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刘家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谢燕益、吴魁明律师致湖北高院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家财,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出生
    
    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镇镜山路88–104号(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被上诉人: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2014)鄂宜昌中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虽然我对今天这个判决并不意外,但还是感到失望。我的失望不在于这个体制,我的失望在于在这个体制的各个环节里具体做事、具体执行的人。
    
    一、我首先请检察官和高院的审判员们学习一下我国的刑法条文和刑法理论。
    
    我国刑法的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是: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二、再让我引述一些关于我本人的介绍和本案的经过介绍。这些介绍我认为是真实客观的。
    
    “刘家财,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原系葛洲坝集团职工。1998年至2000年期间,由于某种原因,葛洲坝下岗职工合法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及葛洲坝企业可能存在某种严重问题,刘家财为数千下岗职工讨要工资、为职工子女争取教育经费维权,嗣后在困难环境下为争取维权成功,依宪、依法组织独立工会接受一些媒体采访,因此被湖北省宜昌市司法当局于2001年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管制两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与此同时,刘家财在当地赢得了广泛尊重。刘家财出狱后,当地国保对其长期监控骚扰,甚至刘家财因此丢了工作,但刘家财多年来并未因长期遭受非法对待及承受的巨大压力而放弃公民权利,继续通过各种方式,依法、理性、平和、坚定为公民权利、自由、民主、法治、人权鼓与呼为良心犯声援,参与许多具体维权工作。’’
    
    “2013年8月2日,刘家财因为在网络上转发山东维权律师李向阳的《复仇血洗公告并招募敢死队员》而被警察带走,第二天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政拘留10天,关押在宜昌市拘留所。
    
    然而,在十天行政拘留期满之后,刘家财却未被释放,而于12日被转为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关押地点变为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这是第一次变更罪名。一个月之后的9月18日,刘家财被伍家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其罪名第二次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被批捕之后,宜昌市公安局指定伍家岗分局侦查,伍家岗分局于2013年11月12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伍家岗区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这是第三次变更罪名。伍家岗区检察院向宜昌市检察院请示,宜昌市检察院指定葛洲坝检察院对此案审查起诉。对此,刘家财的辩护律师于2013年11月18日就管辖问题向葛洲坝检察院提出异议后,葛洲坝检察院又称本案已报往宜昌市检察院解决,不打算在葛洲坝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随后案件转交到宜昌市检察院。
    
    2013年11月21日,宜昌市检察院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向宜昌市中级法院提交审查起诉,这是第四次变更罪名。”
    
    “2014年7月23日上午9点30分至下午4点左右,宜昌市中级法院对刘家财“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进行开庭审理,法院将案件转移至区法院审理,且辩方要求质证、证人出庭等均遭到拒绝。而刘家财的一些朋友在开庭前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管控。
    
    在法庭上,刘家财本人坚持自己无罪,律师也进行了无罪辩护。谢燕益、吴魁明两位律师联合发表的《共同摆脱奴役,携手奔向自由——为良心犯刘家财辩护!》的辩护书说,“鉴于刘家财出于拳拳爱国之心、社会责任感,出于普遍的人性诉求对人类文明与正义的渴望与追求,在宪法法律权利范围内进行的同城聚餐、要求官员财产公示、讨论政治变革呼吁普选多党轮流执政、纪念六四、为弱势群体鼓与呼,并一贯坚守的和平、理性、温和、建设性的立场与言行,起诉书据此指控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辩护人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这一指控不但不能成立而且注定是非法的及可耻的。”
    
    三、对侦查机关罗织的厚厚的证据和证人证言,以及检察官据此认为本人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罪,我觉得不值一驳。
    
    四、判决书第十四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财以变局策为载体,鼓励宣扬推翻中国共产党执政,多次组织同城聚会,歪曲诋毁我国国家政权,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样的臆想认为不仅没有任何根据,不是事实。而且还说明审判法庭已经将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混同于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这是完全违反我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制度的。
    
    五、从犯罪构成来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即我的行为必须要有以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
    
    但是很遗憾,从侦查员到检察官,再到宜昌中院的一审审判员,都没有(也不敢)向我直接明确地问我有没有以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这个问题,他们也没有(也不敢)直接明确地问我的所有行为的目的是什么。
    
    反而是我的两位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问了这两个问题。我的回答是非常明确的:1、我没有要推翻社会主义的目的。邓小平说过,社会主义就是要法制、民主、自由、平等、富裕。习近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这个内容。社会主义多好呀,我要追求的也是这个,我去推翻它干嘛呀。2、我的所有行为的目的就是要提高人民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监督公权力,减少腐败,把我国的社会主义真正建设好。
    
    最后,我要求:1、湖北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2、二审审判员直接明确地问我有没有以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直接明确地问我我的所有行为的目的是什么。
    
    历史将证明上诉人和其他因同样罪名而获罪的良心人士无罪,并且他们有功于这个国家,有功于人民!
    
    此致
    
    湖北省高级法院
    
    上诉人:刘家财
    
    二零一五年五月日
    
    湖北宜昌刘家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刑事上诉状

湖北宜昌刘家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刑事上诉状

湖北宜昌宜昌刘家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谢燕益、吴魁明一审辩护词

    

共同摆脱奴役,携手奔向自由

    
湖北宜昌中级法院、合议庭:
    
我们是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律师、广东金启律师事务所吴魁明律师。作为刘家财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和开庭,我们了解了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对相关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法律也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我们认为,刘家财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完全是无中生有,贵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刘家财无罪。
    
我们认为,对待公民正当、理性诉求,采取包容和解的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因为民主宪政是大势所趋,违背历史潮流将会带来更大的社会灾难和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
    
我们作为有责任感的法律工作者和有良知的公民,有义务讲真话、行正道为公民权利而辩。
    
我们认为,归根到底人权与人道是超越于一切政治与政权之上的,任何一个现代文明的政权都必须符合其人道使命,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在于它必须尊重保障人权、谨守人道底线,维护人道尊严。一个现代文明的政权不能背离人民性、正义性、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任何政权都有合法性和非法性可言,一切政治均有合法性及非法性的判定。辩护人认为,归根到底,当权者与被统治者是命运共同体,一个坦荡无私,一心为民的政府,仁者无忧,应当不惧怕任何批评、指责、乃至煽动颠覆,它只会兢兢业业为民立命。从本质上来说,人民有选择政治、选择政府的权利,有抵抗不义的权利。任何依靠压制与剥夺获取的权力、利益都是不义的。如果国家暴力、司法强制力被滥用,那正是对政权合法性的亵渎与侵夺!
    
刘家财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发生,今天我们之所以要在这里进行本案的审理,辩护人认为完全是由于个别人的错误导致的,这完全是一场不必要的审判。但是我们需要知道,个别人的错误、个别人的意志并非等同于国家意志、法律的意志、执政党的意志。我们需要将个别人的意志与国家意志、法律的意志区分开来,个别人的意志不仅不能代表国家、代表法律,而且可能因其违法性,是反国家、反法治、反社会、反人类的。我们这个国家和民族不能为了个别人的错误而去承担如此大的代价。我们每一位社会公民,每一个国家公职人员,不仅不应该执行个别人的错误意志,而且还有权利、也有义务坚决与这种错误意志、错误行为作斗争,以捍卫国家的正当意志,坚持原则,不跟反法治、反国家、反人类的恶行站在一起,如此才能真正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法治权威、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作为一个公民、作为一个国家公职人员需要好好思考一下,怎样做才是真正维护国家利益?怎样做才对国家更有利?而怎样做才是陷国家于不义,因为个别人的错误让国家蒙羞并且继续付出沉重的政治代价?如果你是一个公民、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好好学习一下宪法、法律以及文革结束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决议,看一看历史,看一看人类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向文明的。
    
一个时期以来,对待刘家财和一些良知公民的正义之举的种种非法恶行,有些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可能由于无知,受到少数反法治、反国家、反人类分子的利用,他们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真的认为抓捕正义公民以及实行严刑峻法对国家有利是在贯彻国家意志、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不能排除其用心、出发点是好的,只不过由于他们受到蒙蔽、受到蛊惑,再加上对宪法、法律、历史以及一些常识一知半解产生一些错误认识,分不清什么是国家意志什么是个别人的意志,因而犯了错误。而另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权位和利益,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明知正义公民良心犯是无辜的,其所作所为不过是心忧天下、仗义执言,他们只是在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其所作所为没有也不可能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及权利完全应该受到宪法法律上的保护。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我们国家、执政党内部一直以来存在一股反法治、反党、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的封建专制残余、腐败特权势力,他们以各种各样的名义在不停地镇压群众、迫害人民。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一个国家,合法意志与违法意志的较量无时无刻不存在,却仍执迷不悟、知法犯法,配合少数违法的当权者倒行逆施,滥抓无辜者,起诉无辜者,审判无辜者,制造冤狱。一切合法的政治行为、司法行为不但需要目的良善而且其手段必须合法正当。众所周知,在本质上,任何一个现代文明的政权都不能背离人民性、正义性、合法性。因此任何一个政权都不应当成为维护少数既得利益、非法利益的挡箭牌,更不应为少数既得利益者所绑架,政权不仅不应成为拒绝人类文明、实现人民民主权利、人民自由福祉的借口,而且理应成为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与尊严的手段。
    
 刘家财出于拳拳爱国之心、社会责任感,出于普遍的人性诉求,和对人类文明与正义的渴望与追求,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的同城聚餐、要求官员财产公示、讨论政治变革、呼吁普选多党轮流执政、纪念六四、为弱势群体鼓与呼,并一贯坚守的和平、理性、温和、建设性的立场与言行,但起诉书却据此指控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辩护人现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这一指控不但不能成立,而且注定是非法的以及可耻的。
    
    第一、从历史的维度看,刘家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以下简称煽颠)是不成立的。
    
 众所周知,所谓社会主义一直在历史的嬗变当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社会主义就是“自由人联合体”。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权力将失去政治性质,并最终使国家走向消亡,回归社会。为了促使国家消亡,恩格斯认为,必须利用民主共和国这种“现成的政治形式”,开创稳定的、民主的政治局面。如果把社会主义纳入马克思主义的范畴来论述,那么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认为,剥削的根源在于私有制,因此用革命的方式打破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就能免于剥削。私有制被革命后,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就出现了财产在名义上(抽象的)归于国有(公有),但实际支配者却是具体的掌权者(官僚)。当这些无主财产被国家掌控后,掌权者像所有人一样具有自私性和自利性,他们会利用名义上的公有制达到自己的目的,此时新的剥削和奴役就会出现,而这种剥削和奴役是建立在全方位的控制与垄断之上的。一百多年的所谓社会主义实践证明,是自然权利决定制度设计,而不是制度理论或意识形态决定自然权利。自然权利这个事实越来越得到普遍的承认和尊重。但就是这个历史、这个实践的代价及教训也是极其深刻的,它使官僚权贵无比疯狂,它使人民遭受空前的奴役与洗劫,它使拥有共同尊严、共同福祉的人类同胞之间本应和睦友爱包容共建的美好家园变成彼此视为仇寇分裂争斗的人间地狱,造成空前惨烈的灾难!
    
我国执政党领袖及其机关对于普选、民主、言论自由、多党竞争等民主问题,在历史上都有鲜明的论述,诸如以下几例:
    
毛泽东在1946年抗战胜利后会见中外记者时明确指出“一个不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政府,有什么脸面代表这个国家?爱这样的国家,就是对祖国的背叛。”
    
 刘少奇:“共产党要夺取政权,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这是一种恶意的造谣与诬蔑。共产党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但幷不要建立共产党的“一党专政“,目前推行民主政治,主要关键在于结束一党治国······因为此问题一日不解决,则国事势必包揽于一党之手;才智之士,无从引进;良好建议,不能实行。因而所谓民主,无论搬出何种花样,只是空有其名而已。”(见《刘少奇选集上卷》p172。
    
《新华日报》1941年6月2日有如下表述:统制思想,以求安于一尊;箝制言论,以使莫敢予毒,这是中国过去专制时代的愚民政策,这是欧洲中古黑暗时代的现象,这是法西斯主义的办法,这是促使文化的倒退,决不适于今日民主的世界,尤不适于必须力求进步的中国······言论出版的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件,没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不民主便不能团结统一,不能争取胜利,不能建国,也不能在战后的世界中享受永久和平的幸福······新闻自由,是民主的标帜;没有新闻自由,便没有真正的民主。反之,民主自由是新闻自由的基础,没有政治的民主而要得到真正的新闻自由,决不可能。
    
《新华日报》1944年5月16日作如下表述:我们认为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有三个:一是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二是开放党禁;三是实行地方自治。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很多,但目前全国人民最迫切需要的自由,是人身居住的自由,是集会结社的自由,是言论出版的自由······
    
《解放日报》1941年10月28日作如下表述:关于人口素质不够的问题,共产党说过,不应因人民素质不高而拒绝民主,应用民主政治教育人民。解放区的直选,是用各种豆子代表候选人,在候选人背后的碗里面投豆子的,所有一切都公开在露天举行。现在的素质,比那时候好很多吧。他们以为中国实现民主政治,不是今天的事,而是若干年以后的事,他们希望中国人民知识与教育程度提高到欧美资产阶级民主国家那样,再来实现民主政治······正是在民主制度之下更容易教育和训练民众。
    
1939年2月25日《新华日报》有如下表述:要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实行普选制,使人民能在实际上,享有“普通“、“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则必须如中山先生所说,在选举以前,“保障各地方团体及人民有选举之自由,有提出议案及宣传、讨论之自由。“也就是“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完全自由权。“否则,所谓选举权,仍不过是纸上的权利罢了。
    
《新华日报》1945年7月4日刊登毛泽东文章有如下表述:《民主颂——献给美国的独立纪念日》:从年幼的时候起,我们就觉得美国是个特别可亲的国家。我们相信,这该不单因为她没有强占过中国的土地,她也没对中国发动过侵略性的战争;更基本地说,中国人对美国的好感,是发源于从美国国民性中发散出来的民主的风度,博大的心怀···但是,在这一切之前,之上,美国在民主政治上对落后的中国做了一个示范的先驱,教育了中国人学习华盛顿、学习林肯,学习杰弗逊,使我们懂得了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的中国需要大胆、公正、诚实。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这些社会主义的伟大思想家和行动家,对于美国的战斗民主主义及其在世界史上的进步作用,从来都是给予高度的评价的。美国的战斗民主主义有其光荣的历史传统。······列宁说,这是历史上‘最伟大的、真正解放和真正革命的战争’之一。”
    
《新华日报》1944年4月19日有如下表述:像林肯总统和罗斯福总统那样的民主的政治生活中产生的领袖,是虽在战时也一点不害怕民主制度的巡行的。他们害怕民主的批评和指责,他们不害怕人民公意的渲泄,他们也不害怕足以影响他们的地位的全民的选举。他们不仅不害怕这些民.主制度,而且他们坚决地维护支持这些民主制度。因此他们才被人民选中了是大家所需要的人。
    
《新华日报》1943年9月15日的社论有如下表述:“二十年来,尤其是最近几年,我们天天见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其是否为人民着想,姑置不论。最使人愤慨的是连这样的法,政府幷未遵守。政府天天要人民守法,而政府自己却天天违法。这样的作风,和民主二字相距十万八千里!所以民主云云者是真是假,我们卑之无甚高论,第一步先看政府所发的那些空头民主支票究竟兑现了百分之几?如果已经写在白纸上的黑字尚不能兑现,还有什么话可说?所以在政治协商会议开会以前,我们先要请把那些诺言来兑现,从这一点起码应做的小事上,望政府示人民以大信。”
    
《新华日报》1939年2月25日作如下表述:限制自由、镇压人民,完全是日德意法西斯的一脉真传,无论如何贴金绘彩,也没法让吃过自由果实的人士,尝出一点民主的甜味的。
    
《新华日报》1939年2月25日社论《民主政治问题》指出:不能因国民程度不高而拒绝民主,应用民主政治教育人民提高人民······
    
1949年执政党与社会各界联合制定的的共同纲领在其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在其总纲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这些历史的先声、历史的承诺离我们并不遥远,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以阶级斗争为纲,邓小平却提出社会主义就是共同富裕、民主法制。
    
结合本案来看,无论从社会主义概念的历史流变还是现代文明政权的基本要求,刘家财从普遍人性诉求出发要求更好的政治、要求更好的社会,姑且不论其诉求是否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更有利于一个政权其内生的更新与变革,但至少不可能构成一种煽动颠覆行为。如果执政者顺应时势接受呼吁做出改革回应刘家财的诉求,则后者乐观其成;如果当权者拒斥改革甚至倒行逆施,刘家财也无计可施没有任何对策。诚如庭审中展示的所谓煽颠事实,始终没有任何具体的目标、手段、组织、举措等证据,最基本的事实都根本不存在。无论如何,不管什么主义也不管各种主义作何解释都不能无视人性的普遍诉求悖逆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不管历史人物作何评价,却没有哪一个敢公然宣称反对民主反对公民权利背叛人民意志。无论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看上去不单不与民主、自由相互对立,其显然均以人民、民主作注脚。
    
    第二、从当今国内国际社会形势及普世价值来看刘家财煽颠的荒谬
    
我国是联合国成员以及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早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人权公约》等文件。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成员的行使此项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我国宪法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与此同时官方宣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富强、民主、自由、法治、公平。
    
从以上表述和规定上看,刘家财的行为完全是合法正当的,指控其煽颠无异于公然对抗普世价值无视宪法尊严!
    
    第三、煽颠与言论自由的分野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公民进行一些诸如包括普选、多党竞争等政治议题的讨论就是煽颠,那么宪法的言论自由规定则形同虚设。辩护人并非否认政权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行使必要的管制之权,但须师出有名,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具有刑事惩罚性才有道义优势,以力服人,非心服也,以德服人,心悦诚服!结合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及国内外的历史经验,我们可以得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是指“煽动暴力对抗政府并且这种煽动要产生明显和即刻的危险”即便是这一标准在一些现代文明国家由于言论审查原则已经明确被另一更为严苛的原则所取代。这个最新的原则更为严谨,认为政府无权禁止煽动性言论,除非这种言论是“蓄意煽动/制造迫在眉睫的非法活动”并且“很有可能导致这种非法活动。这一最新原则要达到三个条件即:1)有明确指向地煽动混乱(而不仅仅是他的言论容易最终导致社会秩序混乱);2)这种混乱不是在不可预知的将来,而是迫在眉睫(也就是说一群人听了这个言论,已经磨刀霍霍,准备上街砍人了,而不是说一群人听了这个言论,以后有可能某一天跑上街头砍人);3)发表的言论必须是“很有可能”导致混乱的暴力局面。
    
本案中即便是刘家财偶然转发的李一平先生的《变局策》一文(公诉人举出的言辞最激烈、最具煽动性的例证)也完全是笼统抽象的政治言论,泛泛而谈,远未达到煽颠的法律标准及事实标准。第一、并无具体指向,无具体对象、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具体手段、具体方案、具体计划、具体纲领、具体组织等等。第二、并不可能产生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不可能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毋庸讳言,由于权力不受制约现时社会严重不公公权横行,出于一种情绪对执政党及时弊的批评乃至一些情绪性的言论时有发生,但这不足以导致因言获罪。是讳疾忌医还是勇于接受公民的批评监督包容共建,客观上何者更有利于一个政权的不断自我完善更新并非难以判断。斗争哲学、把一切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的专制思维人治观念、防民甚于防川的反人民立场早该摒弃,而且终将为法治思维、宪政共和思维所取代。一个政权的当权者是害怕人民、压制人民还是尊重人民、信任人民不难判定。
    
    四、指控刘家财煽颠的后果影响
    
 不管政权在历史中如何嬗变流转,一个文明的政权始终无法背离人民性、正义性、合法性。政权指政治上的统治权利,而主权在民是一个最基本的政治常识。对刘家财要求官员财产公示以及行使公民权利当权者如不正当回应反而构陷为罪,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政治层面上,这一行径无疑将根本谮越人民主权,对国家政权的性质构成严重威胁,予夺人民权力,使人民陷于被剥夺、被压迫的危险当中。国家机器无意识,此时国家机器将沦为官僚权贵贪官污吏奴役压迫人民的手段,完全有悖于1949年以来我国历部宪法乃至共同纲领。这种审判的效果也将适得其反,一个公民说真话、敢担当、凭良心做事则要面临审判,当如刘家财之公民被审判、坐牢所传递的不再是一种耻辱和恐惧甚至成为一种荣誉时,当审判良知公民这场无聊的游戏为更多人所熟知习以为常之时当局又当如何?在过去十几年岁月里,刘家财身逢冤狱后尽管长期遭到非法监控、非法拘禁等各种非法歧视对待,他不仅能够以最大的善意容忍和妥协对待地方当局,而且始终坚持和平、理性、温和、建设性的态度。众所周知,由于近年来的政治形势,形势比人强,刘家财的公民言行再次面临严刑峻法,这一遭遇对刘家财而言无异于赶尽杀绝。其上无以奉父母、下无以对妻女,父母均年逾八旬,天各一方。刘家财欢迎改革期待选举、多党制,如果当权者顺应民心有所作为,他乐观其成;如果当权者墨守陈规拒斥改革,他也没有任何具体手段计划行动可言。
    
司法权是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滥用司法权起诉无辜者、审判无辜者良心犯是对国家政权国家信誉的重大损害,是颠覆透支国家政权的行径,同样滥用人民赋予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是对国家政权的亵渎,对国家政权造成不可逆转的颠覆损害。执法者构陷良心犯是对当权者的反动判断,认为当权者视人民如仇寇与人民的正当权利相对立。斗争哲学、对立仇恨思想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是一种反人民、反时代、反文明的立场,一个合法文明的政权理应摒弃这种反人民、反时代、反文明的立场。是害怕人民、压制人民还是尊重人民、信任人民、容忍反对派也必将为这个政权提供注脚。这次判决能否体现政权的自信、善意、正当,人民将拭目以待。政治是你死我活还是包容共建,每一次的选择都可以创造历史。
    
司法要有自己的品格,依法公正处理刘家财案,符合时代的要求,符合每一公民全社会的切身利益,不仅负责该案的司法工作人员自己不背债,各级政权不背债,而且点滴累积善意,还可以为减小社会对立、降低社会成本和平复日益撕裂的官民矛盾,减小政治代价,为未来的朝野共建,全体同胞和平民主推动社会有序发展奠定基础创造条件。当权者与普通公民,警察与百姓共同面对尊严与自由的抉择,当权者与被统治者是命运共同体,谁都无处可逃。
    
中国人并非天生的奴隶、贱民,而今他们及他们的子孙后代跟世界上所有人类同胞一样,人格尊严与生俱来天赋人权不可予夺;他们及他们的子孙后代跟所有人类同胞一样在当今繁荣的物质条件下具有免予匮乏的权利更有人身自由生命安危的关切;他们及他们的子孙后代跟所有人类同胞一样在不可匮乏的权利之外还有对真理、信仰的独立追求人生的选择;他们及他们的子孙后代跟所有人类同胞一样有着人性的普遍诉求不仅可以免予恐惧而且正义的诉求、做人的尊严及人生价值的实现也当然正成为他们人性诉求的一部分;他们及他们的子孙后代尽管对集权专制还心存忧惧,但自由与尊严的向往无可抑制。归根到底任何压迫、剥夺与扭曲,掩盖、蛊惑与阻隔,都无法改变他们不再作奴隶的抉择
    
判觉刘家财有罪是我们所有人的耻辱!对顽固的既得利益集团与腐朽的专制特权观念的这一场战斗异常艰难,无论体制内外,朝野上下,良知正义的同胞兄弟姐妹们,以巨大的勇气正在行动起来,担当人道使命,奋力开拓前路,共同捍卫社会的正义趋向,共同摆脱奴役,携手奔向自由!一位历史先贤在慷慨就义时曾有云:“孔曰成仁,孟曰取义,唯其义尽,所以仁至。读圣贤书,所学何事?而今而后,庶几无愧!”在这个法庭上,今天就以此言向刘家财先生及所有追求中国和平民主、文明进步的良心犯们致敬!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谢燕益
    
    广东金启律师事务所吴魁明
    
    2014年8月6日
    
    湖北宜昌刘家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刑事上诉状

湖北宜昌刘家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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