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后遭解雇,女工周建荣的纵身一跃

(横岗哥士比鞋厂门前,死者周建容的老公拿着死者的身份证,讨要说法。南都记者刘有志/摄)

因深圳哥士比鞋厂女工为维护自已的劳动权益被企业违法开除被迫而跳楼而亡,为纪念中国劳工的苦难,中国境内劳工NGO一致通过确立每年七月十七日为”中国劳工受难日”,各劳工NGO每年七月十七日举行纪念活动,有旗帜的单位下半旗致哀。该纪念日要向国际劳工组织,国际NGO机构通报,全球纪念。每年七月十七日早晨五点四十八分,各劳工NGO全体工作人员默哀一分钟!

 

维权后遭解雇,女工周建荣的纵身一跃

7月17日早上5点48分,50岁女工周建容从工厂车间4楼跳下身亡。事发的深圳哥士比鞋厂5月底就陷入劳资冲突,厂方至今陆续解聘了109名参与罢工抗争的工人。来自重庆的周建容也是其中之一,她5月底停工,7月16日遭到解聘,次日即跳楼身亡。在此之前,周建容已在鞋厂工作了12年。

  在深圳,工厂招聘往往有年龄上的要求,超过40岁即很难有机会再进厂。周建容已经50岁,工厂开除她就意味着中断了她的生计。

昨日不到6时,同为工友的廖先生听到有人惊叫,随后四楼车间夜班的员工开始聚集在窗口望外张望,他发现原本同在四楼车间的女工周建容已经坠亡。

廖先生和妻子黄小姐都是事发前参与过工人维权行动的主要成员,曾因此被警方带走调查过。他称,事发前夜工人们发现厂门口贴出一张通告,通告贴出了曾经参与罢工的87名员工的名单,要求这些员工要么尽快复工要么就将予以解雇。“我怀疑就是因为看到这个通告受了刺激,一大早过来看到通告,想不通。”廖先生称。

 

  事发的哥士比鞋厂,工人罢工已经持续了近两个月,涉及工人人数五六百人。

哥士比鞋厂位于深圳横岗189工业区,是来料加工企业,成立于1989年。来料方是香港快浩(哥士比)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在向制鞋厂工人发放长期服务补偿金。事发前,周建容的收入,根据业绩在3000元至6000元之间浮动。

今年5月,厂方宣称,由于政府要求该工厂“转型升级”,公司需要做出更改厂名、法人代表等一系列变动。根据深圳市的要求,鞋厂需要独立注册成立公司。工商资料显示,新注册的公司名为哥士比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是一家港资企业,注册资本1700万元港币,由一家澳大利亚公司全额投资。此次变化令工人们担心,一旦工厂和公司切断联系,未来每月的工资、社保均会有所下滑。

工人们试图与厂方进行集体谈判,底线是维持现有的待遇不动摇。但厂方拒绝了工人方面提出的所有要求。5月26日,该厂五六百名工人选择了集体罢工,周建容也参与其中。

停工的第二天,企业工会即代表员工给资方发出谈判邀约,然而资方对此并未做出回应。反而陆续开除参与停工活动的工人。

从6月12日资方解雇39人至今,该厂先后分批开除了若干员工。更密集的开除发生在7月14日以来的这三天。7月14日,开除4人;7月15日,开除15人;7月16日,开除20人。资方共计开除了该厂109名工人。对工人们来说,这是个沉重打击。

对中国工人来说,罢工一般被称为“停工怠工”,停工怠工虽不违法,但也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人知道走上绝路那一刻,周建容经过了怎样的心理斗争,即便是同在一个厂里工作的丈夫也没有觉察出她在跳楼前有任何的异常。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目前正提该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的草案规定,“企业超过规定时间未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因此引发集体停工、怠工的,不得以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周建容之死,显示该《条例》的合理性。她没有等到《条例》生效的那一天。

媒体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哥士比鞋厂。接电话人员称:“这事情我们不清楚,你找工人调查吧”随即挂断电话。而哥士比鞋厂所在的深圳横岗街道办事处拒绝与记者通话。其主任办公室的专线电话亦无人接听。

针对此次悲剧,劳工界人士向劳工、资方、政府与全社会发出联署公开信,悼念周建容,并要求将7 月17 日命名为中国劳工受难日;资方承担法律责任;呼吁通过《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保护劳工的组织权、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建立调处劳资冲突的法治机制。

公开信全文如下:

1、对周建容工友的不幸死亡表示沉痛的哀悼,向她的亲人表示深切的慰问!中国工人阶级将会永远铭记周建容在争取劳工权利的过程付出的巨大牺牲!提议将7 月17 日命名为中国劳工受难日(简称工难日)

2、强烈谴责和声讨哥士比资方和管理层对劳工权益的野蛮霸道、冷血顽固的侵害行径!在企业工会已经按照集体协商有关规定向资方发出谈判邀约、在上级工会和有关政府部门已经介入并要求资方回应工人诉求、在劳方已经就开除工人事宜诉诸劳动仲裁的情况下,资方仍然一意孤行地继续开除工人,充分表明其嚣张跋扈、草菅劳权、目空一切的气焰,其行为是导致此次惨剧的主要原因,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3、强烈呼吁广东省人大迅速通过正在审议中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该条例的草案规定,“企业超过规定时间未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因此引发集体停工、怠工的,不得以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条规定是在国内法上对2001年全国人大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有关工人罢工权条款的落实,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7条有关停工、怠工规定的进一步深化,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和惩罚企业以违反反规章制度的名义打击工人的违法行径。

4、我国大规模工业化已经进30多年,劳资矛盾与日俱增,资方对劳方权利的侵犯已经到了严重危害社会公正和基本稳定的地步,立法保护劳工的组织权、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建立调处劳资冲突的法治机制,已经到了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时候了。呼吁广大劳工继续以和平、理性、有组织的方式坚定不移地争取自己的权益,呼吁资方从自身长远利益出发放弃短期行为追求劳资双赢,呼吁政府为建立良性健康的市场经济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承担起应付的历史责任

2014年7月18日

签署人和签署机构:名称+所在地+身份

签署邮箱:[email protected]

女权之声汇编自财新网、南方都市报、劳工组织微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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