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男人扶老携幼的,怎么会袭警?
又是公民被警察开枪击毙,又是说袭警,网络上又是一边倒地认为警察开枪乱杀人。这样的情景,已经重覆了多次,越来越频繁。
这一次,是5月2日中午,地点是哈尔滨绥化车务段庆安站候车室。旅客徐纯合被警察开枪击毙。值得注意的是,徐纯合是与其母亲带3个小孩,一行5人。
警方的通报非常简单,说徐纯合“不服从管理”然后把警察打了,然后就属于袭警了,然后就击毙了……一家人的五一假期,就这样终结。
于是大家纷纷质问:一个男人扶老携幼的,怎么会袭警?视频监控呢,是不是又坏了?
每逢这种时候,媒体总是极力偏袒警方,公众总是极力怀疑警方滥用武力。大家各自从有利于自己观点的角度去描述同一事实,其实是修饰事实。
“一个男人扶老携幼的,怎么会袭警?”,这只是个概率推断,事实上,一个人扶老携幼,照样可以袭警,只不过概率小很多。同样,警察要证明袭警,也必须拿出证据。弱的证据是目击者口述,强的证据则是视频监控。中国安装了世界上最多的摄像头来监控公民,很不幸,每次关键时候,摄像头总是很善解人意地“出故障了”。
此次哈尔滨事件,图片非常让人震惊。徐纯合的尸体旁边,白发苍苍的老母亲在痛哭,幼儿在无助地张望。可以设想一下,无论原因是什么,这一结果对徐纯合的母亲、孩子会有什么印像?徐纯合的家人、亲友又有多少?围观的网友有多少?一次枪机案,会让多少人仇恨警察?这样的仇恨积累下去,不堪设想。
这些年,“袭警”被击毙事件一再发生,然后每次的结果都是糊里糊涂,未能给下一次 事件立下参照,原因是:袭警没有具体标准,警察开枪也缺乏具体标准。
在中国,规范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定有两部:《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后者第九条规定了15种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武器。这15条规定都是定性 的,比如,“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说的非常含糊,这就给了警察“无限裁量权”。
在公民意识被唤醒的今天,上述法律显然太落伍了,应当在几方面进行修改、细化:
1,明确规定什么叫暴力袭警。比如,重警察开枪,那无意是暴力袭警;拿着刀棍冲警察挥舞,就的看距离了,20米外挥个棍子,那不算袭警;5米外挥动拳头,那也不能叫暴力袭警。
2,面对暴力袭警,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如果有人向警察开枪,那么,警察还击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是拿刀冲向警察,警察也可自卫开枪;如果只是拿拳头威胁警察,或者只是推搡警察,可以开枪吗?当然不可以。
3,警察开枪前如何发出警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这个应该从距离等方面确定清楚什么叫“来不及”。
4,警察开枪可以打哪里?如果对方也持枪,那么,警察可以枪击任意部位;如果对方只是拿刀,情况比较覆杂;而如果对方只是挥舞拳头,那么,警察击打要害部位就是滥用枪支。
5,警察是否滥用武力,要经第三方调查,而不是警察自己调查自己。这一点,非常重要。
每次警察击毙“袭警”者,总会有人出面为警察辩护:你们到美国袭警看看,美国警察早就开枪了──这个叙述本身没有问题,但是讲话者故意逃避了一个事实:在美国,公民有持枪自由,所以警察的处境很危险,开枪的可能性也就增大。而在中国,公民是没有持枪权的,连菜刀都是要实名制的,所以,面对中国公民,警察要强大得多,中国警察开枪的权利自然要比美国警察小得多。如果中国警察的开枪权要向美国警察看齐,那么,前提是中国公民拥有持枪权。
总之,不一样的环境,对警察开枪有不同的要求。有一点是共同的,无论什么国家,什么强行,警察开枪都要有明确的标准规定。如果没有标准,那么,普通的民事纠纷被说成暴力袭警就很容易,公民的性命就难以得到保护。
有了标准,既是对公民的保护,也是对警察的保护。
转自: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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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想:“袭警”需要明确标准
一个男人扶老携幼的,怎么会袭警?
又是公民被警察开枪击毙,又是说袭警,网络上又是一边倒地认为警察开枪乱杀人。这样的情景,已经重覆了多次,越来越频繁。
这一次,是5月2日中午,地点是哈尔滨绥化车务段庆安站候车室。旅客徐纯合被警察开枪击毙。值得注意的是,徐纯合是与其母亲带3个小孩,一行5人。
警方的通报非常简单,说徐纯合“不服从管理”然后把警察打了,然后就属于袭警了,然后就击毙了……一家人的五一假期,就这样终结。
于是大家纷纷质问:一个男人扶老携幼的,怎么会袭警?视频监控呢,是不是又坏了?
每逢这种时候,媒体总是极力偏袒警方,公众总是极力怀疑警方滥用武力。大家各自从有利于自己观点的角度去描述同一事实,其实是修饰事实。
“一个男人扶老携幼的,怎么会袭警?”,这只是个概率推断,事实上,一个人扶老携幼,照样可以袭警,只不过概率小很多。同样,警察要证明袭警,也必须拿出证据。弱的证据是目击者口述,强的证据则是视频监控。中国安装了世界上最多的摄像头来监控公民,很不幸,每次关键时候,摄像头总是很善解人意地“出故障了”。
此次哈尔滨事件,图片非常让人震惊。徐纯合的尸体旁边,白发苍苍的老母亲在痛哭,幼儿在无助地张望。可以设想一下,无论原因是什么,这一结果对徐纯合的母亲、孩子会有什么印像?徐纯合的家人、亲友又有多少?围观的网友有多少?一次枪机案,会让多少人仇恨警察?这样的仇恨积累下去,不堪设想。
这些年,“袭警”被击毙事件一再发生,然后每次的结果都是糊里糊涂,未能给下一次 事件立下参照,原因是:袭警没有具体标准,警察开枪也缺乏具体标准。
在中国,规范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定有两部:《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后者第九条规定了15种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武器。这15条规定都是定性 的,比如,“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说的非常含糊,这就给了警察“无限裁量权”。
在公民意识被唤醒的今天,上述法律显然太落伍了,应当在几方面进行修改、细化:
1,明确规定什么叫暴力袭警。比如,重警察开枪,那无意是暴力袭警;拿着刀棍冲警察挥舞,就的看距离了,20米外挥个棍子,那不算袭警;5米外挥动拳头,那也不能叫暴力袭警。
2,面对暴力袭警,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如果有人向警察开枪,那么,警察还击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是拿刀冲向警察,警察也可自卫开枪;如果只是拿拳头威胁警察,或者只是推搡警察,可以开枪吗?当然不可以。
3,警察开枪前如何发出警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这个应该从距离等方面确定清楚什么叫“来不及”。
4,警察开枪可以打哪里?如果对方也持枪,那么,警察可以枪击任意部位;如果对方只是拿刀,情况比较覆杂;而如果对方只是挥舞拳头,那么,警察击打要害部位就是滥用枪支。
5,警察是否滥用武力,要经第三方调查,而不是警察自己调查自己。这一点,非常重要。
每次警察击毙“袭警”者,总会有人出面为警察辩护:你们到美国袭警看看,美国警察早就开枪了──这个叙述本身没有问题,但是讲话者故意逃避了一个事实:在美国,公民有持枪自由,所以警察的处境很危险,开枪的可能性也就增大。而在中国,公民是没有持枪权的,连菜刀都是要实名制的,所以,面对中国公民,警察要强大得多,中国警察开枪的权利自然要比美国警察小得多。如果中国警察的开枪权要向美国警察看齐,那么,前提是中国公民拥有持枪权。
总之,不一样的环境,对警察开枪有不同的要求。有一点是共同的,无论什么国家,什么强行,警察开枪都要有明确的标准规定。如果没有标准,那么,普通的民事纠纷被说成暴力袭警就很容易,公民的性命就难以得到保护。
有了标准,既是对公民的保护,也是对警察的保护。
转自: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