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等机构评出2014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新鲜出炉

2015年2月10日下午,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法治周末报社、中国公益诉讼网在中央财经大学举行“2014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专家评选暨公益诉讼发展研讨会。结合部分公益机构和网友推荐,经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主任姚红,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骐,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法理学研究室副主任, 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北京市公益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李轩, 中央财经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许冰梅,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事务中心诉讼部部长马勇,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革, 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法治周末副总编辑马霄雷等专家评选,评定”2014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如下:

1.江苏泰州亿元环境公益诉讼案

2.福建仙游全国撤销父母监护权第一案

3.徐为诉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医院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

4.邹宗利诉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5.高名迎、郑雨福诉福建平潭公安局因强制拆迁非法拘留案

6.律师联手起诉金龙鱼等品牌转基因食用油标识不清案

7.福建闽侯“环境难民”集团诉讼案

8.河北如果爱公司诉民政部信息公开案

9.董正伟诉国家铁路局公开火车票退票费成本信息案

10.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某、方某环境污染责任案

附:案情简介与评定理由

1.江苏泰州亿元环境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位于江苏泰兴的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和个人采用直接排放和船舶偷排等方式将废酸倒入当地河中。经民众举报、媒体曝光、相关部门调查之后,10余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2014年8月,经泰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至5年不等,并处罚金16万至41万元。随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泰州中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要求涉案的6家化工企业赔偿1.6479亿元,用于水环境修复,泰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胜诉。6家企业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环保法庭组成合议庭(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并于12月30日终审维持原判。

评定理由:环境恶化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无法忽视的痛,“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也是环境公益诉讼一直以来的难题。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新环保法,明确了原告资格的“入门”问题。此案判决明确了环境侵权者不仅要赔偿私人利益,还应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体现了我国环境诉讼案件未来发展的新趋势:由环境诉讼起诉难变为起诉相对容易,由环境私益诉讼发展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并存,由重经济赔偿轻生态恢复变为赔偿与恢复并重。另外,我国的环境侵权诉讼中从未出现过此案如此高额的赔偿判决,以往排污者污染破坏环境所付出的代价极小,使得污染行为难以遏制。而面对取证、鉴定、执行等一系列难题,无论是法院还是环保组织,都亟待加强自身的专业能力。此案之前获选2014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并可能成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史上最重要的影响性诉讼之一。

2.福建仙游全国撤销父母监护权第一案

基本案情: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丽(女,化名)多次用菜刀割伤其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还经常让林某挨饿。自2013年8月起,榜头镇人民政府、梧店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及榜头派出所的民警,多次对林丽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丽某拒不悔改。2014年5月,林丽某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的后背、双臂。6月13日,申请人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某长期对林某实施虐待、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健康为由,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丽某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仙游县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林丽对林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申请人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的监护人。

评定理由:此案乃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被撤销的案例。早在1986年《民法通则》即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则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明确规定虐待子女不仅仅是家事,还关涉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公序良俗。2014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意见》得以公布,相关司法保障进一步得到加强。制度的日趋规范与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本的人文理念,使虐待子女、弃子不养的行为有望真正进入司法有效干预的时代。

3.徐为诉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医院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

基本案情:上海男子徐为(化名)10年前被家人强制送往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医院,想要出院却被监护人和医院拒绝。为重获自由,2013年12月20日徐为委托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杨卫华律师,将医院和监护人起诉至上海闵行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其人身自由。据徐为说,2003年,他和家人发生矛盾,被送入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入院后,徐为积极配合治疗,原本次年就可出院,但作为其监护人的哥哥一直不允许他出院。徐为在医院住了10年,多次向当地居委会反映,居委会和医院也多次联系徐兄进行协调,但徐兄以没有时间照顾徐为拒绝其出院申请。徐为曾尝试携女友逃跑,最终失败;现年75岁的徐母为接他出院,2012年曾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因年事过高被拒绝。此案开庭数次,至今未决。

评定理由:此案是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实施后,全国第一起依据该法起诉的案件。《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在精神障碍者有可能或者已经伤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下,才能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无论一个人是否有精神障碍,都有权获得司法保护。现实中,经常发生由于监护人不同意,造成可以出院的精神障碍者仅仅因为“有人送无人接”而不得不长期滞留医院的吊诡现象。若上述情况发生,根据《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者有权利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即起诉医疗机构或者其他个人。不过,在现实中,此类诉讼常被拒绝受理。正如徐为写给法院的信中所说的那样,此案得以立案,“让我有机会到神圣的法庭上表达我对自由的渴望,有机会回归社会上,去重新建立我的生活”;但是,当事人苦等至今仍无结果,却不仅凸现精神病医院惯例的荒谬,还反映出当前司法机关缺乏权威和担当的庸懦倾向。

4. 邹宗利诉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自2012年起,社保基金出现巨额缺口,有关方面开始研究推迟退休议题,以补养老金支付之不足,而媒体报道社保自营业务亏损175亿,社保基金亦或被非法挪用。金融界人士邹宗利在研究中偶然发现,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分别于2008年和2011年两次将共计50亿社保基金交给鼎晖投资公司管理,怀疑此举违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法定程序,鼎晖公司可能不具备规定条件,导致社保等投资人损失24亿。邹某遂于2013年9月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保理事会依法正当履行职责收回交给鼎晖公司管理的50亿社保基金并向其赔礼道歉。2013年10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后以原告提起不同请求,其中要求赔礼道歉属于在要求被告履行职责的行政诉讼中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应当分别起诉但原告不同意分案为由驳回起诉。2014年6月,北京市高级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定理由:《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社保基金会必须在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社保基金投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若违反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时,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作为百姓养老保命钱,社保基金的投资必须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稳妥进行。无论邹某的怀疑是否属实,其作为普通公民为了社会大众的利益而寻求司法救济的义举无疑值得肯定。与此相反,司法机关在可以依法对案件部分作出实体裁判、部分驳回起诉的情形下却选择了全部驳回,让人不免感觉其有明哲保身之嫌。此案的意义,不止在于替百姓讨回50亿养老保命钱,更重要的是宣示公民采用法律手段捍卫普罗大众养老保障金的权利。

5.高名迎、郑雨福诉平潭县公安局因强制拆迁非法拘留案

基本案情:2010年3月,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将福建远大船业有限公司依法拥有的厂区、海域规划为客滚码头,要求征用该厂全部的厂区、海域,通知公司停工。对此,该公司表示支持平潭实验区管委会工作,并请求政府立即启动征收补偿程序,客观、公正、及时、合理给予应有的补偿,未果。在没有签征收协议、又未得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远大公司派人在自己的吉钓造船厂区内看守财产。2011年5月11日,施工单位在远大公司厂区强行实施爆破,该公司留守股东郑雨福、高迎名等人出面劝阻。在报警后,平潭县公安局北厝派出所反而将二人带走,几天过后,才收到了平潭县公安局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高名迎、郑雨福行政拘留七天。高名迎、郑雨福不服平潭县公安局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经过原审、重审共八次开庭,终于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12月10日作出最终判决,撤销该公安局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决该局予以行政赔偿。

评定理由: 曾制造了“念斌死刑冤案”的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在拆迁活动中也很任性。该局于2011年5月11日为平潭实验区管委会针对福建远大船务公司厂房、船坞的非法拆迁活动保驾护航,治安拘留了保护公司合法财产的俩位值班人员高名迎、郑雨福。警察为非法拆迁活动保驾护航由来已久,少有败诉承担法律责任。征地与拆迁活动中,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是重要原因。对受害人对此求助无门,起诉要么进不了法院,即使进了法院,也不能胜诉。2014年,在当事人、代理律师和良心媒体的共同努力下,这种情况有了改变。

6. 律师联手起诉金龙鱼等品牌转基因食用油标识不清案

基本案情:2014年8月19日,市民张力在昆明家乐福公司购买了一瓶1.8升金龙鱼牌食用调和油,回家后才偶然在标签左上角配料表的下面发现这瓶油的原料是转基因的。张力认为,生产商明知国家法规、规章对转基因食品应进行“明显”、“醒目”标识的要求,但为追求销量而故意用极小的字体在产品包装的边角上进行标注,刻意隐瞒产品原料为转基因大豆、菜籽的事实真相,导致自己错误选择购买,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产品代言人奥运冠军林丹、谢杏芳自己不食用转基因食用油,却向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推荐,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张力遂委托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将超市、生产者和产品代言人告上法庭。此案2015年1月22日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据悉,全国已有多名律师针对市场上转基因食用油普遍存在标识不清的问题,向全国多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商家“欺诈”消费者。目前已有9件立案,涉及品牌包括金龙鱼、福临门、香满园等。

评定理由:在转基因食品仍充满诸多争议的今天,消费者享有买与不买的选择权、知情权。转基因产品标识不明显,是一个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现象,反映了生产商无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问题,涉及公共利益。2014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食品安全法》修正案二审稿中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未按规定进行标识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等,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希望律师的联合公益行动能够引起相关方面进一步重视,加强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身心健康,进而推动转基因食品国家标准的修订。

8. 福建闽侯“环境难民”集团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帮助福建闽侯394名村民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赔偿其10年来对当地村民人身健康和经济财产造成的损失,同时恢复当地的自然环境。2014年8月,五年的艰苦奋战后,394名村民最终赢来司法正义,法院认定被告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在其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污染,并对村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判定其赔偿村民各类农作物损失、人身伤害等近600万元。

评定理由:该案是近五年来原告人数最多,同时污染受害者获得胜诉结果且赢得较大数额损害赔偿的环境侵权集团诉讼案件。该案中原告采取了共同诉讼、合并计算损失的策略,诉讼前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获取大量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财产(证据)的保全。这些细节,为今后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镜鉴。在污染多发而环境案件尤其是集团诉讼难立案、难取证、难胜诉的困境下,该案的胜诉给了众多的污染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信心。

8. 河北如果爱公司诉民政部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河北如果爱公司发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百合网举行的婚姻家庭咨询师培训没有经过政府部门审批,认为其涉嫌欺诈。2013年1月28日,如果爱公司向民政部寄发了举报信和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书面邮寄公开某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年检资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对某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查处结果。民政部接到如果爱公司的申请后,未在法定15日期限内作出答复。2013年4月13日,如果爱公司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民政部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民政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期间,民政部向如果爱公司发出《政府信息告知书》,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情况、历年年检情况属于公开信息,可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并表示该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对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仅保留登记信息,并不保留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如果爱公司因对民政部《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民政部程序违法,撤销其告知书,并责令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4年4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民政部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评定理由:此案中民政部没有尽到审查答复义务,构成了遗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此案还涉及行政机关超期答复和答复主体不当等问题。行政机关在告知获取途径方面应当全面履行义务,此类案件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规范化,履行信息公开的告知义务。该案二审认定民政部遗漏了申请中未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构成未完全尽到公开义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确理解,对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进而完全尽到公开义务确立了明确的司法审查标准。此案入选2014年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9. 董正伟诉国家铁路局公开火车票退票费成本信息案

基本案情:2013年8月26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消息称,自当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实行新的退票和改签办法,并实施梯次退票方案: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的退票费,原规定则是5%。对此,不少旅客认为有变相涨价的嫌疑。2014年春运期间,身为律师的董正伟因退火车票被扣20%退票款,2月24日,他向国家铁路局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其公开与调价相关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等信息。4月22日,国家铁路局答复函称,根据现有职责,董正伟的申请不属于其信息公开事项。4月28日,董正伟因不服该答复对国家铁路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公开相关信息。8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没有理由拒绝信息公开申请,判决要求其撤销原答复,重新做出答复行为。同年12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中止审理《行政裁定书》,认为新组建的国家铁路局是否具有“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核”职责……需要送请有权机关进行解释或确认。

评定理由:作为公益事业, 铁路运输应当为民众创造福祉,而不是成为少数人或利益集团打劫民众财富谋取私利。在某种程度上,撤销铁道部是对过去铁道行业各种垄断行为的一种抑制,但垄断幽灵似乎始终阴魂不散,假以国家铁路局或铁路总公司的新面目顽强地生长。无论火车票还是机票,均有退票费,这些价格不低的退票费,确有交通运输企业垄断经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这对于目前没有选择权的消费者来说,显然有失公平。反垄断不能只靠乔占祥、郝劲松、董正伟们年复一年前赴后继、屡败屡战,更需要为政者摒弃与民争利之心,行造福于民之政。

10.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某、方某环境污染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没有一起被受理,公益诉讼入法之年,环境公益诉讼居然以“零”纪录告终。2014年1月13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再次尝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白云区钟落潭镇白土村村民方某、谭某向鱼塘倾倒铜、锌重金属严重超标的污泥污染环境为由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鱼塘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409万余元。此案发生后,白云区环保局向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白云区检察院遂启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并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2014年12月25日,白云区法院钟落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判决谭某与方某共同修复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土村鱼塘到本次污染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标准由环保部门审核);逾期未修复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具有专业清污资质的机构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谭某和方某共同承担,原告胜诉。

评定理由: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此案是全国首宗由检察机关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广东省首宗由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出庭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此案的判决有利于推动和完善环境保护司法体制的构建,对树立民众环保意识教育意义重大,或将开启生态文明司法保护新里程。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检察机关联手推动公益诉讼,探索“环保组织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模式,对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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