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撤销福建省律师协会社团登记申请书

依法撤销福建省律师协会社团登记

  

福建省民政局厅:
福建省律师协会不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定义,不具备社会团体设立登记的条件,且该协会在运行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监察部、发改委等几部委的相关管理规定,几经投诉拒不纠正,现依法向贵厅申请撤销对福建省律师协会的社团登记。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因此,律师协会的设立登记及其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受该行政法规的调整。

二、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和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福建省律师协会应由福建省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自愿加入,且经贵厅依法登记并接受贵局的登记管理、检查监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据以上规定,律师协会的设立、登记、存在和活动,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否则,就是非法组织,就应当给予撤销甚至取缔。

又据民政部、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纠风办等国家几部委三申五令:社会团体会费实行“自愿交纳”原则,“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发改价格[2010]1182号《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更是明文规定:“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可见,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其会员会费的收缴必须遵守自愿原则,违反自愿原则强行收缴律师协会会员会费的,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给予行政处罚,直至撤销登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律师协会竟是一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的规定,强制加入的组织。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发改价格[2010]1182号《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的规定,律师协会这种“强制加入”的方式决定其不能向会员收取会费。

但是,律师协会不仅在其章程中规定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而且《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200567日福建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13622日福建省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第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在年度检查考核或年度考核前,未足额交纳会费的,视为未能履行《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律师协会将及时通报司法行政律师管理部门,待律师协会出具已全额交纳会费的证明后,再进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或律师个人年度考核”。因此,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会费的收缴,实行的完全是一种“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的制度,属于应当取缔的违法乱收费。

由于福建省律师协会规定律师协会会员会费的收缴与律师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挂钩强行收取,未缴纳律协会员费的“通报司法行政律师管理部门”,不给予年检考核、备案盖章,直接导致福州市律师协会勾结福州市律师协会,自2011年起连续四年不给本所和邹丽惠律师进行律师事务所的年检考核和律师执业情况年度考核并备案盖章,严重影响本所和邹丽惠律师的正常执业及合法权益。历经本所及其设立人邹丽惠律师连续多年的投诉,福建省律师协会迟至2013年6月22日福建省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福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取办法》时,才对团体会费的收缴标准作了个别修改,但仍保留借年检考核之机强行搭车收费的违法条款。不仅如此,为了保证这种强行收费的违法制度得以落实,福建省律协还于2014年1月17日在省律协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制定了《福建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评定标准(试行)》,规定“在考核年度中未交纳会费的……执业律师,不适用本评定标准”,即不给予考核。

福建省律师协会的违法行为,实属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给予撤销社团登记。为此,特向贵厅提出本申请,请依法审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本律师事务所反馈!

 申请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邹  丽  惠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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