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甫:为自由和生命而辩

王甫:为自由和生命而辩

——刑辩现状与律师作为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仁:

 

感谢各位放弃周六宝贵的休息时间参加圣运律所第一届刑事论坛暨刑事部成立仪式。各位在此次论坛上对刑事辩护工作的建议,我们聆听了,分享了,学习了。

 

2009年年末,当李庄律师在重庆因为《刑法》第306条之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捕入狱时,我尚是一位拎着包到处拜访客户、到各个法院出庭参与诉讼的民商事律师,相信很多同仁经历和我一样。现实经常使我们感到迷茫,甚至手足无措;恐惧经常使我们止步不前,甚至萌生退意。李庄案第一季过后,我心灰意冷,考虑接受某金融公司的邀请,准备离开律师界,做一名公司高管,决定还未来得及下,李庄案第二季就发生了,紧接着,北海案起,四名律师被抓……一时间悲声四起,退无可退。我自此撰文发声,公开投身刑辩。2012年初,受周泽律师邀请,我参加小河案辩护,在法槌的阵响中,在警察的包围与驱逐下,在惊恐与悲情当中,我亲眼见证一众同仁史诗般的辩护,而自己作为一名卑怯小律也自此完成洗礼。

 

我要感谢在座各位老师、同仁的信任和抬爱。如果没有各位经常推荐、邀请我办理刑事案件,我难以完成从民商事律师到以刑事业务为主的律师职业转换,如果没有各位的帮助与教诲,我也不可能在今天作为律所的刑事部主任面对大家。所以说,圣运刑事部的创办,亦是各位的功劳。

 

在今天的会议即将结束之际,我想谈谈自己所观察、体会到的刑辩现状。

 

2010年,因为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以及重庆打黑运动暴露出来的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两高三部出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法律界一片欢呼之声,但不久之后,我们便发现,不仅最高院关于2013年《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将两个规定所确立的“先审查证据合法性,后审查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则废了,而且,司法实践当中,辩护人哪怕再强烈的怀疑、被告人哪怕再符合逻辑的控诉,也经不起警方的一纸情况说明,检方只需轻飘飘回手一击,辩方所有关于证据非法性的指控就如“往事随风”…..在合法性存疑的证据面前,控辩双方之间与其说是对抗,不如说是检方对辩方的嘲谑与调戏。

 

因为警方曾将嫌疑人提外审并导致刑讯逼供的情形高发,2013年施行的新《刑诉法》规定了律师要求会见嫌疑人时,看守所应当立即、至迟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又规定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应当立即、至迟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刑诉法》又同时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应当经办案机关的批准。而且,对以上三类案件,还规定了指定监视居住。大部分案件律师会见已不存障碍,但以上三类案件之规定基本使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不到嫌疑人;所以,我们在办理的案件中发现,警方刑讯逼供情况已逐渐得到遏制,但纪委和检察院作为党和司法监督机构,办理的官员贿赂案件,成了刑讯逼供的高发地带。我们也发现,警方办理的案件,为了不让律师会见,任意变换罪名;有的案件,警方甚至连罪名也不换,就不让律师会见。当此类情形发生,控告若没有用,律师再无其他救济途径,警方不用为阻碍会见承担任何后果,于是,我们看见,在今年的一些案件中,以北京与河南警方为表率,《刑诉法》关于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一次次沦为空文。

 

今年秋天,中国共产党第184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目标。

 

就在1126日(本周三),吉林省吉林市中院终审裁定农民景春敲诈勒索(法院、政府)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景春,一位曾遭冤狱的农民,上访十几年使自己的冤案平反,使制造冤案的枉法者受到追诉;同样,因为上访要求106万国家赔偿,又被当初制造冤狱的吉林省磐石市法院、吉林市中院判定敲诈勒索(法院、政府)罪名成立,入狱十年。要问法治离我们有多远,景春知道有多远。

 

我和周泽律师等人正在湖南衡阳办理的周方毅、周跃飞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检方指控2000年企业家周跃飞等人通过电话联络召开家庭会议,商讨了对被害人的砍杀,以此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经过我们调查,2000年所谓的家庭会议召开时,被告人均居住在衡阳一个偏远的山区,当地2000年时没有移动基站,也没有联通基站,被指控参加会议的人家里无一人安装固定电话;检方同时指控周跃飞等人曾在一个茶楼安排、指使其他被告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但经律师调查,案发时根本没有该茶楼;也就是说,几份证据便足以否定检方对涉黑罪名及主要暴力犯罪事实的指控,检方应该做的,是调查清楚后立即撤诉,但在辩方提交相关证据和取证申请之后,我们看见的是,检方拿着警方涉嫌刑讯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继续推进指控,而法院在辩方申请的证据尚未到案前坚持安排开庭。要问法治离我们有多远,这些涉黑案件的被告人知道有多远。

 

今年7月,我为之辩护的云南省前记者、央视报道的所谓网络大V”董如彬,因网络言论被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一审判处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二罪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6个月。感谢迟夙生律师二审继续为董如彬辩护。要问法治离我们有多远,董如彬知道有多远。

 

去年至今,一批呼唤法治、限制政府权力的律师和公民相继入狱,后来,他们的辩护律师入狱了,再后来,他们辩护律师的辩护律师也入狱了,入狱的原因没有别的,只是当宪法为真。要问法治中国与多远,他们知道有多远。

 

今年8月,曾被羁押8年、收到过4次死刑判决的念斌,被福建省高院终审判决无罪。众所周知,就在前几天,人们发现福建警方又将念斌作为同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完成布控”。当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我们国家刑事法律中没有踪影、一个县级警方就可以藐视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对一位经证据事实证明无罪的公民重复“折腾”时。要问法治离我们有多远,念斌知道有多远。

 

是的,在我们的努力之下,一个又一个无辜者走出牢狱,我们不否认司法在部分领域正在发生着积极的变化。但我们有如浮游在司法水面的鸭子,左蹼尚未被暖流温暖过来,右蹼又被寒流裹挟。

 

我们出身草根,我们专业,我们勤奋,我们正直,经过一番奋斗之后,我们大都可以过上体面的生活。但作为刑事律师,当一个又一个显而易见的、非因法律技术、概因制度或权力失衡所造成的冤案正发生在我们身边,我们能否视而不见?作为刑事律师,我们遵循着专业,富有勇气地、费力巴哈地为当事人辩护时,却发现,曾被追诉最终被司法放过的无辜者甚至不如被司法新吞噬的无辜者多,我们能否视而不见?

 

前段时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出现了重点针对律师的“藐视法庭罪”条文,试图制裁部分对法官不恭敬的辩护人。虽然只是草案,无疑起到了作用,虽然有诸多同仁对(草案)提出批评,但也不乏同仁对律师遵守司法礼仪的问题开始反思。问题在于,在某些案件中,当司法官员在我们必敬必恭的注目礼中试图完成对法律的违反和公正的毁弃时,我们能否视而不见?

 

我们希望,非法证据在法庭切实得到排除!

 

我们希望,当事人的辩护权和律师职业权得到应有的保障!

 

我们希望,制度催生的访民不会再次被制度牺牲蒙冤入狱!

 

我们希望,司法能够对涉黑案件充分自省,不再无视客观证据用虚假口供强行给被告人定罪!

 

我们希望,司法能厘清权利边界,让公民有免于表达的恐惧!

 

我们希望,扩张已久的警权能保持对司法应有的尊重,不会让类似念斌案的悲剧再次发生。

 

我们所希望的,正是我们为之奋斗的。

 

当下的中国离法治有多远,我们的目标比之更远!当下阻碍法治的力量有多强,我们的决心比之更强!

 

我们虽经常夹杂在被权力撕扯得衣衫褴褛的司法洪流中仓皇四顾,但作为刑事律师,我们有义务为自由和生命而辩!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201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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