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有水:言论的尺度只能是法律! ——驳杭州律协

今天,杭州律协的官方网站上登了一篇“评论员”的文章(一)。标题是《言论自由,就没有边界吗》。看了这个标题,我有点哑然地笑了,正好,今天我发了《漫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之普遍联系性》提了这个。想不到杭州律协这么快就自动走上这个歪门了。

杭州律协评论员文章的摘要称:“律师业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所以,有人认为律师言论应该是自由、不受任何约束的,律师协会更没有职权对律师的不当言论进行评价甚至处分。”

我觉得,这位评论员不知从哪听到的这种观点,或者我也来个对号入座,说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就是我?但貌似又对不上号!因为,我对言论自由的观点先清晰明确的:对言论自由的边界的限制,只能是法律!(请去看看我所官方微博发布的《致律协:律师,当坚守宪法法律的底线(修改完整版)》)。

因此,这种观点肯定不是我的。

那么,该评论员是从哪听来的这么一种观点呢?我认为这位评论员应当指明出处,要“以事实为依据”嘛!不然,我会以为是这位评论员自行编造的,然后用来泼脏水的。

这位评论员先是搬出《宪法》的相关条款,然后说“律师不仅享有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还专享《律师法》规定的法庭言论自由。”这就是说,律师的言论自由权应当比普通公民的权利还要大。但同时又搬出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来证明其实律师言论自由的权比普通公民还要更受约束。

这个自打嘴巴的逻辑,是咋想出来的?

至于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希望这位评论员去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部门规章能不能超越《律师法》的规定,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和对公民的义务进行加重。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这个秘密出台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拜托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协会能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制定所谓的规则了,我就不想再在这里给你们做普法工作了。

文章还提到了联合国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用以证明律师的言论是受限制并且是归律协管的。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里对律师对法庭上发言的保护表述是这样的:“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它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关于律师言论自由权的表述是这样的:“与其它公民一样,律师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

至于公约规定“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始终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是指律师在行使法律赋于律师以便于律师更好的履行职责的特别权利,而非指一般的公民权利。企图将律师的专有权与公民的权利相混淆,偷换概念,这是“以法律为准绳”吗?

还是别提《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好,因为它规定:“应由法律界通过其有关机构或经由立法,按照本国法律和习惯以及公认的国际标准和准则,制定律师职业行为守则。”但,你们制定的那个什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就根本没做到!

 

但文章为了证明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用《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电信条例》来证明,但是,麻烦又来了,这不正好证明了律师协会无权管辖律师的言论了吗?莫非,律师协会什么时候又变成了网信部门、公安部门了?杭州律协这样抢人家的饭碗,好象不太厚道吧?

最后,这位评论员得出庄严的结论:律师言论的这条底线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不起,看到这儿,我差点把我晚上喝的那点酒全喷出来了:不知道这位评论员是不是律师,如果是,是不是和自己的爱人在床上说个悄悄话,也是以此为标准的呢?难道律师就不允许写写小说,编编故事吗?

说实在的,说理说法,我并不怕,因为我感觉这位评论员既然在这个时候被隆重推出,肯定是杭州律协中最会说理说法的人。但把理和法说到这个程度,可见,真有些难为他了。

当然,说理说法说不过不要紧,可以用权嘛。这不,我明天听证的代理律师被拦在机场了,不准他代理我的听证。

 

转自:吴言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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