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璋的辩护律师控告天津公安局办案人员

王全璋
控告书

控告人:袭祥栋,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王全璋的辩护人。联系电话:18660420978

控告人:李仲伟,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王全璋的辩护人。联系电话:18668985407

被控告人: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及王全璋案件承办人(河西分局未告知)

控告事项

1、被控告人对王全璋所采取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不依法通知王全璋家属;

2、被控告人限制或剥夺控告人与王全璋之间通信的话权利;

3、被控告人就王全璋案件有关情况不依法告知控告人。

控告事由

控告人系王权璋妻子李文足代王权璋委托的辩护律师,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及时向被控告人递交了辩护手续,履行了告知义务。控告人从被控告人处获知,王全璋被控的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寻衅滋事”,王全璋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王全璋爱人及其姐姐多次到被控告人处询问王全璋的下落,被控告人确有条件给王全璋家属送达通知书,完全不存在“无法通知”的情形,但被控告人至今违法不予通知,请你院查实后依法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被控告人本应依法保障控告人与王权璋之间的通信权利,反而违法限制,甚至剥夺。2015年8月31日,控告人袭祥栋委托被控告人转交给王全璋书信一封,王全璋作为执业律师应该明白会见权被限制后,通信是唯一与辩护人沟通的方式,且通信无需经办案单位许可,王全璋不可能放弃这项重要的权利。既然控告人未收到王全璋的回信,便有理由相信通信权被违法限制或剥夺,请你院查实后对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十七规定,被控告人本应依法保障控告人向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但自2015年8月31日控告人提出书面了解案件情况要求至今,被控告人未就王全璋案件相关情况依法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会见权被限制,暂不被准许会见王全璋的情况下,向被控告人了解案件情况更显重要,控告人了解案情权被阻碍,致使控告人不了解案情、无法提出意见,不能有效的维护王全璋的合法权益,请你院查实后立即责令被控告人依法就王全璋案的相关情况告知控告人。

综上,你院是被控告人侦查王全璋案件的法定监督机关,对被控告人违法办案,侵害当事人以及家属权益、侵害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形,应当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控告人查处、纠正,并依法答复控告人。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袭祥栋 李中伟
2015 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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