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良彪:黑暗中,我们不孤单

——在北大第四期“公益律师培训班”上的讲演

善有三种境界:一曰向善之心;二曰守善之德;三曰护善之能。行善者当具公益之心、公益之德、公益之能

律师当时时反思,是否在“自以为是”的高尚中刻意地、或不知不觉地将自己利益凌驾于其他利益之上,是否自己坚定地认为的“正义”可能伤害到当事人、可能伤害到律师行业整体形象、是否赢得个案“公正”和利益而极大损害了制度的价值。保持敬畏,是律师做业务尤其是公益事物应当有的“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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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这样的地点、以这样的方式进行公益律师培训让我深感振奋与欣慰:其一,由北大与全国律协组织这样的培训,而且还得到了各界的大力支持,说明中国律师的公益事业得到越来越丰富、越来越高端的关注;其二,在美丽宁静的香山,在五星级酒店来举行这样的培训,说明“公益律师”走出了艰难度日、对抗“主流”的认识与实务误区;其三,参加这次培训的,不仅有年轻的中国未来“公益之星”们,还有原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公益律师的杰出代表迟夙生大姐。——我着“盛装”出席今晚的交流,正是为了表示对在座的各位、尤其是@迟夙生律师大姐乃至全国从事公益法律事务的同仁表达由衷的敬意。——讨论中国律师的公益法律事务,实际上是探讨当下中国律师应当以何种面目和方式,更持久、更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推进社会进步的问题。

律师公益包括两类:一是律师作为社会人所参与的捐赠、资助等非律师业务类社会慈善事务;一是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以诉讼、非诉法律服务等方式所提供的公益法律援助与服务。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是后一种。

律师公益包括三个层面:律师个体如何做公益,律师事务所群体如何参与公益,律师行业整体如何推进民主法治的进程。

一、善心、理性、善行:律师个体做好公益当具备“公益之心、公益之德、公益之能”

来之前我在微博上看到这样一个故事:有个女孩看见一只乌龟在岸上艰难地向上爬着,便“充满爱心”地走过去、“充满爱心”地将乌龟扔回海中,然后很有成就感地向自己的老师炫耀此事。老师听后问她:你知道乌龟花了多大精力、克服多少困难才爬到岸上产卵吗?!——有律师说:公益之心有多高,公益事业就有多高。这话很煽情但不够完整。善心未必产生善行,善心未必产生善果。做律师,尤其是公益律师,更是需要把握好公益之心、公益之德与公益之能。

公益之心并不必然也不完全排斥功利之心,这个社会也应当给善行以善报,而商业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公益行为具备可持续性的一个保障。但,律师自己的“发心”要好,泛营销化的所谓“公益营销”的出发点是我所坚决反对的;为达到个案的目的而过度“折腾”也是我所不能认同的。律师兼具政治使命、法律专业、文体素养、商业运作于一体,然律师要坚守的底线在于敬畏法律,在于以法律职业的伦理、操守与规则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凡事过犹不及,诸位切记。——其实,在律师热心公益、服务公众的同时,不仅获得内心的高尚与愉悦感,也必将收获社会声望与商业机会。在座的王才亮律师就是楷模与典范。

律师要真正理解你所服务的物件真正需要的是什么?要客观理性地进行了解和判断,要摆正和平衡律师个人利益与客户利益、律师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律师个人利益与行业利益之间的关系。要时时反思,是否在“自以为是”的高尚中刻意地、或不知不觉地将自己利益凌驾于其他利益之上,是否自己坚定地认为的“正义”可能伤害到当事人、可能伤害到律师行业整体形象、是否赢得个案“公正”和利益而极大损害了制度的价值。保持敬畏,这也是律师做业务尤其是公益事物应当有的“德行”。

我们处在一个伟大变革的时代,律师注定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与历史责任。这就对律师公益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做好公益,需要有公益的“勇气”与“德行”,还需要有公益的“智慧”。“成长不能超越过程”,各位是中国律师公益事业的“种子”,职业技能、人生智慧、眼界心胸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作为律师,影响与服务社会的基础在于我们所能掌控的社会资源。在服务社会、平衡社会利益之际,不断修炼提升自我,不断积累社会资源,是我们永远的课程。我主张做好律师有三个关键字:光明,责任,智慧。我希望年轻人要“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经万千事,阅万千人”,做好公益律师更需如此。——这是迈向卓越的不二法门。

二、公益需要制度支撑:律师事务所鼓励支援法律公益事务的制度建设探讨

刚才有多名年轻律师在发言中将矛头指向国内的大所,批评这些作为中国律师事务所标杆的大所们“不关心公益,不承担社会责任”。我想这是对这些大所的信任和期待。——毕竟,关于社会公益,对于任何律师、任何律所而言,无论做过多少其实都是永远没有止境的。

其实,有责任的大所一直热心社会公益:例如金杜的律师公益培训、实践,很有深度与影响;我所在的大成不仅捐了多支公益基金、多所希望小学,大成律师也以各种方式参与公益法律事务,例如北海律师团中就有多名大成律师参与其中。我本人也曾给省长发函要求信息公开,告过国家保密局促进国家保密制度的完善,等等。——说这些不是为了炫耀自己个人或律师事务所,而是希望跟各位表达这样一个理念:律师公益有时、甚至绝大多数,都是低调的、默默无闻的。各位若为“明星效应”做公益,恐怕要失望了。公益是为社会服务的,是为自己内心安宁而做的。过度功利,以所谓公益为求名、求利之道,就没有意思了。

据我所知,相当多的大型、中小型律师事务所都鼓励律师以合适的方式从事公益事务,但似乎都没有专门的公共支出来支持。这主要是基于律师一种理念和客观现实:其一,律师的公共支出理应是维持律师事务所运行的最必要、最基本的费用——从国家治理到律师事务所管理,莫不如此;其二,大所非合伙人律师不能独立承办业务,而大所合伙人律师显然都不应该是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公益成本的律师。当然,这种制度是否合理、是否需要修订,需要律所合伙人的共识,这也是民主最基本的理念。

三、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是律师最重要的“公益”:律师行业整体的公益法律事务与社会责任担当

从律师整体层面看,我们首先要正确认识律师公益的实质。

律师为什么要做公益,原因有两点:其一,从职业价值与感受上,是律师的社会责任与担当,是律师赢得社会信任与社会声望的重要方式,也是律师感受职业高尚与成就感的重要方式。从这个角度上讲,公益事业是律师永远的使命。其二,从社会制度层面上,则是政府没有提供足够的社会公共服务,而由律师义务性承担起来。从这个层面上讲,律师的使命在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承担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使需要律师“路见不平”的“公益事务”越来越少。

现代社会,公民纳税、政府收费的基本原则,就是政府理应提供公民所需要的社会公共服务。三十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增长,而各级政府财政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又远高于社会财富(如GDP)增长速度。那么这些财政收入都用到哪去了呢?

我前些日子在网上见到两则报导:一是关于国家地震局财政支出的报导,其中用于地震预报等业务的,一年不到七千万;用于住房性福利的,一年约近一点五亿;用于包括支付“三公”费用在内的,一年约三点九亿!二是近段时间关于中小学校车的悲剧让国人深为揪心,而在我国中小学生校车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据称有关部门又向公共福利极佳的马其顿捐赠校车!

这两起报导或许细节存在出入,但绝非空穴来风。这里昭示的一个深刻问题就是:如何监督公共财政费用的支出?如何确保应该用在公众身上的钱不被挪用、不被盗用?上午给大家讲课的北大王锡锌教授、已故蔡定剑老师,孜孜不倦努力的,就是如何监督公共财政开支的问题,就是监督政府(广义)预算、决算的问题。从更广泛意义上,就是如何监督依法行政、如何约束权力的问题。

最后,我想以下面这句话与各位中国律师公益的“未来之星”们共勉:

推进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是我们这代人乃至几代人的历史责任,也是律师最大的公益事业。

作者:吕良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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