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民、维权人士251人发出《北京人向全国人大谏言书》,发起人是刘敬儒。目前,北京市公安分头找签名人,其中刘敬儒昨天晚上带走,今天仍未回来。据说找主要人员。公安上纲上线说:这叫反社会主义。
以下是《谏言书》主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国家公务员履行职责,必须主动公开姓名、职务,不得隐瞒。在固定地办公,必须对此有明示牌。以利公民监督。对做到的表杨鼓励,未做到的分批评、警告、开除惩罚。
省、直辖市、区、县、乡,长每年定期、定额接待上访人,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处理。做不到的,不能达标的,受训戒、开除公务员队伍处理。
二、保障公民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权行使拍照、录像,不影响公务的不受禁止(包括法庭上,除国家机密、军事禁地除外)。
三、依法公开办案是法律规定,法院对副卷必须公开。
四、保障公民诉讼代理权不受限制
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1.保留第(一)项
2.撤掉第(三)项。
3.修改第(二)项,如下
“当事人与任何公民办理委托手续,即可作为诉讼代理人”,不必再经过推荐。
五、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律规定执行
对《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不能出庭的”,增加“必须有所属负责人向该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批准的文书,否则按无故拒不到庭处理。严禁行政机关雇佣律师出庭应诉。
六、取消法院、检察院内部“程序走完,不再理的”违法规定。对不服法院裁判、检察院作出的不受理决定的,提出不服的申诉、监督、抗诉的,必须依法受理,按监督程序审理。
对法院院长、检察长每年根据申诉案件数量,要定额对申诉案承办审理、及断案质量的考核。不能达标的轻者,应被质询、告戒,重者清除司法队伍,绳之以法。
七、法院严格依据《行诉》、《民诉》《刑诉法》、最高法院法发(1999)3号第二条,法发(2007)20号,明确规定秘密除外,一审必须公开开庭审理、质证,并明确规定要求必须当庭合议,对当庭合议结果作出当庭宣判。可过后制作裁判文书。对一审不开庭审理的,轻者惩罚清除司法队伍,永不得进入司法、公务员队伍,重者绳之以法。
八、尊重、保护上访人的权利不被侵犯。纠正对社会维稳错位的作法。
当前引发全国广泛性的社会上访问题,是各级政府、各部门违法官吏造成的,并非是遭受违法侵害的上访人。维护社会稳定要从着重严惩各部门违法官吏入手,不能以针对已经遭受违法侵害的上访人作为维稳对像的强加控制“维稳”,而放任违法官吏不理、不纠、不惩。
公安机关、政府部门、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对上访行为采取任何妨碍举措,更不得对上访人违法按维稳对象对待,尊重、保护上访人的权利不被任何违法侵犯。
从首都北京做起,清查滞留在京的截访人,严厉打击截访、拦访人,追究截访人属地政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九、坚决贯彻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厉依法打击在拆迁建设、征地、腾地中,违法侵害公民权益的官吏,及黑恶势力。
十、对为拆迁、腾地采取断水、断电、断绝饮食供应出路的,按《刑法》故意伤害人命犯罪论处。
十一、各级国家监察委认真接受公民对政府、公检法集体、个人的揭发、举报,并严查,件件有处理,对实名举报人积极回音。
对违法的政府官员、公、检、法的决策者、办案人,属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给予严厉处理,清除政府机关、司法队伍,维护健康政府机制正常运行。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以上谏言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成法律执行。
谏言人如下:
转自: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