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茂东(郭飞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郭飞雄2

原告:杨茂东,又名郭飞雄,男,1966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60802631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新江大路8号,现因被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指控显然不成立)被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C110监室。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5号院,负责人所长,电话:020-85660731

案由:监所行政管理违法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在2015年3月25日和4月28日两次例行安全检查时强迫在押人员脱光衣服的行为违法;

2、要求被告永远放弃使用脱光衣服侮辱人格的安全检查方式。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被指控所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指控明显不成立)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C110监室。2015年3月25日、4月28日,被告警员在例行安全检查时,强迫在押人员脱光衣服接受人格侮辱式的检查,这种羞辱在押人员人格的检查方式严重违法而且是完全不正当的。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本人及其他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制止被告继续使用此违法且有辱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故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受理,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详细的起诉理由见附件《郭飞雄:我为什么要起诉看守所》)。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茂东(郭飞雄)

代理律师:张磊(签字)

电话:13910707905

2015年6月23日

 

附:1、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起诉书》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

2、陈进学律师与孙德胜会见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实施了所诉的违法行为;

3、原告委托李金星律师代为提起的控告文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实施了所诉的违法行为;

4、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份申请法院调取被告监室监控视频可以证明被告实施了所诉的违法行为(原告已经向被告提出要求被告保存当时视频);

5、对律师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调取证据申请书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本人诉天河区看守所监所监管行政违法一案,被告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有监室的监控视频予以证实,由于原告及代理人均无法直接取得被告所保存之监控视频,故申请法院依法调取。

 

申请人:杨茂东(郭飞雄)

代理律师:张磊(签字)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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