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主要功能是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或代理,该权利可定位于公民基本权利之延伸。作为自然正义基本法则的”辩护权”,在20世纪中期以来基本权利保障的宪法化潮流中被普遍纳入宪法框架,成为一项宪法性权利。保障律师权即保障公民权。律师代表公民,代表市场,代表社会。无数事实表明,在律师权利无法获得保障的社会,公民权利往往被恣意侵犯,人人自危。打压律师即打压可能委托律师的每一个人,即压制社会。一个官方视律师为敌的国家决非法治国家,一个律师地位低下的社会决非法治社会。律师是法治之友,而非法治的敌人。律师地位的高低是衡量中国法治建设成功与否的标尺,律师权利保障应上升到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来理解。
促进律师权利保障的同时,也应看到当下中国律师执业确实存在不规范状况,需强化监管。但规范律师执业应采取符合司法规律的方法,既加强监管,更强化自律和行业管理。政府主导的律师监管模式——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行业“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应尽快转型为律师行业自治。律师协会应与司法行政机关完全脱钩,自主选举,成为人、财、物等方面真正独立的社团法人,最终成为真正的律师行业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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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保障律师权即保障公民权
律师的主要功能是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或代理,该权利可定位于公民基本权利之延伸。作为自然正义基本法则的”辩护权”,在20世纪中期以来基本权利保障的宪法化潮流中被普遍纳入宪法框架,成为一项宪法性权利。保障律师权即保障公民权。律师代表公民,代表市场,代表社会。无数事实表明,在律师权利无法获得保障的社会,公民权利往往被恣意侵犯,人人自危。打压律师即打压可能委托律师的每一个人,即压制社会。一个官方视律师为敌的国家决非法治国家,一个律师地位低下的社会决非法治社会。律师是法治之友,而非法治的敌人。律师地位的高低是衡量中国法治建设成功与否的标尺,律师权利保障应上升到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来理解。
促进律师权利保障的同时,也应看到当下中国律师执业确实存在不规范状况,需强化监管。但规范律师执业应采取符合司法规律的方法,既加强监管,更强化自律和行业管理。政府主导的律师监管模式——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行业“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应尽快转型为律师行业自治。律师协会应与司法行政机关完全脱钩,自主选举,成为人、财、物等方面真正独立的社团法人,最终成为真正的律师行业自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