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枫生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终审判决书

 

赵枫生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3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愿审被告人)赵枫生,曾用名赵风生,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7701157518,瑶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未竹口乡枫木村43号,捕前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街道办事处联合村1组。2013年ll月28日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犯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正清,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建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枫生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 201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枫生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3年11月26月上午,被告人赵枫生上网时看到突厥新坦伊斯兰党领导人曼苏尔申明对北京天安门广场汽车爆炸事件负责后,有许多网民发帖谴责爆炸事件。赵枫生认为网上的发帖言论偏激,便想发帖反驳但发不上去,遂决定写一封信通过网络邮箱向社会传播出去,以此表明对社会的不满。于是,赵枫生写了《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要求突厥斯坦伊斯兰组织下次攻击目标应改为中南海,各地省委、省政府,官员及富豪等促进中国共产党政权垮台等内容。赵枫生将该“公开信”的中文内容用谷歌网页翻译功能自动翻译成英文、阿拉伯文后,用中文、英文和阿拉伯文三种文字通过谷歌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以群发的形式发送给不特定的多个电子邮箱。之后,“公开信”被境外博讯网刊登出来。上述事实有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电脑、勘验笔录、勘验电子照片、物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原审判决:一、被告人赵枫生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赵枫生用于犯罪的康柏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上诉入赵枫生上诉提出“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不真实,要求改判无罪;要求开庭审理”。其辩护入刘正清辩护提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要求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上诉人赵枫生上网时,看到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曼苏尔申明对北京天安门广场金水桥汽车爆炸事件负责的新闻报道。此暴恐事件在网上遭到许多网民的发帖谴责。赵枫生认为网上言论偏激,想发帖反驳但发不上去,就决定写一封信通过网络邮箱向社会传播出去,以此表明对突厥斯坦伊斯兰党制造金水桥事件的支持和对中国政府的不满。于是,赵枫生以曼苏尔为收信入,写下了《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信件的主要内容为:一、赵枫生认为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发生的汽车爆炸死亡人数不是很多,突厥斯坦伊斯兰党对于在事件中伤亡的平民不必内疚;二、赵枫生认为突厥斯坦伊斯兰组织下次攻击人民大会堂的影响力不够,攻击目标应改为中南海,各地省委、省政府,官员及富豪等目标,让大陆富人逃离,工厂垮得多,才能促使中国经济的更快崩溃和政府的垮台;三、赵枫生提出要求突厥斯坦伊斯兰组织加强与,藏人合作,汉人也有人愿意做人肉炸弹,只要是对中共政权实施了暴力袭击的人员,应大胆宣称对此负责。然后赵枫生使用康柏笔记本电脑上网,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功能将该“公开信”的中文内容翻译成英文和阿拉伯文,并将中文、英文和阿拉伯文的“公开信”在互联网上通过[email protected]谷歌电子邮箱发送给不特定的多个电子邮箱。之后,该“公开信”被境外博讯网公开刊载,网友唐荆陵等人对“公开信”予以了回复。

上述事实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3年11月28日,侦查人员扣押赵枫生Presario CQ32康柏14寸电脑一台。

2、公安机关制作的勘验笔录、勘验电子照片及导出数据截图证明:2013年11月.29日,侦查机关从型号COMPRQ( Presario CQ32)电脑,名称为枫生农民研究所的计算机(物理地址1C-C1-DE-94-OA-OF)里发现DOC文件“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创建时间2013年11月26日11时31分47秒,修改时间2013年11月26日20时30分06秒。存储路径为C:\Users\Administrator\AppData\ROaming\Microsoft\Windows\Recent\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doc。在谷歌浏览器中导出历史记录,一封回复“在谷歌邮箱账号[email protected]的收件箱内有2013年11月26日唐荆陵对“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邮件的回复,回复内容“翻译这么快搞定?”谷歌浏览器历史记录中,一封回复“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入的一封公开信”时间为2013年11月27日 21时16分。谷歌邮箱账号[email protected],收件箱内有2013年11月26日唐荆陵对“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邮件的回复。回复内容:翻译这么快搞定?另外,从该电脑导出谷歌邮箱联系人账号共3046个。

3、长沙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长)公(网)检之电)字【2014】017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和照片:经对赵枫生康柏笔记本电脑进行检验,在该电脑D:/pagefile.sys临时文件下发现日期为 2013/11/26, 发件人为“农申委<[email protected]>”,标题为“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的Gmail邮件及具体内容(中文、阿拉伯文、英文)。

4、公安机关提取的博讯新闻网刊载的《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信件的主要内容:赵枫生认为,对于在本次事件中伤亡的平民,可以表示遗憾,但是不必内疚的;对于下次攻击对象的问题,赵枫生建议攻击目标为中南海,或者各地的省委省政府,或者攻击随便在哪里跑的豪华小轿车,让大陆的富人跑得多、工厂垮得多,才能促进中共经济领域的崩溃和政权的垮台;同时赵枫生建议伊斯兰党放弃民族成见,加强与藏人的合作,不管什么民族的人,只要对中共政权实施了暴力袭击的人员,都要大胆对外宣称对此负责,汉人中也同样有人愿意做人肉炸弹,等等。

5、证人全海燕的证言证明: 2013年5月,她与丈夫赵枫生来到衡阳市,租住在衡阳市蒸湘区红湘街道联合村一组。赵枫生从事电动摩托车出租,平时爱好上网,有一台手提电脑。2013年11月26日,赵枫生告诉她,新疆突厥人在北京天安门搞爆炸死了20多个人,赵枫生在家使用电脑给新疆突厥人发了一封公开信。

6、上诉人赵枫生对实施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认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枫生针对北京天安门暴力恐怖袭击事件,以书写《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方式,公开煽动采用暴力恐怖袭击颠覆国家政权,为恐怖组织出谋划策,情节恶劣,赵枫生的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赵枫生上诉提出“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不真实,要求改判无罪”的理由。经查,认定赵枫生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有侦查机关提取的康柏笔记本电脑、勘验笔录、勘验电子照片及导出数据截图、电子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和照片、证人证言和博讯新闻网刊载的《致突厥斯坦伊斯兰党领导人的一封公开信》等证据证明,赵枫生本人对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公开信的事实也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此上述理由不能成立。赵枫生上诉提出“要求开庭审理”的理由和其辩护入刘正清辩护提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要求开庭审理”的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本案认定赵枫生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不属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规定的应当开庭的情形。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书 记 员 王妗宇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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