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国人和乡邻:冤案落到自家头上,呼天抢地喊不公,而落到别人头上,那就是“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这种“疑罪从无”之后了犹未了的“心狱”,岂不可悲复可恨?
鄢烈山(杂文家)
2014年冬天,在中国法治史上无疑是值得关注的。这几个月可称为“洗冤季”,公众关注多年的几起大案冤案有了初步结果:
河北省聂树斌案终于决定异地复查;
福建念斌案,念斌终于死里逃生,他提出的国家赔偿已被法院受理;
尤其是内蒙呼格吉勒图案,呼格人死不得复生,但名誉得到昭雪,当年制造冤案而后立功升职的冯志明等警官被追究刑责……
这些案例势必产生重大的影响,推动有助于遏制草菅人命的司法制度改革(比如检察官和法官独立办案、终身负责)。
笔者由这些案例想到“疑罪从无”之后的两个问题。
1
从司法权力机构角度讲,“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在中国确立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可是要真正落实谈何容易?
这几年人们热议的重大案例,除了聂作斌案发和被处决在1996年之前,而赵作海、呼格、念斌等人的冤案都发生在1996年“疑罪从无”司法原则确立之后。
我们通常说“冤假错案”,其实冤案包括假案和错案。
假案就是存心整人的案子,呼格案中的冯副局长之所以被追刑责、赵作海和念斌出来后之所以坚决不肯原谅办案警察,就是因为他们严刑逼供,分明存心炮制冤案。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主要是技术性问题导致的误判,才叫错案。不论是奉命办案(或断案的审委会并不直接审案的制度缺陷),还是邀功心切,都与“疑罪从无”原则相悖离。
中国司法的传统,说起来早有“慎刑”的理念,也有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会审、“(死囚不立斩而待)秋决”等制度设计,而实际上一个县官就可能草菅人命,审案时动辄对疑犯“大刑伺候”一向被视为理所当然。
这就涉及根本的政治理念,将民命置于何地?司法最核心最优先的价值,是维护社会既有秩序,还是维护社会正义?是为了惩治犯罪,还是为了保障人权?
如果只是前者,那么重在威慑,何必“慎刑”?“从重从快”“严打”,冤杀几个人又有何不可?权当他们为顾全大局被“借”了脑袋!
如果是后者,将保障人权放在首位,真正相信“人命关天”,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宁纵勿枉,这才会遵从“疑罪从无”的原则。
应该承认自从“疑罪从无”在刑诉法确立之后,尽管没有完全落实,对减少减轻冤案还是起了作用的。去年年底报道的贵州省高院宣布王元松无罪释放案,照六盘水中院刑一庭庭长石某的说法,按当时的材料是可以认定王元松故意杀人罪的,但考虑该案证据有一定瑕疵和缺陷,实际上采用了“疑罪从轻”,判了他无期徒刑。这就为“真凶”落网后的平反,提供了可能。
2
从社会观念层面讲,牢固建立“疑罪从无”的概念又谈何容易?
福州念斌无罪释放后,不仅平潭警方不服输,仍然将他列入“犯罪嫌疑人”名单,限制他出境,一些网民(我觉得不一定是当地的所谓“五毛”)也仍然对他不依不饶。
这里最奇葩的是“资深媒体人”王志安,新年看他“置顶”的新浪长微博,仍是《念斌应该获得国家赔偿吗?》——虽然福州中院去年已受理念斌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仅重复念斌获释前他与网名“破破的桥”争论时的观点,而且这个一向反“普世价值”的CCTV评论员,这时却援引美国“有近一半的州根本就没有赔偿制度”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说“如果只要宣判无罪就可以自动获得国家赔偿,我觉得不公正”(这些话应该在我国制订《国家赔偿法》时说)。
他还似乎很有同情心地说:“更何况,很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在现有的制度下还没有获得任何救济呢。这样的(国家赔偿)制度,是否有些无视受害人家属的处境?就拿念斌案的受害案(者)丁云虾来讲吧,丁的丈夫多年前在海难中丧生,她一个孤苦的女人带着三个孩子,结果其中两个孩子在投毒案中死亡……”
他用“念斌案的受害案(者)”一语将念斌与丁云虾绑在一起,但其实是两回事。无论丁的亲人是被谁害的,又不管丁家有无被害情节,只要她的生活确有困难,民政部门就应当救助她。一句“更何况”,将两件事硬扯在一起,反对九死一生的念斌获得国家赔偿其心可诛。
以上歪理不难辨识,最有迷惑性的是,他说,再审判决书上写到:“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按照再审判决书的理解,念斌虽然是平潭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但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的罪名,故而,只能认定为无罪,这种认定仅仅是在法律事实上的认定,而无涉客观事实。”他这是在普及“程序正义”的法律常识吗?他是在强调“疑罪从无”不等于“疑罪即无”,咬定念斌难脱犯罪嫌疑!
正如王志安此文第一句所说,念斌“历经八年五次审判最终被宣告无罪”。那么,还要怎么样呢?继续审下去?请包公来“探阴山”?照正常人的思路,顺着“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即“宁纵无枉”以保障人权的深层逻辑,帮助念斌回归社会并赔偿他被关八年的相关损失才是人道的呀。
在中国当下,不要说念斌案中的真凶没有找到,前述贵州王元松案,“真凶”徐丙权落网,王元松的改判词也是:“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此前二审和再审的裁定,发回六盘水中院重审。”不论“假案”还是“错案”,要司法机关“不留尾巴”谈何容易?
更令人心寒的是民间舆论。即便官方将人无罪释放了,熟悉的人仍然不相信TA的清白。
去年12月30日《南方日报》长篇报道了广东茂名市《两级法院法官接力寻凶为老农洗冤》的故事(2009),奸杀本村幼女的真凶(借住韩家的外甥罗某)被收监,已关三年终于释放回家的韩亚福,在接受回访时,《南方日报》记者问他“现在和乡亲关系如何?”“韩亚福:(叹气)很多邻居迎面走过来也会装作看不见,更不要说打招呼了。以后希望乡亲相信我是清白的,不再误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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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烈山:“疑罪从无”了犹未了?
这就是国人和乡邻:冤案落到自家头上,呼天抢地喊不公,而落到别人头上,那就是“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这种“疑罪从无”之后了犹未了的“心狱”,岂不可悲复可恨?
鄢烈山(杂文家)
2014年冬天,在中国法治史上无疑是值得关注的。这几个月可称为“洗冤季”,公众关注多年的几起大案冤案有了初步结果:
河北省聂树斌案终于决定异地复查;
福建念斌案,念斌终于死里逃生,他提出的国家赔偿已被法院受理;
尤其是内蒙呼格吉勒图案,呼格人死不得复生,但名誉得到昭雪,当年制造冤案而后立功升职的冯志明等警官被追究刑责……
这些案例势必产生重大的影响,推动有助于遏制草菅人命的司法制度改革(比如检察官和法官独立办案、终身负责)。
笔者由这些案例想到“疑罪从无”之后的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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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权力机构角度讲,“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在中国确立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可是要真正落实谈何容易?
这几年人们热议的重大案例,除了聂作斌案发和被处决在1996年之前,而赵作海、呼格、念斌等人的冤案都发生在1996年“疑罪从无”司法原则确立之后。
我们通常说“冤假错案”,其实冤案包括假案和错案。
假案就是存心整人的案子,呼格案中的冯副局长之所以被追刑责、赵作海和念斌出来后之所以坚决不肯原谅办案警察,就是因为他们严刑逼供,分明存心炮制冤案。由于客观条件所限,主要是技术性问题导致的误判,才叫错案。不论是奉命办案(或断案的审委会并不直接审案的制度缺陷),还是邀功心切,都与“疑罪从无”原则相悖离。
中国司法的传统,说起来早有“慎刑”的理念,也有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会审、“(死囚不立斩而待)秋决”等制度设计,而实际上一个县官就可能草菅人命,审案时动辄对疑犯“大刑伺候”一向被视为理所当然。
这就涉及根本的政治理念,将民命置于何地?司法最核心最优先的价值,是维护社会既有秩序,还是维护社会正义?是为了惩治犯罪,还是为了保障人权?
如果只是前者,那么重在威慑,何必“慎刑”?“从重从快”“严打”,冤杀几个人又有何不可?权当他们为顾全大局被“借”了脑袋!
如果是后者,将保障人权放在首位,真正相信“人命关天”,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宁纵勿枉,这才会遵从“疑罪从无”的原则。
应该承认自从“疑罪从无”在刑诉法确立之后,尽管没有完全落实,对减少减轻冤案还是起了作用的。去年年底报道的贵州省高院宣布王元松无罪释放案,照六盘水中院刑一庭庭长石某的说法,按当时的材料是可以认定王元松故意杀人罪的,但考虑该案证据有一定瑕疵和缺陷,实际上采用了“疑罪从轻”,判了他无期徒刑。这就为“真凶”落网后的平反,提供了可能。
2
从社会观念层面讲,牢固建立“疑罪从无”的概念又谈何容易?
福州念斌无罪释放后,不仅平潭警方不服输,仍然将他列入“犯罪嫌疑人”名单,限制他出境,一些网民(我觉得不一定是当地的所谓“五毛”)也仍然对他不依不饶。
这里最奇葩的是“资深媒体人”王志安,新年看他“置顶”的新浪长微博,仍是《念斌应该获得国家赔偿吗?》——虽然福州中院去年已受理念斌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仅重复念斌获释前他与网名“破破的桥”争论时的观点,而且这个一向反“普世价值”的CCTV评论员,这时却援引美国“有近一半的州根本就没有赔偿制度”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并说“如果只要宣判无罪就可以自动获得国家赔偿,我觉得不公正”(这些话应该在我国制订《国家赔偿法》时说)。
他还似乎很有同情心地说:“更何况,很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在现有的制度下还没有获得任何救济呢。这样的(国家赔偿)制度,是否有些无视受害人家属的处境?就拿念斌案的受害案(者)丁云虾来讲吧,丁的丈夫多年前在海难中丧生,她一个孤苦的女人带着三个孩子,结果其中两个孩子在投毒案中死亡……”
他用“念斌案的受害案(者)”一语将念斌与丁云虾绑在一起,但其实是两回事。无论丁的亲人是被谁害的,又不管丁家有无被害情节,只要她的生活确有困难,民政部门就应当救助她。一句“更何况”,将两件事硬扯在一起,反对九死一生的念斌获得国家赔偿其心可诛。
以上歪理不难辨识,最有迷惑性的是,他说,再审判决书上写到:“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按照再审判决书的理解,念斌虽然是平潭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但现有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的罪名,故而,只能认定为无罪,这种认定仅仅是在法律事实上的认定,而无涉客观事实。”他这是在普及“程序正义”的法律常识吗?他是在强调“疑罪从无”不等于“疑罪即无”,咬定念斌难脱犯罪嫌疑!
正如王志安此文第一句所说,念斌“历经八年五次审判最终被宣告无罪”。那么,还要怎么样呢?继续审下去?请包公来“探阴山”?照正常人的思路,顺着“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即“宁纵无枉”以保障人权的深层逻辑,帮助念斌回归社会并赔偿他被关八年的相关损失才是人道的呀。
在中国当下,不要说念斌案中的真凶没有找到,前述贵州王元松案,“真凶”徐丙权落网,王元松的改判词也是:“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此前二审和再审的裁定,发回六盘水中院重审。”不论“假案”还是“错案”,要司法机关“不留尾巴”谈何容易?
更令人心寒的是民间舆论。即便官方将人无罪释放了,熟悉的人仍然不相信TA的清白。
去年12月30日《南方日报》长篇报道了广东茂名市《两级法院法官接力寻凶为老农洗冤》的故事(2009),奸杀本村幼女的真凶(借住韩家的外甥罗某)被收监,已关三年终于释放回家的韩亚福,在接受回访时,《南方日报》记者问他“现在和乡亲关系如何?”“韩亚福:(叹气)很多邻居迎面走过来也会装作看不见,更不要说打招呼了。以后希望乡亲相信我是清白的,不再误解我。”
这就是国人和乡邻:冤案落到自家头上,呼天抢地喊不公,而落到别人头上,那就是“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这种“疑罪从无”之后了犹未了的“心狱”,岂不可悲复可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