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揭示,一国的崛起最终取决于该国公民权利的崛起,公民权利成为衡量一国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世纪60年代﹐英国学者马歇尔在讨论英国公民权利发展史的时候,曾指出:英国的公民权利至少包含三类权利,首先是民权,包括与个人自由相关的一些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拥有财产的自由﹑签约自由以及要求(司法程序)公正的自由等;其次是政治权﹐即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政治权力的运作的权利﹐具体而言就是选举权;最后是社会权利﹐即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的经济保障﹑教育﹑基本的生活和文明条。件等的权利。马歇尔认为这三种权利在英国近代历史上的发展并不同步,先后经历了三个世纪,18世纪英国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是争取和普及民权,19世纪是扩展政治权利,到了20世纪,社会权利成为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考察一国公民权利状况,可以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入手。在民主宪政国家,强调主权在民,为实现社会秩序,公民让渡自己部分权利,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同时为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利,要求对国家权力予以制衡,于是有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因此依据民主宪政理念,国家与公民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而在集权专政国家里,强调国家或民族利益至上,要求公民为实现国家或民族利益牺牲自我,对于主张个人利益的公民从道德上予以贬低,公民成为庞大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服从国家成为公民生活不容质疑的终极价值,公民完全成为为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改革开放30年来,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发生了历史性变迁,这一变迁仍在持续之中,伴随着这一变迁的是公民权利崛起。
一、螺丝钉——改革开放前的公民权利管制
西方启蒙思想家认为人权乃天赋而非法定,国家只不过是通过法律对确认人的自然权利,正所谓立法者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发明法律。因此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国家存在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而非管制公民权利。
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强调公民对党和国家的绝对服从,要求公民去私心杂念达至无私忘我的境界,曾有人这样描述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我是党的一块砖,任党东西南北搬,党叫干啥就干啥。公民成为庞大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被形象地称为“螺丝钉”。发扬螺丝钉精神,就是要公民默默无闻地奉献自己,服从国家,忠于政党。公民作为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被国家和人民利益取代,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公民权利,而是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藉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国家权力掌握者的政治地位不容任何人质疑,并赢得了道德上的优越性。树典型,重道德说教,轻制度(法治)建设成为社会治理的常态。现代公民被道德楷模取代。这一切为掌权者滥用国家权力打开方便之门。“大跃进”及“文化大革命”就是掌权者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名发动的,在全体国人的欢呼下,最终导致国家陷入灾难的恶例。同时,国家通过宣扬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达到贬低甚而消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并将财产集中于国家并冠以人民的名义,要求公民把大公无私作为应恪守道德准则,结果国家权力就穿越肉体进入每个公民灵魂,不劳者不得食就转为不服从者不得食,国家与公民之间完全沦为目的与手段关系,公民从头(思想自由)到脚(迁徙自由)彻底失去了自由,公民权利被国家权力所吞噬。
因此,在1949年后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权计划经济,奉行权利管制理念,公民权利受到严格限制。当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轰轰烈烈实行计划经济之时,已故思想家哈耶克清醒地指出:计划经济是人类通向奴役之路。从人嘴里吃什么到脑中想什么都由国家来计划的制度,从其创立始就注定成功不了。哈耶克在去世前目睹了计划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失败。
二、钉子户——改革开放后的公民权利崛起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遇到了勇于捍卫个人私有财产权的公民,这些公民不再盲从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是拿起法律武器与国家较真,这些公民被称为“钉子户”。在“钉子户”的抗争下,具体的公民利益日趋独立于抽象的国家利益,“钉子户”的维权行动,推动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变迁。观察改革三十年里的中国,每一个社会进步都有赖于将人从旧体制的束缚中进一步地解放出来,使其享有其应有的权利。进而言之便是要厘清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将个人的权利从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中解放出来,而不是被淹没其中,通过制度创新,形成权利——权力二元社会。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被西方世界誉为“中国的人权宣言”,它规定了人之所以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即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划定边界,蕴含了民主宪政的“基因”。国家权力不再是无所不在,无孔不入,公民也不再是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而首先应是享有基本权利的人。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公民私有财产权,也为公民在人格及精神上独立于国家奠定了制度基础,公民不再限于捍卫其私有财产权,进而要捍卫其思想自由的权利,勇做“思想钉子户”。同时,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掌权者的合法性不可能再依靠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维系,而应来源于享有具体利益公民的选举授权,国家便在这一进程中转变为实现公民权利的手段。
三、维权逐渐成为公民生活的常态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统治,国家权力无孔不入,无所不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甚至穿越公民肉体进入灵魂。从1978年开始,贯穿改革的一条主线就是:勘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让国家权力逐步从社会生活中退出,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基于此,国家从农民脚下的土地着眼,开始走上还权于民的之路。然而,国家权力不受约束的惯性依然存在,国家权力不会轻易放弃其已经取得的利益,因此,要让国家权力逐步从社会生活中退出,每个公民必需起而抗争,拿起法律武器,为权利而斗争。改革30年来,中国社会发生的一个巨大变化就是: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维权越来越被大众认同,维权开始成为公民生活的常态,开始成为公民的价值选择,开始成为推动社会转型的方式。
如何看待公民维权活动呢?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滕彪认为:“公民维权运动和中国当代历史上的群众运动不同,它也不是暴君所操纵中的暴民运动,而是一场从自发到自觉的争取民权的公民运动。它不是在体制外去拼命对抗,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突破,因此不是破坏法制,而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它不是诉诸暴力和非理性,而是诉诸理性和非暴力,因此不为争夺权力,而为保障权利;它不是自说自话,而是在个案中观照制度的变迁,因此不重政权更替,而重制度建设;它不是整体的、自发的、群众运动式的,而是分散的、自觉的、循序渐进的,因此不期立竿见影,而是脚踏实地地重建公民社会。”
观察改革30年来公民维权活动,呈现出如下特点:1、由少数民间精英的维权活动日益变为社会大众的维权活动;2、由消费者权利的维护转向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捍卫;3、维权者与国家权力博弈的能力逐步增强;4、国家权力压制维权者的成本越来越大;5、鉴于3、4两点,维权者与国家权力开始由对抗走向对话;6、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是律师在维权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毒奶事件中,律师自发组成志愿团,为受害者维权,就是典型例证;7、维权者之间利用现代传媒特别是互联网进行沟通协调能力增强;8、媒体对公民维权活动越来越关注;9、社会各界对公民维权活动越来越支持。正是由于改革30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公民维权活动蓬勃发展,才有了执政党就公民权益对其执政地位的重要性的认识,这也将推动执政党加快还权于民的步伐。
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在其不朽名著《为权利而斗争》开篇宣告:“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和社会的义务”,“权利从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他自身”。 [4]维权应该也正在逐渐成为中国公民生活的常态,古老的中国必将在公民维权活动走上崭新的和平转型之路。
四、限权日益成为政治生活的趋势
公民权利的崛起离不开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如何限制国家(包括执政党)权力是保障公民权利面临的首要问题。目前在我国,限制国家(包括执政党)权力正成为政治生活的趋势,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所奉行的执政理念密切相关。
政党的执政理念是其政治信念的核心,其体现政党的价值追求并决定政党的行动。中国共产党正在进行伟大的改革事业,但其所推动的形而下层面的制度转型有赖于其形而上层面的价值转型,否则,在价值层面缺乏有力支持的情形下,单方面寻求制度层面的突破是不可能成功,中国共产党在强调执政能力的提高同时,更需要执政理念的变革。综观世界各国,任何一个政党欲长期执政,都要顺应世界民主宪政大潮,诚如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所言:“政党如风帆,必须顺着普选的方向操舟。” [5]孙中山先生也曾言:“世界大潮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因此,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变革应以民主宪政为目标。
中国共产党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后执掌国家政权,其执政理念多源于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中国共产党执政后,解决了谁来掌握国家政权的问题,但就如何制约和更替掌权者未能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因此执政党仍面临因掌权者腐败而产生的“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执政困境。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言:“一条永恒的经验是:任何掌权者都倾向于滥用权力;他会一直如此行事,直到受到限制。” [6]现代政治文明揭示,民主宪政是限制掌权者滥用权力的根本性制度安排,它体现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强调民主、法治和人权。民主宪政在制度上不仅解决了谁来掌握国家政权的问题,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如何制约和更替掌权者的问题,它促使人们在宪政制度的框架内,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制约和更替掌权者,而非通过政治运动或暴风骤雨式的血腥革命,它崇尚宽容妥协,注重共赢共和,而非一权独大的专政,更非以暴易暴。上述人类社会经验法则同样适用于执掌国家政权后的中国共产党。
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已进入第30个年头,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正处在变革之中,国家权力受限日益成为政治生活的趋势,这将有力地促进公民权利崛起,实现国家与公民之间良性互动。习近平在《改革开放30年党的建设回顾与思考》为题的演讲中,告诫党内成员:“任何一个政党,无论实力多强、资格多老、执政时间多长,如果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保守僵化、不思进取,其创造力就会衰竭,生命力就要停止。” [7]为此,笔者认为执政党应实现以下三个转变:
(一)由重国家政权转向重公民人权
《尚书·五子之歌》有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是古代社会统治者曾经有过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体现,但古代社会统治者以民为本仅系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江山稳固,永保一族一姓的家天下。依据现代宪政理念,设立国家政权的根本目是为了保障人权,构筑人人能够在文明下生活的制度底线,政权合法性来源于执政者对制度底线的恪守和对人权保障的实现,人权和政权乃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执掌国家政权后,在人权和政权关系的认识上曾经存在误区,某些时期(如十年文革)某些掌权者有过公然侵犯剥夺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及财产权的情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执政目标之一写进党的报告并载入宪法,倡导以人为本并注重民生,这是中国共产党由重国家政权转向重国民人权转变的开始。中国共产党作为现代政党应该也必须超越古代民本执政理念,不应只将保障人权作为其执掌政权的手段,而应将保障人权作为其执掌政权的目的。不以人权保障作为目的的执政党最终必定要失去政权,苏东剧变就是最好的例证。苏东剧变给执政党的启示不是执政党如何加强对国家政权的控制,而是执政党如何通过国家政权手段实现公民人权保障的目的,否则其执掌政权的合法性就会丧失。
(二)由重社会稳定转向重社会正义
考察人类历史,执政者无不强调社会稳定,靠什么方式实现社会稳定执政者各有其法,归纳起来有两类:一是靠国家暴力,通过政治高压达至社会稳定;二是靠宪政制度,让社会各方服从于共同认可的理,从而实现社会稳定。社会发展进程表明,执政者靠暴力和政治高压只能实现短暂表面的稳定,最终无法跳出以暴易暴的历史周期率,而通过宪政制度,确保社会各方服从于共同认可的理,才能实现社会长期内在的稳定。社会各方共同认可的理表现为国家宪法和法律,惟有社会各方服从宪法和法律,社会正义才能实现。一般来说,法律的追求具有双重目标,即公正价值与秩序价值,两种价值都至关重要,但亦有主次之分,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公正取得优先于秩序的优越地位。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奉行稳定压倒一切的治理原则,稳定的目的是使社会各方面在其绝对领导下有序发展,但不以正义为基础的“稳定”必将导致无序,“稳定”甚而成为有些地方党政部门压制公民争取合法权利与自由的大棒,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举报案及辽宁西丰诽谤案就是典型的恶例。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的结果不是有序而是: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加,官民冲突日趋激烈,政府陷入严重的治理危机之中。2007年3月16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说:推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这预示着中国共产党为走出治理危机,其执政理念开始由重社会稳定向重社会正义转变。
(三)由重政治控制转向重法治建设
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强调政治上的高度集权,实行对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直接控制,全体国人只服从于一个领袖、一种思想,最终酿致政治灾难——十年“文革”。正是在国家走向崩溃的边缘,中国共产党宣布改革开放,政治上为防止个人专断,开始强调法制的重要性,经济上放权让利,开始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经济生活。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开始由强调政治集权控制社会转向强化法律控权管理国家。法治是以基本人权为前提及确立相应的制度保障,法治不能简单理解为依法治官或依法治民,而应是对最高统治者(包括执政党)权力的制约,最终树立起法律在国家的最高权威。中国共产党既应具有政治权威,又应受到法律约束,唯有如此才不会重回高度集权的老路。民主、法治与人权构成宪政的基本元素,它们不能仅作为政治的“化妆品”,而应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更应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执政的提出便是执政党由重政治控制转向重法治建设的开端。
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虽然告别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公民权利正处于崛起之中,但是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国家告别计划经济,结束的仅是物质管制,而非权利管制,公民仍有部分权利的生成、供给到救济处在国家管制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比较而言,计划经济的根本是实行国家管制,市场经济的根本是确立公民权利,结束计划经济就是结束国家管制,归还公民权利。要全面告别计划经济就是要彻底结束公民权利管制,否则我们仍继续生活在计划经济的阴影下。这是一个公民权利管制走向公民权利崛起的时代,为权利而斗争是包括法律人在内的每一位公民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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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平:改革开放30年来的公民权利崛起
近代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揭示,一国的崛起最终取决于该国公民权利的崛起,公民权利成为衡量一国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世纪60年代﹐英国学者马歇尔在讨论英国公民权利发展史的时候,曾指出:英国的公民权利至少包含三类权利,首先是民权,包括与个人自由相关的一些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拥有财产的自由﹑签约自由以及要求(司法程序)公正的自由等;其次是政治权﹐即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政治权力的运作的权利﹐具体而言就是选举权;最后是社会权利﹐即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的经济保障﹑教育﹑基本的生活和文明条。件等的权利。马歇尔认为这三种权利在英国近代历史上的发展并不同步,先后经历了三个世纪,18世纪英国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是争取和普及民权,19世纪是扩展政治权利,到了20世纪,社会权利成为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考察一国公民权利状况,可以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入手。在民主宪政国家,强调主权在民,为实现社会秩序,公民让渡自己部分权利,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同时为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侵犯公民权利,要求对国家权力予以制衡,于是有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因此依据民主宪政理念,国家与公民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关系。而在集权专政国家里,强调国家或民族利益至上,要求公民为实现国家或民族利益牺牲自我,对于主张个人利益的公民从道德上予以贬低,公民成为庞大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服从国家成为公民生活不容质疑的终极价值,公民完全成为为实现国家利益的手段。改革开放30年来,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发生了历史性变迁,这一变迁仍在持续之中,伴随着这一变迁的是公民权利崛起。
一、螺丝钉——改革开放前的公民权利管制
西方启蒙思想家认为人权乃天赋而非法定,国家只不过是通过法律对确认人的自然权利,正所谓立法者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发明法律。因此依据天赋人权理论,国家存在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而非管制公民权利。
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强调公民对党和国家的绝对服从,要求公民去私心杂念达至无私忘我的境界,曾有人这样描述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我是党的一块砖,任党东西南北搬,党叫干啥就干啥。公民成为庞大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被形象地称为“螺丝钉”。发扬螺丝钉精神,就是要公民默默无闻地奉献自己,服从国家,忠于政党。公民作为人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被国家和人民利益取代,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公民权利,而是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藉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国家权力掌握者的政治地位不容任何人质疑,并赢得了道德上的优越性。树典型,重道德说教,轻制度(法治)建设成为社会治理的常态。现代公民被道德楷模取代。这一切为掌权者滥用国家权力打开方便之门。“大跃进”及“文化大革命”就是掌权者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名发动的,在全体国人的欢呼下,最终导致国家陷入灾难的恶例。同时,国家通过宣扬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达到贬低甚而消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并将财产集中于国家并冠以人民的名义,要求公民把大公无私作为应恪守道德准则,结果国家权力就穿越肉体进入每个公民灵魂,不劳者不得食就转为不服从者不得食,国家与公民之间完全沦为目的与手段关系,公民从头(思想自由)到脚(迁徙自由)彻底失去了自由,公民权利被国家权力所吞噬。
因此,在1949年后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权计划经济,奉行权利管制理念,公民权利受到严格限制。当包括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轰轰烈烈实行计划经济之时,已故思想家哈耶克清醒地指出:计划经济是人类通向奴役之路。从人嘴里吃什么到脑中想什么都由国家来计划的制度,从其创立始就注定成功不了。哈耶克在去世前目睹了计划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失败。
二、钉子户——改革开放后的公民权利崛起
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遇到了勇于捍卫个人私有财产权的公民,这些公民不再盲从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是拿起法律武器与国家较真,这些公民被称为“钉子户”。在“钉子户”的抗争下,具体的公民利益日趋独立于抽象的国家利益,“钉子户”的维权行动,推动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变迁。观察改革三十年里的中国,每一个社会进步都有赖于将人从旧体制的束缚中进一步地解放出来,使其享有其应有的权利。进而言之便是要厘清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将个人的权利从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中解放出来,而不是被淹没其中,通过制度创新,形成权利——权力二元社会。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被西方世界誉为“中国的人权宣言”,它规定了人之所以为人最基本的权利,即人身权和财产权,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划定边界,蕴含了民主宪政的“基因”。国家权力不再是无所不在,无孔不入,公民也不再是国家机器上的零部件,而首先应是享有基本权利的人。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公民私有财产权,也为公民在人格及精神上独立于国家奠定了制度基础,公民不再限于捍卫其私有财产权,进而要捍卫其思想自由的权利,勇做“思想钉子户”。同时,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掌权者的合法性不可能再依靠抽象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维系,而应来源于享有具体利益公民的选举授权,国家便在这一进程中转变为实现公民权利的手段。
三、维权逐渐成为公民生活的常态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统治,国家权力无孔不入,无所不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甚至穿越公民肉体进入灵魂。从1978年开始,贯穿改革的一条主线就是:勘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让国家权力逐步从社会生活中退出,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基于此,国家从农民脚下的土地着眼,开始走上还权于民的之路。然而,国家权力不受约束的惯性依然存在,国家权力不会轻易放弃其已经取得的利益,因此,要让国家权力逐步从社会生活中退出,每个公民必需起而抗争,拿起法律武器,为权利而斗争。改革30年来,中国社会发生的一个巨大变化就是: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维权越来越被大众认同,维权开始成为公民生活的常态,开始成为公民的价值选择,开始成为推动社会转型的方式。
如何看待公民维权活动呢?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滕彪认为:“公民维权运动和中国当代历史上的群众运动不同,它也不是暴君所操纵中的暴民运动,而是一场从自发到自觉的争取民权的公民运动。它不是在体制外去拼命对抗,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寻求突破,因此不是破坏法制,而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它不是诉诸暴力和非理性,而是诉诸理性和非暴力,因此不为争夺权力,而为保障权利;它不是自说自话,而是在个案中观照制度的变迁,因此不重政权更替,而重制度建设;它不是整体的、自发的、群众运动式的,而是分散的、自觉的、循序渐进的,因此不期立竿见影,而是脚踏实地地重建公民社会。”
观察改革30年来公民维权活动,呈现出如下特点:1、由少数民间精英的维权活动日益变为社会大众的维权活动;2、由消费者权利的维护转向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捍卫;3、维权者与国家权力博弈的能力逐步增强;4、国家权力压制维权者的成本越来越大;5、鉴于3、4两点,维权者与国家权力开始由对抗走向对话;6、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是律师在维权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毒奶事件中,律师自发组成志愿团,为受害者维权,就是典型例证;7、维权者之间利用现代传媒特别是互联网进行沟通协调能力增强;8、媒体对公民维权活动越来越关注;9、社会各界对公民维权活动越来越支持。正是由于改革30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公民维权活动蓬勃发展,才有了执政党就公民权益对其执政地位的重要性的认识,这也将推动执政党加快还权于民的步伐。
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在其不朽名著《为权利而斗争》开篇宣告:“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和社会的义务”,“权利从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他自身”。 [4]维权应该也正在逐渐成为中国公民生活的常态,古老的中国必将在公民维权活动走上崭新的和平转型之路。
四、限权日益成为政治生活的趋势
公民权利的崛起离不开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如何限制国家(包括执政党)权力是保障公民权利面临的首要问题。目前在我国,限制国家(包括执政党)权力正成为政治生活的趋势,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所奉行的执政理念密切相关。
政党的执政理念是其政治信念的核心,其体现政党的价值追求并决定政党的行动。中国共产党正在进行伟大的改革事业,但其所推动的形而下层面的制度转型有赖于其形而上层面的价值转型,否则,在价值层面缺乏有力支持的情形下,单方面寻求制度层面的突破是不可能成功,中国共产党在强调执政能力的提高同时,更需要执政理念的变革。综观世界各国,任何一个政党欲长期执政,都要顺应世界民主宪政大潮,诚如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所言:“政党如风帆,必须顺着普选的方向操舟。” [5]孙中山先生也曾言:“世界大潮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因此,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变革应以民主宪政为目标。
中国共产党是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后执掌国家政权,其执政理念多源于革命斗争经验的总结。中国共产党执政后,解决了谁来掌握国家政权的问题,但就如何制约和更替掌权者未能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因此执政党仍面临因掌权者腐败而产生的“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执政困境。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言:“一条永恒的经验是:任何掌权者都倾向于滥用权力;他会一直如此行事,直到受到限制。” [6]现代政治文明揭示,民主宪政是限制掌权者滥用权力的根本性制度安排,它体现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强调民主、法治和人权。民主宪政在制度上不仅解决了谁来掌握国家政权的问题,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如何制约和更替掌权者的问题,它促使人们在宪政制度的框架内,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制约和更替掌权者,而非通过政治运动或暴风骤雨式的血腥革命,它崇尚宽容妥协,注重共赢共和,而非一权独大的专政,更非以暴易暴。上述人类社会经验法则同样适用于执掌国家政权后的中国共产党。
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已进入第30个年头,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正处在变革之中,国家权力受限日益成为政治生活的趋势,这将有力地促进公民权利崛起,实现国家与公民之间良性互动。习近平在《改革开放30年党的建设回顾与思考》为题的演讲中,告诫党内成员:“任何一个政党,无论实力多强、资格多老、执政时间多长,如果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保守僵化、不思进取,其创造力就会衰竭,生命力就要停止。” [7]为此,笔者认为执政党应实现以下三个转变:
(一)由重国家政权转向重公民人权
《尚书·五子之歌》有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是古代社会统治者曾经有过以民为本执政理念的体现,但古代社会统治者以民为本仅系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为江山稳固,永保一族一姓的家天下。依据现代宪政理念,设立国家政权的根本目是为了保障人权,构筑人人能够在文明下生活的制度底线,政权合法性来源于执政者对制度底线的恪守和对人权保障的实现,人权和政权乃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执掌国家政权后,在人权和政权关系的认识上曾经存在误区,某些时期(如十年文革)某些掌权者有过公然侵犯剥夺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及财产权的情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执政目标之一写进党的报告并载入宪法,倡导以人为本并注重民生,这是中国共产党由重国家政权转向重国民人权转变的开始。中国共产党作为现代政党应该也必须超越古代民本执政理念,不应只将保障人权作为其执掌政权的手段,而应将保障人权作为其执掌政权的目的。不以人权保障作为目的的执政党最终必定要失去政权,苏东剧变就是最好的例证。苏东剧变给执政党的启示不是执政党如何加强对国家政权的控制,而是执政党如何通过国家政权手段实现公民人权保障的目的,否则其执掌政权的合法性就会丧失。
(二)由重社会稳定转向重社会正义
考察人类历史,执政者无不强调社会稳定,靠什么方式实现社会稳定执政者各有其法,归纳起来有两类:一是靠国家暴力,通过政治高压达至社会稳定;二是靠宪政制度,让社会各方服从于共同认可的理,从而实现社会稳定。社会发展进程表明,执政者靠暴力和政治高压只能实现短暂表面的稳定,最终无法跳出以暴易暴的历史周期率,而通过宪政制度,确保社会各方服从于共同认可的理,才能实现社会长期内在的稳定。社会各方共同认可的理表现为国家宪法和法律,惟有社会各方服从宪法和法律,社会正义才能实现。一般来说,法律的追求具有双重目标,即公正价值与秩序价值,两种价值都至关重要,但亦有主次之分,现代法治精神要求公正取得优先于秩序的优越地位。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奉行稳定压倒一切的治理原则,稳定的目的是使社会各方面在其绝对领导下有序发展,但不以正义为基础的“稳定”必将导致无序,“稳定”甚而成为有些地方党政部门压制公民争取合法权利与自由的大棒,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举报案及辽宁西丰诽谤案就是典型的恶例。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的结果不是有序而是: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加,官民冲突日趋激烈,政府陷入严重的治理危机之中。2007年3月16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说:推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这预示着中国共产党为走出治理危机,其执政理念开始由重社会稳定向重社会正义转变。
(三)由重政治控制转向重法治建设
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强调政治上的高度集权,实行对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直接控制,全体国人只服从于一个领袖、一种思想,最终酿致政治灾难——十年“文革”。正是在国家走向崩溃的边缘,中国共产党宣布改革开放,政治上为防止个人专断,开始强调法制的重要性,经济上放权让利,开始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经济生活。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开始由强调政治集权控制社会转向强化法律控权管理国家。法治是以基本人权为前提及确立相应的制度保障,法治不能简单理解为依法治官或依法治民,而应是对最高统治者(包括执政党)权力的制约,最终树立起法律在国家的最高权威。中国共产党既应具有政治权威,又应受到法律约束,唯有如此才不会重回高度集权的老路。民主、法治与人权构成宪政的基本元素,它们不能仅作为政治的“化妆品”,而应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更应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执政的提出便是执政党由重政治控制转向重法治建设的开端。
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虽然告别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公民权利正处于崛起之中,但是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国家告别计划经济,结束的仅是物质管制,而非权利管制,公民仍有部分权利的生成、供给到救济处在国家管制之中。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比较而言,计划经济的根本是实行国家管制,市场经济的根本是确立公民权利,结束计划经济就是结束国家管制,归还公民权利。要全面告别计划经济就是要彻底结束公民权利管制,否则我们仍继续生活在计划经济的阴影下。这是一个公民权利管制走向公民权利崛起的时代,为权利而斗争是包括法律人在内的每一位公民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