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伯阳律师家属的委托,本律师作为辩护人于2014年7月9日再次依法向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下简称三看)要求会见常伯阳律师,三看再次以“需要联系办案单位批准”为由拒绝会见要求。本律师再次到三看驻所检察室反映,要求答复2014年6月6日三看不准会见的投诉查处情况,一并纠正7月9日再次不准会见的违法行为,经再三交涉,驻所检察仅回复已向上级反映,正由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协商中为由搪塞。
7月9日下午本律师依法向侦查机关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了解相关案情,一名姓刘的专案组警察负责接待。本律师主要提出两个问题:一、本案现在已查明的主要事实是什么?二、为何不允许律师会见?刘姓警察答复本案查明的事实是常伯阳涉嫌非法经营,再问涉何内容已查实多少数额?警察则陈述“不能再说”。对于不允许律师会见的原因警察答复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四条,常伯阳的行为属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所以不准会见,再问常伯阳的什么行为怎么危害了国家安全?刘姓警察陈述“无可奉告”。
本律师作为常伯阳的辩护人现声明如下:一、侦查机关拒绝告知案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等情况已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二、侦查机关任意扩大和滥用《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解释,拒不说明常伯阳律师的哪些行为如何危害了国家安全,违反了《刑诉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综上,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间已严重的违反法律的规定,违法状态持续时间长并拒绝改正,严重侵害了常伯阳律师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也严重侵害了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权利,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这是一种严重侵害人权的行为。二里岗公安分局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相关检察机关也应当及时进行检察和监督并予以纠正。如拒不纠正,辩护人将穷尽一切救济办法,以保障国家的法律得到正确实施。
辩护人同时希望侦查机关能正确看待常伯阳作为一名知名公益律师在社会中承担的责任和担当,以及他的行为为社会的进步作出的卓越贡献。明白他所经营的正是社会所需的良心和公义,辩护人也希望侦查机关和有关决策部门能以更睿智和适当的方式处理本案,以彰显中原郑州应有的法治、文明和包容。
特此声明!
广东翰泰律师事务所庞琨
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闻宇
2014年7月10日
郑州警方,请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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