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1月28日,郭飞雄案在广州天河区法院开庭。次日凌晨2时50分,审判长剥夺当事人最后陈述权
这个法庭是一个有着特殊深度的法庭。在这个法庭上,我要用我自己的叙述方式讲出我参加声援南方周末的街头抗争和政治集会的真实情况,我的初衷、核心考量、运作行动和平衡手法;讲出我推动以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主题的“八城快闪”街头宣传活动的基本思路和法律性事实。
包括我亲身经历在内的无数事实足资证明,南方周末及其姊妹媒体《南方都市报》等,以其劳作和担当,矗立为中国大陆“自由重镇”、“人民喉舌”,而为中国民间社会所倚重。正因为如此,2013年元月初,当南方周末因《中国梦,宪政梦》一文被广东省委宣传部长庹震阉割,其对公共事务的自由表达权遭到了思想警察头目严重侵犯之际,中国网络公开空间和公民社会做出了强烈反应。1月7日全天,先后有数千公民聚集在南方周末报业大门口,声援勇敢抗争的南方周末编辑记者,抗议专制者的非法打压。人民表达了基本良知、正义感,以及对极权主义思想的禁锢的厌恶、痛恨。这也是受益于自由媒体的自由力量对自由精神的反哺、呵护。
审慎地说,寒冬时节数千公民先后在南方周末报业大门外的街头聚集是自发的,非任何个人所能鼓动或煽惑。1月4日至6日,新浪、搜狐、腾讯等各大微博上数以万计的网友声援南周的热浪近乎沸腾、爆炸,充分彰显了中国大陆自由思想阵营和公民社会的成型、壮阔。南周媒体人的勇敢抗争将一代争自由、反极权的心灵点燃,由文字激荡到地面直接行动,实为水到渠成。我本人倒真心希望我在此高压时鼓动起数千人聚集街头争取民主,但我无权贪天功为己有。
我的贡献是在另一个层面。
早在2012年终什邡、宁波环保维权群体事件发生时,我便高度关注、思索着如果那次事态发生在广州时,我们是否有能力将民众自发的抗争力,个案性、地域性的诉求,引导到更勇敢更主动的表达全民的诉求,争取普遍的自由民主权利,有序履行公民政治权利的政治实验方向。这种政治实验将排除骚乱、激愤和各方面破坏,以公民社会的自我节制、自我约束锻造出和平、理性、可控、建设性的街头政治范例。由此,层叠累进,为中国社会趟出一条非敌对性的有序政治开放和公民社会决定性成长道路,通向自由民主宪政全面铺设。
所以,在1月4日晚南周媒体人的签名抗议初现于新浪微博后数小时,我便对形势作了一番预测,继而开启了我头脑中的“政治实验”旋钮。在包括我在内的广州公民社会成员们或分散或集约的努力下,南方报业大门外公民街头聚集,其群体活动导向,由同情、声援南周人的个案诉求扩展上升为全面的政治诉求。现场展示的“新闻自由”“宪政民主”为主打的政治标牌,自由民主行动者所做的真实的政治演讲、政治宣传,成为人群聚集活动中心。斯二者,使南周事件的街头声援演变成为真正的、主题鲜明的政治集会,它被舆论公认为1989年第一次,那种直接行动争取自由民主的伟大传统,在新的平台、新的时间节点上得以接续延伸。
切勿认为,我们自由民主战士是打着声援南周、捍卫言论自由的幌子,真实意图是为了制造动乱,伺机夺权,甚至颠覆。此乃以极权专制主义者之心度自由民主者之腹。也太小瞧了我们这些已经将生命和自由民主事业融为一体的行动者的雄心壮志;我们要以猛士陷阵、肉体担当的递进行动,合万众之力,集古今之智,营造格局,控制格局,铸成以民力彻底制衡官力的社会版图,为中国、也为人类原创出一个成熟的大国宪政民主政体。我的个人目标在于理想制度成为现实,而非数年即逝的个人权力。自由不成,奋斗不息,人生至此,不亦至乐?
我们已经通过公开的行动和演说明白无误地昭示了:我们的政治集会是在呵护中国的良心,人民的喉舌。我们不仅在为受侵犯的南周编辑记者争取言论自由,也在为所有的中国人争言论自由,我们是在为一种普遍的政治权利而战斗。我们的直接情感(呵护、愤怒)是真切的,我们的理想性宣示(言论自由及其制度保障宪政民主)也是真切的。因为我们已经觉醒,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人类具有不同于动物的做人尊严,理当摆脱动物般闭口无言的、被动的、被奴役的臣民状态,享有公共精神生活和公共政治生活的权利。
言论自由的本质是一国公民对公共事务或非公共事务的公共形式表达权。享有言论自由的公民,通过物质或能量媒介,创造出一个精神性的公共空间,在其间交流互动。故言论自由权利是人类过一种不同于沉默无言的动物、而与人类尊严和群居本性相称的公共精神生活的权利。它是人民主权在大地上投出的第一道射线,是主权的人民集合体和拥有个人政治主权的公民个体的公共平台发言权。其他重要的政治权利,如集会、游行示威、结社自由等,皆以言论自由为必要条件。言论自由状态下多元思想流派和多元利益诉求文明理性的相互竞争、博弈,使社会公共生活更加健康平衡。当民声、民意聚集之际,言论自由又是人民力量的放大器、倍增器。因此,言论自由被认为是最基本的人权和政治权利之一。
为包括南周人在内的所有中国人争言论自由,是南方报业大门外三日政治集会参加者的主要目的,对这一伟大主题的确认、弘扬,昭示了我们真挚的正义感、坦荡的人性,以及对于自由民主思想深刻、宽阔的理解。
至于我本人,我可以明确的说我参与声援南周事件的全部活动,除了“捍卫包括南周人在内的所有中国人的言论自由”这一重要目标外,还有第二层级同样深邃的政治意图:通过南方报业大门外的街头聚集政治化,造成政治集会的既成事实,把纸上的公民政治权利落实为地面上的现实权利进而以此促进履行公民政治权利常态化,为未来的政治开放打造舆论基础和行动惯例。
这两大目的,即是我个人声援南周街头抗争活动的平台进行的政治实验的核心考量。1月4日至9日,我所有的运作和行动都以此二者为出发点。
维权运动在2000年初孙志刚事件中兴起,至今经历了五大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维权运动初期时,依法律个案,尤其是政治迫害案的法律维权和社会联动为主要形式,代表人物为许志永博士和莫少平律师。
第二阶段:2005年上半年,一种前所未有的政治、法律、思想集群横空凸起,维权运动进入第二阶段,是为其定名、成型之始。客观的说,我和范亚峰,实际是维权运动的最早定义者,即其主要概念、政治思想、操作策略的原初打造者,数月后加入的高智晟律师是当时法庭斗争的主要支柱之一。
第三阶段,2006年陈光诚、高智晟和我先后被捕入狱,胡佳、张祖桦和刘晓波等勇敢站出来,力抗镇压的逆流。江天勇、李和平、唐荆陵、唐吉田、滕彪等律师介入众多敏感案件,并操盘了维权运动和底层运动的现实连接。
第四阶段,2011年茉莉花运动遍地开花并激发了更大的公民参与浪潮;同时,以陈光武、陈有西、杨金柱、斯伟江、杨学林等为先导的“维权律师2.0版”在中性法律技术区间和人权维护方面进行了有益的结构性探索。
第五阶段,自2011年全国各地网友“围观”陈光诚家乡东师古村开始,到目前为止,为维权运动第五阶段,这一阶段以公民履行公民政治权利为中心,北京、广州、上海、江西、郑州、长沙、南宁等地公民社会走在前列。
维权运动的基本理念:政治事件法律化,法律力量政治化,通过自然法和良法意义上的合法斗争占据公民精神生活主流空间,通过力量集结和政治维权推进民主运动。
我们所进行的声援南周的街头政治集会的实验,就是根据维权运动的基本概念和一般操作思路而推动的。
下面我首先就《起诉书》对在“南方周末新年献词事件”即事实上的声援南方周末的街头抗议事件中“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指控做出直接、系统的反驳和辩护。
第一点。虽然群众聚集表达对政府的批评反对意见,履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是完全合法的;但是,我本人事实上不是声援南周的街头抗议的聚众者,无权将此历史贡献据为己有。
《起诉书》指控我“身为首要分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我在前文中已指出,声援南周街头抗议之群众聚集,非任何个人之所为,而是2013年1月4日至6日各大微博上数以万计的网友声援南周热浪蔓延的自然结果。袁小华、袁奉初(袁兵)仅为勇敢的个人行动者,不是,也不可能是召集者。
1月5日、1月6日晚当袁小华、袁奉初(袁兵)二人分别主动表明他们要到现场举牌,而后向我请教标牌上可写些什么时,我明确地建议:最好能写上“新闻自由”和“宪政民主”这些内容。我提此建议的目的,以及做出其他行动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宣传这些庞大的政治理念,进而将公民自发的街头抗议升级到自觉的政治集会状态。对于这一升级的成功、抗议的政治化我做出了有力贡献,愿为此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但我要郑重地指出:无论我本人所大力促成的政治集会,还是公民自发形成的街头抗议,都是在堂堂正正地履行宪法第35条这一良法条款所认可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完全合法,并不违背刑法的291条。
第二点。整个声援南周的街头抗议或者集会活动,包括我本人在现场的演讲,也包括袁小华、袁奉初、刘远东等人的举牌、宣传、演讲活动,都没有使任何一种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秩序受到扰乱。
参加街头抗议和集会的人群聚集的场地,只有广州大道和干道西侧的南方报业大院外的人行道走廊,才构成为公共场所。车道和人行道,这两种公共场所,都是社会共用、开放延伸的公共空间,一般称之为“交通要道”,也就是刑法第291条所指的“交通”。
在三日街头抗议和集会期间,广州大道干道从没有被声援、抗议的人群堵塞。至1月7日上午声援抗议者刚刚聚集就接受了现场警察建议,由南方报业大门外小半圆形区域全部退到人行道走廊后,抗议和集会一直在人行道走廊进行。广州大道同往日一样,畅通无阻。至于人行道走廊三日集会期间,常有数百人同时呆在100多米跨度的人行道上活动,有时,过往行人的速度也会受到影响而有所减慢,但正常通行基础上仍可能得到保障。绝没有发生因过度拥挤或堵塞而无法走通的情形。
第三点,南方报业大院内的工作场地属于专供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的私权利私用空间,并不属于刑法第291条所指的公共场所。
刑法第291条所指的公共场所,“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馆、运动场”等等有着共同的特征,它们的运营空间都是专门用于大量的不确定的外部人群进入、使用——人们或在其间完成某种消费、娱乐活动,或由这一场所转入下一阶段的旅行。这些专门供不确定的大量公众使用的空间,一般被称之为“公共空间”,也就是“公共场所”。刑法第291条接下来所指的交通,也属于一种特殊的专门供公众运作公共交通通道的公共场所。
南方报业大院内的场地,作为南方报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仅仅供报业传媒集团内部的工作人员从事相关的传媒采编、经营管理、交流服务等活动使用,它完全属于一家私权单位的私用空间,而不属于公共空间或公共场所。
如果我本人或者参与抗议集会的其他公民的行为,的确真实地直接地扰乱了南方报业的正常运作或大门口人员、车辆的出入通行,那么这一行为本质上就属于侵犯私权的行为,而并不适用于刑法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罪名。但必须指出的是,三日抗议和政治集会期间,根本就没有发生我和其他公民扰乱报业的运作、通行的事情:南方报业大门口的人们出入正常,没有受到任何阻挠;南方报业各媒体照常出版、平静依旧,运作依旧;也从来没有发生过声援者试图强行闯入大院内对南周表示支持的情形。
第四点,2013年11月中,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发表《情况说明》,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是中国有影响力的媒体集团,旗下的《南方日报》是广东省省委机关报,《南方杂志》是广东省机关刊物,《南方新闻网》是广东省委、省政府前官办网站”、“2013年1月6日至9日,大院门口聚集大量人群,对集团工作秩序产生了较大影响,并妨碍了大门口人员和车辆正常进出”。这一声明显系由后极权维稳体系安排,专门针对我的案件而言,其中潜在暗示着,南方报业内工作场地据有某种公共场所性质,或者部分媒体具有权力机关性质。
对此,我的反驳很明确: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在法律上属于独立的法人,不管它的所有制形式是国有还是民有,本质上都是自由市场经济中一家私权单位。南方报业大院内的场地作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场地,不会由于南方报业的组成部分系官办媒体、由官办媒体或党政机关报刊共用场地,就使其场地的使用空间性质发生改变——除非这些使用者本身属于“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馆、运动场”等等之类的公共场所,导致南方报业大门对外开放,供大量的公众进入、使用,从而使南方报业大院内的一部分场地,变成了公共空间。即使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自己将自己大院内的场地上贴上了“公共场所”的标签,也改变不了它的私用空间的本质。
对于《情况说明》中所说的大院内《南方日报》等媒体是党政机关报纸、刊物、网站的情况,我们仍需彻底追问:这些党政机关媒体是否可定性为权力部门?如果可以,这一权力部门的存在,是否使南方报业大院内的场地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如果发生了,那它也不应该成为“公共场所”,而应该按其本质属性变成“国家机关”所在地。果真如此,《起诉书》就不应该引用刑法第291条,而应该引用刑法第290条来指控我和其他公民“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假如起诉书真的换用这一新的罪名,我的反驳更简单,我和其他公民压根儿就不知道南方报社属于“国家机关”,这一“国家机关”也与南周事件无关。我们根本就不存在“聚众冲击”这一“国家机关”的行为事实——我们从无冲击包括南方周末在内的南方报业的动机和行为。我们的行为意在声援他们、呵护他们,捍卫他们的基本权利!
第五点,有充分事实证明,我和其他公民采取了多种平衡手段主动积极维护了集会现场的社会秩序。这有力见证了我们根本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故意。
我在前文中,已经总结出广州公民社会为实现南方报业大门外政治集会的有序性所采取的七大动作,包括严格限定行动的目标和区域,我本人在1月7日下午5点后主动发挥作用劝说抗议者离开现场,创下政治集会收放自若的行动惯例。我们大家一起努力直至或平息各类动机复杂人士的冲击扰乱等。三日政治集会的有序、节制、平安、祥和进行与我本人和其他公民对法治秩序的强烈追求、高度的规则意识和公德心,与我们对那些视宪政民主为万丈深渊的僵化势力设局陷害的高度警觉,与我们成熟的控局能力,直接相关。
按中国人最普通的人情常理就可知:我和其他公民们都是为了表达对南周的同情、支持而来,怎么可能破坏我们所呵护的对象的正常工作秩序、阻挠他们正常的出入通行呢?如果有任何人这样做,我本人必定会出面制止,其他公民也必定会这样做。
第六点,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在2013年1月7日上午主动关闭大门、另开侧门作为车辆通道,这种做法并不是因大门一直被声援抗议者堵塞、或者出入的车辆被拥堵的难以安全通行而作出的合理应对之策,而是在直接的、持续性的压力并不存在的情况下所做得不正常的过度反应。对此,他们理当责任自负,我和其他人不负有法律责任。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在11月份的《情况说明》中说“2013年1月6日至9日,集团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大院大门聚集大量人群,对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产生了较大影响,人员和车辆的正常进出受到妨碍。为此,集团不得不开启平时关闭的东兴南路的侧门,以分流人员和车辆进出,集团一些会议(活动)被迫取消。”
让我们简洁地复原事情的真相——
2013年1月7日上午,大量网友自发的来到南方报业大门口声援南方周末,许多公民将带来的鲜花放在大门前,为的是让南周的编辑记者能看到,从而感受到社会的呵护,由于短时间内聚集的人数较多,大门口车辆进出颇有不便,南方报业就暂时关闭了大门。此时,一部分声援者还站到了广州大道干道的边缘区。如果持续下去干道的交通确有可能受到影响。见此情形,在场的治安警察不断地劝说声援者离开大门口一带,转到干道西侧的人行道上。声援者觉得有理,就接受了这一建议,很快就全部转到了人行道走廊上。人们不仅从广州大道干道边沿撤离,也从南方报业大门口撤离。从此,大门口的车辆通道恢复了往日的正常状态。在此后连续三日集会期间,大门口一般很少有人长久停留,公民们的政治集会一直都在人行道走廊上进行。
在这种稳定的、有序的状态下,南方报业有足够的时间、足够的证据,对基本形势作出冷静理性的判断。在大门口并无人群拥堵、声援抗议者平和理性的待在人行道走廊有序进行集会活动、治安警察有效地管控着现场的交通和治安状况的情势下,南方报业理应从1月7日上午下班前就重开大门,恢复车辆的正常出入通行。但南方报业没有这样做,在并不存在直接压力或危险的情况下,它一直将大门关闭着。这是一种严重的过度反应。如果当时南方报业确有业务需要车辆出入,侧门又无法完全解决,那么,它的这种过度反应就超出了常理。
可做一个简单的比喻,以彰显这种过度反应的荒唐:对南周满怀呵护之情、捍卫之心的声援者,好比一位推着菜车、腿脚不便的老婆婆;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领导好比一位行人。行人见老婆婆推着菜车沿大道迎面而来,为防意外,就做出避让。如果他仅仅闪到路边,等老婆婆和菜车经过后便回到大路上,那么,他的反应可谓恰当。但如果他担忧过度,为求安全,跳进大路外的水渠避险,而且在老婆婆和菜车经过后很久,仍然一直蹲在水渠中不肯出来,那么,他的反应不仅过度,而且似乎不可理喻。在法律上,他的的反应过度所造成的自己一切损失理当由他自己承担。当然,如果行人的反应过度,不是源于担忧过度,而是由于某一恶棍指使他这样做的,以便事后讹诈老婆婆,那就另当别论了。
举世尽知,南方报业传媒的声明,显系在为视宪政民主为万丈深渊的后极权维稳体系提供给我们构罪的核心证据。遗憾的是这些证据在法律上毫无效果。即使真的有效,《起诉书》也无法据此运用刑法291条来指控我们。
办案单位所提供的我和其他公民们现场活动的图片,大致可分三类:(1)声援者在接受治安警察建议转到人行道走廊的抗议活动的图片,其中包括大门口车辆通行艰难的图片;(2)我和其他公民在人行道走廊活动的图片;(3)我本人在1月7日下午在南方报业大门外演讲的图片。其中,(1)和(2)两部分的图片都与本条所言并不矛盾。至于(3)部分图片所指,下一条将专门予以分析。
第七点,《起诉书》指控我“严重扰乱了南方周末报业门口的公共场所秩序”。办案单位出示图片指我2013年1月7日在南方报业大门外发表演讲词时,脚踩在大门外中线位置,这一事实被当作我阻挠南方报业车辆出入通行的主要证据。但是,根据我演讲时脚踩在大门外中线处的事实,就得出我阻挠南方报业车辆出入通行的结论,乃是颠倒先后顺序和前因后果,且严重违背充足理由律,过度推论,无法成立。
(1)、南方报业关闭大门,另开侧门作为车辆出入通道的时间是1月7日上午,而我的演讲发生在当天下午的3点左右。我当时选在大门口演讲,是因为大门一直关闭着,大门外空地较为宽敞,不会产生过度拥挤。如果大门不关闭,我不可能在大门外演讲,而会选择人行道走廊某一人数较少的地方演讲。我在1月7日下午的演讲,不可能是南方报业1月7日上午关闭大门的原因。
(2)、我的演讲前后仅仅持续15分钟,随后我就离开了大门口,转到大门以南的人行道走廊上,听众也随之走开,大门口重现稀疏少人的状况。以后整个下午也都是如此。我不能理解,为什么11个月以后公开声称公民们的抗议集会导致大门口一直无法通车的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在当天下午以及此后的数日都一直关闭大门,没有恢复大门口的正常通车?无论如何,我本人短短十几分钟的演讲和停留不可能成为此后大门一直关闭的原因。
(3)、在我演讲后约两小时,下午5点左右,各单位下班前我主动发挥作用,成功劝说声援抗议活跃人士撤离,人群随之撤去,连人行道走廊也恢复了往日的常态。可以说,我本人和其他公民,在大门口持续无拥堵的基础上,又创造了消除南方报业心理顾虑的最好条件,但南方报业依然没有重开大门。
(4)、在我演讲期间,如果门内门外有车辆开过来,我看到后,必定会立即终止演讲,劝听众和我一起为车辆让路,并在意识到此处上班期间也有车辆出入后,随机从大门口撤到人行道走廊,这可从我在第5条所总结的,我在三日政治集会期间所展示的高度追求法治秩序,处处注意维护现场的平安祥和的行动惯性中得到验证。在无车借道的情况下,我在人行道的站立权无懈可击。
办案单位所出示的我在大门口活动的图片,记录的正是我1月7日下午3点左右发表演讲时的现场情景,而图片清晰的显示大门口当时无车辆出入。
你们颠倒黑白,把事实证明强烈追求秩序、坚决制止扰乱的我指为阻挠南方报业大门口车辆出入通行的扰乱秩序的,此事不近情理之至。我估计连你们自己都不会相信,只是政治需要,不得不“莫须有”。
第八点,《起诉书》称我“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此一法律量度缺乏可靠的法律证据支持,存在严重逻辑混乱、虚夸指证。
(1)、起诉书指明我“严重扰乱了南方报社门口的公共场所秩序”,前文已指出,这与事实完全不符。而且,根据南方报社门口的情况认定我聚众扰乱“情节严重”,在逻辑上也非常荒谬。因为南方报业大门口作为公共场所,仅属一般意义上的人行横道,并非交通要道。即使它受到“扰乱”,顶多仅限于行政处罚的范围,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毫不搭界。起诉书将我15分钟演讲和停留的后果无限夸大,如此量度而构陷,逻辑混乱,浮夸之至。
(2)、对人行道秩序所受扰乱的法律量度,只能根据人行道的主要功能交通所受损害的程度来判定。非人行道的南方报业生产经营所受的负面影响,并不处在刑法291条覆盖范围,而应归由调整私权与私权关系的相关法条处置。
(3)、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在“情况说明”称,网友聚集使大门口进出受到阻挠,“集团的一些(会议)活动被迫取消。”但此一说法非常模糊笼统,必须质问的是:1、究竟有哪几场活动在三日集会期间被取消?2、这些活动是否真实的是由于大门口进出艰难、侧门也无法解决通行,才不得不取消?3、这些活动的取消,其中又有哪些是由于我的15分钟演讲和停留所造成的?4、对上述3点的回复有哪些书证、人证、物证可以相互参照、比对,予以充分可靠的证明?对这些有力的质问,南方报业集团必须做出回答,而且,新的回答和前份《情况说明》,必须交给独立的权威鉴定机构予以调查、鉴定。我和我的辩护律师亦要求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相关证人出庭接受质问。《情况说明》作为单方面的未经查证核实的指证,其真实性十分可疑,在法律上是完全无效的。单凭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对声援呵护者反噬、指证其罪,严重违背人情天理,十分反常,就必须对情况说明按严格法律程序予以查实或否证。
第九点。《起诉书》指控我“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举证、推论和认证,都把公民正当履行集会游行示威政治权利的群众活动一概判定为“扰乱秩序”,没有客观、公正、确切的评判标准可依凭,实属高度主观、随意的推定。
我们的三日政治集会现场有序、节制、平安、祥和,没有造成任何公共场所的运作混乱无序。无乱发生,谈何扰乱?!
抗议和集会的第一天上午,经过警民互动,声援抗议的的公民们随机全部转到人行道走廊上。从此,抗议和集会一直在人行道走廊上有序进行,形成了一种典型的人行道抗议模式,公与私等社会各个维度的重要利益,都得到兼顾。这种尊重法治,自我规制的人行道抗议模式,在任何现代文明的国家都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触犯刑律问题。
参加抗议和集会的公民们,堂堂正正的履行政治权利,表达着最温和的政治诉求、言论自由、宪政民主。我们的政治运作和行动排拒偏执,消融敌对,具有强烈的思想斗争性质。如此文明理性的和平反对,为中国下一步必将到来的政治转型做出了优良示范。我所做的行为对社会秩序的表层和深层影响都是如此的正面,绝非负面意义的混乱、扰乱、骚乱。
值得我们深思的是,《起诉书》所引用和依据的刑法291条,对公民履行宪法第35条认可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的正当群众行动,公然使用“聚众”“扰乱”,这种带有强烈负面性、先入为主定性的用语,由此预设了一个丑化、践踏、抹杀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的大前提。在此大前提下,中国公民正当履权的群体行动,一概被归入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这一恶意反宪法、反自然正义、中世纪性质的“政治法”,乃是违背法律根本精神的恶法。
刑法291条这一恶法的核心词汇——“扰乱”,在具体操作层面或量度要件上缺乏基本的法律精确性:公共场所发生的什么程度的紊乱才构成为刑法意义的扰乱?判断扰乱与否的客观、分级、可鉴定的标准是什么?刑法291条全未做出应有的界定。这一显系有意识设计而成的粗鄙、模糊、弹性的法律条文,给公检法留下了无限的专断断定、随意裁量的空间。由此,它成功的被打造成为极权维稳体系镇压自由民主事业的有力法律工具。
显然,这一恶法的法律目的,不在于保护中国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而在于借助公权和法网损毁、抹杀中国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起诉书》就根据这一恶法,在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没有客观和确切的判断标准的情况下,跳跃想象的,倒果为因的,莫须有的把我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履权行为,判定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起诉书的这种高度主观随意的推定和指控,直接践踏了现代法律文明的程序理性和程序正义。
综上所述,起诉书对我参加声援南周的抗议、集会活动系“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指控,在法律上完全无效,不能成立。
但我依据永恒正义所做的辩护,并不止步于此。你们仅仅根据我1月7日在南方报业大门外发表演讲一事,就把我刑拘、逮捕,关押15个月之久。你们用尽一切手段,挖地三尺,也没有找到一条可以确认我扰乱秩序的法律证据。其实,不仅我在现场演讲,而且我在声援南周事件中的所有活动,都是依照着宪法第35条这一良法条款,堂堂正正的履行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没有扰乱现场主干道、人行道走廊的交通秩序,也没有扰乱南方报业的正常运作和人员车辆出入。我的行为完全合法,没有触犯刑法291条。
为了捍卫包括南周人在内的所有中国人的言论自由,为了促进履行公民政治权利常态,进而为有序的政治开放和公民社会决定性成长开辟道路,为自由民主进程培植动力,我们坚决的推进了此次街头政治实验。我们的政治目的是严肃的,我们的行动目标是节制的,我们的运作手法光明磊落、宽和恭谨,我们的群体聚集有序而祥和,我们集会的社会效果是官民共赢、敌对渐融。
我们的行为,有功于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宪政民主事业,健康而积极,正当而阳光。我是完全无辜的,然而,视宪政民主为万丈深渊的你们,却滥用权力将我抓捕,使我蒙受了不白之冤。你们对我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指控纯系诬陷,据此,对我实施了关押和今日的审判,乃是地地道道的政治迫害,它不仅是非法的,而且是犯罪行为。你们企图通过滥抓枉判我们这数十位自由民主先锋,达到遏制中国浩浩荡荡的民主浪潮的政治目的,更是巨大的历史性的犯罪!
天日昭昭,江河不会倒流。万古千秋,你们对我们的这一波自由民主行动者的构罪和迫害都是可耻的!
在具体的法律性运用中,你们的“扰乱”一词是多义含混的、变动不居的、无线伸缩的、随意而指的。但这只是你们的“扰乱”一词的表层结构,至于其深层结构,则是稳定的、坚硬的、明确的。你们的“扰乱”一词的深层结构,及其真正含义,乃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中国公民所有批评、反对、抗议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秩序”!!!
只要我们履行宪法第35条这一良法条款所认可的政治权利,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你们就说我们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我们的集会游行示威总得在某个公共场所进行,你们就说我们扰乱了那个公共场所的秩序。有时我们明明在A这个场所集会游行示威,你们却说我们扰乱了B那个场所的秩序,甚至扩大到说我们扰乱了整个社会秩序。不管我们的集会游行示威进行的多么有序,表达的多么温和,没有干扰任何公共场所、任何范围的正常运作,你们都会把我们的群众聚集本身等同于“扰乱秩序”。这样,我们所有依法表达批评、反对意见的公开抗议活动都会成为你们定义的“扰乱秩序”行为,都会成为你们定义特殊处置法条下的犯罪行为。
你们这种具有双重结构的“扰乱”定义,所依据的字典,不是正常的字典,乃是另一本字典,它是反常识、反约定俗成的。你们的字典是为了实施政治迫害、全面专政而特别编撰的极权主义字典,它把专政独裁设定为“民主”,把奴役设定为“自由”,把无尊严生存设定为“人权”,把高压设定为“和谐”,把和平反对设定为仅仅专指武力性质的“颠覆”,把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表达设定为“煽动颠覆”。同样的,又把履行公民政治权利的群体活动设定为“扰乱秩序”。
按照你们的极权主义字典,对我们“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为了遏制中国反对运动和公民社会自主力量的增长要求,你们总是特殊词汇(比如“扰乱”)的深层结构先将我们定罪,而后再用其表层结构为我们寻找罪证。针对我“踩中线”扰乱秩序的指控在法律上根本不能成立,但即使我在人行道上演讲,你们照样会为我捏造出新的扰乱对象,诬陷我阻挠了某些行人的通行因而触犯了刑律。你们的“扰乱秩序”一词是个万能的口袋,足以把我们所有合法的公开抗议活动装填进去,任你们随意宰割。我们只要一句宪法35条这一良法,堂堂正正地履行公民政治权利,堂堂正正地集会游行示威,就永远是你们字典和法条下的犯罪者。我们只有做没有任何政治权利的臣民、草民、顺民,才符合你们的合法定义。你们就这样用刑法291条和105条、290条、296条,成功打倒了宪法第35条,事实上剥夺了所有中国公民的政治权利,紧紧捆住了我们天然自由的身躯。这些以极权主义字典为心脏和灵魂的恶法条款,就是你们用来奴役我们的锁链,它虽然在你们的字典里有着神圣的依据,却沾满了我们的血和泪。
我们已经觉醒了,我们已经克服了恐惧和顾虑,站在了无往不前、迎接未来的高地上。自由民主理想的激荡和生命内在的冲击力,决定了我们不会永远忍受你们的压迫和捆绑。匡扶大自然的正义,原创我们的生命,挣脱锁链,赢得自由,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和宿命。
一百余年来,中华民族最先摆脱了皇权专制的奴役,建立起亚洲第一个民主政体。然而,由于内忧外患中第一次民主实验失败,又不幸沦入了极权主义的奴役之下。1978年以来的经济变革,使中国人民获得了部分人身权利和经济自由。但是,半衰的后极权体系为固守权力私有,拒绝实行真正的政治变革,使中国人民遭受的政治奴役和思想奴役至今得不到解除。目前,中国的经济总量虽然已跃居世界第二,民众却没有选举和参选各级领导人、各级议员的权利,没有自由办报、办刊、办网的权利,没有言论自由,没有集会游行示威和结社自由的权利,没有宗教自由,也没有得到公正的司法审判和不受酷刑虐待的权利。今日的中国,人民没有政治权利,社会充满了奴役和愚化的氛围,人民的自由探索和权利伸张处处被判非法,遭受着恶法和专政机器重重锁链的捆绑。没有人权,充满着官权的蛮横、暴虐和凌辱。贫富悬殊,贪腐遍地,机会不均,庸人当政。谎言、浮言和官僚形式主义飞舞,不择手段的丛林哲学和玩世不恭的机会主义弥漫。这样一个有财富而没有公平、有物质而没有精神,有奥运工程般华丽的躯壳而没有灵魂的政治社会,这样一个人格分裂、价值分裂、规则分裂的政治社会,这样一个没有尊严、没有主权、不人道的机器社会,是不可接受的,也是一代已经觉醒的公民无法继续忍受的。
主权,首先是主权!觉醒的公民首先要求后极权体系还我人民主权,还政于民,确认我们在人民主权和个人政治主权基础上的做人尊严。在经历了长期的经济增长之后,解除极权主义对中国公民的政治奴役和思想奴役,化权力私有为权力公有,建立起真正的宪政民主政体,已成为中华民族占第一位的核心利益。这也是解决中国社会绝大多数矛盾、危机和隐忧的关键所在。凡反宪政民主者,皆国贼也。一个真正的爱国者,当其觉醒为具有现代文明意识的公民之后,应当以反极权争主权、反奴役争自由为基本的政治职责和使命。
1989年学潮失败后,中国的民间反对力量基本上被打散。历经24年艰辛积累,在维权运动旗帜下,中国民间的反对力量恢复了生机,又一次凝聚起来,在经济变革已为政治转型准备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后极权阵营正发生重大裂变、国际社会对中国自由力量给予了有力的道义支持等大势下,这一代人幸运地正逐渐逼近于一条新的起跑线,这就是为中华民族进行第二次民主实验的起跑线。
为拥抱并呵护这一历史性的机遇,维权运动只要致力于和平的政治转型。中华民族久已厌倦于血腥和动乱之苦,在和平、稳定、增长的大局下,有序地推进宪政民主,实为全民共识。但这个“有序”不应是强权改革家自我封闭的顶层设计和铁腕无情掌控,更不应是普京式威权下的训政,而应是人民主权前提下、公民社会主导下、各阶层和各力量圆桌共识下的政治开放进程安排及法治下的大竞争、大自治、大平衡。期间,人民主体的实力支撑和文明规制,将是和平转型成功的关键所在。为培植人民力量,维权运动一直有力推动着反对运动和公民社会的同步发育、平衡生长。通过有序铺开对各项公民政治权利的公开积极履行,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实质扩展,壮大并依托于独立自治的公民社会,将事实形成的反对力量对执政力量的建设性制衡推进至开放的政治社会中多党竞争的结构状态,从而促进宪政民主政体革命——这是我们维权运动简洁、清晰的操作线路。
这一操作线路目前已进展到向强政治的社会运作升级的新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它所遭遇的首要障碍是恶法当道。但和平转型的成败关节点在此,必须从突破重重恶法、重重锁链开始,步步扩展公民的行动自由、步步增大公民的政治权利,步步剥夺官吏的非法特权和奴役公民的强权,使没有政治权利的小民、草民、臣民,现实地转变成为拥有充分政治权利并积极行使政治权利的一代主权者,由此才能为民主进程奠定撑天柱石。为了在艰巨的持久战中实现并巩固上述权利,必须顺应现代程序文明的游戏规则,将公民行动中展示的事实性权利,凝固为制度性的、普遍有效的、可救济的法律权利。这就需要维权运动不仅推动无畏的行动以突破恶法,而且推动一场除恶法、修良法的宏大社会运动,将法律维权、街头政治和思想斗争、舆论攻势一道展开,交叉作用,通过一个又一个的阶段性进展,促成圆桌共识,多元合力,直至修法改制,直至根本变法,直至宪政民主政体中“法律下的自由”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人民彻底摆脱奴役,公民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伸张。
2013年2月底至3月中旬,我因全国“两会”召开而被广州国保施以20天监视居住。期间,我通过互联网与笑蜀等人共同推动了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名运动。监视居住结束后,3月下旬,我和近年活跃在广州街头的民主斗士孙德胜、袁奉初(袁兵)在广州市内通过网络或见面商定,我们一道为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进行地面行动。地面行动方案主要由我提议,具体操作由孙德胜、袁奉初(袁兵)负责。在广州我们具体敲定:从武汉开始,进行武汉——岳阳——长沙——株洲——衡阳——广州——东莞——深圳的“八城快闪”街头宣传系列活动。宣传方式是在各个城市重要的公园、纪念塔、街道的人行道等处拉主体横幅“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显示全国自由阵营的协作精神,帮助北京公民社会推广宏大主题,行动者同时打出第二个横幅“××(城市名)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这一主题当然也同样反映了我们乃至全国民众的共同诉求。为防止场面失控有违我们一贯的有序履权宗旨,进而影响“八城快闪”的可持续性,我们预先议定行动者在现场主要进行拉横幅公示活动,并“快闪”拍照,对公众仅做简要宣传一般停留时间不超过30分钟,而后通过网络将图片在微博、qq、新闻网站上传播开来。这种网络传播发酵方式可将地面行动的宣传效果扩至最大,也可避免诸多负面效应。2013年4月12日至20日,孙德胜和袁奉初(袁兵)较为顺利地完成了“八城快闪”,其后半月内,孙德胜还充分发挥个体能量,把拉横幅的宣传活动延伸到南宁、上海城市。显然,我们这次主题鲜明、目标有限、手段讲究、高度节制的街头宣传实验采用的仍是国际例行的公园——人行道活动模式,从公民社会和网络空间的反映来看,“八城快闪”鼓舞人心,它和相关的公民联署呼应激荡,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助推了中国大陆民主运动进一步涨潮,加入公约问题因之越来越成为中国社会关注的热点。
《起诉书》将我、孙德胜、袁奉初(袁兵)三人上述推动加入公约的系列街头宣传活动列为我“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第二桩犯罪事实,但对我们的系列街头宣传活动的动机、主题、甚至横幅上的文字“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城市名)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完全不予提及,直接违背了法律文书对重要法律事实基本要素陈述的完整性要求。这充分反映了它的幕后操作者以及整个视宪政民主为万丈深渊的后极权维稳体系对普世人权价值和民众反腐呼声的极度恐惧,同时也反映了他们企图掩盖本案的政治迫害实质的努力,蕞尔小技,令人发笑。
对于《起诉书》称我在推动加入公约的“八城快闪”街头宣传一事中“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指控,我的反驳和辩护非常简单:
1对于枉判本人在此事中的行为,《起诉书》的陈述没有能够做到其所宣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关于此点的法律事实陈述,请以我前面所写的文字为准,而不必再刑讯逼迫袁兵等人重做口供。至于更具体的时间、地点、相关细节等我没有兴趣帮你们弄清楚,因为你们的法律动机并不端正。
2、要求加入公约的“八城快闪”街头宣传活动,乃是由我本人出于一贯的政治理念和操作方略而设计、而提议的,孙德胜和袁兵在自愿认同后,负责操作、行动,而后整个进程基本按照我的预想和建议推进并完成。故此事主要的、决定性的责任应有我来担当。起诉书称孙德胜是此事中与我一样的“首要分子”不符合事实。
3、“八城快闪”街头宣传乃按照国际通行的公园——人行道模式运作,主观意图本身就定位在小组型、广告式的街头宣传,而非“聚众”表达政治抗议,实际行动过程中,在任何一座城市都没有引发“聚众”。至于“扰乱秩序”更是纯属虚构。《起诉书》称行动者的行动“在岳阳长沙等地引起群众聚集围观”,既然检察院方面如此指控、认定,那么你们就负有对此举证的责任。请出示岳阳、长沙等地的现场照片而后板着手指一个一个数下去,现场出现了多少“聚集”、“围观”的群众,照片上的三五人、至多七八人(其中有人仅仅是路过,而非聚集、围观),达到了你们定义下的“聚众”标准了吗?至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之“扰乱”又发生在何处?有哪张照片或哪段录像可以作证?——南宋韩世忠曾问:岳飞有谋反行为吗?秦桧回答:莫须有——同理,请问,“八城快闪”中孙德胜和袁兵在哪座城市哪个地段“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何以证明?
至于在岳阳“阻碍民警执法”一情节,当时岳阳国保曾把孙德胜、袁兵等行动者带到派出所询问,如果真有哪位行动者阻碍执法,且情节严重当时就会被施以行政拘留处罚。事实上有没有人被行政拘留?再说,这会严重到触犯刑律?
4、孙德胜、袁兵作为公民,在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享有在人行道和公园里的行走权和站立权。这是无懈可击的,没有疑问的。他们在此基础上,借用人行道和公园的空地,拉横幅进行“敦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城市名)公民要求官员公布财产”的两大政治主题的街头宣传,这实质是在公共空间中行使言论自由权利——自然,这与公共空间中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聚众”(姑且不管此词带有怎样的恶意和先入为主)情形明显不同。更重要的是无论孙德胜、袁兵的“八城快闪”这样在公共空间中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还是声援南周的街头抗议那样在公共空间中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行为,实际上都属于一种人行道——公园活动模式,这种借用人行道和公园进行政治表达的方式,在全世界各个文明国家都是通行的惯例,都是完全合法的。
人行道不是重要的交通干道,只要能正常通行就可。公园并不是在休闲之外另有重大功能,只要安守一角就行。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是国家和社会的头等大事,它对人行道和公园这种非紧要、非专业化、非特定的公共场所的轻度负面影响,是社会可以容忍的,小可让大,缓可让急,何况并行不悖?!这就是全世界文明国家允许公民借用人行道和公园进行政治表达的原因。
孙德胜、袁兵等人借用人行道和公园进行政治表达的“八城快闪”街头宣传,放到全世界各个文明国家都属于合法履权、文明理性、见惯不惊。怎么到了中国,就成了“聚众扰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在同样的事实情节面前,中国的法律定位和量度怎么就如此夸张,如此富有弹性、如此铁血?当然,如果法官明确地承认,我们中国实行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遵守的是北朝鲜、古巴那样古董文物级国家的惯例,让所谓的“国际文明国家通行惯例”一边去吧!那么,我就不必多言了。
总之,在“八城快闪”街头宣传系列行动中,起诉书所指控的“聚众”乃莫须有,所指控的“扰乱”亦莫须有。我是完全无罪的,孙德胜和袁兵也是完全无罪的。
《起诉书》对于我、孙德胜这一指控的政治迫害性质是无法掩饰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全世界普遍适用的基本人权规范框架,孙德胜和袁兵等公民们在人行道和公园里拉起横幅宣传了它,在国务院已签署它的情况下要求全国人大尽快批准它就被指控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要判刑。由此可见,中国反民主的黑暗势力对“人权公约”的恐惧和仇恨到了什么样的地步。真是可悲、可叹、可笑、滑稽!你们廉耻丧尽,脸皮之厚可以载入《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了。
从北到南,从丁家喜、赵长青、王永红、到孙德胜、袁兵,公民的人行道,公园里拉一下横幅要求官员公布财产,都成为触犯刑法291条判刑入狱的罪证。朗朗乾坤,皓皓白日之下,中国特色道路就这样堂堂皇皇地为全球化时代的人类社会创下了一个又一个新的政治奇迹。如果我们在中国老百姓中间做一个民意调查,问:古往今来,还找得到比今天的中国更腐败的国家吗?让我们猜一猜,老百姓会做出什么样的回答?全中国都在猜,有多少个元老家族财产超过了百亿,你们敢于向老百姓公开吗?你们为什么这么害怕十几个公民发出的要求官员公布财产的呼声呢?这说明了什么?在这个互联网无处不在的信息时代,你们究竟要抓多少人?要用什么样的法宝利器才堵得住亿万人民的悠悠之口?当这一代公民彻底觉醒,无畏的站起来伸张主权之际,你们将会给他们什么样的说法呢?
在今天这个法庭上,我不仅是在为我本人做无罪辩护,而且是在为孙德胜、袁兵、袁小华、刘远东以及参加声援南周的街头抗争和政治集会的公民们、为参加要求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八城快闪”街头宣传的公民们做无罪辩护,为所有中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做无罪辩护。
作为中国国公民,我们享有神圣的人民主权和个人政治主权,享有体现主权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作为政治社会的主人,作为这个国家的主人,公民在主人社会里有合法有序地履行主人的权利,天经地义,完全无罪。
我们的行为符合人民主权的要求,我们的行为有功于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宪政民主事业。宪政民主是全民选举、三权分立、法治限权、多党制、联邦制的集大成,是化权力私有为权力公有的人民主权的现实版。什么样的人,才反对宪政民主运动?什么样的人才把今天的中华民族占第一位的核心利益——宪政民主事业的实现视为万丈深渊、视为世界末日?那个代表着贪官污吏的根本利益、反对天下为公的家天下——党天下、小集团,你们能够做到一手遮天,以暴利和欺诈、极权和威权的种种变体阻挡浩浩荡荡的民主浪潮,将中华民族的第二次民主实验延后数十年吗?让我们拭目以待。
至此,我的长篇法庭《辩护词》就要收尾了。不管法律真相如何,按照后极权维稳体系游戏规则,我都注定会被判刑。我心知肚明,坦然迎接,因为按照自由民主力量多难兴起的固有规律,总得不时有人主动站起来,利用诸如换届等历史契机,坚决的,负责地发起一波又一波的行动,去将后极权体系业已关不住的大门挤出更大空隙。
如果累计的压力、合力达到一定程度,大门必定彻底打开。尤其是,当新的强权者打着新一轮改革的旗号,企图在中国复制普京——李光耀的小格局,鸟笼式威权统治模式,实施新的集权,使本来就严重失衡的官民天平的民间社会一端更加上翘之际,必须有一些自由民主理想主义者唤起基本的道德勇气,主动公开的站到弱势、上翘的天平一端,以带动更多的公民觉醒,勇敢的加入到这一平衡官府、规制强权者的行列。否则,未来数十年中国的前程堪忧。在应对各类打压、挑战和变数中,中国宪政民主实验的推进者也就有机会向中国民众见证,我们关于法治、限权、普选、分权、制衡、联邦制、多党竞争制、中华多民族自由平等共处、宗教自由、社会自治、加重公民社会主权实践的结构份额、建设自由导向的福利国家、与美欧民主国家携手共建国际正义——人道——安全思想路线和政治纲领,才是彻底拯救中国社会深层危机、在政体革命基础上实现中国社会长治久安的希望所在。
为捍卫包括南方周末编辑记者在内的所有中国人的言论自由,为施压要求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坐牢,我真的觉得非常、非常光荣。为平衡强权者,为推动宪政民主事业而行动,而承担行动的代价,乃是我作为有三十年斗争经历的民主老战士的本分。我相信,多中心网状结构的中国反对运动必定会同过去十年中每次所经历的那样,抗住这一波镇压狂涛,并太极推手般借势涨潮。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从来都不缺乏健康势力、无所畏惧的行动者。未来的历史意味深长。
杨茂东(郭飞雄)
2014年1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