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勃:大宪章,八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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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大宪章开创了一种传统,即以法律和契约维系生存的秩序,以民主与协商捍卫政治的德性,在此基础上,追寻有意义的公共生活。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治学乃是人类知识体系中最高的学问与智慧,因为它关注的乃是共同体之善,目的在于促成优良的政体及其之下正当的生活。

政治学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个人和政府的关系问题,历史经验说明,为了保障公众生活的幸福,就必须对以君主为代表的政府权力进行必要的约束和限制。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有的民族采用暴力,有的民族仰赖宗教或道德规范,在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手段对王权进行约束的则是英格兰人,这要从800年前的一段往事说起。

在伦敦西南20公里处,距离温莎堡不远的泰晤士河边,有一片湿地叫兰尼美德(Runnymede)。1215年6月的一天,几十名男子骑马来到这里,他们是当时反叛贵族的代表,来此和英格兰的约翰国王见面,寻求解决他们之间因征税引发的冲突与分歧。

谈判的结果是双方达成了一项和解协议,约翰国王被迫赞成了贵族提出的要求,并在协议上加盖了王室的印章。这份协议不仅化解了当时一触即发的暴力冲突,也在无意间开创了英国乃至全世界民主、法治的先河,这份协议被后人称之为“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份限制王权、保障民权的宪法性文件。

在当时的英国,国王与贵族间的关系非常紧张,国王不仅向贵族征收巨额税费,还常常在不经过任何司法程序的情况下没收私人财产。虽然国王也曾制定过一些保护私人财产的条例,但他也有权不执行这些条例,甚至可以随时废止这些条例。

因而,1215年贵族反叛的要求归纳起来就是一点:国王也应信守承诺,严格依法行事。所谓的“自由大宪章”,就是这一要求的书面体现。

大宪章共有60多个条款,很多内容具体而琐碎,甚至涉及到寡妇再婚及在泰晤士河上架设鱼堰等问题,但其基本原则却与现代法治精神不谋而合,即通过法律限制公权、保障民权,它所确立的相关制度,影响了整个人类的历史发展。

大宪章强调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其中一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同等地位公民的依法裁决,或经国法判决,都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另一条款内容相似,它禁止国王出卖、否决、拖延司法,“除非根据王国法律、受过合法审判”,不得监禁任何自由人。

为了保护私人权利,就必须用法律约束国王,因而,大宪章第一次公开确立了“国王必须服从法律”的原则。

对此,英国作家丹尼尔•汉南说:“大宪章的精华之处就是法律凌驾于政府之上。法律已不再是国王或酋长的意愿。在他们之上的是你无法看见、听到和触摸的东西,就是这个东西控制着国王和国王之下的臣民。它让统治者不能随心所欲地采取行动,这是确保我们所有人的自由的基石。”

对于平民而言,大宪章成为抵抗暴政的武器和堡垒。

大宪章还间接导致了一种新型国家体制的诞生,即现代所称的“议会民主国家”。用来治理国家的钱,需要来自经过议会批准的税收,以此防止国王任意征税。大宪章不仅明确规定“未经本王国一致同意”国王不可以征税,而且阐述了如何才能达成“一致同意”。

五十年后,英国议会诞生,开创了人类议会民主制的先河。

虽然此后许多英国国王并不把大宪章放在眼里,甚至约翰本人很快就以宗教领袖的名义取消了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但在他死后,民众的支持使大宪章不断重新发布并被赋予更高的效力。

在重大政治危机关头,大宪章总是被高高举起,作为庶民向国王索取权利和获取尊重的法律依据。以此为起点,英国的王权逐渐衰弱,民权日渐抬头,到了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成功建立起君主立宪制度,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民主、法治国家。

大宪章还随着英国移民漂洋过海来到北美,成为美国“独立革命”和建立宪政国家的的精神指引。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文献,如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91年作为宪法修正案的《权利法案》,都直接引用了大宪章。

因而,美国人似乎比英国人更为感念大宪章的恩泽,1957年,美国律师协会代表美国法律界,远赴大不列颠,在兰尼美德建立了一个白色的圆亭,这是大宪章签署地的唯一标志。

财富堆积不出美德,权谋和暴力也无法赋予政治以合法性和正当性。自由大宪章开创了一种传统,即以法律和契约维系生存的秩序,以民主与协商捍卫政治的德性,在此基础上,追寻有意义的公共生活。

八百年后,大宪章倡导的法治理念,它所吹响的迈向宪政的号角,仍然值得很多民族,用心去体会和聆听。

(作者为外交学院法律系教授)

文章来源:公众号《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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