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关于周永康案的四点评论

周永康案结果的宣布引起海内外的强烈反响。网络自媒体《丙方调查》就该案提出了几个问题让我作答,下面是问答实录。征得该媒体同意,同时在博唠阁上发表,转载请注明出处。

《丙方调查》问:请您简单评论一下周永康案件为何不公开审理。

贺卫方:这次审判在保守秘密方面可谓做足了功夫。5月22日审理,直到6月11日宣判,当天傍晚官方媒体报道,人们才知道周氏已经宣判。真可谓密不透风,滴水不漏,令人惊叹。

关于为什么此案没有公开审判,新华社的报道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但是,周氏涉及到的罪名,泄露国家机密一项之外,还有受贿与滥用职权,即便前一项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后两项也必须公开审理啊。滚打包收地全部都不公开,这完全是于法无据的做法。

退一步说,对于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是否应当提前发出审判公告?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公告中所涉及到的被告人、审理时间无论如何也不能算是秘密,天津法院理应发布这样的公告。

2013年8月薄熙来案在济南法院审理时,曾开启了以微博直播庭审的先例。当然并不是全程直播,现场设置了审查环节,某些信息被过滤,另外也不允许自由旁听,但微博发布毕竟是一次审判逐渐走向公开的有益尝试。在此后的一次座谈会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薄熙来案件的微博直播,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的程序公正,对案件审理的公正透明。根据报道,今年两会期间,周强院长还明确地承诺,周永康案也将依法公开审判,为什么事到临头,却变成看不公开呢?

《丙方调查》问:我知道您一直呼吁废除死刑,请对周永康的量刑做简要评论。

贺卫方:去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周永康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报道的内容,我们几个法学院的同事曾在一起猜测周永康案的量刑结果,看到有关报道的措辞,我个人猜的是死缓,应该比薄熙来要重一些。但是这次的判决却是无期徒刑。从涉案金额之巨大,三项犯罪的严重程度,对照此前高官犯罪的处罚,周案明显地属于从轻处罚了。尽管死缓与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上往往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但死缓毕竟属于死刑判决,其中的符号意义是不容低估的。这背后是否有某种政治考量,不愿意从“刑不上常委”一下子跳跃到“常委可判死刑”,以免带来政治恐慌?

但是,受贿数额超过了一亿元人民币的巨型犯罪,最终只是无期徒刑,这也许会对未来的经济犯罪量刑产生某种影响。前车后辙,如果今后一个官员犯罪数额只是数千万,判决死刑就必然引出某种不公平的感受和议论。我建议,利用这个契机,索性把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了,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如今保留死刑的国家,都把使用范围严格限制在严重的暴力犯罪上。而且如今经济犯罪的愈演愈烈也从一个实证的角度表明,死刑根本无从遏制官员的腐败。

《丙方调查》问:你认为周永康犯下的“最大罪行”是什么?

贺卫方:由于整个调查以及此次的审判都是在高度保密的状态下进行的,至今我们无法全文读到中纪委的《审查报告》,也看不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以及法院的判决书全文,周氏究竟犯了什么罪,最终控罪中的三宗罪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犯罪,三宗罪是否得到完整的追究,都是无从查考的。在这种情况下,让我说周氏的“最大罪行”,就不免有些盲人瞎马的感觉了。

不过,因为周氏系长期主管政法工作的政治局常委,其言论与行为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影响至深且巨。自从他担任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兼公安部部长以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就进入到一个迷茫和停滞的时期。到了2007年周氏坐上政法头把交椅之后,更是变本加厉,带来了法律领域的诸多倒退。周氏极力倡导某些学说,例如对于普世主义的价值观加以抵制,名为“法治理念”,但将与法治底限准则凿枘不投的内容加入其中,大规模地灌输所谓“三个至上”,凡此种种,最严重的后果是让人们的观念混乱不堪,让中国的法治建设成为一项永远不可能实现的任务。如果说罪行,这给整个法治建设带来的危害比贪腐一个多亿人民币要严重得多。

薄熙来治下的重庆正是这种恶果的一个例证。“打黑”完全变成“黑打”,市委书记一手遮天,公安局长横行无忌,刑讯逼供泛滥成灾,审判独立荡然无存,其间形成的冤狱以及恶劣影响至今仍然难以平反和消除。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重庆的这种无法无天的做法,周永康利用各种机会表达了坚定的支持。其背后的奥妙也是耐人寻味的。遗憾的是,无论是王立军、薄熙来,还是周永康,对他们的审理都完全回避了对这方面责任的追究。

《丙方调查》问:你认为对于那些有权、有势、有钱的人采取明示或暗示的各种方式“干扰干预”政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是否应在刑法上单独入罪,例如:《妨碍司法公正罪》或《扰乱司法秩序罪》?

贺卫方:在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决定中有这样的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这样的规定怎样能够落到实处?假如不解决司法独立的体制安排,一个法官甚至法院院长如何敢于和能够对来自上峰的指令“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

我看过一篇报道,周永康东窗事发后,今年1月14日最高法院召开内部民主生活会,有人自我检讨,说“对周永康的‘两面派’作风警惕性不够,对他的一些错误言行当时未能坚决抵制”。我不禁哑然失笑。在周还是常委和政法委书记的时候,你一个最高法院副院长甚至院长胆敢“坚决抵制”?你简直是疯了。

所以,说一千道一万,没有司法独立,法院和检察院受制于党政权力,号召听起来再美,规定写得再好,即便刑法把干预办案单独入罪,也是不管用的。如果要反思周永康以及薄熙来等人的罪行给这个国家留下的教训,这应该是最惨重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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