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荣杰:美国如何处理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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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美国学者曾经戏谑地说:“在法律领域,我们在很多方面都有丰富的经验,包括制造冤假错案。”这其实并不是开玩笑。虽然没有官方统计数据,但根据密歇根大学洗冤登记中心(The National Registry of Exonerations)的统计,自1998年以来,全美已经有1473名蒙冤入狱者得以平反,其中仅2013年就有87起。相比美国200多万的在押犯,这个数字似乎并不多。不过任何人都会问的一个问题是:除了已经确认的冤案,究竟还有多少人蒙冤在押?一个更为艰难的问题则是:究竟有多少人已经蒙冤死亡?科学家常说,我们只知道我们知道多少,却永远不知道我们不知道多少。这句话放在冤案的背景下,却总是让人有不寒而栗之感。

冤案何以发生?如果就中国而言,最大的问题可能是刑讯逼供。不过在美国,因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只有不到15%的案件存在虚假的认罪供述。然而这并不是说美国的警察没有问题,实际上,有将近一半的冤案与侦控人员滥用权力有关,其中既包括对被告人的逼供和诱供,也包括炮制虚假的物证、书证乃至证人人言,或是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除此之外,冤案的一大诱因是目击证人的错误指控,占比达到35%以上。当然,一起冤案的产生往往不能归因于单个因素,而经常是警察权滥用、检察官渎职、证人作伪证和物证检验有瑕疵等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冤案又是如何得以平反呢?就中国的情况看来,冤案曝光几乎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真凶落网,二是死者复生。前者如杜培武、聂树斌乃至呼格吉勒图等案,后者如佘祥林和赵作海等案。至于像念斌、吴昌龙等因为证据不足而最终被判无罪者,一是为数不多,二是因为最近几年司法机关的观念转变,可能并不具有代表性。

就美国的冤案统计来看,最典型的平反方式是DNA检测,尤其是对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众多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进行补充DNA比对。截止2014年11月,全美共有321起案件因DNA检测而平反,其中20名被告人正在等候执行死刑。在这321人当中,蒙冤入狱时的平均年龄是27岁,待到平反时,平均年龄已经超过40岁,人均冤狱时间为13.5年。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依赖DNA技术平反的案件已经逐年减少,2013年仅有18起。毕竟在九十年代以后,DNA检测已经成为重罪案件的标准程序,警方犯错的几率因此大幅降低。

然而并不是每个案件都有DNA证据。比如在大量的枪杀案中,罪犯与被害人并无身体接触,也不曾留下任何血迹或毛发等DNA样本。一旦客观证据缺乏,警察办案的难度必然增大,不得不更多依靠证人证言等主观证据定案。但是一旦被告人被错误定罪,想要翻案的难度也大增,除非找到非常有力的证据证明证人说谎。比如最近在纽约布鲁克林区平反的一起冤案,被告人罗根(Roger Logan)17年前因为枪杀他人被判刑25年,检察官今年对案件复查时发现,唯一声称目击罗根杀人的证人在案发当天居然被押在看守所,几乎不可能目击该案,而且侦查实验也表明,她所描述的目击经过“在物理上是不可能的”。有鉴于此,检察官提请法院撤销对罗根的定罪,让其得以在17年后重获自由。

乍一看来,类似罗根的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似乎都非常草率,当初完全可以避免错误的发生。然而历史不能假设,正如布鲁克林区检察长汤普森(Ken Thompson)所言,八九十年代的布鲁克林简直就是犯罪的天堂,年均凶杀案高达六七百件,一方面固然是民怨沸腾,另一方面警察和检察官们也是疲于应付。为了破案,对侦控权力的约束也就比较松散,一些取巧的手法也得到容忍。即使案子到了法院,因为特殊的时代背景,陪审团和法官往往也倾向于严惩犯罪。各种因素叠加之下,冤案的发生几率自然大增。

冤案已经发生,批评和反思固然重要,然而最为紧迫的任务却是洗冤,尤其是对那些依然在押的被告人而言。然而不管在哪个国家,要让司法机关自己纠正过去的错误,尤其是可能牵涉到个人责任和巨额赔偿的严重错误,往往都是万分艰难。就以布鲁克林区为例,前任检察长海尼斯(Charles Hynes)在任二十余年,在其早年任期中,犯罪高发再加上DNA未普及,不少案件可能都有瑕疵。进入新世纪以后,全国性的洗冤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不少案件当事人及亲属也频频提起申诉。然而自我纠错总非易事,海尼斯虽然任命两位检察官组建案件复查小组,但或多或少只是装模作样,以致被批评为“时尚装饰品”。正是因为诸多争议,海尼斯在2013年的检察长选举中败阵,刑辩律师汤普森成为布鲁克林第一任黑人检察长。

汤普森上任之后,一方面迅速“打扫屋子”,把一些争议缠身的检察官扫地出门,另一方面痛下决心,正视前任乃至前前任可能办下的冤案,逐一复查并及时提请法院撤销有问题的判决。短短十个月之内,已有九名被告人获得平反,另有上百起案件正在审查当中。一时之间,布鲁克林被称为全美洗冤行动的中心,受到全国各地的广泛关注。从当事人及公众的反应看来,虽然对于司法系统之前的错误愤怒不已,但也纷纷赞扬新任检察长的勇气和效率。或许正如汤普森所言,洗冤的目的固然是归还蒙冤者应得的自由,但更重要的是恢复公众对于司法系统的信心。

但是稍有社会经验者均知道,并不是每一个声称蒙冤的人都是无罪的。有学者说道,罪犯也许啥都没有,但却有的是时间,一旦发现有一丁点机会,可能都会蜂拥而上主张自己无罪。其实在布鲁克林检察署已经复查完毕的案件中,虽然有九起案件被认定为冤案,却有17起案件确认没有问题。那么,布鲁克林检察署是如何甄别真假冤案的呢?

首先,汤普森在检察署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案件复审小组,专司申诉案件和存疑旧案的审查工作。该小组原有两人,汤普森一上任就增加到10人,而且主要是外来力量,避免因人际关系影响复查工作。于是当别的检察官都在尽力将犯人送进监狱的时候,这10名检察官的唯一目的却是把人从监狱里捞出来。除此之外,为了协助案件复查小组的工作,检察署还为其专门配备充分的调查员和技术专家。

其次,汤普森聘请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一名终身教授萨利文(Ronald Sullivan)担任案件复查小组的特别顾问,负责设定复查标准、总结复查经验、提出改进措施等,并承诺确保其独立性。萨利文在哈佛就主持其刑事司法项目,并有长期的刑事指控及辩护经验。按照汤普森的说法,萨利文的背景和经验使其成为案件复查工作的不二人选。

再次,汤普森在案件复审小组之外,还专门设立一个完全独立的三人评估委员会,由知名刑辩律师组成。该委员会负责评估案件复审小组的结案报告,再向汤普森提出具体建议。如此一来,复审小组的工作本身也受到严格且专业的监督。

最后,必须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有检察署一家在从事洗冤工作。对于冤案介入最深入、最广泛的力量,可能要数美国的诸多大学和非政府组织(NGO)。以密歇根大学、西北大学为代表的顶尖法学院不仅建立起全国性的冤案数据库,还直接参与众多冤案的平反过程。比如在伊利诺伊州,几乎每一起平反的冤案背后都有法学院志愿者的身影。众多律师也纷纷参与各地的洗冤项目,为蒙冤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在此过程中,媒体的呼吁和报道也是功不可没。可以说,过去20余年间能有1400多人重获自由,完全是司法机关、法学院、律师、媒体乃至全社会的合力所致。

当然,洗冤的目的不仅仅是纠正错误,更重要的是避免未来再犯同样的错误。如何从冤案中反思,进而完善刑事司法系统,正是当下全美的一个热门话题。从学术界到实务界,关于DNA证据的使用、目击证人证言的甄别、列队指认或照片指认的瑕疵、讯问技巧的把握等,都有一系列的反思和改革。甚至于在伊利诺伊州,很大程度上因为冤案导致的错杀,使得该州最终于2011年决定废除死刑。

站在中国的立场,反观美国处理冤狱的经验教训,有些东西固然无法照搬,比如通过选举让“屁股决定脑袋”的检察长下台,换人来查办前任留下的烂摊子。但是至少有以下几点可供我们参考:一是透明性,既允许法学专家、刑辩律师等力量直接介入个案的审查和制度的重建,也允许媒体深度报道个案并促进整个社会的反思。二是独立性,对冤案的审查最容易遭到冤案制造者或责任者的阻挠,自己人查自己人终归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如果能像布鲁克林检察署那样,在内设单独的案件复查机构之外,再加上完全独立的专家顾问和评估小组,可能才会更有成效。三是多元性,即在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之外,广泛动员法学院、律师、媒体和NGO的参与,既能充实办案力量,也能强化对刑事司法的监督,更能逐渐转变全社会的严刑峻法观念,提升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正义理念的接受程度。

(据财新博客“兰语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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