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于华:学习习总书记依宪治国的重要思想

郭于华2

近日,关于宪政和依法治国的讨论又进入新一波热议,原本以为十分清楚的概念出现了分歧和争执,似乎有关依法治国的讨论又回到了起点。

宪政民主,国之根本

宪政(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据百度百科解释,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的政治思想,是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这个基本法即宪法。

据维基百科:宪政是代议制民主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是对民主政治的制衡,在宪政国家,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是有边界的,不能互相僭越,政府所代表的行为世界是公部门,相对来说公民的行为世界称作公民社会。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权力的滥用(即有限政府),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传统上,宪政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但现代宪政理论往往与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1]

从概念出发,不难理解,所谓宪政的基本涵义有两点: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限制公共权力,一切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权威(经同意的治理权)来自于宪法。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宪法法治的首要性:“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有媒体梳理了习近平“依法治国”论述的七大关键词,即:依宪治国,立法反腐,依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改革,法治思维,依法治军;[2] 更有媒体以新闻图解的形式将习近平关于宪法的论述展示得一目了然,例如: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等等。[3]

显而易见,无论是哪种梳理和概括,新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强调都是言之凿凿且清清楚楚的:宪法至上,法外无权,党在法内,保障人权,这些基本要点简单明了,无有歧义,而且与宪政的定义完全吻合。可以不含糊地说,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宪政。而且在这一点上,体制内外和社会各阶层是有着相当共识的。

然而令人有些诧异的是,本来清楚明了的宪政概念在一些人的言说中却变得含糊暧昧起来。

话语游戏,误国害民

第一波反宪政高潮出现在2013年5月,《红旗文稿》首发杨晓青的《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该文开宗明义反对《南方周末》提出的“中国梦,宪政梦”,给宪政民主赋予资本主义的属性,并直接反对“宪法和法律至上”。其时还有发表于《党建》杂志的《认清“宪政”的本质》,称“宪政主张指向非常明确,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稍后未久,《红旗文稿》再发《对宪政问题的一些看法》,称“西方国家恰恰是寄希望于中国宣布实行宪政,从而以之作为突破口,逐步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时至当年夏季,又一批反宪政之作密集出台:如王小石的《中国若动荡,只会比苏联更惨》,马钟成的《“宪政”本质上是一种舆论战武器》、《美国宪政的名不副实》、《在中国搞所谓宪政只能是缘木求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高翔的《宪政潮是对十八大精神的挑衅》和《“宪政”理论是对中国改革的干扰和误导》等等,不胜枚举。

对上述批宪政之论,一大批学者以简洁清晰的宪政理论和对现实的分析给予有力的反击,使宪政民主法治常识为广大民众所了解。财经网发表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许崇德先生的文章,明确提出:《宪政是法治国家应有之义》。更有贺卫方、张千帆、王振民、秦前红、陈弘毅等权威宪政学者和胡德平、杨恒均等以各种方式进行表达,对宪政的本质、要素和中国宪政之路进行了透彻的论述。我以为,本是常识性的道理并且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为实践所证明的宪政之路,已经无需再加以论证,而且党和国家领导人所倡导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之完全不矛盾。然而没想到的是,不知算是第几波的反宪政潮流再起:

先有2014年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在答“人民日报问政”时言:“依宪执政”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宪政”,因为汉字的“宪政”已经在历史上被作为许多命题表述的简略形式使用过。当“宪政”一词很大程度上被随意地作为某些命题的缩写版对待时,就会陷入概念含混的是非争议中。总而言之,我国的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政,两者存在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区别。简单地将我国依宪执政类比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民主政治的实践中也没有任何现实意义。[4]

继有新华社2015年初“绝不允许‘党大还是法大’伪命题干扰政治定力”的禁令强势“亮剑”:“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撼动的政治逻辑。牢记历史教训,立足中国国情,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增强“三个自信”,我们就能“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船”,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阔步前行。[5]

细究一下,前者非要在作为普世性的宪政原理与中国式依宪治国之间划出楚河汉界,却又说不出二者在法理上和实践中到底有何区别;而后者则陷入诡辩式话语游戏,党=法=依法治国?法=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党领导人民制宪、施宪+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力量?即使只从语言层面理解,谁能明白这是何种表达逻辑?到底想表达什么意思?至于将“普世价值”、“宪政民主”视为“必须排除的各种干扰”[6],就更是强词夺理、甚至是不讲道理的霸道作法。

宪政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一点也不深奥,宪政学者张千帆明确指出:在形式意义上,宪政无非就是依宪执政,就和法治无非就是依法治国一样。[7]

一系列反宪政言说,很大程度上是在玩语言游戏,以缠绕循环手法使读者陷入混沌,把原本清楚的道理往糊涂里说。正常的头脑都不难理解,非要强调依宪执政、依法治国不是宪政,就如同强词夺理非要说“白马非马”、“鹿才是马”一样无理,一般荒谬。

正大光明,走向宪政

在命运多舛的近代历史中,中国人对一个自由、民主、法治、公正社会的追求已逾百年。而百年之中,宪政进程却屡遭挫折,宪政的理念也在种种曲解、诡辩甚至污名化当中变得模糊不清。且不提自辛亥革命以来艰难的立宪过程,即使1940年代末的宪政民主追求也超过了半个世纪之久,早在抗战胜利之前,毛泽东就曾指出:“中国的缺点就是缺乏民主,应在所有领域贯彻民主”;“中国人民非常需要民主,……政治需要统一,但是只有建立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与民主选举政府的基础上面,才是有力的政治。我们希望于国民政府、国民党及各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主要的就是这些。中国共产党所已做和所要做的,也就是这些”(《解放日报》1944年6月13日)。如果连半个多世纪前也不须提及,至少中国迈向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改革开放历程也已经三十多年了。

英年早逝的宪政学者蔡定剑先生有言:“宪政民主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这是他留给外界的最后一句话,被称为“留下了长长的中国梦”(南方日报)。一代又一代中国人,在前赴后继地思考和实践着宪政理想,其实只是想要这个国家变得正常。

宪政民主和普世价值本是普通公民都应该了解的常识,其中道理并不难懂。既不需要高深玄奥的理论,也用不着纷繁复杂的论证,以现实为基础,用常识来思考,是人人都能明白的。正如企业家任志强一语道破的:其实宪政很简单,就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把钥匙交给国民”!

政治学者刘军宁通过对比说得更为清晰:“宪政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政治体制,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人性有效的一种政治体制。宪政就是把统治者关进笼子里,并加以驯化,把他们从统治者驯化为执政者,完全并永久剥夺他们手中作恶、专横的权力。一句话:宪政就是限政,就是驯服统治者,就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最大化,政府权力的最小化。反之就是暴政,无可质疑!二者的区别是:暴政是用强权来建立政府,而宪政是用自由选择来建立政府。[8]

作为宪政的基本内容之一,用选举来建立政府,其背后的理念是,政府的统治是经过人民同意的,而绝不是打江山坐江山的逻辑。正如反极权专制的先驱者林昭诗云:“祗应社稷公黎庶,那许山河私帝王?”“打江山者坐江山”认同的是成王败寇,是相当原始野蛮的逻辑,距离现代政治理念何止千万里。

宪政作为制度,是基于人性恶的设计。英国保守主义思想家大卫•休谟说: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时,必须把政府里的每个掌权者“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麦迪逊等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也认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第51篇)。林达曾以“一个收银机的故事”来说明制度作为一种机制的发明,如何解决了人的不可靠性——收银机保障了对于不可靠的人的筛选,和对于不可靠行为的监督和控制;[9] 恰恰因为人是有弱点的,人是靠不住的,甚至总统也是靠不住的,所以必须依靠制度设计实现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而不是寄希望于“素质”最佳和“道德”最优。美国的立国之父们旷日持久的“制宪会议”,就是在“设计一台收银机”。

概而言之,宪政是作为机制的制度,即能够实际运作起来的制度,而不仅仅是停留于纸面的法律条文。中国当前之所以有宪法有法律而无法治,就在于宪政尚未真正运转起来。百年蹉跎,时不我待,建立在普世价值基础上的宪政民主须尽快上路。“历史的先声”尚记忆犹新,新时代的承诺更犹言在耳。新时期领导人对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的表述,被视为中国社会向现代文明全面回归的标志,这理当成为真正落实宪政民主、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动力。而在此绕圈子、设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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