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胜舟:一厘米的主权

与我的同志共勉

这个世界

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

自由 人权 政府

山西、四川、江西、中石油等窝案曝光,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大老虎”落马,呈现的区域性腐败、系统性腐败、家族式腐败、塌方式腐败,触目惊心,匪夷所思。原因种种,其中之一就是官场存在着“潜规则”,上下级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人性扭曲,存在着用人腐败、用权腐败。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领导凌驾于组织和群众之上,权力凌驾于法律和制度之上,形成了封闭的小山头、小圈子利益。领导交办的事,或者领导亲属、身边人员依据特殊身份交办的事,有些同志碍于权势,昧着良心,没有原则地盲从;有些同志溜须拍马,一路绿灯,没有底线地执行。最终损害了群众利益,违反了纪律、法律,自己也越陷越深。

“领导”一定高尚、全部高尚吗?1948年4月,重庆市委书记刘国定、副书记冉益智先后叛变,而且相互“竞争邀功”,不断出卖地下党组织和地下党员。两个叛徒的很多下级却忠贞不渝,成为烈士(甚至有的烈士下级就是叛徒上级介绍入党),成为《红岩》小说的原型。1949年11月,在重庆渣滓洞、白公馆两座监狱即将牺牲的共产党员们,仰望黎明的曙光,用自己的鲜血和忠贞,提出“狱中意见”(也称“狱中八条”),其中第一条是“防止领导成员腐化”,第三条是“不要理想主义,对上级也不要迷信”。

“领导”一定高明、全部高明吗?向忠发曾是党的六届中央总书记,此人水平实在难以恭维,周恩来虽是下级,比他能干太多,实际主持中央日常工作。那时党还不成熟、不独立,按照共产国际的意图和指示,“领导干部成分工人化”,把向忠发推出来做总书记。1931年6月22日向忠发被捕后,马上叛变,还带着特务去抓周恩来、瞿秋白。和他同居的女人不是共产党员,受到严刑拷打,仍不承认向忠发是党员,向忠发竟然出面劝她招供。所以周恩来后来曾评价,向忠发的节操还不如一个妓女!

“领导”交办的事一定要办、迅速去办么?张闻天同志很喜欢列宁的一句格言:“为了能够分析和考察各个不同的情况,应该在肩膀上长着自己的脑袋。”遗憾的是,有一部分党员、公务员缺乏独立思考、独立判断,正气不足、勇气不足,为权力所惑、为利益所迷,脖子上长着别人的脑袋,紧跟领导胡作非为,以家奴自居、自乐,暂时有了“护身符”,最终成了“催命符”。

和平年代、改革时期,一个共产党员最可贵的品质是什么?笔者陋见,最可贵的品质: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光明磊落。人生而平等,同志之间、上下级之间正常的关系也是人格平等、相互尊重,不是人身依附,更不是人性扭曲。

如果领导的决定和命令是依法、合法的,作为下级,当然要服从。尤其涉及到群众正当权益、中央大政方针、紧急突发事件等,没有领导的命令,公务员、共产党员也要尽心尽力,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主动作为、有所作为,对得起纳税人支付的报酬,也是履行共产党员的义务。

如果领导的决定和命令是违法的,作为下级,当然不能执行。《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授权,“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违法的命令,不仅不能执行、不必执行,还可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公务员法第十三条、党章第四条,分别赋予公民、公务员、党员的权利,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

如果领导的决定或命令没有明显违法,但涉嫌违纪违法,或者违反职权和程序,或者有违良知伦理,或者纯粹包装自己政绩,或者迎合讨好更大领导,或者挥霍纳税人的血汗钱,那么下级怎么办呢?笔者讲个“一厘米主权”的小故事:

1992年2月,柏林墙倒塌后两年,东德守墙卫兵因格·亨里奇受审。因为他开枪射杀了企图翻墙逃向西德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这是柏林墙下最后一个遇难者。律师辩护,卫兵执行命令,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己。主审法官西奥多·赛德尔认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

这个判决的理念在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已有先例,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

转自:三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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