罪!

所不同的是:这次的规格更高,人某日报、新某社和中某电视台,三大官媒一起上,而且,不止重复一次,这是舆论轰炸。什么扔下家里的老婆孩子不管、什么与当事人的老婆通奸生孩子等,这是人格抹黑,有关当事人纷纷认罪揭露,当然有以利诱之的因素混在其中。还有一点更为让人叫绝的就是:发动全国各地警方纷纷约谈律师,要求不得对此案发表评论!用这种公然恫吓、威胁手段,禁止他人发表不同的意见!我说,如果你们真的信心满满的,自认为侦查程序合法、取得的证据确凿,又何怕别人发表不同的意见呢?!

当事人认罪了,并不意味着真的有罪。在文革中,其实有许多被冤枉的人,都写有认罪书,后来不也纷纷平反了么?那些在再审后最终被判无罪的冤假错案,哪一个又不都有“认罪”的口供呢?

当事人认罪的原因有很多,一种是其本身可能是真的涉嫌犯罪了;还有一种是出于对法律认知的错误,本来是不涉嫌犯罪的,但他自己认为是犯罪。除此之外,还有帮他人顶罪或者遭受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认罪。除第一种情形之外,其它几种情形,都不是真正的有罪。

所以,当事人认罪,并不等于真的有罪!一句:某某某认罪了,就可以离开法律的规范,替代法院的审判,对当事人定罪,忽悠不懂法的百姓可以,但你能忽悠所有的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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