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案的真问题

念斌再被查 暴露中国人权司法保障的制度软肋

文/陈杰人

 

 

近日,福建著名的“冤案主角”念斌再度成为新闻焦点,这位此前被四次判死刑并最终改判无罪的“投毒杀人嫌犯”,在获得自由半年后,再度因同一案件被福建警方立案侦查并失去一定的自由。

对于念斌再度被查,多数民众表示很不理解,但部分法律专业人士或社会观察人士,则对此表现出明显不同的观点立场。有人认为,警方基于已经存在的案情,有义务立案,也有权对任何人展开侦查;另有人则认为,福建警方在没有任何新增证据的前提下,对已经被判无罪的念斌再立案,就是典型的滥用职权,作为这种批评意见的代表,律师陈有西甚至直言:此事暴露了中国实行警察治国的现状。

“杰人观察”认为,虽然福建警方有义务查清念斌案所涉及到的投毒事件真相,但并不能因此成为警察再度对念斌进行侦查的充分理由。在这里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有义务立案”,不等于“对念斌立案”,“查明真相”,更不等于就是要查念斌。

由于舆论的持续关注,“念斌案”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固定的临时概念,以至于有人把念斌邻居家被投毒的案件,就等同于“念斌案”。而实际上,这两者区别较大,前者是指念斌邻居家被投毒这一事实本身,而舆论语境下的“念斌案”,主要是指念斌在遭受刑讯逼供后被屈打成招甚至四次冤判死刑的曲折经过。明白了这一点,我们才不会将查清念斌邻居家的投毒案,等同于继续调查念斌。

根据司法的效力原则,对于曾经被怀疑乃至被指控为投毒犯罪的念斌,司法的终审判决,已经确定了念斌的无罪结论。换句话说,至少在念斌邻居家投毒案这一问题上,念斌已是清白之身,除非侦查机关发现新的、足以证明念斌涉嫌犯罪的足够证据。这里所说的“足够的新证据”,是指足以推翻既有判决、足以证明念斌有罪的新证据,考虑到此前念斌已被警方罗织的主观证据困扰八年,这些新证据还应当是客观证据。倘若警方还是以此前那些莫须有的证据说事,那就完全不应该再对念斌立案。

根据已有的报道,福建警方现在并未公布任何新的、足以证明念斌涉案的证据,所以,至少到此刻为止,可以认定福建警方对念斌的再侦查,是一次滥用职权、藐视司法、无视人权、破坏秩序的错误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念斌本人合法权利的侵害,更是对所有关注此事者的示威,还是对全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赤裸裸的威胁和耀武扬威。

如果警方在没有足够新证据的情况下重启对念斌的调查,那就意味着,司法的无罪判决所产生的既判力,在警察那里就成了镜中花,警察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意启动侦查程序,并从某种程度上否定司法的既判力,虚化司法的制约力,这样一来,中国法律秩序的基石,就从司法权异化为警察权,这正是有人批评警察治国思维的要义所在。

也许有人会反问:发生了那么大的投毒杀人案,为什么就不能持之以恒地查个究竟?为什么就不能查明真相?既然念斌有嫌疑,凭什么不能调查他?这样的质疑貌似很有力量,其实弄错了逻辑。没错,发生杀人案件,警察有义务查明,但这不等于可以对任何公民滥用侦查权。即便念斌有嫌疑,但司法已为这个嫌疑做出了定论,退一万步讲,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哪怕司法的判决可能放纵了犯罪,那也是社会管理尤其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代价,否则,如果虚化了司法的既判力,任由警察随意而为,那么,每个人都可能处于不安全当中,这种逻辑,会让整个国家和社会陷入人人自危的境地!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警察在启动针对某人的刑事侦查后,可以采取包括技术侦查、限制出境、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多种措施,而这些措施又会从某种程度上影响甚至限制侦查对象的自由。在中国,除了逮捕需要经过检察院批准外,其他足以影响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都是由警察自行决定。由此可见,警察对刑侦程序的发动,就意味着某个公民的人身权利可能因此受到限制或影响。具体到念斌而言,当司法机关依法宣判了他的无罪后,如果还容忍警察在没有足够新证据的前提下就对他就同一案件再度侦查,实际上就是容忍警察权的无限扩张和任意滥用。

福建警方在没有公布新的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就重启对念斌的调查并限制其出境,让人不得不怀疑,警察是为了掩盖自己的责任而“以攻代守”,是通过滥用职权以威胁当事人不敢也不便对其此前的非法行为追责。

其实,就在前不久,同样在福建,同样是念斌案曾经的幕后操控者操作,还发生了另一起同样性质的荒唐案件,那就是“杰人观察”此前披露的《四中全会后,著名律师田文昌发火了》一案。(详见http://chenjieren.blog.sohu.com/306502517.html)

 

——福建尤溪商人肖光旺、肖光春兄弟,因为承包他人矿山引发民事纠纷,遭纠纷对方陷害并诬告其私刻公司印章,福建省公安厅对此小题大作,先是极不正常地亲自侦办这一小案,后查明并无私刻公章的事实后,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和逃避国家赔偿责任,居然又罗织罪名,给肖氏兄弟扣上偷税、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等罪名,尤其是后一罪名,福建警方竟然是将肖氏兄弟在自己合法承包的矿山范围内合法使用爆炸物品,只是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内部结算一事,扣上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罪名。

更让人惊愕的是,为了逃避监督,福建警方在侦查过程中随意使用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的刑拘、逮捕、起诉,分别为多个机关实施,使检察监督形同虚设,甚至还有证人指证,曾因此案遭办案人员非法拘禁和殴打威胁。在日前进行的庭审中,田文昌律师作为辩护人,情不自禁地表达了对福建省公安厅滥用职权的愤怒之情,此案亦被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卫东教授直斥为“乱七八糟!”

 

不管是念斌被随意重查,还是尤溪肖氏兄弟的遭遇,都深刻暴露了福建警方为了掩盖自己责任而无视法治、滥用职权的危险倾向。必须看到,福建警方之所以在念斌案中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强行再启对念斌的立案侦查,表面上看,是中国警察权过大,大到可以无视司法既判力、任意嘲笑司法的程度,但从更深的根源来看,还是长官意志大于法律秩序所致。

念斌之所以从一开始就遭遇刑讯逼供并冤判死刑,首先源于侦查机关的有罪推定。而那些有权力推定念斌有罪的人,显然并非普通的办案警察,而是那些能够指挥警察的官员。可以设想一下,当司法都已经确认念斌无罪,当全社会都在为念斌扼腕叹息之时,福建警方还敢于逆流而动,这绝不只是某个别刑侦警察能够决定的,甚至具体办案的警察也是被迫而为。“杰人观察”大胆揣测,在这个案子的背后,很可能存在着某个或者某群内心残酷、意志坚强、胆大妄为的有权官员,甚至不排除一种可能性,那就是该官员不满或不甘心念斌被判无罪的结局,更怕这一结局可能给其带来的追责或者扇脸效应,所以决意再利用法律的漏洞而一条道走到黑。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念斌的再侦查,不仅暴露了中国社会警察主导一切的荒唐治国模式,而且暴露了警察背后那些官员藐视司法效力、无视公序良俗、肆意仗权横行的心态。

当然也要看到,那些官员之所以能够如此蛮横地重启对念斌的调查,也暴露了中国法律尤其是刑事诉讼制度的诸多重大漏洞。这些漏洞主要包括:对于立案程序的监督几近空白,使得警察可以倚仗刑侦权为所欲为;对于司法既判力约束范围和效力的规制不够明确,使得警察可以借助自己的权力架空司法;对于刑事侦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缺乏基本规定,一味地以侦查保密为由,任由侦查机关随意行动;对于刑事侦查的检察监督形同虚设,检察官事实上沦为警察下手这一现状依然未得到扭转;对于刑事侦查的强制措施,缺乏合理的制约机制,除了逮捕,警察几乎可以随时随地无限制地对公民采取一切它想采取的措施。

凡此种种漏洞,其实也是当前中国人权司法保障乏力的重要制度软肋。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可纵观念斌案即可看出,至少到目前为止,所谓人权司法保障,还只是一个中国式梦想,因为,在制度不健全、警察可滥权、官员决定一切的社会,指望普通草民的人权得到更多保障,充其量只是一个美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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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陈杰人 杰人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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