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下公: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采纳民间建议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再次征求公众意见

已采纳民间机构三条建议

 (南京天下公2015年1月12日发布)

 

新闻采访联系人:

于方强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email protected] +1-929-235-6595

江亚萍 南京天下公食品安全项目负责人 15251874970

201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全文,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于方强表示,“没有想到。因为2008年食品安全法出台时也只征求了一次社会公众意见。”但他同时也表示,“法律修订草案三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可能成为一种‘新常态’。”于方强发现,和《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同日发布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也是第三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这两部修订草案的制订过程非常类似:国务院部门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

而民间公益机构南京天下公却发现,该机构一直坚持的5条修改意见,有3条已经被全部或部分采纳。这3条意见是:删除“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删除要求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的条款、删除对单位及个人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限制性及禁止性条款。其中,删除“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很有可能是天下公倡导的结果。至少从媒体公开报道来看,天下公是唯一一个提出要取消“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声音。在百度搜索“取消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通篇都是《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已具备可行性》、《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箭在弦上》、《专家:应建立食品安全责任险》。一直到12月份,还有城市开始启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试点:中国各地逐步推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试点《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12/17/c_1113672519.htm》。

天下公之前递交的建议信全文见:http://www.tianxiagong.org/show.asp?id=361

天下公食品安全项目工作人员江亚萍对记者表示,二审稿的改动比一审稿要大很多。“看到一审稿之后,我们都很失望,觉得很多关键性的制度没有什么变化,因此只是把原本的5条意见继续递交了过去。没想到,二审稿采纳了我们的三条建议。我们很受鼓舞,一定会好好研究二审稿,继续递交立法建议。”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还将有一次征求公众意见的机会

关注环保问题的人会记得,由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和发改委起草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也有过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经历。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此后的8月31日至9月30日,修正案草案初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在随后的7月份再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3-07/17/content_1801189.htm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件》(草案二次审议稿)

殊不知,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制订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则已悄然发生了改变。据新华网报道:2013年3月以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改进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在初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将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依据是2008年4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当时的决定是,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社会意见。被媒体誉为“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的第一部法律草案”。

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2014-08/26/content_1875444.htm《全国人大常委会首修立法法 6大亮点抢“鲜”看》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syxw/2008-04/20/content_1424694.htm《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 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在这一新规则下,与《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二次送审稿)同日公布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将是最后一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草案的起草机关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而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还将有一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机会。

 

天下公食品安全法修订参与工作:

2013年11月,天下公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立法建议信http://www.tianxiagong.org/show.asp?id=361

2014年2月,天下公向全国48名两会代表邮寄呼吁信,呼吁关注食品安全立法倒退现象;

http://www.tianxiagong.org/show.asp?id=374

http://www.tianxiagong.org/show.asp?id=389

2014年7月,天下公继续递交立法建议,重提5点建议。

 

《食品安全法》立法进程

2004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牵头,成立食品安全法起草小组;

2007年10月,《食品安全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

2008年4月,《食品安全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9年2月,《食品安全法》生效,1995年生效的《食品卫生法》被废止

2013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这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一次征求社会意见。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310/20131000392889.shtml

2014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之后在7月份再次征求公众意见。这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社会意见。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4-06/30/content_1869695.htm

2014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之后于12月29日再次征求公众意见。这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征求社会意见。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4-12/29/content_1891935.htm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在三个版本中的变化:

 

送审稿(国务院) 第一次审议稿(人大常委) 第二次审议稿(人大常委)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十八条 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媒体报道”在三个版本中的变化:

 

送审稿(国务院) 第一次审议稿(人大常委) 第二次审议稿(人大常委)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单位及个人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在三个版本中的变化:

 

送审稿(国务院) 第一次审议稿(人大常委) 第二次审议稿(人大常委)
第一百零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编造、散步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第一百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第一百一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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