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文: “递刀者”朱继东

最近的中国,令人有重返60年前反右时的幻觉,一场针对高校老师的风暴正在聚集。

一月底,教育部长袁贵仁论及高校意识形态工作时,强调“绝不能让传播西方价值观念的教材进入我们的课堂;决不允许各种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在大学课堂出现;决不允许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在大学课堂蔓延;决不允许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

部长一言既出,批评和讽刺之声随至。其中以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的微博转发最多:【困难在于】现在有太多年轻人在外国留学,且基本上都在资本主义国家,甚至显贵家庭把孩子直接送到如哈罗公学之类西方中学读书,一流大学里高级领导人的子女扎堆成片。如何保证这些孩子也不受西方价值观影响,成为一大困难。教育部可否规定:至少领导人子女只能到社会主义国家如朝鲜留学?

而在一周前,贺卫方刚被点名。供职于宁波市委宣传部的年轻干事徐岚在《求是》杂志上刊登题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难在哪里?”的文章,说“高校老师通过微博、微信传播西化思想已经不是个例”,并指责“贺卫方大谈宪政,陈丹青美化美国”。

同样是《求是》杂志,随后刊登了一篇可谓“杀气腾腾”的文章——《抓好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要敢于拔钉子》,声称“袁贵仁 ….为何竟然遭到围攻?其中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这些参与围攻者近年来屡次围攻在意识形态领域敢于亮剑者,并且没有得到应有惩处,才使得其越来越肆无忌惮。”文章随着建议“因此,要真正抓好高校意识形态工作,一定要敢于拔钉子,对那些经常发表攻击党和社会主义的言论的教师要坚决清除,才能真正惩恶扬善,迎来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崭新春天”。

如果说袁贵仁是职责所在必须有所表态,那么徐岚、朱继东等外人主动参与对高校老师的“整肃”行动,就十分可恶了。尤其是朱继东,赤裸裸地建议“拔钉子”、夺人教职,帮凶的嘴脸暴露无遗,令人不能原谅!并且朱继东是在徐岚遭遇如潮批评多日后发文的,显见他对于干坏事是有着充分思想准备的,是不怕遭人责骂的。

德国知名犹太裔学者汉娜.阿伦特曾提出一个著名的概念:平庸的恶。指的是在纳粹屠杀犹太人期间,很多屠杀者其实都是普通人,他们遵照上级指令去杀人,事后将责任推给上级。

由此引出一个至今争议不休的问题:对于这样的“平庸的恶”,该不该追究责任,以及怎样追究?

不赞成追究责任的人们认为遵令者没有责任,因其只是执行者、且若抗命自己将受到惩罚;赞成追究责任的人们则认为每个人都有独立意志,都有基本的是非观念,应当抗拒明显错误的命令(例如杀人),而不能将自己干的坏事全部推给上级或体制。

就个人而言,我是坚定的后者。西谚云:没有一滴雨会认为自己造成了洪灾。但是洪灾之所以形成,每一滴雨确有其贡献。纳粹反犹、中国反右,如果当时无人附和以及推波助澜,单凭发动者个人力量绝不会造成那样严重的人道灾难。

如果说徐岚刚大学毕业涉世未深、有被人当枪使的嫌疑,那么朱继东就不止于“平庸的恶”了。他本是新华网的一名编辑,没人命令他去写那样恶狠狠的文章,没人说他不写就要停他的职。他若只是在自己的博客或者微博上发表这样的观点,也仅是言论自由的表现。然而他的文章发表在“主流权威”杂志《求是》上,显然就不是表达个人观点那么简单了。

不像当年反右期间,不揭发他人、不出卖朋友自己就无法过关。朱继东此次完全是自愿、主动、积极地参与到新一轮整肃高校老师的运动中,并且他不是一般的参与,不像徐岚那样点点名而已,而是向有关部门“递刀”,以助“杀人”(夺人教职)。

从这个角度讲,他比之前一夜暴红的“网络作家”周小平和花千芳要坏的多。周和花不过是唱唱赞歌,虽然漏洞百出、令人肉麻起鸡皮疙瘩,但毕竟没有建议“拔钉子”、砸异议者的饭碗。

设想一下,假如时光倒流50年,朱继东轻则是蒯大富,若得势升官有可能是姚文元。他今天如此不顾底线地拼命表现,恐怕亦有政治上的野心在作祟。

薄熙来当红之时,朱继东为重庆唱红打黑摇旗呐喊,薄熙来倒台后,他旋即批评薄是伪君子,与之切割。从中可见朱继东的政治投机性。
当下之中国,像朱继东这样主动、积极的政治投机者,知识分子中大有人在。北大有孔庆东、复旦有苏长河、人大有杨晓青、社科院有房宁,海外则以郑永年和李世默最为著名。他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反对西方价值观、肯定所谓的“中国模式”。

不过我发现,这些人中也没有像朱继东那样明确建议“拔钉子”的,没有像他这样立功心切、不择手段的。也就是说,朱是其同类中最坏的那个。因此当我发现我和他同在一个微信群中时,立即毫不留情面地公开痛斥。

最近几天朱继东在微博、微信上被骂惨了,并有网友揭露他的博士论文涉嫌抄袭。我完全支持对朱的有理有据的依法“讨伐”。这样的无耻坏蛋几十年才出一个,不可低估其恶劣影响和示范效应。只有“痛打落水狗”,加大帮凶者的帮凶成本,才会令后来者不敢学坏样!

(专栏首发荷兰在线http://helanonline.cn/article/11706)

本文发布在 公民评论.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