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邦:警惕妄稱公民權利之名的侵權

日前媒體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引發各界關注。這意味著,一些限行、限購、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後將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規章實施滿兩年,接下來要麼依法成為地方性法規,要麼就得及時廢止。

有評論指出:「長期以來,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民生事項,原本應該制訂地方性法規,但卻僅僅制定了地方政府規章。一些地方的限購、限行、限貸等行政手段對公民權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時有發生,恣意減損公民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

限制地方政府行政權力無疑是約束公權力的一部分,從人類走向文明角度而言,從「將權力關入制度的籠子裏」的需要,是值得肯定的。然而,約束怎樣的行政權力?如何約束行政權力?以及憑什麼來確定哪些該約束的權力?這些問題顯然需要進一步明細化,需要弄清由誰來說了算。誠如前面所言,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權利或增加其義務,但後面緊跟著「一些限行、限購、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後將不能再『任性』」,這句話可謂意有所指,其中明顯帶著對曾經採取的一些限行、限購政策的批評與否定,且這種否定是以維護公民權利的名義登場,而這種限行、限購究竟是減損了怎樣的公民權利?又究竟在維護哪些公民權利?對此的維護又將帶來怎樣的公民權利的損害?這顯然是值得商榷的,是需要特別警惕那種假借籠統的公民權利而行維護少數人利益甚至權貴利益並傷害大多數人利益的行為的。

毋庸置疑,中國地方政府權力不受約束造成了大量侵害公民權利的現像,也激發了社會矛盾,加劇了社會衝突,設法對地方政府權力予以限制確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要求。但在依法設定限制條規時,應該弄清如何界定公民權利?如何才是真正維護公民權利?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如北京、上海、杭州等等城市,因為考慮人口稠密,私家車劇增,為了緩解交通壓力,而採取了搖號限購的方式與出行限號的方式。這一方式有人認為:限行常態化後,汽車的使用權受到影響,這實際上已經使得全價購買的汽車在使用時被強制性「貶值」,構成了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侵犯。

粗看如上觀點似有道理,但細究起來就會發現其中一些偏頗之處。首先,那些擁有汽車的人畢竟是佔所在城市人口的少數,而如果不約束這少數人使用汽車的權限,那麼城市大多數的居民上班出行交通就將受到影響,不僅公交車被阻塞,就是騎車甚至行走都帶來不便,這就意味著小數人權利的行使實事帶來對大多數人權利的影響乃至損害;其次,小數人汽車不受限制的使用權必然給城市環境如空氣、空間、噪音等等帶來更大污染,事實上侵害著城市大多居民的環境權。就此兩方面而言,汽車限購與限行雖然帶有對購買汽車者權利充分享有的限制,但是,對整個城市大多數居民權利提供了一定的保護,而如果不予限制,給汽車擁有者享有了充分使用汽車權,卻對城市大多數居民的交通出行與環境權利造成了危害。這種為保護大多數人權利的限行情況,在世界許多發達國家的城市也都存在,如一些城市明確要求汽車上街必須坐多少人以上,否則罰款等。還有類似的一些限購與限貸,也在一定程度有著這種小數人權利與多數人權利衝突的調解性問題。所以,當某地或某時期,少數公民權利的享有與多數公民權利享有出現矛盾衝突時,公權力出面行使協調管治權,出台一些限制性規章,應該也是人類之所以需要公權力的一個方面。

由此可見,公民權利限制與否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因時因地因情況而定。之所以需要強調這種公民權利中個體、少數與群體、多數的矛盾衝突情況,就是為了避免公權力依其所好,用其所需,而肆意假借公民權利的名義,來製造出各種侵害公民權利的勾當。對此,公民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因為從過往多年的歷史來看,那種公權力打著維護公民權利旗號而大肆侵害公民權利的事例層出不窮。只要看看那些強拆,絕大多數都是在改善住房,美化城市,安置貧困,維護民生權利等等旗號下,最後只是中飽了官僚與開發商的私囊;那些污染環境的項目,都是在增加就業,擴大財政,發展地方經濟的維護發展權利的口號中,最後墊高了官僚的政績,充實了奸商的錢包;那些破產改制,盤活參股等等,多是在增加效益,減輕負擔,搞活經濟的說詞中踐踏公平公正,掘取國財民脂,豢養出一大批吞國巨蠹。如此種種過往在維護空泛的公民權利旗號下的所謂改革,最後發現侵害著大多數人的權利,造成了社會資源枯竭,環境毀棄,貧富分化,貪腐泛濫,公平正義無存。公民權利在一個個妄稱保護公民權利的政策規章中被剝蝕殆盡。從某種程度而言,中國權貴階層得以興盛坐大,正是在少數人權利保護的旗號下得逞。國人對這種權利「被代表」應該深有痛感。所以,那種空泛的公民權利,常常會成為掌握權力者借用來謀取自身利益的口實。

誠如前面已經談到的放開限行限購,這事實是維護了小數有錢能夠購車者的權利,卻必傷及絕大多數公民的權利。所以,對於修法或出台政策,我們應該充分警惕公民權利被權貴或小數人冒用,應該特別釐清什麼才是真正反映公民小數與多數、眼前與長遠的權利,什麼才是真正維護著大多數人的權利,而什麼又是借公民權利之名而維護少數人利益,傷害大多數人利益。

至於如何判定一項法規或政策是符合小數人權利還是多數人權利?這就需要充分落實公民憲法所賦予的言論、出版、集會、遊行等等基本人權,暢通公民權利訴求表達的途徑,架設公民自由參與議政、評法、定章的討論平台,以使公民能夠充分伸張自己的利益與願望,從中比較鑒別出多數與少數的利益分野。同時,必須保障公民集會、遊行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能及時促使糾正那些侵害公民權利的政策、規章。進而還需要建立起充分的民主機制,通過民主來協調平衡公民權利間的矛盾衝突。總之,公民權利應該由公民自己來說了算,而不能由個別團體或權力機構來妄稱代表。

据東網即時

本文发布在 公民评论.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