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正陷入有關“司法獨立”的話語錯亂。在中共18屆4中全會精神的宣傳中,出現了多篇批判“司法獨立”的文章。最近的一次在1月7日,百餘網站同時以《張春賢:我們的法治不能走西方“司法獨立”的路子》(原標題為:《全面推進依法治疆》)為題,轉發了這位政治局委員、新疆自治區書記在人民日報的專論。此文一齣,網絡嘩然。改革開放30多年來,“司法獨立”一直是正面口號,現在要推翻此說,重回老路嗎?
專政年代的黑詞
毛時代政治話語,非紅即黑。1949年後中共宣佈“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司法獨立”遭到批判,成黑色詞語。
這是法治理論問題,在當時更是有關執政者與司法關系的現實問題。在公佈《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時,當局強調各級法院須接受同級政府的領導和監督(人民日報,1951.9.5),強調“司法工作必須積極地為政治服務”(人民日報,1951.10.30)。1952年到1953年,司法機關開展“反對舊法觀念”鬥爭。被清算的觀點包括:認為縣、市長兼任法院院長違反“司法獨立”精神;認為院長掌握案件判處是侵犯了審判員權力;認為由軍法處辦理鎮壓反革命妨礙了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人民日報,1952.8.22);認為“刑法具有世界性”,在刑法中特別強調“保護個人人身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日報,1952.10.17);認為“反革命分子的政治權利雖已被剝奪,但並未剝奪其訴訟權”(人民日報,1953.2.17)等。
1954年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第八十三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地方國家機關的乾涉”。然而在1957年反右運動中,“司法獨立”再遭口誅筆伐。1957年10月9日,人民日報在頭版發表社論《在政法戰線上還有嚴重的鬥爭》,社論稱:
右派分子為了抗拒我們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還提出了所謂“司法獨立”、“審判獨立”等口號,企圖把司法系統同人民民主專政對立起來。
上世紀50年代後,“司法獨立”一語在中國大陸被徹底清除。文革中公佈的“75憲法”和文革後公佈的“78憲法”,有關審判權和檢察權的文字均刪去了“獨立”字樣。“75憲法”還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各級公安機關行使”、“檢察和審理案件,都必須實行群眾路線。對於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發動群眾討論和批判”。直到80年代初,“司法獨立”方重新露面,這時它完全轉換了顏色。
淺紅與淺藍兼容
筆者曾用下圖,示意毛時代結束後的中國政治話語格局:
位於左端的深紅是毛式話語,多數被棄用,少數仍露頭;淺紅是當政者話語,占主導地位;淺藍是與淺紅並存的民間與知識分子話語,更具變革性;深藍是被禁用的敏感政治語言。
改革開放後的歷史,是這四色相互博弈、此消彼長的歷史。每一色塊都是動態的。例如“四項基本原則”,在鄧時代是熱語,屬於淺紅,但到江、胡時期,已是深紅。淺藍與淺紅有微妙的關系:當淺紅顯得開明,淺藍便活躍,甚至同一個詞語兼具淺紅和淺藍兩色;當淺紅趨於僵硬,淺藍便消沉,一些曾被淺紅兼容的淺藍話語還有可能被逐入深藍禁區——“司法獨立”即是一例。
改革開放之初,一批毛時代的黑詞“恢復名譽”。人民日報上,“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都成為正面詞語。但兩者命運不同。“三權分立”很快被逐入深藍禁區,“司法獨立”卻進入淺紅色塊。
1980年9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委員會宣佈成立,主任委員葉劍英(時為中共第二號人物)發表講話,稱在新憲法中,“民主原則、平等原則、司法獨立原則應當得到更加充分的實現”(人民日報,1980.9.16)。
1982年通過的憲法(中國大陸習稱“八二憲法”)體現了司法獨立原則。其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乾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乾涉。
有學者認為,80年代中國法學有多項進展:恢復和確認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論原則;徹底摒棄了“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觀點;從理論上論證了“司法獨立”的原則(人民日報 1989.1.27)。
1989年9月26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在中外記者招待會上宣佈:“我們絕不能以黨代政,也絕不能以黨代法”(人民日報,1989.9.27)。江執政的十餘年,至少在黨媒的字面上,中共表示了對國際公認的司法獨立的認同。這一時期,中國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加入WTO,亦在客觀上有利司法獨立原則的傳播。
1999年4月6日,人民日報發表了法學家李步雲的文章《依法治國的里程碑》。李文提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十條標準:法制完備、主權在民、人權保障、權利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獨立、程序正當和黨要守法。
21世紀頭十年,“司法獨立”屬淺紅話語,更是淺藍話語,隨著市場化媒體的興盛和互聯網的崛起,“司法獨立”被廣泛傳播,直到胡錦濤的第二個任期,語象生變。
2008後淺藍受壓
論者認為,習近平上任後,中國輿論全面收緊。檢索媒體可知,收緊的過程始於胡錦濤當政後期。2008年,“中國模式”派登臺,“普世價值”等淺藍詞語受到撻伐。2009年,中共17屆4中全會,對意識形態領域的反右作出全面部署。全會通過的決定,要求全黨自劃清馬克思主義同反馬克思主義、現行基本經濟制度同私有化和單一公有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同西方資本主義民主及社會主義思想文化同封建主義、資本主義腐朽思想文化的“四個重大界限”。
人民日報為此發表系列文章,其中《人民當家作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和核心》一文, 打響了改革開放以來黨媒公開批判司法獨立的第一槍(人民日報,2010.4.8)。但還只是冷槍。
黨內的聲音並不一致。2011年4月14日,總理溫家寶在中南海向新聘任的國務院參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館館員頒發聘書,並同他們座談。他談到政策研究的重點,其中包括“堅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特別要保證司法獨立和公正”(人民日報,2011.4.15,標題為《溫家寶與新聘任國務院參事、中央文史研究館館員座談》)。
18大召開前夕,中國政府發布《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稱“中國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標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長治久安提供堅強可靠的司法保障。”
18大前,淺藍話語在互聯網特別是社交媒體上表現活躍。2012年10月22日,著名媒體人胡舒立在財新網撰文:《司法獨立、政改與18大》,作者認為司法改革將成為18大後的改革突破口,“司法改革千頭萬緒,司法獨立是核心內容”。
與許多知識分子的樂觀期待相悖,18大後,中國輿論場竟遇寒流。2013年春夏開始“七不講”,“司法獨立”是箭靶之一。
“司法獨立”成箭靶
觀察政治語象演變,人們看到怪異的圖景。在輿論清場的同時,習式“改革”次第登場。18屆3中全會和4中全會,其主題“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國”,確為黨內外所期待,也令深紅極左勢力坐卧不寧。但兩次全會後,改革輿論勢頭平平,反改革輿論卻大行其道。4中全會後,黨媒宣傳解讀的重點是黨對法治的領導。對“憲政”的批判升級,“司法獨立”也成為打擊的重點。
張春賢在文章中說:
我國法治不同於西方所謂“憲政”的根本點就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我們的法治不是“三權分立”的法治,不能走西方“司法獨立”“司法中立”的路子。在這個問題上絕不能含糊,要樹立自信、保持定力。(人民日報,2015.1.7)
弔詭的是,張文見報次日,人民日報報道了甘肅省出台禁止領導乾部乾預司法獨立的“十條禁令”。“司法獨立”一語,又以正面形象示人。
中共究竟如何對待這一提法?在宣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之際,他們究竟是要堅持司法獨立原則,還是決定廢棄?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共陸續解禁啟用了一批源自西方的詞語,包括“市場經濟”、“法治”、“人權”等,同時,把一批敏感詞鎖進禁區,如“多黨制”、“軍隊國家化”、“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可以使用,可能因為該語政治敏感度與前面的深藍語有微妙分別。進入21世紀,中共最高領導不直接說“司法獨立”,但在黨代大會的報告中,語義相同的論述始終存在。試比較下列句段:
13大: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14大:保障人民法院和檢察院依法獨立進行審判和檢察
15大: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保障”改為“保證”,增加了“公正”)
16大:保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17大: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18大: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保證”改為“確保”)
從趙紫陽、江澤民到胡錦濤,報告中關於司法的表述均有“獨立”一詞。這一原則在18大後沒有改變。
18屆3中全會提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18屆4中全會同樣強調:“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乾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更具體要求:“建立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上述所有表述,毫無疑問,就是80年代初葉劍英所稱的司法獨立原則,且最新的表述更鮮明具體。18屆4中全會是主旨是法治,具體內容與司法改革密切相關,然而全會後,一種對憲政、對權力制約、對制度變革的憂懼似在高層蔓延。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全會閉幕不久表示:
我國憲法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是建立在黨的領導和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基礎上的,強調的是對案件依法獨立審判,與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具有本質的不同。(人民日報,2014.11.7)
這段話,核心是“黨的領導”。4中全會後所有的爭議,核心問題仍為“黨大還是法大”。
中共的政治話語正陷入泥沼。“劃清界限”,越劃越亂。講“依憲執政”,不許講“憲政”;講“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許講“司法獨立”。依此邏輯,他們將如何對待“法治”、對待“人權”?中共聲稱吸收人類一切文明成果,如果對每一條全球共同準則,都做如此的清洗切割,他們到底能否真正改革?又談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旁觀者無從判斷,是誰要給“司法獨立”判處死刑。可以預計的是,公開批判司法獨立的戰幕一旦拉開,他們信誓旦旦的“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必成空文,權力乾預司法將防不勝防,司法改革的所有努力,將付之東流。
錢鋼為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撰稿(註:作者系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中國傳媒研究計劃主任,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文責編:霍默靜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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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鋼:誰要給“司法獨立”判死刑?
中國大陸正陷入有關“司法獨立”的話語錯亂。在中共18屆4中全會精神的宣傳中,出現了多篇批判“司法獨立”的文章。最近的一次在1月7日,百餘網站同時以《張春賢:我們的法治不能走西方“司法獨立”的路子》(原標題為:《全面推進依法治疆》)為題,轉發了這位政治局委員、新疆自治區書記在人民日報的專論。此文一齣,網絡嘩然。改革開放30多年來,“司法獨立”一直是正面口號,現在要推翻此說,重回老路嗎?
專政年代的黑詞
毛時代政治話語,非紅即黑。1949年後中共宣佈“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司法獨立”遭到批判,成黑色詞語。
這是法治理論問題,在當時更是有關執政者與司法關系的現實問題。在公佈《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時,當局強調各級法院須接受同級政府的領導和監督(人民日報,1951.9.5),強調“司法工作必須積極地為政治服務”(人民日報,1951.10.30)。1952年到1953年,司法機關開展“反對舊法觀念”鬥爭。被清算的觀點包括:認為縣、市長兼任法院院長違反“司法獨立”精神;認為院長掌握案件判處是侵犯了審判員權力;認為由軍法處辦理鎮壓反革命妨礙了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人民日報,1952.8.22);認為“刑法具有世界性”,在刑法中特別強調“保護個人人身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日報,1952.10.17);認為“反革命分子的政治權利雖已被剝奪,但並未剝奪其訴訟權”(人民日報,1953.2.17)等。
1954年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第八十三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地方國家機關的乾涉”。然而在1957年反右運動中,“司法獨立”再遭口誅筆伐。1957年10月9日,人民日報在頭版發表社論《在政法戰線上還有嚴重的鬥爭》,社論稱:
右派分子為了抗拒我們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還提出了所謂“司法獨立”、“審判獨立”等口號,企圖把司法系統同人民民主專政對立起來。
上世紀50年代後,“司法獨立”一語在中國大陸被徹底清除。文革中公佈的“75憲法”和文革後公佈的“78憲法”,有關審判權和檢察權的文字均刪去了“獨立”字樣。“75憲法”還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各級公安機關行使”、“檢察和審理案件,都必須實行群眾路線。對於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發動群眾討論和批判”。直到80年代初,“司法獨立”方重新露面,這時它完全轉換了顏色。
淺紅與淺藍兼容
筆者曾用下圖,示意毛時代結束後的中國政治話語格局:
位於左端的深紅是毛式話語,多數被棄用,少數仍露頭;淺紅是當政者話語,占主導地位;淺藍是與淺紅並存的民間與知識分子話語,更具變革性;深藍是被禁用的敏感政治語言。
改革開放後的歷史,是這四色相互博弈、此消彼長的歷史。每一色塊都是動態的。例如“四項基本原則”,在鄧時代是熱語,屬於淺紅,但到江、胡時期,已是深紅。淺藍與淺紅有微妙的關系:當淺紅顯得開明,淺藍便活躍,甚至同一個詞語兼具淺紅和淺藍兩色;當淺紅趨於僵硬,淺藍便消沉,一些曾被淺紅兼容的淺藍話語還有可能被逐入深藍禁區——“司法獨立”即是一例。
改革開放之初,一批毛時代的黑詞“恢復名譽”。人民日報上,“三權分立”和“司法獨立”都成為正面詞語。但兩者命運不同。“三權分立”很快被逐入深藍禁區,“司法獨立”卻進入淺紅色塊。
1980年9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委員會宣佈成立,主任委員葉劍英(時為中共第二號人物)發表講話,稱在新憲法中,“民主原則、平等原則、司法獨立原則應當得到更加充分的實現”(人民日報,1980.9.16)。
1982年通過的憲法(中國大陸習稱“八二憲法”)體現了司法獨立原則。其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乾涉。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乾涉。
有學者認為,80年代中國法學有多項進展:恢復和確認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論原則;徹底摒棄了“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觀點;從理論上論證了“司法獨立”的原則(人民日報 1989.1.27)。
1989年9月26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在中外記者招待會上宣佈:“我們絕不能以黨代政,也絕不能以黨代法”(人民日報,1989.9.27)。江執政的十餘年,至少在黨媒的字面上,中共表示了對國際公認的司法獨立的認同。這一時期,中國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加入WTO,亦在客觀上有利司法獨立原則的傳播。
1999年4月6日,人民日報發表了法學家李步雲的文章《依法治國的里程碑》。李文提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十條標準:法制完備、主權在民、人權保障、權利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獨立、程序正當和黨要守法。
21世紀頭十年,“司法獨立”屬淺紅話語,更是淺藍話語,隨著市場化媒體的興盛和互聯網的崛起,“司法獨立”被廣泛傳播,直到胡錦濤的第二個任期,語象生變。
2008後淺藍受壓
論者認為,習近平上任後,中國輿論全面收緊。檢索媒體可知,收緊的過程始於胡錦濤當政後期。2008年,“中國模式”派登臺,“普世價值”等淺藍詞語受到撻伐。2009年,中共17屆4中全會,對意識形態領域的反右作出全面部署。全會通過的決定,要求全黨自劃清馬克思主義同反馬克思主義、現行基本經濟制度同私有化和單一公有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同西方資本主義民主及社會主義思想文化同封建主義、資本主義腐朽思想文化的“四個重大界限”。
人民日報為此發表系列文章,其中《人民當家作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和核心》一文, 打響了改革開放以來黨媒公開批判司法獨立的第一槍(人民日報,2010.4.8)。但還只是冷槍。
黨內的聲音並不一致。2011年4月14日,總理溫家寶在中南海向新聘任的國務院參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館館員頒發聘書,並同他們座談。他談到政策研究的重點,其中包括“堅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特別要保證司法獨立和公正”(人民日報,2011.4.15,標題為《溫家寶與新聘任國務院參事、中央文史研究館館員座談》)。
18大召開前夕,中國政府發布《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稱“中國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標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長治久安提供堅強可靠的司法保障。”
18大前,淺藍話語在互聯網特別是社交媒體上表現活躍。2012年10月22日,著名媒體人胡舒立在財新網撰文:《司法獨立、政改與18大》,作者認為司法改革將成為18大後的改革突破口,“司法改革千頭萬緒,司法獨立是核心內容”。
與許多知識分子的樂觀期待相悖,18大後,中國輿論場竟遇寒流。2013年春夏開始“七不講”,“司法獨立”是箭靶之一。
“司法獨立”成箭靶
觀察政治語象演變,人們看到怪異的圖景。在輿論清場的同時,習式“改革”次第登場。18屆3中全會和4中全會,其主題“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國”,確為黨內外所期待,也令深紅極左勢力坐卧不寧。但兩次全會後,改革輿論勢頭平平,反改革輿論卻大行其道。4中全會後,黨媒宣傳解讀的重點是黨對法治的領導。對“憲政”的批判升級,“司法獨立”也成為打擊的重點。
張春賢在文章中說:
我國法治不同於西方所謂“憲政”的根本點就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我們的法治不是“三權分立”的法治,不能走西方“司法獨立”“司法中立”的路子。在這個問題上絕不能含糊,要樹立自信、保持定力。(人民日報,2015.1.7)
弔詭的是,張文見報次日,人民日報報道了甘肅省出台禁止領導乾部乾預司法獨立的“十條禁令”。“司法獨立”一語,又以正面形象示人。
中共究竟如何對待這一提法?在宣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之際,他們究竟是要堅持司法獨立原則,還是決定廢棄?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共陸續解禁啟用了一批源自西方的詞語,包括“市場經濟”、“法治”、“人權”等,同時,把一批敏感詞鎖進禁區,如“多黨制”、“軍隊國家化”、“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可以使用,可能因為該語政治敏感度與前面的深藍語有微妙分別。進入21世紀,中共最高領導不直接說“司法獨立”,但在黨代大會的報告中,語義相同的論述始終存在。試比較下列句段:
13大: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14大:保障人民法院和檢察院依法獨立進行審判和檢察
15大: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保障”改為“保證”,增加了“公正”)
16大:保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17大: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18大: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保證”改為“確保”)
從趙紫陽、江澤民到胡錦濤,報告中關於司法的表述均有“獨立”一詞。這一原則在18大後沒有改變。
18屆3中全會提出:“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18屆4中全會同樣強調:“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乾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更具體要求:“建立領導乾部乾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上述所有表述,毫無疑問,就是80年代初葉劍英所稱的司法獨立原則,且最新的表述更鮮明具體。18屆4中全會是主旨是法治,具體內容與司法改革密切相關,然而全會後,一種對憲政、對權力制約、對制度變革的憂懼似在高層蔓延。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全會閉幕不久表示:
我國憲法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是建立在黨的領導和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基礎上的,強調的是對案件依法獨立審判,與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具有本質的不同。(人民日報,2014.11.7)
這段話,核心是“黨的領導”。4中全會後所有的爭議,核心問題仍為“黨大還是法大”。
中共的政治話語正陷入泥沼。“劃清界限”,越劃越亂。講“依憲執政”,不許講“憲政”;講“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許講“司法獨立”。依此邏輯,他們將如何對待“法治”、對待“人權”?中共聲稱吸收人類一切文明成果,如果對每一條全球共同準則,都做如此的清洗切割,他們到底能否真正改革?又談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旁觀者無從判斷,是誰要給“司法獨立”判處死刑。可以預計的是,公開批判司法獨立的戰幕一旦拉開,他們信誓旦旦的“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必成空文,權力乾預司法將防不勝防,司法改革的所有努力,將付之東流。
錢鋼為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撰稿(註:作者系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中國傳媒研究計劃主任,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文責編:霍默靜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