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敏竹等:立即废除强制性计生政策的建议信

关于提请立即废除祸国殃民的国家强制性计生政策
给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全国人大各委员的建议信

尊敬的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全国人大各委员:

您们好!我们是来自全国各地长期关注中国人口问题和中国经济发展的中国公民,鉴于中国错误的国家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从1979年开始至今已经实行了35年,所造成的人口危机已经全面开始爆发,据《中国经济周刊》《独生子女夭亡家庭生存状况调查》报告,目前全国失独家庭已经超过千万计,全国养老金缺口越来越大,专家们延迟退休的呼声日益高涨,已经势在必行;但却鲜有人去追究造成如此局面的根本原因。

毫无疑问,独生子女政策造成一代人比一代人几何级递减是造成国家养老金缺口的最主要原因。全世界的人口发展状况和我国多个市县三十多年的二胎试点经验已经证明:人口发展与经济发展自然相适应,资源与家庭计划生育自然相适应。一国的人口多少与一国的贫穷和落后毫无关系,一国的富裕程度只与一国的经济制度有关。强制性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根本毫无必要,而且祸国殃民。按目前估计,计划生育的危害性已远远超过文革和大跃进。因为强制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但违宪违法、侵犯人权祸国殃民,导致家庭失独比例大幅增加、男女比例失调、光棍成堆,危害社会安全和稳定;直接导致国家养老无后、经济衰退和国防危机,彻底毁灭中国传统文化和文明。所以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敢于逆天而行实行强制性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老百姓生孩子进行横征暴敛。但卫计委等计生利益犯罪集团官员却无视人民呼声!在总书记习近平和党中央反复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一味阻挠拖延废除祸国殃民的国家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并且变本加厉妄图继续强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合法性。

众所周知,反思历史,从历史中吸取教训,是我们每一代人的历史使命,也是国家和现政府的责任。为此我们需要探究中国大陆计生邪说产生的历史根源,勇于承认和改正历史错误,彻底废除罪恶的计划生育政策,才能赢得全体中国人民的信赖和支持。由于49年后持续的一系列经济性政策失误,例如人民公社奴役制剥夺了人民自由发展的机会,导致生产力极其低下;打击消灭地主富农和资产阶级,摧毁了共存共赢的社会格局,直接导致经济发展滞后。只有在79年以后彻底解放了生产力,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才取得了全世界触目的经济成就。如果不是独裁、不是老毛时代幻想充当社会主义阵营的领导者和主宰者,要求全中国人民勒紧裤带支援第三世界,导致国内饿殍遍地死人三千万!计生邪说根本没有市场,中国人民绝不会有三十多年的计生人口灾难。因此计生邪说产生的历史根源毫无疑问是当时错误的计划经济政策,被投机分子马寅初所利用,为迎合当时的计划经济而率先提出,之后因为受到批判受了委屈,其后其学生田雪原纠合宋健等人利用当时经济上的政策失误和三年自然灾害时期所造成的天灾人祸,将此归结为人口多,竭力鼓吹计生邪说,先后发表了《新时期人口论》、《中国老年人口》、《为马寅初的新人口论翻案》、《人口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歪理邪说,与物理学家宋健不务正业故作高深的《人口控制论》相配合,不断向高层洗脑,从此垄断了人口政策的话语权,给全体中国人民带来了30多年全世界独一无二的计生灾难。而其初始目的却仅仅是为了给其老师讨回公道,之后却逐渐形成了庞大的计生利益犯罪集团,以致今日在道理上已经讲的非常透彻的情况下,废除错误的强制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却阻碍重重,难以根除。

概括起来,计生邪说的错误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首先,国家强制性的计划生育政策严重违宪违法、侵犯人权,是一种国家犯罪行为,因此计生利益犯罪集团涉嫌忽悠祸国,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反人类罪)。理由如下:

一、生育权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人身权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八条规定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而生育权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这是全世界人民都应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世界人权宣言》从开篇的序言中就说明: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视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世界人权宣言》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计生剥夺婴儿生命)。

第七条 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计生不给不缴纳超生罚款的儿童上户口,不给父母没有结扎或上环的孩子上户口)。

《联合国人权公约》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第三部分

第六条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三、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计生剥夺超生婴儿生命)。

第九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计生剥夺超生婴儿生命)。

第二十四条

一、每一儿童应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视。

二、每一儿童出生後就立即加以登记,并应有一个名字(计生不给不缴纳超生罚款的儿童上户口,不给父母没有结扎或上环的孩子上户口)。

三、每一儿童有权取得一个国籍(计生不给不缴纳超生罚款的儿童上户口,不给父母没有结扎或上环的孩子上户口)。

国际人权会议《德黑兰宣言》

第十六条 家庭及儿童之保护仍为国际社会所关怀。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之基本人权;1969年12月,联合国大会再次通过《世界进步和发展宣言》充分肯定了这一原则,该宣言第4条规定:父母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数量和出生间隔的专有权。

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成员国,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毫无疑问理应认真履行上述《世界人权宣言》等《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保护人权宣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违宪违法,应该废除。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人民的自主生育权进行残酷的控制,赤裸裸的侵犯剥夺了人民的自主生育权和婴儿的出生权利。更为严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所衍生出来的地方法律和胡作非为的地方作法,例如强制坠胎、强制上环、强制结扎、强制罚款(实质是敲诈勒索和抢劫)、罚款不成破坏房屋或抢走私人财物,甚至殴打绑架怀孕妇女及其亲属、不给父母没有结扎或上环的孩子上户口、不给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儿童上户口,导致没有户口的孩子无法上学和工作,不给夫妻双方没有结扎或上环的一方迁移户口,对超生的公职人员开除公职,因计生恶政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口拐卖、无法成家的光棍成为黄赌毒的受害者等等,其胡作非为的作法和祸害无法尽述。而生育本来是每个家庭的私事,是私权领域的事情,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生育几个,均应由每个家庭自由决定,公权不应参与其中,这是全世界都应该遵守的人权准则。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显然违反人民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违反上述《世界人权宣言》违反《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国际人权会议《德黑兰宣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严重相抵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也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立法法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起草行政法规,除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但侵犯人权,而且严重违宪违反《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立法精神。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毫无法律效力的法律,是恶法,应该废除。

同样,因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因违反下列条例而无效)。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四章审查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毫无法律效力的恶法已见前述。然而,即使按照此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纵观整部恶法,也没有规定“强制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一个子女”,因而超生并不违法,更不是犯罪,既不违法又不犯罪何来罚款?超生罚款原来的名称叫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顾名思义就是人民的生育权如果超出国家提倡的生育指标外就要交费。前面已经论述过计划生育本来就是私权领域的范畴,超生并不违法,政府根本无权干涉,因此收取计划外生育费显然也是违法的。只是2000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计生委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将当时使用的“计划外生育费”名称变更为“社会抚养费”,明确说明其征收的目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一句话仍然还是超生罚款。超生儿童都是他们的父母在抚养,我们的社会既没有抚养超生儿童,甚至不交罚款还不给超生儿童上户口,不上户口就无法上学,甚至无法工作、就业,乃至死亡。

显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剥夺私人财产为目的,严重违宪违反《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立法精神,同样也是恶法,也是毫无法律效力的法律,应该废除。

三、计生利益犯罪集团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计划生育政策以剥夺中国人的生育权为目的,为全世界所无,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罪恶政策,显然是极其野蛮的侵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最基本权利的行为,计生将未婚先孕、怀孕因故没能及时办理准生证以及超生的婴儿压杀于无形之中。据不完全统计:30多年来计划生育政策导致我国4亿妇女因重男轻女思想或其它原因累计流产20亿次,打胎18亿次,而计生委庆功会上的说法是计划生育30多年来使中国人口少生了3.2亿人。真是比德国纳粹大屠杀犹太人有过之而无不及,100倍于日本侵略中国时的南京大屠杀;而强制流产打胎上环结扎所造成的妇女伤害不计其数,数以千万计的计生受害者甚至留下终身残疾,给家庭、社会带来毁灭性的严重后果。而这一切都是计生利益犯罪集团故意造成的,显然计生利益犯罪集团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四、计生利益犯罪集团涉嫌犯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严重违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违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侵犯人权、祸国殃民,全部都为毫无法律效力的恶法。超生并不违法,更不是犯罪,因而超生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合法已见前述。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剥夺私人财产为目的,对超生夫妇征收所谓的社会抚养费,在各地的实际执行中,基层计生人员凭着这些毫无法律效力的恶法,通常是不缴纳就破坏私人房屋或私人财物,抢走私人合法财产,这种现象以农村为常见;城市的则不缴纳就开除公职、或者通过法院强行划走超生夫妇的个人银行存款。并以不缴纳就不给超生儿童上户口、没有户口就不能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和工作为要挟。显然计生利益犯罪集团已经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五、计生利益犯罪集团涉嫌犯分裂国家罪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衍生出来的各种地方性计划生育控制法规规定汉族和少数民族严重不平等,汉族的实行独生,少数民族的则可以多生,甚至多生的可以奖励。例如:

1、内蒙古自治区规定: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非城镇户籍的蒙古族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胎。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定:

城镇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只准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

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彝、水、仫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周年。

4、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

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生育2个孩子;一些山区县的少数民族农民可以生育3个孩子。

5、西藏自治区规定:

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提倡一对夫妇生育2个孩子。对农牧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只提倡优生优育、晚婚晚育,不限定生育胎数;

6、云南、贵州、青海省的大致规定是:

少数民族可生育2个孩子;有特殊情况的少数民族农牧民,经过批准多生育1个孩子。对总人口很少的民族不限定生育指标。

7、而吉林延边州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人口发展条例》则规定:

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朝鲜族家庭实行生育补贴,对第二个子女自生育月份起,每月补贴1000元,共补贴50个月,共计5万元。第二个子女为多胞胎的,每个子女均享受第二个子女的补贴待遇(双胞胎就是10万)。

由上可见,中国的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只针对汉族进行灭族的意图明显。因此网络上甚至有大量传言计划生育政策主要是针对汉人的民族灭绝政策,是满族遗裔灭汉复国的惊天大阴谋。而计生部门这种乱作为乱政,对不同民族实行不同对待的严重不平等计划生育政策显然是在制造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构成分裂国家罪。

六、计生利益犯罪集团涉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严重侵犯人权,祸害无穷、祸国殃民,因而早已令人切齿痛恨,神憎鬼厌。据不完全统计:30多年来计划生育政策导致我国4亿妇女因重男轻女思想或其它原因累计流产20亿次,打胎18亿次,流产打胎结扎上环导致的身体疾患不计其数,许多人甚至留下终身残疾,800多万儿童妇女被拐卖,1000万妇女沦为性工作者,5000万光棍成为黄赌毒的受害者,失独家庭超过1500万个,但计划生育累计收取的社会抚养费8000亿元却去向成谜,政府颁发准生证9000万本,超生人口 5000万,但这些超生人口除少数因为各种关系或送礼贿赂、部分被迫缴交罚款能办理户口外绝大多数不能办理户口,使这些超生儿童不能接受正常的接种、教育、婚姻和工作的权利。同时计划生育政策一方面造成中国劳动力人口断层,使中国快速进入老年社会,养老金缺口越来越大,养老金即将崩盘,人社部已经反复声明延迟退休已是大势所趋,经济行将崩溃。这些计生祸害和恶果无疑给政府增加了无穷的负担和压力,另一方面,计生恶政滋生出庞大的贪腐、杀人、抢劫计生利益犯罪集团。现在中国年轻劳动力严重短缺、养老金崩盘、光棍成堆、丁克成群、不育不孕高发、人民已经忍无可忍,但计生利益犯罪集团仍然无视人民呼声,顽固地坚持罪恶的计划生育政策,人民不满政府的乱作为、乱政、恶政,动乱将不可避免。这一切乱象彻底颠覆了全中国人民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怀疑,极有可能迫使全中国人民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彻底危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颠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如此看来,计生利益犯罪集团显然已经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七、计生利益犯罪集团涉嫌犯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反人类罪)。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第六条

灭绝种族罪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计划生育所致的屠婴行为);

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的(计划生育坠胎所致的人身伤害);

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计划生育的自然屠杀);

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实行计划生育,对生育权进行控制);

第七条

危害人类罪

(一)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谋杀(实行计划生育,坠胎打胎);

2.灭绝;(实行计划生育,使中国民族人口急剧减少,有些民族人口已经不足千人);

5.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计划生育所致的绑架怀孕妇女及其亲属);

6.酷刑(殴打逃跑的计划外怀孕妇女);

7.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强制上环强制结扎);

8.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

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超生并不违法更不是犯罪却以犯人同等对待,强行上环、强行结扎、强行打胎坠胎、强行罚款)。

(二) 为了第一款的目的:

1.“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是指根据国家或组织攻击平民人口的政策,或为了推行这种政策,针对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实施第一款所述行为的行为过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2.“灭绝”包括故意施加某种生活状况,如断绝粮食和药品来源,目的是毁灭部分的人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5.“酷刑”是指故意致使在被告人羁押或控制下的人的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但酷刑不应包括纯因合法制裁而引起的,或这种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痛苦;

7.“迫害”是指违反国际法规定,针对某一团体或集体的特性,故意和严重地剥夺基本权利;
综上所述,计生利益犯罪集团已经构成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反人类罪)。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

缔约国,

鉴于联合国大会在其1946年12月11日第96(I)号决议内曾声明灭绝种族系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违背联合国的精神与宗旨,且为文明世界所不容,认为有史以来,灭绝种族行为殃祸人类至为惨烈,深信欲免人类再遭此类狞恶之浩劫,国际合作实所必需,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缔约国确认灭绝种族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系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承允防止并惩治之。

第二条

本公约内所称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a)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b)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c)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e)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致另一团体。

第三条

下列行为应予惩治:

(a)灭绝种族;

(b)预谋灭绝种族;

(c)直接公然煽动灭绝种族;

(d)意图灭绝种族;

(e)共谋灭绝种族。

第四条

凡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的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惩治之。

第五条

缔约国承允各依照其本国宪法制定必要的法律,以实施本公约各项规定,而对于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尤应规定有效的惩治。

第六条

凡被诉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之一者,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的主管法院,或缔约国接受其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之。

第七条

灭绝种族罪及第三条所列其他行为不得视为政治罪行,俾便引渡。

缔约国承诺遇有此类案件时,各依照其本国法律及现行条约,予以引渡。

第八条

任何缔约国得提请联合国的主管机关遵照联合国宪章,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的行为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

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成员国,而且已于1984年批准加入《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中国作为《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的缔约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毫无疑问理应认真履行上述《世界人权宣言》等《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保护人权宣言,严惩这些计生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其次,计生邪说完全是颠倒黑白,无中生有。例如:

1、人口和资源,到底那个才是经济发展的关键?

事实上可利用资源在现代经济中并不值钱,而且发展趋势是正在变得越来越不值钱,比如现在生产一部价格4000块钱的手机,其中资源类原材料的价格不到10块钱;生产一台3000块钱的洗衣机,其中资源类原材料的价格也不过几十块钱,生产一辆20万的汽车,资源类原材料的价格不到0.2万,也就说现代经济中99%以上的利润是通过人的生产创造赚来的,而不是通过卖资源得来的。

所以我们看到,资源进口国大多是富国,卖资源的资源出口国反而大多是穷国,所以说卖资源卖不成富国,进行生产创造才是成为富国的关键。

而现代经济早已进入信息时代和知识型经济时代,在这种经济中,资源的地位更是越来越低,因为现代科技和现代经济正是要把不值钱的东西加工成更加值钱的东西,也就是加工成附加值越来越高的东西,而附加值越高的东西,生产他的资源在成本中的比例也就越低,这就是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价值极高的光纤,生产它的不过是根本不值钱的沙子之类的原材料;附加值极高的芯片,生产它的也不过是沙子之类的东西;现代经济进入信息产业和知识经济时代,生产创造靠的更是人,资源类原材料的成本在高附加值的商品中的成本连千分之一都没有,一部票房赚了10亿的电影,资源类原材料的成本不超过0.01亿,一款年销售额1000亿的软件,资源类原材料的成本不超过0.1亿,这就是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资源成本在经济中的占比越来越低”,指望靠卖资源成为发达国家,那是典型的本末倒置,舍本求末。所以说拿资源做幌子搞计划生育,完全是违反现代经济常识,计划生育完全是个谎言。

2、人均资源少会导致贫穷吗?

计划生育说“人口密度高导致贫穷,因为人均资源少”,如果计划生育这个“人口密度高,人均资源少会导致贫穷”的理论成立,那么我们必然会看到中国北京,上海,广州应该是中国最穷的地方,而中国人烟稀少的地方应该是中国最富有的地方,因为北京、上海、广州的人口密度高达每平方公里4万人,而中国人口少的地方,每平方公里才0.01万不到,论人均资源,北上广的人均资源只有人口稀少的地方的几百分之一,而结果呢?北上广恰恰是中国相对富裕的地方。

按照计划生育“人均资源少导致贫穷”的理论,我们应该看到一线大城市应该比二线城市穷,二线城市应该比三线四线小城镇穷,小城镇应该比农村乡下穷。而现实完全和计划生育理论相反,恰恰是人口越多越密,人均资源越是少的地方越是富裕,相反人口越是少而稀,人均资源越是多的地方普遍更穷,而且人均资源多的地方恰恰卖资源,比如广大人口稀少的农村向人口密集的城市卖粮食,但是他们并没有因为卖资源变富裕,相反购买资源的城市更富裕。这说明计划生育完全违背现实经济的基本常识,计划生育完全是编造出来的谎言。

3、到底是人多导致失业,还是人多制造更多就业机会?

计划生育除了编造“人口密度高,人均资源少导致贫穷”的谎言外,计划生育还编造出“人多导致失业”的谎言。而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制造最多工作机会的地方正是人口最多最密集的地方,制造大量失业人口的地方正是人口稀少的地方,大家都是往人多的地方去找工作,从来没有看到那个人往人少的地方去找工作的,可见事实真相是“人口越多,工作机会越多”;因为人口多,需求必然旺盛,必然促进经济的发展,造就更多的饮食业服务业和生产制造业等岗位。计划生育所谓“人多导致失业”完全是一个违背经济常识的弥天大谎。

4、到底是人口密度高缓解了交通问题?还是人口密度高导致了交通问题?

计划生育编造的谎言还有“人多导致交通问题”,这其实还是一个谎言,事实真相是:提高人口密度正是为了解决人口稀少导致的交通问题,大家为什么不愿意住在人口稀少的地方?而是都愿意住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原因就是为了缩短交通距离,通过缩短交通距离来解决交通问题,在人口密集的地方,人与人之间的平均距离可以缩短几十倍,从而缩短几十倍的交通距离,减少几十倍的交通成本,减少几十倍浪费在交通上的时间和精力,提高我们的生活品质。

假设你住的城市人口减少100倍,城市面积不变,那么人与人之间的平均距离将会增加10倍,如果这个城市原来有1000个超市,那么人口减少100倍后,现在将只有10个,如果原来你只需要走10分钟就能达到一个超市,那么现在你需要走10倍的距离,花10倍的时间才能达到;同样道理,人口减少100倍,学校的数量也会减少100倍,孩子上学的距离也会增加10倍,需要浪费10倍的时间,增加10倍的交通成本。不仅超市如此,学校如此,而且与你工作生活相关的所有东西都会如此,这就是人们为什么喜欢居住在人口密集的地方的原因。
在人口密集的地方,我们平均上班的距离可以缩短几十倍,平均去学校的距离可以缩短几十倍,平均去超市的距离可以缩短几十倍,平均去菜市场的距离可以缩短几十倍,平均去理发店的距离可以缩短几十倍,平均去餐馆用餐的距离可以缩短几十倍,平均去医院的距离可以缩短几十倍,总之几乎我们去任何地方办事的距离都会缩小几十倍,生活和工作将更加方便,所以说人口密集正是让交通更加方便,而不是制造了交通问题。这就是大家买房子想买市中心的房子的原因,大家都不愿意买城郊房子,都愿意买人多的成熟社区的房子,不愿意买人少的不成熟的社区的房子,因为人多的地方交通方便,生活品质高,人多的地方出门就有公交,公交车几分钟一趟,招手就有出租车,没多远就有地铁,而人少的地方,甚至连路都没有,更别说公交车了,出租车更是想都别想,地铁更是天方夜谭。所以说计划生育所谓“人多导致交通问题”是不折不扣的谎言,完全违背基本生活常识,人多的地方才交通方便。

目前,在中国人口危机已经开始全面爆发的情况下,计生利益犯罪集团的代言人翟振武、蔡昉等人,却仍然视人民为草芥,继续鼓吹计生谬论。忽悠全国广大人民群众,忽悠政府和中央领导,顽固抗拒立即废除祸国殃民的计划生育政策。例如目前在广州已经成为非洲黑人集散地,骚乱时有发生、黑人强奸、抢劫等罪案时有发生的情况下,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表示:我国的人口红利在2010年的时候已经消失了。即便是“单独”政策立马推行,也解决不了人口红利消失的大问题。怎么办?也许一直被忽视的移民群体是关键时刻可以被深挖潜力的一群人。过去数年严格的移民政策已经让中国遗憾地错失了更好的发展机遇,而眼下,无论是从权宜之计还是从长远发展来考虑,中国实行灵活积极的移民政策都已经刻不容缓。这不仅仅是胸怀,更是远见,不夸张地说,这也是影响中国未来发展的重要一环。无视计生所造成的人口灾难,却鼓吹继续坚持祸国殃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大力放开外来移民。如此谬论,居然出自堂堂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之口,其祸国殃民之心、阴谋祸乱中国彻底颠覆国家政权之态已经表露无遗。

计生犯罪分子视我国人口的出生为洪水猛兽,认为我国社会资源太少,殊不知资源是世界性共享的、是互通有无的。而人是创造力资源,只有人才会创造出社会价值,才能繁荣社会。几乎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人口越多的城市就越繁荣、越富裕,而人迹稀少的地方却大多是一片荒凉!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之所以能够腾飞也是因为实行独生子女政策前出生的人口较多,这时刚好处于青壮年时期,才有了计生帮无不沾沾自喜的所谓改革开放以来的人口红利!

而经过三十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以后,独生政策开始前出生的人口已经开始逐渐进入暮年,所谓人口红利将永远一去不复返!如果现在立即废除祸国殃民的计划生育政策,无疑会引发一阵补偿性出生的婴儿潮,立即就可拉动内需,促进就业,最大限度的刺激经济的发展。20年后这些婴儿逐渐长大成人回报社会,立刻就可以解决20年后的国家养老问题,同时避免失独越来越多!逐渐减少男女失衡的问题。

可见,立即废除祸国殃民的计划生育政策,追究计生犯罪分子的责任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政府未来的纳税大户,是国家养老的唯一保证。为了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根据宪法和法律,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一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以我们请求全国人大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号召,宣布立即废除祸国殃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此致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建议人:王敏竹等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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