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拒载艾滋病人 艾滋病日前夕赔8.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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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30日

 

11月20日早上9时许,陈杰、韩达、王雅(均化名)到沈阳市东陵区法院,接受了春秋航空的“补偿”,其中陈杰获得补偿1.5万元,韩达、王雅两位艾滋病人分别获得补偿3.6万元,三名原告决定撤诉,法院将退还一半的立案费。春秋航空方面有来自分别上海总部、沈阳分公司的两名管理人员和一名律师到达东陵区法院。

 

拒载:艾滋感染者机票信息被删除

7月28日上午,陈杰、韩达、王雅(均化名)三人赶到沈阳仙桃机场,准备搭乘春秋航空公司的9C8581次航班,从沈阳飞往石家庄,在得知韩达、王雅为艾滋病人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向春航上海总部请示后告告知他们:“公司有规定不承运艾滋病患者。”经协商,春秋航空工作人员要求他们三人中不是艾滋病患者的陈杰提供健康证明,但机场医务室工作人员告诉陈杰:“无需开具这样的证明,艾滋病患者可以乘坐飞机。”协商不成,春秋航空工作人员强行删除了陈杰、韩达和王雅的机票信息。最终,他们无法办理该航班的登机手续,未能按时搭乘飞机。

8月14日上午,因春秋航空公司拒绝承运艾滋感染者,河南乘客陈杰、韩达、王雅(均为化名)委托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巍,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营业部告上法庭,要求春秋航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受理了该案。

法院原定于9月22日开庭审理,但对方以其沈阳营业部与本案无关提出管辖异议,刘巍律师认为法律规定运输合同的事发地法院有管辖权;法院并未于22日开庭。

 

专家:民间维权是消除歧视推动力

据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巍介绍,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知名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程渊表示,春秋航空的拒载行为,属于典型的歧视行为,这一恶劣歧视事件的公然发生并非偶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针对艾滋歧视的宣传仍非常肤浅、流于形式,反歧视法律过于原则性而缺乏操作性,难以对歧视者形成足够的威慑。

正在纽约大学法学院做访问研究的中国知名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表示, 这几位艾滋感染者的法律诉讼行为非常可贵,不但维护了自身的尊严,而且创造了一个光辉的案例,对我国的反歧视司法实践是一个巨大的贡献,也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反歧视法律体系的完善。“艾滋感染者和民间公益人士、公益机构的维权行为,是我国消除歧视、实现平等的重要推动力,本案再次证明了这一点”,陆军说。

 

【采访联系人】

当事人陈杰(化名)18939689654

代理律师刘巍13521782826

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程渊 13515110320

纽约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陆军 15801431641,+1 203 780 2290(美国号码)

 

 

【新闻链接】

南方日报

http://finance.china.com.cn/industry/medicine/yysf/20140820/2624826.shtml

观察者网:http://www.guancha.cn/society/2014_08_01_252471.shtml

生活日报http://shrb.qlwb.com.cn/shrb/content/20140710/ArticelA13003JQ.htm

财新:http://china.caixin.com/2014-08-15/100717323.html

法制晚报:http://www.fawan.com/Article/fz/2014/08/15/123527255602.html

澎湃新闻: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261950

光明网http://www.hlbrdaily.com.cn/news/68/html/211757.html

网易评论http://news.163.com/14/0804/08/A2PPKG2O00014JHT.html

央广网财经http://finance.cnr.cn/gs/201408/t20140816_516233318.shtml

南方都市报http://epaper.oeeee.com/A/html/2014-08/16/content_2147151.htm

凤凰财经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813/12915427_0.shtml

民用航空网http://hangjia.ccaonline.cn/article/2014-08-01/378362.shtml

东方网http://sh.eastday.com/m/20140805/u1a8264136.html

检察日报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4-09/06/content_167761.htm

华商晨报http://liaoning.nen.com.cn/system/2014/07/30/012522598.shtml

云南网http://news.ifeng.com/a/20140806/41459948_0.shtml

上海商报http://www.shbiz.com.cn/Item/240238.aspx

辽沈晚报http://liaoning.nen.com.cn/system/2014/09/23/012890724.shtml

新法制报http://jxfzb.jxnews.com.cn/system/2014/08/22/013281699.shtml

消费者报http://www.ccn.com.cn/news/yaowen/2014/0917/602919.html

 

附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X,男,汉族,19 XX 年 X 月 X 日生人,住

工作单位                          电话

被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虹桥机场空港一路5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 ,董事长。

联系电话: 021-62692626 ,62515444

被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营业部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37号,

负责人:孙文霞

联系电话: 024-31330000

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两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道歉书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2.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机票费及其他交通费用750.5 元;
  3.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145.4元*2天= 290.8元(2013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7958元,3163/月,21.75天/月);
  4.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 1万元;

以上共计:     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另外两名朋友购买了被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营业部2014年7月28日由沈阳桃仙机场飞往石家庄正定机场的9C8581的航班,此航班起飞时间为13:40。当日上午10:30分左右,原告和朋友三人赶到了沈阳桃仙机场,此时离该航班起飞还有三个多小时。原告在办理完登机牌后,出于对工作人员的尊重,主动告知工作人员他们三名乘客中有人是艾滋病患者。被告沈阳营业部的工作人员经向上海总部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请示后,明确告知原告三人该公司有规定不承运艾滋病患者,并要求原告三人中不是艾滋病患者的乘客提供健康证明。为了能按时搭乘此航班,原告三人只好在被告的要求下来到机场医务室,按照被告的要求请求医务室工作人员开具健康证明。但机场医务室工作人民明确答复,“无需开具这样的证明,艾滋病患者可以乘坐飞机。”之后,被告沈阳营业部删除了原告三人的机票信息。最终,原告无法办理该航班的登机手续,未能按时搭乘此航班。当日 16:00 ,原告三人被迫离开了机场,改乘7月29日凌晨3:20的火车返还了郑州。

原告认为,其购买了被告沈阳营业部2014年7月28日的9C8581航班,被告应当保障原告在约定期间顺利登机并将原告承运到约定地点。但本案被告却以原告为艾滋病患者为由拒绝原告登机并强行删除原告机票信息,此行为是侵权行为。同时被告的行为也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之规定。

另外,《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本案被告以原告是艾滋病患者为由而拒绝承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是对艾滋病患者的公开歧视,是对艾滋病患者人格尊严的侵犯,是严重损害艾滋病患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仅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更是社会文明的表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在《艾滋病、法律和人权立法者手册》中指出,国家应该颁布或者加强保护脆弱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和残疾人的反歧视和其他保护性法律,以免他们在公共和私人机构受到歧视。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已经制定了艾滋病反歧视的法律。在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均将对传染病感染者的歧视列为法律禁止的范围,从法律的角度为感染者提供了保护。《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众所周知,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与乙肝相同,仅为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与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与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一般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进餐、共用工具及办公用具等)不会感染。经马桶圈、电话机、餐饮具、卧具、游泳池或公共浴池等公共设施不会传染,咳嗽和打喷嚏也不传染艾滋病。被告有何依据确认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在搭乘飞机时会传播给他人而拒绝承运?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机构和公民应尽的义务。被告不应被排除在外。

《2012年中国艾滋病调查报告》中明确指出,“无知产生恐惧,恐惧造成歧视,歧视又引发更大危害。人有恐惧的本能,但知识能战胜无知,善良能压倒恐惧。科学证据已经很明确,除了那三种途径的接触,他们就是我们身边的普通人。我们对待他们的态度,就是我们良心的标尺。”

多年前,濮存昕在担任预防艾滋病宣传大使时,也曾有顾虑,咨询专业人士之后,就放心地与感染者握手、拥抱。正如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艾滋病首席专家邵一鸣所说:“如果没有感染者自己站出来,去接受检测,我们根本无法知道谁是感染者。对他们的歧视,绝不会提高我们的安全感,反而会增加我们的风险。”

“人类的敌人是艾滋病病毒而不应该是感染病毒的人。”与艾滋病抗争,是全人类的战争,是在科技、公共防治、反歧视三个领域的多线作战。全社会战胜艾滋病需要爱与关怀,需要全社会的努力:从正视艾滋病的防治知识开始,从不传播艾滋病谣言开始,从平等对待他们开始。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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